北仑区(开发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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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效益优先、风险控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物流配送中心、批发市场等;(二)促进商贸流通信息化建设,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三)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四)支持商贸流通行业标准制定和推广;(五)支持商贸流通人才培养和专业培训;(六)其他经批准的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三)项目符合国家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四)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和资金条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审批;(四)商务部根据项目情况和资金安排,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2020年度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2020年度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12020年度资金申报指南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一)支持对象1.经国务院批准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2.经认定的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1.支持试点地区建设和维护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综合考虑试点地区、示范城市的发展需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预算安排对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平台直接给予定额支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生产性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为服务贸易企业和机构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用建设、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智库咨询等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

2.支持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完善相关公共服务。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预算安排直接给予定额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主要用于建设“互联网+中医药服务”跨境医疗、教育服务平台,开—1—展品牌培育,国际营销推广,贸易促进等。

(三)申报材料提供项目实施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立项报告或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购置相关固定资产费用清单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项目单位法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近5年[2016年1月起至今,下同]有无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项目内容、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相关境内外收入凭证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业务(一)支持内容支持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1.服务外包项目。

鼓励各类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国内服务外包业务。

2.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

对承接京津地区离岸外包项目的延伸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对符合河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或有助于带动河北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转移到河北省的京津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外包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江苏国际服务外包发展的现状及对策概要【范本模板】

江苏国际服务外包发展的现状及对策概要【范本模板】

江苏商论 2009.6·经贸实务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 , 给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带来了机遇 . 2008年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外贸出口遭遇很大压力,不少出口企业订单减少、效益下滑。

但也有一些企业却在加快发展 , 表现出逆势扩张的强劲势头。

这其中包括了服务外包企业。

如江苏润和软件公司是南京市乃至江苏省服务外包的龙头企业。

据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介绍 , 当前以现代服务业转移为主要特征的新一轮世界产业结构调整方兴未艾 , 预计 2010年全球国际服务外包市场规模将超过 6000亿美元,全球财富 1000强中 95%的企业已经制定业务外包计划 . 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 ,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为降低成本 , 将把更多的业务外包给低成本国家和地区。

服务外包是人才知识密集型产业 , 具有低投入、高产出的特点 , 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鼓励和优先发展的产业。

江苏的制造业已经有了较好较快的发展,迫切需要产业结构升级 . 因此 , 发展服务外包是江苏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 同时也具有重大意义。

一、江苏省服务外包发展的现状2008年 , 服务外包产业的高速发展堪称我省开放型经济领域的眩目亮色 , 呈现出本土主体迅速壮大、国际外包业务高速增长、龙头企业集聚明显、苏南外包产业集聚等新特点、新气象。

全省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突破 100亿美元,达到 104亿美元 , 增长40%, 其中出口增长 45.5%, 是货物贸易出口增速的 2。

8倍。

全省国际服务外包快速发展 , 全省新签服务外包接包合同数 9470份 , 同比增长 168%, 其中离岸合同 4416份,同比增长 143%;离岸外包合同金额 13亿美元 , 同比增长 86%;离岸外包执行金额9。

4亿美元 , 同比增长 261%。

截至 12月 , 全省服务外包企业达 1302家 , 从业人员 13万人 , 其中新增企业 432家。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国内外捐赠、赞助等;(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技术创新和升级改造;(二)促进商贸流通信息化建设;(三)加强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五)促进绿色流通、循环经济发展;(六)其他符合商贸流通业发展目标的用途。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使用和监督等环节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信用良好;(三)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四)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抢抓机遇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甬党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重点领域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完成重点企业、项目、平台的认定和政策兑现,指导区县(市)和功能区做好项目申报初审、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拨付与监管,指导区县(市)、功能区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和功能区发改、财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初审,协助做好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不含分支机构),且主导产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市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统计目录》范围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创新平台。

第四条近三年内,申报主体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五条列入《**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市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支持、重点人才计划专家创办的企业,其自主生产新产品营业收入已达100万元(含)以上、搭建示范应用推广平台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或注册用户达到5万(含)以上,且新媒体设备及应用示范推广的投入费用50万元以上,根据投入经费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投入费用2000万元(含)以上部分,经认定,给予投入经费30%的补助;2、投入费用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部分,经认定,给予投入经费20%的补助;3、投入费用500万元(不含)以下部分,经认定,给予投入经费10%的补助;4、对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的优秀典型案例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甬政发[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11〕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着力推进《宁波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深入实施,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为与服务业“十二五”规划相衔接,本政策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服务业市场发展环境(一)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放宽服务业企业取冠市名、组建集团公司的条件。

