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4.02
•【字号】闽价服〔2015〕78号
•【施行日期】2015.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
录的通知
闽价服〔2015〕7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价格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改革的要求,经梳理,现将我局以往制定但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认真清理本地制定的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废止和已失效的相关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4月2日我省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
福建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2.29•【字号】闽财税[2000]1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闽财税[2000]16号2000年12月29日)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第三批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一、对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或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其中包括纳税人代收代缴的各种收费、基金,均应按规定并入纳税人计税收入总额征收营业税。
二、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税劳务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营业税应税项目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使用税务发票。
三、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密切配合,行政事业单位凡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收费采取票款分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统一收费窗口(或收费局)收取的,也必须使用税务发票,由税务部门委托收费窗口(或收费局)扣缴应纳税额。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其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必须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列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名单相吻合。
否则,不属于不征营业税的解释范围。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附件:福建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略)。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政策依据
强制戒毒费 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 定费 养犬管理服务费 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园林绿化补偿费 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 费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城市绿化赔偿费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 偿费 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 、损坏赔偿费 老年大学学费
闽财综〔2000〕139号,闽价〔2004 〕费593号 闽价〔2001〕费字199号,闽价费〔 缴入地方国库 2015〕119号 闽财综〔2007〕12号,闽价费〔 缴入地方国库 2014〕305号 缴入地方国库 闽财综〔2014〕36号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闽价费〔2008〕361号 缴入地方国库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闽价房〔2008〕343号 闽财税〔2017〕21号 闽价费〔2017 〕162号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闽价〔2002〕费104号 缴入地方国库 闽财综〔2004〕75号,闽价房〔 2006〕58号
闽财综〔1999〕118号,闽价费〔 2015〕212号 闽财综〔2000〕109号,闽价〔2002 缴入地方国库 〕费664号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财政专户 闽价费〔2016〕118号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一 部门 公安 1 2 3 4 二 三 人事 5 林业 6 四 旅游 7 五 六 劳动与社保 8 建设 9 七 交通 10 11 八 九 老干局 12 相关部门 13 考试考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见《福建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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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Hale Waihona Puke 项目名称资金管理方式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
核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2]费4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2.01.24
【实施日期】200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2]费46号2002年1月24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函》(闽安监综合[2001]3号)悉。
为保证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电工、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驾驶、起重机械、金属焊接(切割)、电梯驾驶、制冷、矿山等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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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第二批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通告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第二批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0.27
•【字号】榕发改价格〔2019〕27号
•【施行日期】2019.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第二批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通告
榕发改价格〔2019〕27号根据《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榕价费〔2015〕12号)要求,现将2019年第二批新增福州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予以补充公布。
未经公布的收费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此通告。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27日
2019年第二批新增福州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通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27
•【字号】闽发改服价〔2021〕466号
•【施行日期】2021.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通告
闽发改服价〔2021〕466号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2021年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今后,国家、省有权机关取消收费项目或废止收费文件,或收费标准文件到期失效,相关收费自动终止。
特此通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7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经梳理,由我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共31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20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监督检查2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4项,现予以公布。
附:福建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福建省物价局二○○六年八月十一日福建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3项1、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实施。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执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实施。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3]31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28
【实施日期】2003.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闽政文[2003]3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推进行政审批收费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并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取消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一、取消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20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的通告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
收费单位名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号】榕发改价格〔2021〕35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
位名单的通告
榕发改价格〔2021〕35号根据《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榕价费〔2015〕12号)要求,现将福州市本级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今后国家、省有权机关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文件到期,其相关收费自动终止。
特此通告。
附件:福州市本级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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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6.03
•【字号】闽价费[2014]178号
•【施行日期】2014.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费〔2014〕17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5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及煤炭行业收费监管,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的负担,促进我省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我省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加强涉及煤炭行业收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本地区涉及煤炭行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一律取消。
各地已出台但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坚决予以取缔并立即停止收费。
二、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的工作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
省公布的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各收费部门和单位收取国家和我省公布之外间接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项目和标准或者今后国家和省对涉煤收费政策有调整的,要以有权机关批准的文件为准。
国家和省已取消的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转为经营服务性项目或变相继续收取。
三、涉及煤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规范管理、收费公示、企业自主选择、自愿有偿、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原则。
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规定;属于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我省“阳光收费”各项政策规定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范要求,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
对应当公示的收费不公开、不公示、不透明、暗箱操作的,缴费者有权拒绝缴费。
五、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涉及煤炭行业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对涉及煤炭行业的收费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违规使用收费票据、违反资金使用范围、未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等问题,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福建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6月3日附件
福建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