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著作权保护若干要点(作者吴庆宝)
保护作品完整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独创性的权益。
作品完整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一种基本权利,旨在确保作品不受他人篡改、破坏或歪曲,维护作者的创作尊严和作品的原始面貌。
本文将对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作品完整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保持作品完整、不受他人擅自更改、歪曲、篡改等行为的权利。
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与著作人身权紧密相关。
2. 特征(1)专属性:作品完整权属于作者,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侵犯。
(2)绝对性:作品完整权不受地域、时间、内容等方面的限制。
(3)独立性:作品完整权不依赖于作品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4)不可分割性:作品完整权与著作人身权紧密相关,不可分割。
三、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完整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一)决定作品的修改、删节、增删等;(二)决定作品的发表、出版、发行等;(三)决定作品的名称、标题、封面、插图等;(四)决定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五)决定作品的展示、展览、演出等。
”2.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完整权,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修改、歪曲、篡改、删节、增删等。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歪曲、篡改、删节、增删等,侵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完整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法律途径1. 请求停止侵害著作权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作品完整权,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2. 请求赔偿损失著作权人因他人侵犯其作品完整权而遭受损失,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3. 请求赔礼道歉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对作者名誉、声誉的影响。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著作权是与作品创作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享有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著作权,鼓励创作,保障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第四条著作权的意思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财产上的权益。
非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利,除财产权以外的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由著作人享有,并可通过合同等方式转让。
第六条著作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由其具有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创造事实所带来的权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人可以是其员工、职工,但法定或者约定他人著作人的权益不得由此受到影响。
第七条没有作品的著作权。
第八条著作作品是指以文学、艺术和科学组成、用各种载体表现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归属

•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合同审核要点

著作权合同审核要点
著作权合同审核的要点包括:
1. 权利划分:审查合同中对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划分是否清晰明确,如创作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等。
2. 权益确认:核实著作权人是否真实、完整地确认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相应权益的转让或许可。
3. 权限限定:确认合同中所授予的著作权使用权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明确了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以及限制条件等。
4. 期限约定:核实合同中对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的期限约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过长或过短的情况,以及是否明确了期满时权利的归还或续订等事项。
5. 对价约定:审查合同中转让或许可著作权的对价是否合理,是否具有相应的经济实际性,并有无侵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
6. 违约责任:确认合同中是否明确了违反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以及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违约条款。
7. 保密条款:审查合同中对于著作权涉及的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是否充分,是否涵盖了对著作权的保密义务和保密期限等。
8. 附加条款:审查合同中的其他附加条款,如争议解决、法律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能够保护
当事人的权益。
9. 文体必要性:对于涉及创作性作品的著作权合同,审查创作性作品的文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0.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内容是否与其一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审核著作权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著作权法都保护哪些作品呢?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期限是多久呢?著作权法都有哪些责任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邻接权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著作权是指对于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展示、表演、放映、改编、翻译或者摘编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是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和标准,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原创性。
原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
原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和创作性。
对于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案件,需要对被控侵权作品和原告原创作品进行比对,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存在抄袭、模仿、改编等行为,从而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相似性。
