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

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合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

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

词简明,规定明确。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

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

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标准应由前引部份、正文部份和补充部份构成。

标准各部份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份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份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份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者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炼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份组成;

例如:钢结构

(对象)设计

(用途)

规范

(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者“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

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 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

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

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

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

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预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

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

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 1 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

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 1 章。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合用范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

和依据。

标准的合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

内容相一致。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合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合用范围。

标准的合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

对标准的合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

合用于......”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合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不合用于......”的典型用语。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

或者是与大部份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

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 ...... ,除应符合本

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 ,当

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者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标准中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和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者理由;

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者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者附录;

五、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晰,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六、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炼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摸棱两可;

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

八、同一术语或者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者符号;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者符号标准,其技术内容构

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第 1 部份:术语》

GB/T20001.1 和《标准编写规则第 2 部份:符号》

GB/T20001.2 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条文所引用。附录

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份,其内容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

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

词。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者“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者参照采用

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

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用的国

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层次,挨次列出;

三、当每一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

产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罗列;

四、参照采用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

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罗列。

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在

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

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当某节内容较多或者内容较复杂时,可在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次分组单元的编号应采用大写罗马数字顺序编号。

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

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

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

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与正文相同。但附

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例如:附录 A;A.2;A.2.1 等。附录号不得采用“I”、“O”、“X”三个字母。

附录应按在正文中浮现的先后顺序挨次编排。附

录应设置标题,其罗列格式应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一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附录中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应与正文中的表、

公式、图的编号方法一致。

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节、条

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例如附录C 为一个表,其编号

为“表 C”。

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节、

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例如附录C 为一个图,其编号为“图 C”。

标准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编排。“章”、“节”应

设置标题,其罗列格式应在“章”、“节”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的罗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条”、“款”的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项”号应左起空三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上行首字对齐。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术语、符号一章,当同时存在术语和符号时,应

分节编写。

每一个术语应编写为一条,其内容应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术语定义。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中文名称后空两字书写英文对应词,术语定义应在英文名称换行后

空两字书写。

符号内容应包括符号及其涵义,符号与涵义之间应加破折号,符号的计量单位不应列出。符号可不编号,但应按字母顺序罗列。对性质相同的多个符号可归为一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不应引用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被引用的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必须是经备案的标准。

当工程建设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

有关内容时,不得引用其名称和编号,应将采用的相关内容结合标准编写的实际,作为标准的正式条文列出。

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的标准中已有规定

时,宜引用这些标准代替详细规定,不宜重复被引用标准中相关条文的内容。

对标准条文中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再也不合

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顺序号、年号。例如:《×××××》 GB50***-2022。

对标准条文中被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仍然适

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和顺序号,不写年号。例如:《×××××》 GB50***。

强制性条文中引用其他标准,仅表示在执行该强

制性条文时,必须同时执行被引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本标准中非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标准的编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

标准一经编号,其顺序号不应改变。经修订重新发布,应将原标准发布年号改为该标准重新发布的年号。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顺序号不应改变。

标准的封面及扉页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

规定》的格式编写。

标准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起下的连接

用语,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或者“符合下列要求”等典型用语。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条文时,应采用“符合

本标准(规范、规程)第*.*.*条的规定”或者“按本标准(规范、规程)第*.*.*条的规定采用”等典型用语。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表、公式时,应分别采

用“按本标准(规范、规程)表*.*.*的规定取值”和“按本标准(规范、规程)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在叙述性文字段中描述偏差范围时,应采用“允

许偏差为”的典型用语,不应写成大于(或者小于)、超过等。

当条文中采用表有利于对标准的理解时,宜采用表格的方式表述。

表应有表名,并应列于表格上方居中。

条文中的表应按条号前加“表”字编号。•当同一个条文中有多个表时,可在条号后加表的顺序号例如:第 3.2.5 条的两个表,其表编号应分别为“表 3.2.5-1”、“表 3.2.5-2”。表的编号后应空一字列出表名,一并居中排于表格顶线上方例如:表 4.7.2 围墙与各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建(构)筑物名称最小间距(m)

甲类物料仓库及堆场 10.0

普通建造物 5.0

道路路面 1.5

标准轨距铁路 5.0

表应排在有关条文附近,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应采用“符合表*.*.*规定”或者“按表*.*.*的规定确定”等典型用语。

