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司法认定
刑法罪名解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罪名解析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扰乱市场秩序罪11一、刑法条文刑法第229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恶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鉴证服务和监督职责。
如果他们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就会导致一些没有达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公司可以成立,或者严重破坏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严重扰乱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证明、验资证明、验证证明、会计证明、审计证明或者法律建议书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担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故意提供伪造的或者内容不实的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具体是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公证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
具体来说,"承担资产评估人员",是指资产评估师和其他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是指注册会计师和其他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承担会计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是指审计师和其他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公证处的公证员、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等人员。
伪证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伪证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定义、量刑」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伪证罪的处刑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活动。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包括四种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
“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记录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各个环节的诉讼活动进行记录的人。
这种记录主要由侦查员、书记员担任。
“翻译人”,是指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聘请,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外国语言文字、本国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哑语等翻译工作的人。
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定的义务,是否能够如实提供证言、鉴定、记录、翻译,对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具有重要的关系,只有四种人才属于本罪的主体,不属于上述四种人的,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
“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规定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明确指明本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所提供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是故意所为,由于过失行为,如未看清楚,判断错误而提供了不实的证言,因笔误造成记录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二是所提供的证言、鉴定结论、笔录、翻译与案件事实不符。
如将张三的行为说成李四所为,将不是精神病人的人鉴定为精神病人,在记录、翻译时将被告人、证人所讲的事实改变为虚假的等。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编造、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
的方式,诱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
因此,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才能立案。
首先,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求。
主观方面
是指当事人的故意行为,即当事人明知是虚假的事实或证据,却仍然故意提供给法院。
客观方面是指虚假诉讼行为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即虚假诉讼行为必须能够达到或者可能达到误导、欺骗法院的效果。
只有当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都符合立案标准,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其次,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虚假诉讼
行为不仅仅是对当事人之间的犯罪行为,更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秩序的挑战。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应当考虑到虚假诉讼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只有当虚假诉讼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
在立案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虚假诉讼行为所涉及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真实可信。
只有当法院确认虚假诉讼行为所涉及的证据存在严重的虚假性,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综上所述,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是一个综合考量主观、客观、社会公共
利益和证据要求的过程。
司法机关在立案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才能立案,从而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法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故意提出虚假证据、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致使国家机关依法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把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一、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虚假证据、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因此行为致使国家机关依法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需要严格把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具体的立案标准包括,首先,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虚假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的行为;其次,要求有证据证明国家机关依法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裁定,并且这一错误的判决、裁定导致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后,要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即当事人是有意识地提出虚假证据、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其目的是达到非法的利益目的。
三、虚假诉讼罪的举证责任。
在虚假诉讼罪的案件中,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被指控虚假诉讼罪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同时,对于指控当事人的一方,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是虚假的,且其行为导致了错误的判决、裁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在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四、结语。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把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严格把关构成要件,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庭上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庭是维护正义、制裁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场所。
然而,在法庭上,伪证行为却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法庭上伪证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一、伪证的定义及表现形式伪证,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鉴定、翻译、记录等行为。
伪证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故意隐瞒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者故意夸大、歪曲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2.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变造、篡改证据,或者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据。
3. 故意作虚假陈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4. 故意作虚假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
二、伪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伪证行为,我国法律采取了严厉的刑事处罚。
一旦被认定构成伪证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伪证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伪证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伪证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 行政责任对于伪证行为,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例如,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职业资格取消对于某些职业人员,如律师、公证员等,若在法庭上提供伪证,其职业资格可能会被取消。
三、伪证行为的预防措施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人们认识到伪证行为的严重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提供虚假证明⽂件⾏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在法律定义中所谓证明⽂件指的是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所谓虚假的证明⽂件,是指上述证明⽂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提供虚假证明⽂件的⾏为,⼀般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件也不能以罪论处。
那么在法律上关于提供虚假证明⽂件⾏为有哪些规定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提供虚假证明⽂件⾏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前款规定的⼈员,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款规定的⼈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件有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第⼆百三⼗⼀条单位犯本节第⼆百⼆⼗⼀条⾄第⼆百三⼗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百零七条,本罪主体在执⾏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其财产不⾜⽀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的民事权益,但⾮本罪⽽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九条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百⼀⼗九条第⼀款承担资叩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员的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百零⼆条为证券的发⾏、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员的资格证书。
伪造证据法律后果条例(3篇)
第1篇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伪造证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伪造证据的定义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故意制作、篡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以误导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作出错误裁判、裁决或者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一、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一)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伪造证据的后果(一)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后果: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原裁判、裁决或者决定。
2.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人身自由、财产保全等措施。
(二)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依法赔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经济损失。
2. 依法承担因伪造证据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民事伪证罪立案标准
民事伪证罪立案标准
民事伪证罪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制造、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对于民事伪证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就此展开探讨。
首先,民事伪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构成要件,二是证据标准。
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民事伪证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故意制造、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正。
证据标准则是指在立案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一定的证据标准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其次,对于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首先是故意制造、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
虚假证言。
这需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为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正,却仍然故意进行。
其次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最后是危害司法公正,这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进行,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再次,对于证据标准的要求,检察机关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当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具体而言,需要充分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证据不足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以便做出准确的立案决定。
总之,民事伪证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对于该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的依据,
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立案权,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审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民事伪证罪案件时,能够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民事伪证罪司法解释
民事伪证罪司法解释作伪证是违法的⾏为,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然⽽⼀些⼈为了利益或是其他⽽作伪证,影响了案件的结果,就会给他⼈造成严重的伤害,那么民事伪证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事伪证罪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条当事⼈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证⼈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或者对证⼈、鉴定⼈、勘验⼈打击报复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或其他⼈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威胁、贿买⽅法阻⽌证⼈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或者其他⼈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及威胁、阻⽌证⼈作证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有不同,以伪证⽅式妨碍民事诉讼或⾏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
伪证罪与⾮罪⾏为的界限关于本罪的罪与⾮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点:(1)伪证罪的成⽴只限于⾏为⼈在刑事案件中作伪证,如果⾏为⼈在民事案件中作伪证的,不成⽴本罪;(2)如果⾏为⼈只是就与案件的定罪量刑这⼀实体处理结果关系不⼤的情节作伪证的,不成⽴本罪;(3)注意区分伪证与误证。
如果证⼈因记忆错误⽽致证词失实,或鉴定⼈由于专业技术⽔平低下、鉴定材料、鉴定设备的原因做出错误的鉴定结论,或记录⼈由于对业务不熟⽽出现漏记、错记,或翻译⼈因业务⽔平低下⽽出现错译、漏译的,因为⾏为⼈在主观上并⽆陷害他⼈或为他⼈开脱罪责的故意,所以不成⽴本罪。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由此可见,这有理有据是多么的重要。
可是这证据也是讲究真假的。
伪造证据可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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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伪造证据罪的概念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
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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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