相似性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相似性是指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原创作品在表达形式、内容结构、艺术风格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整体外观、结构、内容、表达方式等方面的相似性,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对原告原创作品进行了抄袭、模仿或者改编。
三、可分辨性。
可分辨性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可分辨性是指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原创作品在外观、结构、内容、表达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是否能够被普通公众轻易分辨出来。
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需要考虑作品之间的相似性程度,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存在对原告原创作品的模仿、抄袭或者改编,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可分辨性。
四、社会效果。
社会效果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综合标准之一。
社会效果是指被控侵权作品对原告原创作品的影响程度,以及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和评价。
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影响力、社会评价等因素,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对原告原创作品产生了不良影响,以及是否对社会公众产生了误导和混淆。
五、权利证据。
权利证据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权利证据是指著作权人对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明材料,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出版合同、署名权证明、作品原稿等。
5 著作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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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 制件的权利。发行的方式灵活多样,例如散发、出借 (售)、出租以及赠与等。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 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 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 次销售或赠与了,但作品的发行权并未用尽。
案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滑稽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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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权利
1、收回权:作者已转让经济权利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如因其表达思想感情发生了变化而希望修改作品或不希望 作品继续流转,可以收回已转让或许可的权利。
2、接触权:即使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已为他人合法取得, 作者为了有效行使其著作权,仍然有权接触该作品原件或 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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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设备表演美术、摄影、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 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 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 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 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 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 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 避风港规则:源自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 (DMCA),它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信息网络传播权》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 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 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独立的、原创的表达形式所享有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
首先,文字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对象之一。
这包括书籍、报纸、杂志、诗歌、小说、散文等文学作品。
著作权保护使得作者可以独立决定他们的作品如何被使用,例如出版、翻译、传播等。
其次,音乐作品也享有著作权保护。
这包括歌曲、交响乐、器乐作品等。
著作权保护使得音乐创作者可以控制他们的作品的录制、演奏、发行等权利。
艺术作品也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
绘画、雕塑、摄影等艺术创作都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著作权保护使得艺术家可以决定他们的作品如何展示、展览以及是否可以进行商业性的利用。
戏剧作品,包括剧本、舞台剧、音乐剧等,也享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使得创作者可以控制他们的作品的演出、改编、录制等权利。
电影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领域。
包括电影剧本和电影的表演、导演、摄影、音效等方面。
著作权保护使得电影制作者可以控制他们
的作品的发行、播放、改编等权利。
除此之外,建筑作品也享有著作权保护。
这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蓝图等。
著作权保护使得建筑师可以决定他们的作品如何使用和改变。
总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多个领域的创作。
通过著作权保护,创作者可以获得对他们作品的独立权利,并且可以决定他们作品的使用方式,从而保护他们的权益。
出版物版权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出版物作为承载知识和信息的载体,对于传播文化、教育大众、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出版物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促进出版业的繁荣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出版物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版权的基本概念1. 版权的定义: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版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2. 作品的定义: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 权利主体:作品的权利主体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出版物的版权保护1. 出版物的定义:出版物是指以文字、图形、图像等形式表现的作品,通过复制、发行等方式向公众传播的作品。
