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云民民〔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云民民〔2018〕77号各州、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表达诉求、规范自律、促进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大力培育发展我省社区社会组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重要指示精神,主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鼓励扶持为重点,以能力提升为基础,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
为推动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初见成效,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
再过5到10年,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
二、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一)降低准入门槛。
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中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要通过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结合社区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范本等方式优化登记服务。
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村)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云南社会团体登记材料清单及说明

云南社会团体登记材料清单及说明云南省社团召开第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规范会议开始之前,主持人通报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2/3以上,大会有效,不到2/3宣布解散。
一、预备会议(时间20分钟左右。
)1.审议、通过大会议程;2.审议、通过选举办法(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不得以鼓掌、举手方式表决);3.提名、通过大会选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二、大会1.介绍领导和来宾;2.云南省民政厅宣读批复;3.筹备组负责人报告社团筹备情况;4.审议通过章程(可鼓掌或举手方式表决);5.无记名投票通过会费标准;6.无记名投票选举理事,产生理事会;大会暂休会7.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常务理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人报告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2/3以上,会议有效);8.决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9.决定其他事项;大会复会10.宣布理事会选举结果;11.提名、通过名誉职务;12.有关领导讲话和宣读贺信贺词;13.新当选会长(理事长)致辞。
说明:1、如有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须在召开第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完成审批。
2、会员不足150人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
社团筹备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01)1、筹备申请书发起人自制:说明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理由(必要性)、现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
如筹备成立行业协会,还应当对本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及协会的作用作简要介绍。
申请书只能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名义申报,落款应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发起单位。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民政部制:(1)筹备组织负责人、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可。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章认可。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6.13•【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立项单位: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评审,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共立项95个,现予发布。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高度重视项目立项和实施工作,督促本地区立项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报送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要加强对立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指导立项单位认真贯彻项目实施方案,准确把握项目管理和财务要求;要将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检、评估、信用评价等监督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各立项单位要规范、高效、透明执行项目,严格资金管理,确保执行进度,通过项目执行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将不定期对各立项单位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
审计、评估等考评结果将作为立项单位今后年度申请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立项名单2.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立项名单3.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立项名单民政部办公厅2024年6月13日联系人:魏玮联系电话:************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721邮箱:xiangmuban20212021@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立项名单序号项目名称社会组织名称立项金额(万元)1携手童行—新疆、西藏、青海困境留守儿童骨病肢残人救助项目中国肢残人协会80 2爱佑童心—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救助帮扶之援疆援藏行动爱佑慈善基金会80 3思源守护—云贵地区肿瘤儿童未来计划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804益耳行动—暖夕阳助童声听力健康帮扶试点项目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805“千万关爱”守护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项目友成企业家乡村发展基金会806“相守计划”留守儿童关爱项目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807爱暖童心·心理健康进乡村学校项目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80 8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项目中华慈善总会809乡村振兴老人儿童健康保障服务推广示范项目中国医药教育协会8010残疾儿童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社会服务试点项目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80 11乡村守望幸福画卷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80 12社区守护人关爱服务困难老年人项目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79.706 13银龄安全守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8014积石山地震灾后重建困境人群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015青少年身心健康三守护章如庚慈善基金会8016“1 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8017关爱精神健康困境家庭项目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8018肝健康启航试点项目中联肝健康促进中心80 19儿童关爱社会服务试点项目—开心屋陈香梅公益基金会80 20青春期女童性健康辅导项目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80 