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ppt67).pptx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经营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对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末前将上年度核准、备案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章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的确定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债权转股权;(四)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五)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六)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七)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八)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三章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引言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对江苏省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和管理。
2.评估对象与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所有的国有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和债权等。
3.评估机构和评估师3.1 评估机构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条件。
评估机构应当取得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2 评估师评估师是评估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评估师必须具备评估师资格证书,并遵守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4.评估程序和方法4.1 评估程序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资料收集、调研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评估程序必须规范和完整,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评估方法评估方法是评估工作的核心内容,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评估工作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用相应的定量和定性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价值、收益能力和风险等因素。
5.评估结果与应用评估结果是评估工作的核心输出,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评估结果应当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呈现,包括评估对象的资产估值结果和评估师的意见。
评估结果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于企业的财务目标和管理决策;•用于企业的资产交易和股权转让;•用于企业的股权激励和融资决策;•用于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和评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制订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中信集团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改革方案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根据国家地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及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此处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握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或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或者股份控股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进行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某公司以外房屋产权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公司资产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优质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检验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这些行为,被告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购非国有资产:(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投资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占有单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须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咱先来说说啥是国有资产评估。
打个比方,就像你有一个特别宝贝的玩具箱,里面装着各种各样的玩具。
但是呢,你不知道这个玩具箱到底值多少钱。
这时候,就得有人来给这个玩具箱估个价,这就是评估。
而国有资产就像是一个超级大的玩具箱,里面装的可不是玩具,而是国家的各种财产,比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等。
国有资产评估可不是随便搞搞的,那是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的。
比如说,为啥要进行评估呢?这就好比你要卖房子,总得知道它能卖多少钱吧,不然不是亏了就是赚少了。
国家的资产也是一样,要是要转让、出售或者进行其他经济活动,就得先搞清楚这些资产值多少,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损。
那谁来评估呢?这可不是谁都能干的活。
得是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就像医生得有行医资格证一样。
他们得懂各种评估方法,什么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得根据不同的资产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我记得有一次,我们当地有一家国有企业要进行改制,其中涉及到大量的机器设备和厂房的评估。
那些评估人员可认真了,拿着各种工具,又是测量又是记录的。
他们仔细查看机器的磨损程度,厂房的结构稳定性,还对比了市场上类似资产的价格。
这可真是一点都不能马虎,因为这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准确价值。
评估的过程也有很多规矩。
比如说,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也不能隐瞒什么重要信息。
而且评估结果还得经过审核和备案,确保没有差错。
再比如说,要是有人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那可就麻烦大了。
这就像是考试作弊一样,是绝对不允许的。
一旦被发现,那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
总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就是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让每一份国有资产都能发挥出最大的价值,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贡献。
所以啊,咱们得重视这个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不能让国有资产受到一点点损失。
就像保护咱们自己最心爱的东西一样,小心翼翼,认认真真。
这样,咱们国家才能越来越强大,咱们的生活也才能越来越好!。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二OO四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占有企业)。
第三条占有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及个人;(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四)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占有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同一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进行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和估算。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第七条占有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经济行为之一,应当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选择并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选择与委托按下列规定进行。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直属企业及其以下全资或控股公司涉及合并、分立、对外投资、改制、产权(股权)转让、收购非国有资产及其他重大资产处置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选择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07〕99号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区直各有关委、办、厅、局:为了加强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广西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广西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并对全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tate owned as sets appraisal编订:JinTai College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涉外合作经营;(三)企业清算;(四)资产抵押;(五)依照国资委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必须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并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淘范文网产评估结果。
第八条公司收到××国资委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第四章评估项目的查处第九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总经理室责令改正: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2、未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3、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4、因其他原因造成评估结果不实的。
第十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49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