表中的栏目和数值可根据情况横列或者竖列。当遇大表格需跨两页及以上时,应在每页重复表的编号,并在续排表的编号前加“续表”二字。

表内数值对应位置应对齐,表栏中文字或者数字相

同时,应重复写出。当表栏中无内容时,应以短横线表示,不留空白。

表内同一表栏中数值应以小数点或者以“—”等符号为准上下对齐;数值的有效位数应相同。

表中各栏数值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把共同的计

量单位加括号后紧接表格名右方书写。若计量单位不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分别写在各栏标题或者各栏数值的右方或者正下方。

条文中的公式应按条号编号,并加圆括号,列于

公式右侧顶格。当同一条文中有多个公式时,应连续编号。例如:(3.2.5-1)、 (3.2.5-2)。

条文中的公式应居中书写。

公式应接排在有关条文的后面,与条文的内容相

呼应,并可采用“按下式计算”或者“按下列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公式中符号的涵义和计量单位,应在公式下方

“式中”二字后注释。公式中多次浮现的符号,应在第一次浮现时加以注释,以后浮现时可不重复注释。

公式中符号的注释不得再浮现公式。“式中”二

字应左起顶格,加冒号后接写需注释的符号。符号与注释之间应加破折号,破折号占两字。每条注释均应另起一行书写。若注释内容较多需要回行时,文字应在破折号后对齐,各破折号也应对齐。

标准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图应有图名,并应列于图下方居中。

条文中的图应按条号前加“图”字编号。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时,可在条文号后加图的顺序号。例如:第 3.2.5 条有两个图,其图号应分别为“图 3.2.5-1”、“图 3.2.5-2”。

对几个分图组成一个图号的图,在每一个分图下方采用(a)、 (b)、 (c)......顺序编号并书写分图名。

图应排在有关条文内容之后。可在条文中采用括号标出图的编号。

图中不宜写文字,可采用图注号 1、 2、 3、 ......或者a、 b、 c...... ,图注应在图的编号及图名下方罗列。例如:

图 6.2.10-3 预留洞法拼樘料与墙体的固定

1——拼樘料; 2——伸缩缝填充物; 3——增强型钢; 4——水泥砂浆

标准中的数值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

性文字段中,表达非物理量的数字为一至九时,可采用中文数字书写。例如:“三力作用于一点”。

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学符号

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点五,应分别写成3/4、 34%和1 ∶ 3.5。

当书写的数值小于 1 时,必须写出前定位的“0”。

小数点应采用圆点。例如: 0.001。

书写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应采用三位分节

法。例如: 10,000。

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

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例如:级差为 0.25 的数列,数列中的每一个数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正确的书写: 1.50,1.75,2.00

不正确的书写: 1.5,1.75,2

当多位数的数值需采用 10 的幂次方式表达时,•

有效位数中的“0”必须全部写出。例如: 100000 这个数,若已

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 100×103 ,若有效位数是一位 则应写成 1×105。

多位数数值不应断开换行、换页。

带有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示例书写:

20℃±2℃或者( 20±2 )℃,

20 C +2 C ,

一 1 0.65±0.05,

50 + 2 mm , 0 ( 55±4 ) %, 不应写成 20±2℃;

不应写成 20 + 2 C ; 一 1 不应写成 0.65±.05; 不应写成 50 + 2 mm ; 一 0 不应写成 55±4%或者 55%±

4%。

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10N~15N 或者( 10 ~ 15 ) N ,

10%~12%,

1.1×105 ~1.3×105 ,

18°~36°30',

18°30' ~ -18°30',

不应写成 10 ~ 15N ;

不应写成 10~20%; 不应写成 1.1~1.3×105 ; 不应写成 18 ~ 36°30'; 不应写成±18°±30'。

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外形尺寸 l ×b ×h (mm):240×120×60,或者

240mm×120mm ×60mm ,不应写成 240×120×60mm。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有数值的单位应采用符号表示,不应使用中文、外文单词(或者缩略词)代替。

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项。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例如:

