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章-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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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转移合同的转移是指当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发生变更或者转移时,进行相应的合法手续和程序。

下面将就合同的转移进行阐述。

合同转移的定义合同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与合同原当事人具有合同能力的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转移的方式合同转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原债权人将债权整体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债权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 合同承接:合同承接是指合同原债务人将债务整体或部分承接给第三人,即债务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3. 合同让与:合同让与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让渡给第三人,即原合同当事人间的全部法律关系转移至第三人之间。

4. 分割转让:分割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和义务按照一定比例分割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移的主体资格合同转移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原合同当事人应具有合同能力。

2. 合同接受人应具有合同能力。

如果转让的是债权,则接受人应具备债权人的资格;如果转让的是债务,则接受人应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合同转移的手续和要求合同转移涉及到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因此需要进行一定的手续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签订合同转让协议:原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接受人应签订合同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内容、方式和条件等。

2. 通知原合同当事人:原合同当事人应通知合同接受人有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情况,确保合同接受人了解合同的相关内容。

3. 取得必要的许可和批准: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需要取得相关机构的许可和批准。

4. 履行相应的转移手续:根据不同的合同转移方式,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备案或公告等手续。

合同转移的效力和责任合同转移一旦完成,产生相应的效力和责任。

原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转移后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而合同接受人则承担起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合同转移前的违约问题和争议也需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解决。

总结起来,合同的转移是一项涉及合同权利和义务转移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和要求。

合同的类型.doc

合同的类型.doc

合同的类型-合同的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合同进行分类,并不仅仅是体系化的需要,更主要的是明确对这些合同的法律规范之间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层次关系,以便正确地适用法律。

就学习而言,每一类合同中的典型合同体现了该类合同的共性,是应当充分消化吸收的,而对于非典型合同或者特型合同,则着重掌握该特型合同与典型合同的不同之处。

广义上的合同(契约)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性的合同和身份性的合同。

前者主要用于设置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性法律关系,而我们平时不以合同称之的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上的协议,从类型上看也是一种合同(契约),只是其成立要件和效力要件由特别法规定,与财产性合同存在着一些差别。

现行合同法主要规定财产性的合同,并排除了对身份性合同的直接适用,但是对于后者,在相当程度上是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原则和准用合同法的规定的。

财产性的合同可以区别为合同法上的合同、特别法上的合同以及大量存在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无名合同,以下分述。

一、合同法上的合同与特别法上的合同和无名合同相对,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的规范处于一般法的地位,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同样适用于特别法上的合同和无名合同。

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如果算上技术合同中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中的客运、货运和多式联运合同,则一共是20类有名合同。

这些有名合同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归总为三类:1.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这一类合同以买卖合同为典型,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是两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为什么特殊?请思考)。

实际上,买卖合同在整个合同法分则中都处于中心地位,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对于所有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规定都处于一般法的地位,没有特别法规定的,都可以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另外,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权的合同,有特别规定(为什么特殊?请思考)。

2. 以物供使用或收益的合同这一类合同以租赁合同为典型,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为什么特殊?请思考)。

房屋产权转移协议书8篇

房屋产权转移协议书8篇

房屋产权转移协议书8篇篇1甲方(出让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受让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1. 甲方系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产权人,拥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

2. 乙方有意购买甲方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并愿意支付相应的对价。

3.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房屋产权转移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甲方同意将其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该房屋并支付相应的对价。

2. 房屋产权转移的具体事项包括:(1)房屋面积:[房屋面积]平方米;(2)房屋用途:[房屋用途];(3)房屋位置:[房屋位置];(4)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情况:[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情况]。

3.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房屋产权为其合法所有,并已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无权属纠纷。

4. 乙方保证所购买的房屋产权为其合法所有,并已支付相应的对价。

二、房屋产权交付及过户手续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时间]内,将房屋产权交付给乙方,并确保房屋产权的完整性。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过户时间]内,办理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过户费用。

3. 双方应协助配合,确保房屋产权顺利过户,如因一方原因导致过户手续办理不成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房屋产权价值及支付方式1. 甲方所转让的房屋产权价值为人民币[房屋价值]元整。

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房屋对价:(1)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时间]内,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首付款]元整;(2)在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乙方支付甲方剩余款项人民币[尾款]元整。

