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仅供大家参考!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
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
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
理由如下:1、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实践中,纪委在查处案件时,有可能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基本上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由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为纪委所掌握,行为人又是一般性地承认纪委所指证的犯罪事实,并未供述新的犯罪事实的,所以只能算是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纪委发现所查处的特定案件有可能构成重大犯罪时,往往会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对案件展开调查,当对行为人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后,行为人被迫承认犯罪事实的,则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劳动教养是指国家劳动教养机关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以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以自首论”司法解释的瑕疵及改进

第3 7卷第 1 期
20 0 6年 1 月
南 昌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
J OUR NAL OF NANC HANG U NI
“ 自首 论 " 法解 释 的瑕 疵 及 改进 以 司
利 子平 , 美蓉 杨
( 南昌大 学 法学 院 法律 学系, 江西 南昌 30 4 ) 30 7
的本人 的罪行 , 也无法被认定为 自 , 首 这公平吗?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指逮捕 、 刑事拘留 、 监视居住 、 取保候审和拘传 ) 和
在侦查 中受到依法传唤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才属 于“ 以自首论” 的主体范围 (9 1 页) 3 最狭 9 —0 0 。( ) 义说。认为“ 以自首论” 的主体仅包括被逮捕 、 刑事 拘留和拘传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1 。笔者 4 页) 8 认为, 以上三种观点 都不无道理 , 但也有值 得商榷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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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昌大学学 报( 人文社会科 学版)
20 0 6正
事强 制措 施 的人 , 可 以成 为 “ 自首 论 ” 主 都 以 的 体 。( ) 2 狭义说 。认为只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 即便他们主动如实地供述 出司法机关没有掌握
摘
要: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处理 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在一 定程度上 弥补 了《 法》 , 刑 关
于“ 自首论” 定的不足 , 它仍存在一些缺 陷: 以 规 但 一方面 , 没有对 某些理论上和 实践 中存在较 大争议 的概念 进行界 定; 另一方面, “ 把 正在服刑的 罪犯” 定为“已宣判的罪犯” “ 界 、 其他罪行” 限定为非同种 罪行不太科 学等。“ 自首 以
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自首的定义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二、自首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首的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自首的条件1. 自首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包括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以及犯罪后企图逃避处罚的人。
2. 自首的时间必须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如果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3. 自首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犯罪分子在投案时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歪曲或者虚构事实。
4. 自首的动机必须是为了悔过自新,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1.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自首情节较好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免除其处罚。
3. 自首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依法减刑、假释。
五、自首的特殊规定1. 重大犯罪案件的自首。
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自首。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未成年人自首。
对于未成年人自首,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年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重大立功表现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重大立功表现司法解释规定了重大立功的情形、减刑幅度等。
根据该司法解释,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等都属于重大立功。
▲最高法关于重大立功表现司法解释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的相关问题

为纪 检 、 察 、 安 、 察等 法定 职能部 门。 () 有 在 向 监 公 检 2只 犯 罪 分 子 宣 布 采 取 调 查 措 施 或 者 强 制 措 施 前 自动 投 案
的, 才能被认定 为 自首 。( ) 3 已采取调查 措施 , 但犯 罪分子
对 调 查 活 动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 自 动 投 案 并 如 实 交 代 罪 行
又 能 如 实 供 述 的 . 当 认 定 为 自首 , 此 认 定 该 被 告 人 系 应 据
降低 司法 成本 。 基于 以上 原 因 , 合职 务犯 罪案 件 的实 际 ,意 见》 结 《 对
职 务 犯 罪 分 子 没 有 自动 投 案 但 如 实 供 述 司法 机 关 还 未 掌 握 的 本 人 其 他 罪 行 的 , 定 了两 种 以 自首 论 的情 形 : 是 规 一 犯 罪 分 子 如 实 交 代 办 案 机 关 未 掌 握 的 罪 行 ,与 办 案 机 关 已 掌 握 的 罪 行 属 不 同 种 罪 行 的 。 二 是 办 案 机 关 所 掌 握 的
职 巳 中 自首认定的相关问题 I 罪
文 ◎马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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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
本 文结 合最 新 司法解释 , 以实例 解读职 务犯 罪案件 中犯 罪嫌 疑人 在 “ 规 ” 间 自首的认 定 、 两 期
导 如 实供 述和 赃款 赃物 上缴对 自首的影 响 以及单 位 自首 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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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情 形 认 定 为 自首 符 合 立 法 意 图 。 犯 罪 嫌 疑 人 到 案 后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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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 ” 间 自首 的 认 定 两 期
( 卜 一 自首 的 认 定 一 般
自首的司法认定及不同类型