正确书写( 1 )钢筋每米分量

不正确书写( 1 )钢筋每 m 分量

( 2 )搭接长度应大于 12 倍板厚 ( 2 )搭接长度应> 12 倍板厚( 3 )测量结果以百分数表示 ( 3 )测量结果以%表示

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

单位的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物理量的主体符号应采用斜字母,上角标、下角标应采用正体

字母,其中代表序数的i、j 为斜体。

代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值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例如: 10、12、14、16MPa。

图名、表名、公式、表栏标题,不应采用标点符号;表中文字可使用标点符号,最末一句不用句号。

在条文中不宜采用括号方式表达条文的补充内

容;当需要使用括号时,括号内的文字应与括号前的内容表达同一含义。

标点符号应采用中文标点书写格式。句号应采用

“。”,不采用“.”;范围符号应采用“~” ,不采用“─”;连接号应采用“ - ”,只占半格,写在字间;破折号占两格。

每一个标点符号应占一格。各行开始的第一格除

引号、括号、省略号和书名号外,不得书写其他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可书写在上行行末,但不占一格。

“注”中或者公式的“式中”,其中间注释结束

后加分号,最后的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应采用国家正式发布实施的

简化汉字。

注应采用 1、 2、 3......顺序编号。注的字体应

比正文字体小一号。

当条文中有注释时,其内容应纳入条文说明。

当确有必要时,可在条文的下方列出。注释内容中不得浮现图、表或者公式。

表注可对表的内容作补充说明和补充规定。表

注应列于表格下方,采用“注”与其他注释区分。表中惟独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表中有多个注时,应

建设工程标准编制规范

建设工程标准编制规范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标准编制规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建设工程标准编制规范是指制定建设工程标准的一系列规范,包括标准的制定流程、标准的内容要求、标准的审核及发布等。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探讨建设工程标准编制规范的相关问题。 一、建设工程标准编制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标准编制是建设工程的基础,它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具有重要意义。编制标准可以规范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行为准则,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降低资源消耗。 二、建设工程标准编制的流程 建设工程标准编制的流程包括标准制定申报、组织编制、修改、审核和发布等环节。 1.标准制定申报阶段 标准制定者应该先做出标准的必要性、范围和主要内容等申报书,向有关部门报送该申报书。该申报书应包括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标准级别和制定任务的基本情况。审查完毕后,由相关部门确定该标准的立项,组织编制。 2.组织编制阶段

组织编制阶段应该先编制工作程序和编制任务书,在此基础上进行专家组成、会议召开,对标准的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并最后形成标准草案。组织应当吸收具有相关经验、技术及管理方面的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保证标准的可靠性和实用性,并确保标准具有科学性、严谨性和先进性。 3.修改阶段 标准制订过程中往往需要多次修改,以达到不断完善标准的目的。修改应在标准编制的重要阶段进行。修改目的应当明确,并由专家组征询意见和提出修改建议。 4.审核阶段 标准草案编写完成后,需要进行内部审核和公开征求意见。审核机构负责对标准草案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标准的编写是否符合内容要求等。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广泛地征求行业内的意见建议,以使标准更具改进性和可操作性。 5.发布阶段 标准审核完成后,应由发布机构进行发布。发布机构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实施日期等进行说明,确保标准的实施遵循相关规章制度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同时,还需要建立标准修订和废止制度,以确保标准的动态更新。 三、建设工程标准编制的内容要求 建设工程标准编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内容规范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规则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苏建标(2011)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我站制定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规则》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和推荐性技术规程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条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站承担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申报立项、初稿审查、征求意见、送审稿审查、报批发布、出版印刷和解释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工作采取项目负责制,项目管理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做好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五条参与标准技术审查的专家应遵循编制单位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要涵盖审查涉及领域,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二章申报立项 第六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有编制计划,其中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制,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年度编制计划组织编制,推荐性技术规程实行常年动态申报制。

第七条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计划,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应对主编单位报送的《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立项申报表》(附件1)及网上申报的内容进行初步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主编单位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属于主编单位的业务范围,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主编单位应具有甲、乙级勘察设计资质; 2、主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第一主编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管理和履职能力,能保证编制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编制任务及时有效完成; 3、能组织起经验丰富、专业配套、分工明确的编制组,能有效协调其他参编单位; 4、编制经费有保障。 (二)编制组成员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熟悉标准编制内容,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2、了解标准化政策法规、标准工作要求、编制程序等; 3、熟悉申报项目的工作目标和内容,具有良好的文字处理能力,能按照标准编写规定进行科学表达; 4、编制组负责人应由主编单位在岗人员担任,具备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在所申报项目领域中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拥有高级职称。 (三)申报内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七条、《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及《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要求; 2、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应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申报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申报重点。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

