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建《法规》重要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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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不一致:谁制定谁裁决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的效力层级(P5-P6)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裁决。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分类(P11)
2. 项目经理部(P12)【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企业法人担责】
(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2)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P16-P17)
法人 企业法人——核准登记 非企业法人 行政法人——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按法律规定:成立/登记 2019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要考点汇总
4.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7-P18)
【一人责任,一人担责;两人责任,两人连带】
(1)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连带
(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担责;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连带
(3)第三人故意行为——第三人明知道无权代理:第三人和行为人连带
(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对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 物权的种类(P19)【用益物权不包括处分权】
2. 地役权(P21)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P22)
【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合同-成立】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
登记机构办理。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P23) 【侵权具体内容,责任承担要熟读】
自始未经授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终止 无权代理 + 特别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本质仍然是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合同 需要被代理人追认 有效合同 被代理人担责(可追偿)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无权代
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如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
等);
(2)须本人(被代理人)存在过失;
所有权 →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种类 合同 → 合同之债(最常见) 侵权 → 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如噪音扰民、建筑物倒塌、从建筑物坠落物品 无因管理 → 没有法定义务,没有受到委托而为他人管理实务,如学雷锋做好事 不当得利 → 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有损他人利益,自身取得利益,如误打款 债的发生依据
2. 侵权(P24)
2009年12月公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P27)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2. 专利权(P26-P28)【申请】
3. 著作权(P30)
(1)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2)著作权的保护期【50年、12月31日】
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发明 → 20年 实用新型 → 10年 外观设计 → 10年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留置(P40)【动产(特定的)、转移占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P42-44)【安装工程一切险类比记忆】
(1)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意外事故火灾、爆炸】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保险期限【开工-竣工】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P45)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最大区别是: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该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则是受投保人(保险客户)委托,根据客户风险情况,为其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横向比较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优劣,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
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P47)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2.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P48)
【区分罚款和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