2. 出版物的版权保护范围:出版物的版权保护范围包括:-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出租权:以有偿的方式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 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作品版权声明
作品版权声明本文(以下简称“作品”)的所有权归原作者所有。
未经作者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修改、转载、摘编、出版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作品。
第一条作品权利归属1.1 本作品的所有权归作者独占,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内容的著作权。
1.2 未经作者许可,任何第三方不得对本作品进行修改、复制、传播、展示或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1.3 作者保留对本作品进行修改、更新、删除或终止使用的权利。
第二条作品使用许可2.1 作者授予第三方非排他性、不可转让的许可,使用本作品进行个人使用、非商业目的的传播、展示和分享。
2.2 任何第三方在使用本作品时,应保持作品内容的完整性,不得对作品进行删减、修改、失实、侵权或其他损害作者权益的行为。
2.3 第三方使用本作品应注明出处并标明作者姓名,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侵权处理3.1 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本作品的行为,作者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3.2 如发现任何侵权行为,请及时与作者联系并提供有效的证据,以便作者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
第四条其他约定4.1 本作品版权声明及相关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适用于本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使用行为。
4.2 本作品版权声明的解释、有效性、履行以及与本作品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3 如对本作品版权声明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作者联系。
作者将尽力解答并进行必要的修订。
【附:作品版权声明样本】版权声明:本文(以下简称“作品”)系原创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
凡未经作者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摘编、修改、发表、翻译、转载、引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作品。
如需使用,请与作者联系,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
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作品摘录:本作品摘录自作者的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保留本声明。
特别声明:本作品中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任何组织或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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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若干要点吴庆宝序言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一起研讨著作权保护的一些问题,因为著作权历来都是在法律实务部门非常重视的一个科目,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著作权保护从90年代以来,从各级法院组建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审判厅的情况来看越来越重要。
从最高法院的情况来看,先后颁布了若干个司法解释,来配合著作权的保护,应当说这方面工作现在抓的是越来越重视,从国际关系发展来看,我们也是有了很大的工作量,我们首先在正式的进入内容之前,把前面的情况介绍一下。
(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和国际环境里边的战略地位大家也知道根据各国的发展来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他们重要的国家战略,也是他们获取国家最大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那么我们国家之所以重视的程度不如人家高,或者我们产生的效益没有那么大,还是因为我们知识产权从80、90年代以来,它的发展速度赶不上发达国家那么快。
在我们很多知识产权领域里边有一些可使用的程度不是太高,根据我们掌握的资料,或者掌握的一些案例还看,可持续性的应用价值不是太高,通过下面我们会介绍一些案例,大家都会感觉到有一些内容我们还是处于探索阶段。
或者我们的价值观念没有完全的形成一种可持续性长期不变的价值观念,这也是我们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
因为我们实行改革开放,所以国外的大企业都进入到了中国来进行投资,那么我们需要对人家的知识产权进行高度的保护,不能只保护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重视人家国家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中国和美国近些年来每年都要进行知识产权的对话,所以对人家的知识产权要有一个充分和完善的保护。
只有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够让我们的知识产权的战略形成、发展,正因为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当成价值创新,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取得最大收益的手段,那么也促使我们对知识产权要进行高度的重视,要加强保护,来促进它的发展,因此我们在这些方面也都可以看到,我们的知识产权一些协定条款,或者一些协议已经有了非常多的介入。
中国政府跟其他国家政府,还有一些国际组织都签订了一些相关的协定,来推动知识产权的发展,特别是一些著作权的协定。
同时也可以看到,我们的著作权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采取了一个从宽松到严格的控制,不能说随随便便就用别人的东西,或者随随便便把别人的成果拿过来无偿的使用,甚至到社会上去营利。
如果出于公益事业的目的,拿来使用不是不可以,但是也应当经过人家的同意,现在大家都可以看到一些公共网站上,都会有相关的提示,如果你是为了公益事业你可以转载我们的东西,但是你要注明你的出处。
如果你是一个营利性的网站,拿来卖钱,点击一次一毛钱,或者一块钱,应该签定协议进行委托授权,让人家知道这个知识产权的来源,它的使用过程当中取得一个合法性。
当然这个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利用,也是当前和今后著作权也好,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应用也好,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我们现在中国的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应该说由于盗版现象严重,所以我们政府很重视,那么国外也非常重视这一块,应该说从进10年来的清理整顿,我们的市场环境已经非常好了。
但说能够把盗版完全制止也不现实,如果完全没有了敌人,那么我们的执法部队执法人员存在的价值就很低了,或者说这些主观部门存在的必要性就大大降低了,所以我们不能完全的把弓拉得那么紧,主要还是通过倡导的办法来让大家遵守法律。
而不是我们天天到处检查,不是这样的,主要依靠大家的自觉性,倡导一个非常好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大家来遵守法律,遵守著作权法和其他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这里边我们已经提到,其实我们国家采取了若干措施,从国家政策、国家决策到政府部门的一些重要规定,都已经预示着我们对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的一些重要保护。
(二)司法机关审理著作权案件概况和特点特别是这两年应该说由于我们文化市场的繁荣,所以著作权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而且著作权案件也增加的很快。
从去年到今年著作权案件都增长了30%、40%,但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省份和著作权人比较集中,或者文化市场比较繁荣的一些城市。