制发机关:青岛市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城乡建设委 成文日期:2011-05-09 编号:青建管字[2011]23 号 索引号: 00511773401020020110061 标题: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将《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标字[2011]8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地方标准的制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中的作用,加大技术投入,对符合编制标准原则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向市标准管理机构和省标准管理机构申请立项编制,经省建设厅批准,并向建设部备案后予以发布施行。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地方标准,推荐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号或定期复审不合格的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二、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标准申报程序。工程建设标准是包括对工程建设领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以及使用管理、维护加固、拆除等活动的技术要求、措施和手段所做的统一规定。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立项应报当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申报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登记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精神,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附件: 鲁建标字[2011]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二章标准构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二节前引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三节正文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第四节补充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第三章层次划分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一节层次划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二节层次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三节附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四章格式编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五章引用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六章编写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二节典型用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三节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四节公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五节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六节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第七节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八节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九节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七章条文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第八章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

工程建设标准化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 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合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 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 词简明,规定明确。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 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 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标准应由前引部份、正文部份和补充部份构成。 标准各部份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份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份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份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者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炼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份组成; 例如:钢结构 (对象)设计 (用途) 规范 (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者“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发布通知;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标准的构成 第一节前引部分 第五条标准的名称应简炼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第六条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 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并应书写在标准封面的标准名称下面。 第七条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主编部门或单位以及标准的类别、级别和编号; 三、标准的施行日期; 四、标准修订后,被代替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五、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以及解释单位。 第八条标准的前言,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依据;

二、简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三、对修订的标准,应简述主要内容的变更情况; 四、经授权负责本标准具体解释单位及地址。 五、标准编制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 六、参加标准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名单; 注:标准的起草人应为自始至终参加标准编写工作的编制组成员。 第九条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各章、节、附录、用词用语说明的序号、?标题及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终止于用词用语说明。 第二节正文部分 第十条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在包括的范围中,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规定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正文: ----------------------------------------------------------------------------------------------------------------------------------------------------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字第519号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标字第519号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0〕442号《关于标准定额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新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编制工作。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标准编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制定和编写具体的标准和规范,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以下是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一些规定: 1. 辨明编写目的:工程标准编写应明确目的和范围,指导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2. 参照法规和政策:编写工程标准时,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确保标准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 统一标准格式:工程标准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包括标准编号、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规范等内容。 4. 分工合作:标准编写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应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分工合作,确保标准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5. 重视实践经验:标准编写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和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实际工程项目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6. 突出安全性和环保要求:工程标准编写应特别关注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环境可持续性。 7. 及时修订更新: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业界的发展,工程标准需要及时修订更新,保持与时俱进。

8. 推广应用:制定好的工程标准应及时推广应用,为相关企业和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和规范要求,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9. 加强监管和执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标准的监管和执行,确保标准的落地和实施效果。 10. 提高标准编写能力:工程标准编写机构和人员应提高标准 编写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不断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过以上规定,能够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技术指导和规范要求,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标准的不断修订和推广应用,也能够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标准与规范制定

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标准与规范制定在建设工程中,工程标准与规范的制定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它们可以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确保工程安全。本文将探讨 建设工程中的标准与规范的制定过程以及其意义。 一、工程标准与规范的概念及作用 工程标准是指针对特定工程类型、特定环境和要求,通过研究和经 验总结出的一套可行、有效的定量或定性要求和技术规程。工程规范 是在工程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求制定的强制性 规定。 工程标准与规范的制定具有以下作用: 1. 统一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标准与规范的制定可以统一各个施工单 位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实现工程质量的统一标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 量水平。 2. 规范施工行为:工程规范的制定限定了施工过程中各环节的操作 要求,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避免了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降低了 工程事故的发生概率。 3. 提高施工效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工程标准与规范,可以规范施 工流程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