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产权,应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房屋价值[违约金比例]%的违约金给乙方。

2. 若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房屋对价,应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未支付款项[违约金比例]%的违约金给甲方。

货权转移合同3篇

货权转移合同3篇

货权转移合同3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移特定货物的货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1. 为明确货权转移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签订本合同。

2.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特定货物的货权转移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货权转移。

二、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货物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3. 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4. 货物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5. 货物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1.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物的货权转移给乙方。

2. 甲方应确保货物的货权无瑕疵,并保证对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 乙方在货权转移完成后,将成为货物的合法所有者,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

四、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人民币______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全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 甲方在收到全额款项后,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合法的发票和收据。

五、交货期限与方式1. 甲方应在收到款项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物交付给乙方。

2. 交货方式:按照乙方的要求,甲方可以选择物流方式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3. 乙方应确保在交货时提供有效的收货信息,以便甲方顺利完成交货。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货权转移或交付货物,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款项,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损失。

4.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货权转移或交货,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1.1.1“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补充协议。

1.1.2“合同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1.1.3“合同标的”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或交易对象。

1.2解释1.2.1本合同的条款应参照合同的整体目的和意图进行解释。

1.2.2本合同中的和编号仅为方便阅读而设置,不影响合同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第二章合同标的2.1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具体事项或交易对象)。

2.2合同标的的交付2.2.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合同标的。

2.2.2乙方应在收到合同标的后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证明。

第三章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3.1合同价格3.1.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3.1.2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3.2支付方式(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

(1)首付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2)中期付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3)尾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第四章合同履行期限和地点4.1履行期限4.1.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完成合同标的的交付。

4.1.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

4.2履行地点4.2.1甲方应在(具体地点)履行本合同的交付义务。

4.2.2乙方应在(具体地点)履行本合同的支付义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5.1甲方违约5.1.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5.1.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导致乙方遭受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乙方违约5.2.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5.2.2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导致甲方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物财产转移法律规定(3篇)

实物财产转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实物财产转移是指权利人将实物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实物财产转移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本文将围绕实物财产转移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实物财产转移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实物财产转移是指权利人将实物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转移的实物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2. 特征(1)主体:实物财产转移的当事人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

出让人是转移实物财产权利的一方,受让人是接受实物财产权利的一方。

(2)客体:实物财产转移的客体是实物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权利。

(3)法律行为:实物财产转移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4)效力:实物财产转移的效力取决于转移的实物财产权利的性质和转移的方式。

二、实物财产转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章程,其中对实物财产转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所有权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动产物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使用权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实物财产使用权的转移,并按照约定享有使用权。

(3)其他权利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实物财产的其他权利转移,并按照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实物财产转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所有权转移: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使用权转移: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实物财产使用权的转移,并按照约定享有使用权。

(3)其他权利转移: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实物财产的其他权利转移,并按照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

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章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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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一、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概述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行为。

所谓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态,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3.违约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二、违约行为的样态
(一)预期违约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样态。

预期违约又可以区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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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合同法》135:“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瑕疵担保责任
是指出卖人因其交付的标的物在质量或者权利上存在瑕疵而依法向买受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违反其负有的担保出卖物不存在权利瑕疵的义务时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第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52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在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质量要求(品质、价值或效用)时向买受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55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交付其他有关单证资料
《合同法》第13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2.对标的物数量及质量的检验和瑕疵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157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
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

风险负担的原则:随交付而移转
《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特种买卖合同
(一)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
《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1.利益、风险及责任随交付而移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2.对出卖人解除权的限制
《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样品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特定的样品来作为确定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买卖。

《合同法》第168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合同法》第169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三)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概述
《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由)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可任意撤销的赠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同于交付)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
《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人的义务与责任
1.将赠与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撤销的赠与
3.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赠与人的权利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四)撤销赠与后的赠与财产返还请求权
《合同法》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五)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四节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类型
1.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要式、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无偿、不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4.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贷款人的义务
1.依约提供借款
《合同法》第201条第1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不得预先扣除利息
《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保密义务
三、借款人的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199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期收取借款(受领义务)
《合同法》第201条第2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3.按期偿还本息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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