21乐龄之家幸福食堂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79.5622“手拉手”流动少年宫—青少年成长计划中国青少年宫协会8023益童成长—儿童关爱公益行动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80附件2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立项名单序号地区项目名称项目单位立项金额(万元)1内蒙古“朝夕相伴为老爱小”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呼伦贝尔家庭教育协会402关爱雏鹰行动—困境、留守儿童帮扶计划锡林郭勒盟三宽苑家庭教育社区服务中心403“聚力你我他 服务润民生”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通辽市时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4辽宁儿童关爱社会工作服务 项目沈阳市沈北新区青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5导师妈妈伴成长服务项目大连市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促进会406 吉林慈心敬老 长春市慈善会 407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低保特困老年群体多维救助服务实践项目吉林省知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8 江西关爱“一老一小”·守护朝夕美好南昌心灵家园成长中心409童心向上,促“境”美好江西省爱心公益协会39.99510守护童行—农村留守、困境儿童成长赋能项目江西省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4011湖北“守护花开·静待夕阳”恩施州“一老一小”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五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9912阳新县关爱儿童成长,巩固脱贫成果项目阳新县山茶花志愿者协会39.1513广西“阳光童行”儿童心理健康关爱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南宁市阳光雨露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14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帮扶项目广西众益社会工作服务研究中心4015为老幸福安家,服务进千万家服务项目大化民生幸福家园4016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公益服务项目梧州市和合社会心理服务中心4017高秀侗寨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项目三江侗族自治县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18重庆“禾苗守护”儿童关爱帮扶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重庆仁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19“关爱一老一小,筑起守护港湾”社会服务项目重庆市暖洋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20四川“童爱护幼”阿坝州红原县藏区困境儿童关爱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成都市天府新区海洋社会服务中心4021爱育童心·困境儿童家校社教育关爱示范项目成都市朗力社工中心4022“沐光童行”甘孜县困境儿童正向成长计划成都市龙泉驿区九九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23凉山州布拖县“清澈行动”困境儿童关爱项目成都市武侯区有你社区发展中心4024困境儿童关爱项目凉山州启航公益服务中心4025壤塘县“益路同行,守护希望”困境儿童成长支持项目理县湘川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8326贵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项目北京春晖博爱公益基金会4027“耆老护幼·友好社区”一小一老服务项目黔西南州中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28“我在安置社区好好长大”儿童生活能力提升服务项目毕节市同心社会工作发展中心4029“幸福守门人”贵州省乡村留守老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安顺市和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30“岁月食堂·暖心食助”老年助餐示范项目贵州省励志公益发展中心4031“美好生活,用‘心’呵护”—东西协作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服务项目广州市番禺区心昕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6632云南向阳花开—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服务示范项目宾川县金牛镇仁和社区留守儿童服务中心4033益起守护特别的你—心智障碍儿童青少年融合支持项目昆明市蒙多贝儿童发展指导服务中心4034怒江州四县(市)留守、困境“一老一小”关爱服务站建设项目怒江州汉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35秘境希望,益童未来—边疆地区困境儿童安全成长助力项目云南省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4036绥江县困境儿童安全守绥江县社会工作协会40护计划37“情暖朝夕”一老一小服务示范项目迪庆州社会工作孵化服务中心4038社工介入受精神疾病影响的家庭成员心理支持与关爱陪伴项目云南省携手困难群体创业服务中心4039西藏“守望计划”之西藏困境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关爱项目西藏星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72840“护苗成长”精准关爱留守困境儿童服务项目湖南省东西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9741陕西合力助老—农村社区老年人服务项目陕西众益社会组织服务中心4042陕西汉滨区困境儿童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陕西万家社区发展促进中心4043爱暖夕阳行动陕西博爱养老助残社工发展中心4044甘肃“暖阳入心,乐享银龄”—基于灾后重建增进老年福祉服务项目甘肃一山一水环境与社会发展中心39.98645“筑梦成长·童年不孤单”雏鹰陪伴计划项目兰州爱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8646守护“朝夕美好” 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岷县社会工作协会4047武威市古浪县关爱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甘肃欣雨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48庄浪县盘安镇2024年美好童年儿童关爱服务项目甘肃鸿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9849甘南藏族自治州“悦动草原、益童成长”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社会工作项目甘肃百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50青海海南州共和县农牧区困境儿童关爱帮扶项目青海省壹次心社会工作发展中心4051“伴童心、护成长”农牧区留守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青海省儿童福利协会39.56552“守护童心,爱伴成长”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青海彩虹塔心智障碍儿童服务中心4053玉树州称多县老年人服务项目青海省光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4054宁夏“童乐计划相伴成长”—关爱困境儿童宁夏义工志愿服务联合会4055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示范项目宁夏昊善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39.85556“爱心驿站携手同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固原市宁南爱心公益社38.2657新疆石榴籽行动—新疆各族青少年融情关爱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4058关爱易地搬迁“一老一小”融入城市社区民政民生示范项目伊州区城北街道炫彩社工服务中心405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朝夕相伴”一老一小服务项目第一师阿拉尔市尚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60“爱筑夕阳”关心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项目五家渠市至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附件32024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立项名单序号地区项目名称项目单位立项金额(万元)1内蒙古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内蒙古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302广西广西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广西佳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03重庆重庆市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成长赋能培训示范项目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304四川“薪火计划” —四川省社会组织骨干赋能培训示范项目成都市同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27.55贵州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贵州省社会组织促进会306云南2024年云南省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示范项目云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307西藏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林芝市质量协会308陕西引擎计划—陕西省社会组织负责人能力提升培训项目陕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309甘肃甘肃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甘肃省社会组织总会3010青海青海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训项目青海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3011宁夏宁夏社会组织负责人、骨干人才能力提升培训示范项目宁夏社会组织总会3012新疆新疆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路街道天山心家园社工服务社30。
