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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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帮扶中的经验和启示

就业困难人员帮扶中的经验和启示

就业困难人员帮扶中的经验和启示篇一就业困难人员帮扶中的经验和启示一、引言就业是民生之本,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面临着就业困难。

如何有效帮扶这些就业困难人员,提高他们的就业质量和稳定性,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和数据分析,总结就业困难人员帮扶的经验和启示。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型和原因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年龄偏大的求职者,他们可能因为年龄限制而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二是身体残疾或患有慢性疾病的求职者,他们可能因为身体原因而受到就业歧视;三是缺乏技能和经验的求职者,他们可能因为缺乏必要的技能和经验而难以胜任某些职位。

造成这些就业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发展,一些传统产业的岗位需求逐渐减少,而新兴产业的发展又需要具备新技能和知识的劳动力;另一方面,一些就业困难人员缺乏有效的求职技巧和培训机会,导致他们在就业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

三、就业困难人员帮扶的实践经验政策扶持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扶持。

例如,提供创业资金和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等。

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缺乏技能和经验的问题,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课程。

通过这些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技能水平,增强就业竞争力。

就业援助和推荐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就业援助活动,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服务。

同时,还可以与企业和用人单位建立联系,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心理疏导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往往面临着较大的心理压力和困惑。

因此,提供心理疏导和支持服务,帮助他们增强信心、克服困难,也是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重要措施之一。

四、就业困难人员帮扶的启示强化政策引导和法制保障政府应该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监管和分析,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8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02年以来,各市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工作中,普遍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办法,成功使一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

为了继续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各级各部门都要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认识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性,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并通过政府给予补贴的办法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一)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由于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形成空缺的后勤服务岗位,都要留出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通过上述办法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凡政府投资或政府扶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生的服务性岗位,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街道、社区要通过扩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发保安、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看管维护、治安巡逻、计生协管、城市交通协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等后勤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全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四)对上述(二)、(三)款公益性岗位中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由政府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岗位补贴,并按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2007年10月25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改善就业环境,现就建立长效帮扶机制,援助“零就业家庭”等十类困难就业人员,提出以下意见: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下岗及登记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一)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

(三)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长期失业者: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失去双亲的人员:失去父母、年龄25周岁以下、未婚的新成长劳动力。

(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七)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八)刑释解教人员: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

(九)残疾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级《残疾证》的人员。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就业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就业是民生之本。

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全局,影响长远,涉及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从1998年以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三年目标的基本实现,保证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大部分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

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的就业形势仍将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交织,是当前我国就业形势的突出特点。

哈尔滨市在全国同类城市中人口和劳动力数量相对比较多,特别是国有企业比较集中,产业工人有近一百万人,就业和再就业的任务相当艰巨。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就业形势,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既要立足当前,明确工作重点,围绕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打好攻坚战;又要着眼长远,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制定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始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打好持久战,确保全市就业局势长期基本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3]10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3]10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3]10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积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千方百计实现我市今年指导帮助城镇下岗失业人员5.8万人实现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工作目标,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继续强化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增加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是否落实的重要内容,落实部门责任制,层层分解下达,切实保证我市已经出台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工作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

二、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扶持政策各区(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和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各区(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将税费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职业培训等数据情况报送市解困再就业办公室。

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市商业银行各支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7号)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就[2004]1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实施细则明确如下:一、关于对街道社区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合伙经营企业的扶持政策2003年10月1日以后建立并经认定的由3名以上(含3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创办服务型、商贸型、加工型小型企业,或从事其他合伙经营实现再就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一切行政性收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先提供小额贷款。

同时其实际吸纳、安置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申请合伙经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须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合伙经营协议书;3、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5、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系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内注明);6、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市劳动保障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凭《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国税、地税、工商、财政、劳动、建委等部门按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二)申请吸纳人员补助须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系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中注明);4、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协议;5、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申请此类就业补助资金,企业或合伙经营的组织首先应持《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区劳动保障局初审汇总后,按季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市财政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浙政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在全省城市社区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使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

(一)创建目标。

社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总体就业率达到96%,登记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零就业家庭”基本消除;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

(二)工作任务。

1.全面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方便申领,做到应发尽发;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宣传入户到人、落实到位。

2.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结合社区实际,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根据社区居民生活需要,以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等多种方式,创造一批社区就业岗位;挖掘辖区内各类单位的空岗信息,提供给失业人员。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5•【字号】锡政发[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意见(锡政发[2002]10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促进就业控制失业,重点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是市委、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2002年度15件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