4. 保障工程安全:工程标准与规范能够明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规范相关设备和材料的选取和使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程标准与规范的制定过程 工程标准与规范的制定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问题分析:确定需要制定标准与规范的问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已有标准与规范的适用性和不足之处。 2. 调研收集:进行相关领域的调研,收集国内外相关行业标准与规范的信息,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最新技术水平。 3. 制定标准与规范:根据问题分析和调研结果,制定可行、有效的工程标准与规范,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实际需求。 4. 修订与完善:根据标准与规范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适时的修订和完善,以保持其与时俱进的特点。 5. 推广应用: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推广新制定的标准与规范,并引导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合理应用。 三、标准与规范的案例应用 1. 建筑工程标准与规范:建筑工程项目通常由多个专业工种组成,需要依据相关标准与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例如,建筑设计需要遵循有关结构、防火、隔音、抗震等方面的标准,施工过程需要遵循有关安全、排水、电气等方面的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导则 2021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导则 2021 一、引言 1.本导则适用于领导、企事业单位参照编写各类工程建设标准。 2.工程建设标准,是规范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文件,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的重要依据,是支撑工程产业发展和推动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 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应遵循合法、科学、公正、严谨、实用的原则,确保标准质量可靠、适用、高效。 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应兼顾需求反映、技术创新、应用实践、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充分体现创新性、先进性和适应性。 5.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准确性和严密性。 二、标准名称命名 1.标准名称应简明、准确、表达标准主要内容和对象,避免使用不规范语言和专有词汇。 2.标准名称包括标准中文名称、标准英文名称和代号。标准中文名称一定要与标准英文名称相对应。 3.标准名称应避免使用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行业规范等混淆的同类词汇。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 1.标准的适用范围应明确规定标准适用的对象、条件和限制。 2.标准适用范围应避免过于宽泛或单一,要准确涵盖标准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产品型号、工程范畴、标准层次等内容。 3.标准的适用范围应综合考虑现有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先进技术的发展趋势。 四、标准的引用文件 1.标准的引用文件应准确定,确保标准适用范围有法律依据,参考文件及其版本信息应准确完整。

2.标准的引用文件包括规范性引用文件和非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 引用文件是标准实施的必要文件,应明确标准要求引用哪些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引用文件是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的文件,对标准的实施 没有直接约束力。 3.标准的引用文件应列出标准发布时有效的文件和版本号,不应随着 时间而变动。 五、标准的主要内容 1.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基本要素、主要技术指标、测试方法、质 量控制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内容。 2.标准主要内容应体现必要的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适应性。技 术指标应有鲜明的优良特点和合理的开发性,能够满足工程建设和使 用的要求。 3.标准的主要内容应兼顾环保、节能、安全、可靠、经济等方面的要求,针对不同的工程建设对象、技术路线和应用环境,从实用性、经 济性和先进性等角度进行分析和规定。 4.标准的主要内容应与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等相关 标准协调一致。 六、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 1.标准的制定程序应按照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标准的制定应注重标准的示范性、引领性和指导性,进一步提高标 准的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标准的编制应遵循技术经济分析、标准审查、意见征求、公示咨询 等程序,确保标准制定的质量可靠、适用、高效。 4.标准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与各方面意见的沟通和协调,注重标准的完 善性和实用性,同时尊重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等保密原则。 5.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授权机构的审核认定程序,推进 标准实施的宣传、推广和执行等工作。 七、标准的宣传、推广和执行 1.标准的实施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授权机构的要求进行,确保标准 能够有效、可靠地执行。 2.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应注重用户需求的引导和反馈,推广方式多样化,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5.08 •【字号】晋建标字〔2017〕88号 •【施行日期】2017.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的 通知 晋建标字[2017]8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省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流程,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进一步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8日

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的管理,使标准编制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和《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相关规划、设计、建设、运维、拆除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规范、规程等)的制订、修订。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应从本省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充分体现本省气候、地理、技术和经济等特点,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四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组织编制、批准发布等工作;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思路、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等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做好本行业业务范围内地方标准编制的相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标准定额处负责标准编制的综合管理,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标定处。 (一)会同相关处室建立并维护更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项目库。 (二)会同相关处室征集标准编制项目,制定年度标准编制计划草案,下达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12.30 •【文号】建设部令第24号 •【施行日期】1992.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标准设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 是指国家和行业、地方对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三条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它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先进技术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设 —3—