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昆民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民规〔2024〕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备案审查意见》相关要求,现将修改后的《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民政局2024年4月9日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30号)和《中共昆明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统领办〔2019〕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命名,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依照本暂行办法注册登记、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纳个人会员。
第三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协商处理事务。
云南:为社会组织又好又快发展构筑坚实的“制度堡垒”

为 等方 面 的积 极作 用 ,加快 推 进社 会 省 长 多次 听取 专 题情 况汇 报 ,要 求 出 促进 条例 》 《 政 府 向社会 组 织购 买服 组 织登 记 管理 制度 改革 ,并 要 求 民政 台 的 《 意见 》一 定 要解 放 思想 、一定 务暂行办法 》以及 《 2 0 1 3年省级政府 等 相 关部 门迅 速 调研 ,学 习借 鉴 ,出 要创新 、一 定要努力走在全 国前列 。 台加强社 会组 织建设的意见 。
《 意见》 拉动,
社 会组 织法 规体系 即将 完善
云南 省此 次 出台 的 《 意 见 》共 分
司局领导 、 全 国部分 社会组织负责人 、
新社 会组 织 座谈 会 ”的 筹备 工作 ,并
社 会 组织 建设 领域 的 专家 学者 参 加的 专 门成立 了 由厅 长段 丽元 任组 长 的会
购买社会组 织服务 目录 》 ( 第一 批 ) 4
在 广泛 调研 的基 础上 ,云南 省 民 个文 件 ,并公 开 向社会 征 求意 见 。来
在 党的 十八 大 、 十八 届 二 中全 会 政 厅结 合 该省 实 际 ,并 征求 和吸 收 了 自全 国各 地的 社会 组 织负 责人 、专家 之后, 云南省社会组 织建设 由 “ 民 政 民政部 、省 级 有关 部 门 、专 家学 者和 学者 共 同探讨 社会 组织 的创 新发 展之 业务 ” 到“ 省级议 题 ” 的变 化 , 急剧提 速 。 社 会组 织代 表 的意 见 建议 ,经省 级 多 路 ,为 创新 社会 组织 管理 制度 建 言献 2 0 1 2年 底 ,云 南 省 委 书 记 秦 光 部 门 多次 集 中讨 论 、反 复修 改 ,起草 策 ,并 对云 南省 拟 出台的 4个文 件提 荣 在省 委九 届 四次 全会 和省 委理 论 中 了 《 中共 云 南省 委 、云南 省 人 民政府 出宝 贵建 议 。结 合会 上专 家学 者 的意 心组 学 习会 上提 出 ,要 更加 注重 培 育 关于 大 力培 育发 展 社会 组织 加快 推进 见 建 议 ,云 南 省 民政厅 对 《 意 见 》中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07.11•【字号】云南省民政厅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2008年7月11日云南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24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规范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和种类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驻区企事业单位成立或参加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以社区为主要活动范围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公益类。
义务工作者协会、志愿者协会、科普协会、困难群众互助帮扶组织等。
(二)慈善类。
慈善会、慈善超市、献爱心组织等。
(三)服务类。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办幼儿园、科普夜校、老年人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等。
(四)文体类。
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艺术团、表演队、体育组织等。
(五)参与类。
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
各种利益诉求群体、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的工作部署,解放思想,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全面推行登记与备案相结合的制度,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社区建设,为促进我省社会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云民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云民民〔2012〕92号各州、市民政局: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
为做好《条例》落实和宣传的有关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行业协会发展较快,数量和质量得到不断提升,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关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和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了要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健康发展,简化登记程序,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条例》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精神,改进社会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使命感、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以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契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不断推进我省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最新《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解读
最新《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解读最新2016《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解读为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等工作任务的落实,规范和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央编办、监察部联发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云南省委编办制定了《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经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后,云南省委编办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加大了对《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
一是领导重视,强化宣传工作组织保障。
云南省委编办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全办重要议事日程来安排部署,专门制定了《办法》的宣传贯彻方案,明确了宣传贯彻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方式,同时进一步明晰了各州(市)委编办在宣传贯彻工作中的职责,至上而下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网络,从制度上确保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是精心安排,加大宣传工作影响力度。