为了把这一决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促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促进就业是政府工作永恒的主题,是政府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我市的经济增长方式、经济运行机制和城乡结构、产业结构正在发生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就业结构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大批农民从农业向城市产业转移,大批工人从工业向服务业转移,就业方式也越来越灵活多样,在新的就业领域不断开辟、就业岗位大量增加的同时,改革和调整中出现的结构性失业也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突出矛盾。

尽快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走上新的就业岗位,是当前政府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年龄偏大、再就业有困难群体就业,更是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客观条件限制,在如今市场导向的就业竞争中,大龄人员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且这个年龄段的人员家庭负担都比较重,容易发生“因失致困、因病致贫”的问题,特别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帮助。

各级党政组织要把扶助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扶贫解困的治本之策、富民强市的重要措施,作为支持国企改革、促进资本优化、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切实放上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根据我市实际,需要重点扶助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口,非本人原因失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失业或在离开企业前内部下岗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退养、协保人员。

帮助困难群众再就业文字说明

帮助困难群众再就业文字说明
为拓宽就业帮扶渠道,实现疫情期间稳岗就业,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困难群众再就业,起到帮扶就业的积极作用,社区工作人员结合劳动力用工摸底调查,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安置力度。

社区通过已开发的保洁保安、收银销售、纺织制衣等安置岗位,对接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等,成功打通就业帮扶的“最后一公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顺利实现再就业增收梦。

社区通过劳动力用工摸底调查,在走访中发现辖区群众王某某,和徐某某待业在家,经过了解,他们均符合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条件。

社区就业专干向他们详细地解读了公益性岗位政策,他们均表示这是政府给他们再就业创造的惠民政策,希望能尽快实现再就业,为家庭减轻经济负担。

在社区的牵线搭桥下,王某某和徐某某均通过了保安公司的面试和实习期,并与保安公司顺利签订了劳动合同。

今后,社区将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对接,加强就业托底安置,持续做好公益性岗位工作,推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浅谈实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实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一些就业困难群体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如何有效帮扶这些群体,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就实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二、问题分析1、帮扶政策难以全面覆盖目前的就业帮扶政策主要以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职业培训和岗位推荐等为主,但这些政策并不能全面覆盖所有的就业困难群体。

一些特殊群体的就业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如残疾人、长期失业者、退役军人等。

2、帮扶措施缺乏个性化不同的就业困难群体有不同的需求和特点,但目前的帮扶措施较为单一,缺乏个性化。

例如,对于年龄较大的失业者,由于其技能和体力可能难以适应某些岗位的需求,单纯的技能培训可能无法解决其就业问题。

3、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目前的就业服务体系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职业介绍信息不准确、岗位匹配不精准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就业困难群体在寻找工作时可能存在盲目性和低效性。

三、对策建议1、完善帮扶政策,提高政策覆盖面政府应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制定更加完善的帮扶政策,提高政策的覆盖面。

例如,可以建立更加灵活的失业保险制度,为不同群体提供差异化的失业保险金;为特殊群体提供专门的就业帮扶措施,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役军人创业扶持等。

2、加强个性化帮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帮扶措施。

例如,对于年龄较大的失业者,可以提供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岗位推荐;对于长期失业者,可以提供心理辅导和职业规划服务等。

3、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政府应加强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服务的精准性和效率。

例如,可以建立全面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平台,提供准确的职业介绍信息和岗位匹配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等。

四、结论实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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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意见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大量劳动力就业竞争激烈,许多人因各种原因面临着失业或就业困难的情况。

然而,正因为这些处理困难问题将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因此,帮助这些人实现再就业显得异常重要。

本文就对如何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提出一些建议。

一、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教育和培训是帮助人们提高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针对失业或就业困难的人们,应加强职业培训,并提高培训质量,让他们掌握更多的技能,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在继续教育方面,政府应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支持,鼓励一些高等学校为求职者提供技术和行业培训。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降低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

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往往缺乏足够的社会保障,失去了创造财富和平稳生活的基础。

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特别是失业保险、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保障,确保每个人都能过上安全、有尊严的生活。

三、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平台
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平台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重要条件。

政府应该扩大就业信息的获取渠道,整合各类就
业信息,利用网络和移动通信技术来增加就业信息的发布覆盖率。

同时,制定更加细致的职位和人员分类标准,增加就业选择的透明度,让每个找工作的人都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就业市场。

四、扩大就业市场需求
为了使更多的失业或就业困难的人能够找到工作,应该增加就业市场的需求。

政府可以通过加大支持中小企业等的力度来扩大就业市场需求。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推动就业市场的发展,达到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目标。

总之,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是一个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参与的重大任务。

政府、社会机构和个人应该积极参与其中,采取各种措施、创造更多机会来帮助失业或就业困难的人找到工作,从而为整体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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