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 第五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或地方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同时,要贯彻社会化、工业化和商品化的方针。 第六条标准设计分为国家标准设计和行业、地方标准设计两级。国家标准设计是指跨行业、跨地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标准设计。对没有国家标准设计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或地方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可以制定行业或地方标准设计。 第七条编制标准设计应考虑整体协调,行业和地方标准设计不宜与国家标准设计重复或抵触;地方标准设计也不宜与行业标准设计重复或抵触;在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前提下,应尽可能实现不同系列标准设计之间的灵—4—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20)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27日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提升技术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以科学、技术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基础,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 (二)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 (三)重要的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标准; (四)保障公路网安全运行的统一技术标准; (五)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制定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建设行业规范、细则、规程、手册、指南、标准图等推荐性标准,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翻译和出版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制定双边、多边国家互认的国际通用标准,推进国内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转化和运用。 第七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地形地质等特殊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提出统一的公路工程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地方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公路工程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公路工程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章标准制定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根据行业发展、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实际需要、社会资源及行业经济状况,制定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根据社会经济和工程技术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第九条按照国家财务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及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程序要求,有关单位可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经专家评审和交通运输部审核等程序,确定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年度计划下达后,主编单位组织编写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制修订工作按照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大纲、送审稿的审查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由主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或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报批稿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遵循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适应公路工程技术发展要求; (二)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涉及的关键技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 (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科技创新成果,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智慧公路等先进技术的应用;

工程建设规范规定及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规范规定与技术要求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及进度,杜绝一切质量事故的发生,将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根据《地基基础施工规范》,《砌体施工规范》,《钢筋砼施工规范》,《砼道路施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规范》,《城市给排水施工规范》,《城市照明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等规范、规程、标准。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与实际现状,制定相应的具体技术要求,请在施工中严格按规范规定、操作规程,验评标准及技术要求,做好各自的相应的具体工作。 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请严格按射城投司发[2007]22号文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管规定》;在施工安全管理方面,请严格按射城投司发[2007]21号文件,关于《建设施工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加强管理,增添措施;确保质理,狠抓安全;落实进度,抢抓工期;科学文明,技术领先;全面合格,争创优良;放心满意,共建合谐。 第一部分房屋建筑工程 一、在施工中的具体技术要求: (一)在地基与基础施工中的具体技术要求: 1、地基的处理与选型,应符合地勘报告要求与设计要求,科学、经济适用,满足上部承载能力。 2、经处理后的地基应按要求进行必要相关检测。其检测报告之

数据应科学、准确、真实,可靠。并应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3、当基坑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时,应对基础底面持力层或碎石桩、管桩作全面细致的检查验证、是否有无与地勘报告不吻合的地方,有无漏打及护桩不到位,或偏移轴线等的情况。 4、当基坑基槽挖至设计深度后,应严格检查基底标高,校准该建筑与周边道路的比降高差关系,室内与室外相对高差位置。 5、换填连砂石厚度或褥垫层厚度,按设计需调整时具体见通知。天然连砂石填筑时,应严格控制级配。其级配为:3:7不大于4:6,卵石最在粒径不应大于20CM;若遇部份级配较差时,应采用人工级配。用32T带振压路机纵横碾压各不少于8遍,静压及带振碾压各4遍。一次性碾压厚度不大于80CM。 6、严格控制并校准各栋建筑物之定位轴线;核准开间和时深轴线。严格按规划部门给定期的建筑红线及高程点定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动。并将定位轴线及高程点引至较远的永久位置,便于后期的复核使用。 7、当基础施工至地圈梁时,应及时解决室外排水系统,将施工污水及地面雨水有组地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在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之前,应作澄清处理后,再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以减少对管道的淤塞。不得将施工污水及雨水自由渗透到地基内。更不得将施工用水沉积于施工场地内。并对室外散水亦应进行封闭,不能使雨水透到基础之内。 8、当基础施工到地圈梁后,各栋建筑物应做好永久沉降观测点,每栋不少于六个,并定人定仪定时进行严格的沉降观测,对各测点数据并作详细记录。若发现沉降变化差异较大时,应及时向有关方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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