中介服务、科技开发企业取冠市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50万元。

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优化商务服务环境。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推动中介服务业市场化发展。

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

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29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企业: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我们对原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和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并研究修订了《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二○○九年十一月十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推进国际化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外经贸促进政策,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各类外经贸企业、中介组织和其他项目承办单位。

(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范围(一)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企业、营销网络、研发机构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开展境外农、林、渔和矿业等合作开发;(二)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设计咨询业务;(三)支持企业参与和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四)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五)支持对外投资、经济合作事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内容及标准(一)境外投资项目1.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机构)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的购买及翻译费用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参加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前期考察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按不同地域给予分档资助,前期考察每家企业最多资助2人。

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关于对《北仑区(开

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关于对《北仑区(开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依照«北仑区〔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仑政〔2007〕31号〕要求,设立北仑区〔开发区〕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每年许多于1500万元。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综合绩效,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要紧用于推进全社会节能降耗、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着力构建具有北仑特色的资源节约型社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区循环经济、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循环办、节能办〞〕,遵循〝公布透亮、择优引导、扶持重点、绩效优先〞的原那么负责治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畴第四条专项资金采纳补助、奖励、服务采购三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畴〔一〕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二〕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循环经济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治理示范项目;〔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五〕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监察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六〕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标准制定或定额编制工作支出;〔七〕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考核奖励等支出。

第三章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第六条节能降耗〔一〕促进节能产品生产。

企业开发生产符合国家、省、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名目中节能产品的技术进步项目,年销售一千万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

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办政函[2009]27号)、《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一)服务外包企业本办法所指服务外包企业应满足下述条件:1。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际工作场所及相应外包业务发生地在我市;2。

与境外或境内企业签订中长期外包服务合同,且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一项或多项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外包服务的企业,且年离岸外包业务100万美元以上;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和类别参见附表1。

3.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

fwwb。

)内进行日常业务申报;4.企业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近二年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统计管理等方面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二)骨干服务外包企业指符合上述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条件,满足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位居全市前二十名,且年增长率在20%以上。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指符合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条件,且业经市科委等相关部门认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四)培训机构和实习实训基地指经市商务委与市教委联合认定的北京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和北京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

(五)服务外包示范区指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北京服务外包示范区.二、申报要求及报送材料(一)境外设点项目1.申报条件(1)满足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条件;(2)有明确目标国际市场拓展计划;(3)2009年1月1日以后在境外(含港澳台)设立合法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2。

支持标准每个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支持30万元。

采取分期拨付方式,首次申请拨付支持总额的50%,一年后上报运行情况报告,如经营正常拨付后续50%。

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交通运输)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交通运输)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落实深化改革部署,促进区域交通运输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交通运输服务业高层次、高水平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及相关政策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及条件(一)水路运输企业1.鼓励航运业做大做强。

对区内航运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的5%以内给予补助。

对新增干散杂货船舶吨位在2万吨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对新增集装箱船箱位在500TEU以上的,每TEU补助800元;对新增液货危险品船舶吨位4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

符合条件并由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检验发证的新建船舶,按以上补助额度的120%给予补助。

符合运力补助条件的新增融资性租赁船舶和新增光租船舶,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参照补助标准每年按总额的20%发放补助。

新增运力当年按照应补额度的90%给予补助(10%为安全风险保证金),如应补额度超过地方财政贡献,剩余补助额顺延到下年度,以此类推至第五年仍无法补足的则不再予以补助。

区内转户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

2.鼓励航运企业提升货物周转水平。

对总运力规模1万吨以上且年运输总周转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航运企业,年运输总周转量每增加1亿吨公里,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当年新注册运营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本补助政策。

3.给予航运企业高管补助。

为推动我区航运产业发展,对航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补贴,其中,区内一般限上航运企业给予3个补贴名额,年度缴税排名全区前三或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排名全区前三的航运企业给予6个补贴名额。

(二)道路运输企业1.鼓励陆运企业做大做强。

对陆运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营业收入的5%以内给予补助。

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上年度的企业,对当年内净增2年以下车龄且净增车辆数达到5辆以上的,按1万元/辆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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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开发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区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促进外贸结构优化、提升国际贸易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区财政局、商务局、发改局、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除特别指明的情形外,企业享受本办法各扶持领域所涉的专项资金时,应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对每家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年度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扶持领域及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包括鼓励发展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等重点领域;提升服务贸易全行业竞争力,鼓励集聚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鼓励国际化经营和国际市场开拓以及其他确需支持的情形。

