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二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二)省直房改领导小组2009年8月5日1、单位待岗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待岗职工仍在单位领取工资的,住房补贴照常发放。
2、单位无房内退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至何时?答:无房内退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
3、请长假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请长假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参照《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以下简称《政策解答》)第38条规定执行。
以上所指请长假职工应当是与单位办理了正式请假手续的职工。
假期届满没有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暂不发放,待回原单位工作之后发放。
4、请病假的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按国家或省政策规定办理病假手续的,住房补贴可以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
5、无房病退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病退职工无房补贴发放至办理病退手续的当月,不能发放至法定退休年份。
6、如何认定职工调入或调出省直机关的时间?答:以调令下发后职工到新单位实际报到时间为准认定,不以调令下发时间为准认定。
7、《政策解答》第18条规定的易地安置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老干部局《关于老干部离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赣政发[1982]66号)文件规定,对易地安置职工住房补贴规定如下:易地安置时原单位或接收单位所在地已经解决住房的,一般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如果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标准上限的,可按赣办字[2008]49号文件享受差面积补贴;易地安置时原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所在地没有解决住房,但享受了修建住房补助的,应将领取的修建住房补助款项在本次住房补贴当中予以扣除。
易地安置时既没有解决住房又没有领取修建住房补助的,可按赣办字[2008]49号文件领取住房补贴。
8、易地安置由单位出资租赁住房给职工居住,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职工按赣办字[2008]49号文件领取住房补贴时,应当在补贴总额当中扣除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算的房租总额。
9、政策解答第22条无房职工第三种情形“婚前”购买如何认定?答:以填写房改表格时的情形认定,未填写配偶情况的,原则上配偶为无房职工,填写了配偶情况的(无论是否计算了配偶的工龄),配偶为有房职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00f3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64.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2001年8月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
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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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2005年9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采取以下方式计发:(一)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赣府厅字〔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20日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五型”政府建设,努力打造“四最”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统筹协调推进“多规合一”(一)统一空间战略规划。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积极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推动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实现“多规合一”。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统一全省国土空间分区,统一空间战略,统一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统筹优化配置国土空间资源,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二)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按照统一空间坐标体系和数据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推进建设省市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
制定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标准,将各类涉及空间利用和安排的管理信息统一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陕办发[2006]18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陕办发[2006]18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103c17c783e0912a2162a47.png)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陕办发﹝2006﹞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对象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 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第五条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住房补贴:(一)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二)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可售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三)已接受国家和单位给予个人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补助、补偿的职工。
(四)离婚前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六条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20平方米。
(二)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00平方米。
(三)科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80平方米。
(四)科以下(初级技术职称、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60平方米。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二)省直房改领导小组2009年8月5日1、单位待岗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待岗职工仍在单位领取工资的,住房补贴照常发放。
2、单位无房内退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至何时?答:无房内退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
3、请长假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请长假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参照《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以下简称《政策解答》)第38条规定执行。
以上所指请长假职工应当是与单位办理了正式请假手续的职工。
假期届满没有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暂不发放,待回原单位工作之后发放。
4、请病假的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按国家或省政策规定办理病假手续的,住房补贴可以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
5、无房病退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病退职工无房补贴发放至办理病退手续的当月,不能发放至法定退休年份。
6、如何认定职工调入或调出省直机关的时间?答:以调令下发后职工到新单位实际报到时间为准认定,不以调令下发时间为准认定。
7、《政策解答》第18条规定的易地安置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老干部局《关于老干部离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赣政发[1982]66号)文件规定,对易地安置职工住房补贴规定如下:易地安置时原单位或接收单位所在地已经解决住房的,一般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如果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标准上限的,可按赣办字[2008]49号文件享受差面积补贴;易地安置时原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所在地没有解决住房,但享受了修建住房补助的,应将领取的修建住房补助款项在本次住房补贴当中予以扣除。
