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职责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五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其追究法律责任;六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八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第八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二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第九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实施监督检查时,企事业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十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定期向其所隶属的工会汇报工作;受任命机关委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向任命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第十二条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对成绩显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第十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所隶属的工会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按规定享受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待遇;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决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八条上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着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第三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第四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三监督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第五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01]1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1年12月31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二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二号《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第三章监督职责第四章监督实施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依靠职工、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会、村(社区)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第四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权:
(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
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第五条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
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2006年11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8日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06年11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杭州市总工会负责本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的情况;(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情况;(五)支付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的情况;(七)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的情况;(八)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的情况;(九)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十)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情况;(十一)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9)

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7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第三章监督内容和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依靠群众、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包括工业园区、乡镇、街道,下同)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内、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所在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岗位职责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职责(4篇)
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职责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是负责保护劳动者权益、监督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劳动法规的执行情况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监督劳动法规的执行情况。
劳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依据,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要负责监督企业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开展劳动活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监督企业是否遵守劳动合同制度、是否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福利、加班费等待遇,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二、协助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纠纷,解决劳动争议是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的重要职责。
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应当协助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员会可以成立专门的调解组,协调双方的利益关系,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还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专业建议。
三、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是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活动,向广大劳动者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保护政策和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委员会还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企业和用人单位传达劳动保护政策,促使其加强劳动保护措施,提高劳动条件。
四、开展劳动保护检查和评估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开展劳动保护检查和评估工作。
检查工作包括对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工作环境、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劳动保护标准和政策要求。
评估工作则是对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水平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劳动保护信息交流、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劳动保护工作。
委员会可以与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互通信息,分享资源,有效提高劳动保护工作的效果。
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第三章监督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的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市和区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负责指导、实施本产业(行业)、本区域、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平等协商、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研究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第六条市和区人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总工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是工会组织中常设的机构,主要负责对企业中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委员会的组成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设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职务。
其中,主任委员是工会委员会或总工会指定的工会干部。
委员会的职责1.监督检查企业的劳动保护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场所环境等方面。
2.发现并纠正劳动保护中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推广劳动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向企业提供劳动保护咨询服务,解答职工提出的安全健康问题。
5.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企业整改。
7.对劳动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进行表彰奖励,激发职工的安全意识。
8.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委员会的工作方法1.定期巡查企业,深入生产现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及时处理企业发生的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组织对职工进行救治和抢救。
3.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活动,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5.每年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领导的检查和指导。
结语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在委员会的努力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健康得到有效保障,为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福利保障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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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物品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工程项目管理,统一用品规格,节约经费开支,提高经济效益,现制定项目
部物品管理制度如下。
一、项目部物品申请
项目部根据物品需要情况以及消耗水平,填写物品采购预算表,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交
办公室。如果物品需要指定某种特定规格,或者未来某种用品的需要量将发生较大变化,也
一并向办公室提出。凡指定物品规格、数量、购买单位或超出统一配发标准的,须由项目部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项目经理审批。
二、项目部物品的采购
项目部物品由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和数量进行采购。凡指定物品规格、数量、购买单
位的,持总经理签字后的申请书和采购预算表,由办公室按照成本最小原则采购。
三、项目部物品的领取
项目部用品采购后,由项目部制定专人对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经
核对无误后分别在<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或者<在用抵值易耗品清查明细表>上签字领
取。
四、项目部物品的费用支出
项目部物品费用统一预支,纳入工程建设成本,项目竣工时予以结算。
五、项目部物品的保管
项目部所有物品由项目部按照固定资产或抵值易耗品管理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和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