(一)培育壮大服务外包产业1.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平台,其支持期内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营维护费用(均为不含税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额度给予扶持。

每个申请单位支持期内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对ITO(信息技术外包)企业用于研发目的的开发测试工具和数据库等正版软件的购置费用,对BPO(业务流程外包)企业用于业务流程研发的相关软件和数据库分析模型系统等的购置费用,对KPO(知识流程外包)企业用于研发的数据库使用权等信息服务费,在支持期内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3.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获取国际资质认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支持期内取得国际资质认证证书(证书范围见附件1)以及证书升级(更新)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与认证证书相关的认证费、复审费、再认证费以及咨询费,不包括年审监督审核费、维护费等),按照不超过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项目。

4.支持企业扩大服务外包业务规模。

对年执行额50-100万美元以下且同比增幅达50%、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且同比增幅达30%、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下且同比增幅达20%、5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10%的服务外包企业(业务范围见附件2),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支持期内离岸执行率低于50%的企业,扶持标准减半执行。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请1-4条款所涉的扶持资金。

支持期内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或已入库但上一年度无业务额发生的企业,在申报2-4条款扶持资金时,兑现幅度减半执行;业务量较上一年度负增长的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二)鼓励开展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扶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出口的技术应当在支持期内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总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支持期内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以中介机构审计数据为准)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支持期内最后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发展文化贸易1.鼓励我区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项目),对支持期内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

2.对符合条件的各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支持期内核心文化产品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的(分别以年底海关出口数据、合同执行外汇水单为准),按产品每100万美元扶持1万元、服务每10万美元扶持1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期内新纳入统计的各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或前一年度无业务额产生的企业,扶持幅度减半执行。

业务量较上一年度负增长的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文化贸易企业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扶持。

(四)提升国际服务贸易全行业竞争力1.激发新兴服务出口潜力。

鼓励咨询、研发设计、知识产权、节能、检验检测认证、环境、会展、教育等新兴服务出口。

按照宁波市服贸统计业务系统确定的数据,支持期内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的,每1美元服务出口给予0.1元人民币的扶持。

2.巩固扩大传统行业服务出口。

鼓励旅游、运输等传统行业服务出口,按照宁波市服贸统计业务系统确定的数据,支持期内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的,每1美元服务出口给予0.1元人民币的扶持。

3.鼓励引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优质项目。

新引进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全球最佳外包顾问企业、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境内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落户北仑,该企业支持期内服务外包执行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离岸执行率不低于5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

已签订“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扶持。

4.鼓励服务贸易企业集聚化发展。

新获评国家、省、市各级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特色园区(基地)且上级无配套资金扶持的,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促进服务贸易业务发展。

已获评的园区(基地),年度数据同比增幅不低于15%、新增入库企业家数不低于5家,给予5万元的扶持;年度数据同比增幅不低于30%、新增入库企业家数不低于10家,给予10万元的扶持。

(五)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国际化经营1.鼓励开拓国际市场。

我区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区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贸易领域的展会、推介会以及赴境外参加经贸促进相关活动的,对参加相关活动所需的注册费、展位费(包括布展费、特装搭建费及设备租赁费等)给予扶持,扶持比例最高为注册费、展位费支出费用的50%,每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展会及活动以区商务局发文通知组织为准)2.扶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支持期内成功注册境外服务品牌商标的,按不超过2万元/个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扶持6万元;对获得境内外软件著作权的,按不超过2万元/个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扶持6万元。

“培育壮大服务外包产业”、“鼓励开展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鼓励发展文化贸易”、“提升国际服务贸易全行业竞争力”四个部分的政策之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北仑区(开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三)积极配合完成我区服务贸易发展(包括统计监测、行业调研、业务培训、活动参与等)相关各项工作;(四)按照区商务局印发的《申报指南》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七条区商务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适时印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并附各条线详细《申报指南》,便于企业对照和申报。

第八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及当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向区商务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区商务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将会同区财政局、发改局及服务业发展局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在区商务局外网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商务局将会同财政、发改、服务业发展局等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追缴其获得的扶持资金,同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政策兑现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区财政年度确定的预算资金总额。

如超过,则除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贸易高质量项目引进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外,其余条款均按比例下调兑现金额。

第十三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注册在北仑区(不含梅山、宁波保税区和大榭开发区)。

享受本政策企业不受亩均税收和地方财政贡献要求限制。

第十四条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取消本政策兑现资格。

已有约定工业企业、“631”工业企业原则上也不再享受本政策的扶持。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仑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本细则扶持条款的申报参照本细则执行。

根据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工作安排和我区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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