易地安置时既没有解决住房又没有领取修建住房补助的,可按赣办字[2008]49号文件领取住房补贴。
8、易地安置由单位出资租赁住房给职工居住,住房补贴如何发放?答:职工按赣办字[2008]49号文件领取住房补贴时,应当在补贴总额当中扣除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算的房租总额。
9、政策解答第22条无房职工第三种情形“婚前”购买如何认定?答:以填写房改表格时的情形认定,未填写配偶情况的,原则上配偶为无房职工,填写了配偶情况的(无论是否计算了配偶的工龄),配偶为有房职工。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解决房改中发放住房补贴辐射问题的通知》-[89]房改字003号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解决房改中发放住房补贴辐射问题的通知》-[89]房改字0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648e6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c3.png)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解决房改中发放住房补贴辐射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解决房改中发放住房补贴辐射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8日(89)房改字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房改领导小组,全军房改领导小组:自1988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发〔1981〕1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来,已有一批城镇和单位实行提租补贴的改革,收到了好的效果。
但也遇到了在外地、外单位领工资的职工因拿不到住房补贴不能交纳新租金的问题,影响了房改的实施。
鉴于各地房改进程不同步,方法也有差别,为妥善解决住房补贴的城市间、单位间辐射问题,使先行进行实转或分步实转的城市或单位的房改工作顺利进行,巩固改革的成果,现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未出台的要支持已经出台的,实行空转的要支持实转的,改革步子小的要支持步子大的。
二、凡有职工住在房改实转或分步实转城市或单位的,职工所在单位(包括中央或省所属单位)应按职工住房所在地房改方案的规定发给住房补贴(包括军队可享受住房补贴的各类人员)。
三、用于发放上述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应按国发〔1988〕11号文件的规定,在单位的住房基金中提取。
四、职工向所在单位领取住房补贴时,应持住房所在城市和单位的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实(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居住面积控制标准与否)后逐月发给补贴。
五、职工领取住房补贴的期限和职工购买公房是否继续发给补贴,同样应按住房所在地的办法执行,并由住房所在地通知职工所在单位。
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

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赣财综[2009]11号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8]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省直各单位依据《办法》规定正在着手住房补贴的申报准备。
为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这项工作,年前,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我们选择了不同类型的三个省直单位进行住房补贴试点,通过各方努力,试点取得成功。
通过试点,完善了住房补贴发放系统和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为全面铺开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工作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现根据试点情况,就完善省直单位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省直单位,在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申报时,原则上应将本单位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进行一次性申报。
对个别单位一次申报有困难的,报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同意后,可分两次申报。
单位在进行第二次申报时,要到省财政厅网站重新下载“住房补贴系统”使用,不得在第一次申报的“住房补贴系统”基础上修改数据上报。
二、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外,申报单位应补充如下材料:(一)向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各提交一份享受住房补贴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上报前由单位统一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印戳。
(二)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各提交一份“关于确定我单位已故职工住房补贴领取人的意见”(样表附后,此表请在省财政厅网站住房补贴专题中下载),列明已故职工姓名、原身份证号码,代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已故职工与代领人关系。
申报单位在确定代领人时,应当与已故职工家属充分协商,应依法进行。
(三)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各提交一份“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及处理情况说明”。
说明的主要内容:1、本单位自住房制度改革后到现在是否发放了住房补贴;2、已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人数、金额、依据;3、这次申报住房补贴的金额中是否已经扣除;4、没有扣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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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工作的紧
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0.08
•【字号】赣直房改发[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江西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赣直房改发[2010]2号)
省直有关单位: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49号)下发以来,省直单位把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作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体现党和政府关心干部职工生活的一件大事来抓,精心部署,严密组织,严格把关,工作进展总体顺利。
到目前为止,省直已为符合条件的22924位职工,发放住房补贴58182万元,绝大部分省直厅局已发放到位。
由于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情况复杂,部分单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进展不理想,大部分高校、医院尚未上报审批材料。
对此,群众反映较大。
为加快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发放进度,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省直单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是一项
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实事、好事。
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已有近二年的时间了,但这项惠及民生的政策在部分单位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工作进展迟缓,群众有意见。
为此,重申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赣办字[2008]49号文件精神,凡符合条件仍没有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申报住房补贴的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提高认识,亲自负责,亲自督办,要落实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强化工作,提高效率,加快进度,把惠及民生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先易后难,分批申报。
考虑到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尤其是高校、医院职工人员较多,情况复杂,个别人的资料收集难度大,可能影响了整个单位的上报进度。
为此,经研究,允许单位采取先易后难,分批上报的办法,对到目前为止已收集齐全符合条件的,先行上报。
对因为资料收集、需要调查核实以及租住公房等原因不能上报的,待补充、完善、核实后再按规定申报。
三、加快进度,明确时间节点。
为加快住房补贴工作进度,近期,我们将召开高校、医院等重点单位座谈会,专题研究落实住房补贴工作进度,分解落实各单位公示时间、上报主管部门时间、上报省直房改办和省财政厅时间节点。
各单位原则上必须在10月30日以前上报省直房改办和省财政厅。
省直房改办和省财政厅将强化服务意识,在审批过程中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审批进度。
对单位人数较多的,省直房改办和省财政厅将实行联合会审,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办公,加快工作进度。
要通过各方努力,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
江西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