为扩大《办法》的公众知晓度,有效宣传云南省委、省政府有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针政策,云南省委编办针对社会公众和全省机构编制系统类两类人群,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宣传方式。
第一,针对社会公众,云南省委编办加强了与云南省委宣传部的沟通,在云南省委宣传部的支持下,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形式对《办法》开展了宣传活动。
第二,针对省以下机构编制系统,云南省委编办采取制定宣传重点并下发通知的形式,要求省以下机构编制系统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三是强化制约,完善相关工作配套制度。
为了确保《办法》出台后各项工作能落到实处,云南省委编办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第一,按照云南省委编办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要求,结合《办法》内容和日常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将机关事业单位评估内容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结合日常编制、领导职数使用审批工作,将《办法》与实名制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完善现行的实名制管理各项配套办法,提高了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制约力,强化了对省级各部门日常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
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8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一号《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三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四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五章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第六章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保护权益、强化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综合考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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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3.04.03
•【字号】云南省民政厅公告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云南省民政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3月11日云南省民政厅第三次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
2013年4月3日
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社会组织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经省、州(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上年度7月1日后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参加当年度的年检。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份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组织发布上一年度的年检通知。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办事机构(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于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社会组织年检的程序是: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云南民政网(http://
)下载《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基金会登录云南民政网,点击“基金会网上年检”进入系统填报《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社会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行业协会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书面年检意见、作出年检结论,对存在问题社会组织发出《改进建议书》,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七条对年检中存在问题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整改意见的社会组织,应当在8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八条社会组织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基金会年检报告书》纸质版及电子版;
(三)《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基
金会登记证书》副本;
(四)省级社会组织和州(市)、县(市、区)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及有政府补助性资金、公益慈善或接受社会捐赠、申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社会组织,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州(市)、县(市、区)的其他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决定社会组织提交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社会组织(主要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社会组织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九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基金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和申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信息披露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履行换届、年会、重大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报告和涉外活动备案情况;
(七)开展党建工作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十条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社会组织参加年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或《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社会组织更换登记证书的,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五)按民主程序办事;
(六)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七)按要求履行换届、年会、重大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报告和涉外活动备案;
(八)基金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信息披露规范;
(九)党组织建设情况良好;
(十)完成相关专项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基金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和申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未规范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其发出《行政约谈通知书》进行行政约谈,被约谈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
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停止活动、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经各级民政部门授予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凭评估等级证书给予免检,即仅须在年检期限内上报上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对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连续3年免检,4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连续2年免检,3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1年免检。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格式,由省民政厅统一制订。
《基金会年检报告书》使用民政部统一格式。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