那么从2005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应该每年都是在上升,这个上升比例不完全相同,但是起码有个20%—30%的上升率,当然著作权案件也多数都在中级法院以上进行处理,因为这些案件都比较特殊。
对于违反著作权、违反刑法等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这些案件,各级法院也加大了刑事司法的保护力度,而且对一些犯罪案件进行了查处,这个查处的力度也是每年有20%—30%的上升率,案件有增多趋势,查处也有增多的趋势。
知识产权案件还主要集中在我们刚才提到的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广东、北京、江苏、浙江、山东、上海等等,广东的案件有的就占到了全国的首位,当然这几年像其他几个省收案率、结案率也都是有大大的上升。
北京也有好几家律师事务所是专门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有一些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比如大成、金杜、中伦等等,都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实务的部门,一是代理这样的项目,二是代理这样的案件,但是对于一些中小律师事务所来讲,是没有这个能力和这个实力,因为你要说这个所只有一名律师是搞知识产权的,它不足以形成规模,因为它里边的东西非常复杂。
举个例子,一个知识产权一个计算机软件,就有一个反向工程问题,这个反向工程如果你不懂一些计算机的知识,那么你很难在这个方面深入进去,你就懂一个表面的法律问题,不足以形成一个从实质上来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还通常要借助与其他行业的一些能力和水平,所以就需要有一个综合性的团队。
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很多的新的难题,比如基因等生物技术相关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网上音乐下载和数字图书馆等引起的网络著作权问题;音乐电视的作品属性、权利归属和赔偿额的计算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是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所以在我们研究的领域其实是非常广的,大家可以慢慢的从实体的著作权问题入手,然后逐步的加大研究的力度和研究的范围,来争取把我们的知识产权问题搞清楚。
第一部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一、认定的法律依据和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侵权是一种对民事主体享有的为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的一种不法侵害。
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
在侵害一般民事权利时,常表现为造成人身的伤害、对财物的毁损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而侵害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则呈现有别于侵害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为著作权法所明确规定。
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以及著作邻接权的行为。
比如说在90年代,被侵害最厉害的是鲁迅先生的著作权,大家都要学鲁迅先生的文章、小说,因此就有些人进行盗版,或者不经过鲁迅先生后人的同意,就把鲁迅先生的作品进行出版、发行,既侵犯了著作权人和它的接受遗产的财产权人的人身权,也侵犯了财产权,以及著作的邻接权行为。
你进行了改编,没有经过人家同意,你就进行改编,而且改编没有忠实于原著,那么产生这个损害后果,既可能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害,也可能是一种人身权利上的损害。
人家原著的人物形象不是那样的,你把它硬改成另外一个形象,那么这样就对原著作权人造成了一种损害。
你把整个故事都改坏了,把整个的形象都改坏了。
那么具体说来,凡是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造成财产或者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行为。
有的你盈利了,但有的你没有盈利,策划了半天失败了,你拍成了电视剧,没有人买,那你投了几百万就白扔了,但是你客观上只要是有播出,你就会造成原著作权人的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凡民事权利,均以利益为中心内容,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我们说这个利益主要还是一个财产利益、金钱利益,以这个为主,如果这个宣传的好,出版发行的好,我想没有造成它的利益损失,那么著作权人也不会坚持不行,你给人家支付相关的出版费用,还有原著作的相关费用,给人家在著名原著人是谁,承认人家的著作权,那么人家是不会坚决不同意的。
再次创作、再次宣传,这对于原著人来讲其实是有利的,但是我们要反对那种本来能力和水平达不到,但是胡乱进行改编,反而贬低降低了原著作的高雅性,或者它的社会价值,这样做就不合适了。
如物权,即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有绝对性,一定的物只要经过法定的登记,它就有绝对性,排斥任何人。
债权即是指权利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利。
如果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或非财产利益会受到损害,而相当多的侵权人则通常因此非法获取了他人应享有的权益。
这种非法获益常常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内在动因。
正是受这种非法获利欲望的驱使,不法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均直接和不断地指向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各种民事权利(或称权利内容)。
因为它有获益的可能性,它才来搞侵权行为,如果没有获益的可能性,一般不会这么做,完全是盗用别人的名义,在出版一次这种可能性比较小,出力不讨好的事情,一般的这种侵权行为人不太会做。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权的这种侵权人的获利性,尤为突出。
这也是著作权、邻接权侵权不断的重要原因之一。
应当指出的是,一般民事权利的享有、行使和保护,权利主体和其他人并不十分陌生。
比如相邻关系里边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就是邻居,比如说在马路上撞车了,把人给撞伤了,这种交通损害赔偿,那么只要是驾驶员没有逃跑,是容易把侵权人和被损害者固定下来的。
即使你跑了,通过一些蛛丝马迹,我们还是可以追踪到,因为现在这种闭路追踪还是环环相扣的。
我们也经常说,你千万别违法,违法了踏踏实实在那等着处理,千万别跑,跑了以后性质就变了,而且一定会找到你。
而著作权、邻接权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人们包括权利人在内有时都不是十分清楚、明确的。
也就是说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著作权的大小,它的边界,常常是不清楚的。
比如说我最近看到的,刘嘉玲第一次在大陆进行肖像权保护,是看到上海有一家影楼,把她的形象大幅的照片挂出去了,吸引大家到它这里拍摄婚纱等等,她就提起了肖像权的保护请求。
也就是说经常有个权利不太确定,什么时候发现有不知道,跟一般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在空间下能够经常可以看到,能够随时可以固定是有区别的。
这就使得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故意和过失侵权相伴而生并持续增长,特别是邻接权跟原著作权本身,他们之间常常是相伴的。
而且原著作权人对自己的邻接权也经常是不太了解,它不知道别人改编它的作品,它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或者改编者你享有什么权利,要承担什么义务,大家都不太清楚,造成很长一段时间之内还以为都是相互独立的,你干你的,我干我的。
既然侵权是针对权利而来,侵权纠纷因故意或过失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而产生,对于审判著作权、邻接权的法官来说,应当首先研究著作权、邻接权的内容和范围,深刻、全面和具体的认识所有保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