行 为 ,所 以仅 能 “ 为 自首 ” 0 0《 见 》 同 时规 定 了 开 放 视 。2 1 意
人和 正在服刑 的罪 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 关还未掌握 的本 人其
他罪行的 ,以 自首论 。对于 自首 的犯罪分子 ,可 以从轻 或者
减 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 的,可 以免除处罚 。《 刑法 》 自的
首 规 定 比较 原 则 , 司 法 实 践 中遇 到 的情 况 则 千 差 万 别 , 且 各
地 的认 定存在差异 ,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了司法 的统一性 。针 对 这种情 况,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19 年 出台了 《 98 关于处理 自首 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下称 9 解释 》 ,对 8《 ) 自首标准作 出了更详细 的规 定,同时提出 “ 为 自首 ”的情 视 况,为案件处 理提 供 了依据 。针 对司法实践 中职务 犯罪 案件 自首、立功 比例偏 高的 问题 ,最 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察 院在 2 0 0 9年联合 出台了 《 关于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 自首 、 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 问题的意见》( 下称 0 意见 》 ,划清 了 9《 )
一
、
自首规则的历史沿革
情况被人定视为 自首 。如 9 解释》规定,罪行 尚未被 司法 8《 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 可疑,被有关组织或 者司法机关盘 问、
《 法》第六十七 条规定犯罪后 自动 投案 ,如实供 述 自 刑 己的罪 行的 ,是 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
主动投案后首次讯问未如实供述能否认定为自首
主动投案后首次讯问未如实供述能否认定为自首李某在一审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有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如实供述的最后时间是一审判决之前,既然法律并未对如实供述的时间严格界定在第一次讯问时,对如实供述的时间可以做扩大解释,李某在第二次讯问后就一直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3、交代时间对自首认定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解释》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自动投案后,开始未如实交代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交代;或在一开始没有完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而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交代的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对此种情形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理由是:首先,从《解释》的规定看,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律规定自首如实交代的时间界限在一审判决前。
因而对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否定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正如“自动投案”只要在归案前一样,法律没有也不可能限定犯罪后一定期限内投案的是“自动投案”,超过一定期限后不能“自动投案”。
如实交代也只能限定在一审判决前,而不能要求在投案后的及时与一次性或绝对禁止反复。
其次,这种情形认定自首,符合刑法设置的自首制度的本质。
自首制度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其犯罪。
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如实交代”条件的,就应认定为自首。
至于,交代的时间迟早、反复与否,是对自首犯处罚时考虑的内容,与是否认定自首无关。
再次,将此种情形认定自首,符合一般的客观认识规律。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于自首的若干问题思考
关于自首的若干问题思考摘要为了更好地在实务中将刑法中关于自首的抽象性规定,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实际案情,有必要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认识进行统一。
关于自首,司法解释总体表现出对于“自动投案”从宽认定,而对于“如实供述”从严认定的趋势。
关键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罪情节加重犯作者简介:徐栖桐,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75-02一、危险驾驶罪中自动投案的认定(一)是否存在自首的争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正式确定为犯罪行为。
该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处罚的几乎全部都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
同时,法学界也对新罪名危险驾驶罪展开了热议,其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自首问题,经历了一个认识上的转变过程。
刚开始,由于新法实施,各地公安机关非常重视,纷纷开展了针对醉驾的专项打击活动,从重从快处理了一批危险驾驶犯罪分子,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这个阶段,危险驾驶行为大多通过公安机关的专项打击活动而被查获。
典型的案发经过就是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遭遇交警的抽检,发现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超过80mg/100ml,进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在这种案发情形下,由于犯罪嫌疑人遇到的是交警部门的临检,系强制接受检查,不构成自动投案,哪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也不可能具有自首的情节。
于是,就有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因为自动投案的要素客观上无法具备,故不存在行为人自首情节。
甚至有人提出理论上的假设:醉驾过程中没有被发现,哪怕醉驾行为人在事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自己曾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罪行,但因为已经时过境迁,案件的取证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其中最关键的证据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无法检测,仅凭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能认定其犯罪。
自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罪自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自首法律规定,包括自首的概念、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自首的概念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自首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接受审查和调查。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伪造、歪曲事实。
3. 自愿投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投案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迫、诱骗。
4. 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投案应当是在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四、自首的程序1. 投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 审查:司法机关对投案人的身份、案件情况等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自首条件。
3. 认定:司法机关根据审查情况,认定投案人是否构成自首。
4. 处理:司法机关对构成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自首的法律后果1.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构成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退赔赃款赃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主动退赔赃款赃物,挽回损失。
3. 争取宽大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社会稳定。
六、特别自首1. 特别自首的概念:特别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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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关于认定自首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法院关于认定自首的司法解释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
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自首还会判死刑吗
自首不一定还会判死刑。
如果虽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亲属各项民事赔偿。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在事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取得对方的谅解的,可以考虑从轻。
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自首可从轻处罚。
三、主动投案和自首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主动投案和自首的区别是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罪犯出于本意,向公安机关承认犯罪事实;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发现,尚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自动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罪犯出于本意供述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