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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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支行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支行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1. 引言为做好反洗钱工作,保障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稳健运营,国内外各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反洗钱组织通过立法和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强化反洗钱意识,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实施规则和程序,并对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进行特别关注和报告。

符合条件的交易应按规定主动上报相关监管机构。

本文档将介绍支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实施细则,以达到反洗钱的目的。

2. 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是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点关注对象。

根据国家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在大额交易发生的24小时内,将这些交易的有关信息上报账户监管部门。

2.1 大额交易定义大额交易是指单笔或一系列累计的具有独立经济意义的交易,其金额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不同的金融机构规定的金额限额不尽相同。

在本规定中,大额交易金额的上限为100万元。

2.2 大额交易报告内容大额交易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交易类型•交易币种•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实体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交易实体所属行业•交易实体原住址•交易实体联系方式2.3 大额交易报告实施金融机构应在发现大额交易后立刻进行记录和审核,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进行上报。

3. 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是指因交易特征致疑有涉及洗钱犯罪嫌疑的交易,主要涉及的交易类型有:•不合常理地拒绝或放弃某项服务•频繁出入多个支行办理业务,办理时段不固定•夫妻或近亲进行交易•将大量资金存入或取出银行或台账系统不能很好记录其资金流向的货币市场基金或资金账户中3.1 可疑交易报告定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的实际情况,制定可疑交易报告的定义,并根据现实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

3.2 可疑交易报告内容在进行可疑交易报告时,金融机构需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类型•交易币种•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实体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交易实体所属行业•交易实体原住址•交易实体联系方式•可疑交易描述•交易路径•企业股东信息•交易涉及的其他交易信息3.3 可疑交易报告实施金融机构应当在发现可疑交易时,立即进行记录和审核,并按照反洗钱规定将相关信息上报至账户监管部门。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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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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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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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出台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出台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出台依据《管理办法》,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大额交易:1、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等。

2、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3、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于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也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利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境外汇款1万美元,则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同时,央行特别提出,“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与现行2006年版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在监测标准上,《管理办法》调整了部分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

在适用范围上,除银行、证券、期货等已覆盖的机构外,新增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

在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上,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并新增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并对交易报告具体要素内容进行调整。

对于可疑交易,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反洗钱大额

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反洗钱大额

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核心内容,其履行情况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最近,我们结合基层反洗钱工作实践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发现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额可疑交易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机构岗位设置不合理,部门有效履职难一是反洗钱职责归口管理不合理。

以某市为例,全市9家银行业机构反洗钱职能归属情况千差万别(证券、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刚启动,反洗钱内设机构还不健全)。

其中,农发行、农信社反洗钱职能归属在会计财务部门,工行、中行、建行归属在风险合规部,农行则归属在保卫部。

由于大多数机构反洗钱职能归属与相应部门的具体工作关联度较低,造成协调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大、履行职责难。

二是一线岗位履行反洗钱职责难到位。

据调查,银行业机构一线网点临柜人员一般要兼职反洗钱工作,主要承担提供大额可疑李易线索的职责,业务主管则要兼反洗钱报告员的角色,很难确保履行反洗钱职责到位。

目前银行业机构一线网点基本实行柜员制,每个营业员(半个工作日)人均办理业务少则几十笔,多则上百笔,平均5分钟就要办理一笔业务,根本没有多余时间进行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登记。

另外,在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中,对“大量”、“频繁’,、“累计”、“近期”、“连续”等交易信息的识别,需要工作具有连贯性,但银行业机构一线网点人员基本实行半天工作制,这种工作特点或岗位设置,很容易造成可疑交易信息漏计、漏报。

(二)可疑交易标准还不够完善,识别标准执行难一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虽然“简单”,却不易操作。

不少金融机构反映,部分可疑交易标准不易操作。

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第十二条第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第十三条第十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等规定中的“地区”或“中心”不明确,在实际报告时无所适从。

反洗钱可疑交易的重点知识资料讲解

反洗钱可疑交易的重点知识资料讲解

反洗钱可疑交易的重点知识资料讲解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将犯罪所得转变为合法资金的过程。

在全球范围内,洗钱已经成为跨国犯罪活动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了打击洗钱行为,各国纷纷加强了反洗钱的监管和法规制度。

在反洗钱过程中,可疑交易是重点关注的对象。

本篇文章将就反洗钱可疑交易的知识进行讲解。

一、可疑交易的定义可疑交易是指与正常交易相比存在一定程度异常或不寻常的交易行为。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高风险行业、高额资金转移、频繁的大额现金交易等。

可疑交易可能是洗钱活动的迹象,也可能涉及到其他非法活动如贩毒、走私等。

金融机构、企业以及个人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密切关注可疑交易的出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测和报告。

二、可疑交易的标志1. 高风险行业:某些行业更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如金融、房地产、珠宝、艺术品等。

当有涉及高风险行业的交易出现时,应予以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监测。

2. 频繁的大额现金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往往更容易掩盖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特别是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频繁进行大额现金交易的行为更加容易引起可疑。

3. 跨境资金转移:跨境资金转移更容易隐藏资金流动的真实目的。

涉及到跨境资金转移的交易,特别是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资金往来,更应引起重视。

4. 虚假购买或投资:通过虚假购买或投资等手段,将非法资金转移到合法渠道中。

此类交易常常采用伪造的购买合同、投资协议等方式,需要特别关注其中的可疑迹象。

5. 非常规支付方式:使用虚拟货币、预付卡、移动支付等非传统支付方式进行的交易,可能会掩盖交易背后的真实目的和资金流向。

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防范可疑交易和洗钱行为,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应对新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其身份、资金来源等信息,并定期对现有客户进行复核。

对于高风险客户,应进行更加严格的调查和监测。

2. 监测和报告: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进行实时监控与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6.22•【文号】银办发[2008]155号•【施行日期】2008.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22日银办发[2008]1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金融机构能够从维护国家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金融稳定、打击洗钱犯罪和加强风险内控的高度,积极采取措施,履行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职责。

在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我国反洗钱工作稳步推进,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在主动发现可疑线索和配合国家司法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方面正在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其质量直接影响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影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近期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监测分析职责过程中,不断发现一些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报告,所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方面出现严重错误(详见附件),严重影响了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及时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干扰。

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一些金融机构未将反洗钱规章制度完全落实到位,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为维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把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认真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新旧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新旧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新旧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新旧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什么不同?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旧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新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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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设计筛选规则模型,具体如下:

特征码及模型序号大额交易特征及模型定义说明

090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090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090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090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4.1.2.2规则模型注意事项大额交易规则模型注意事项涉及8个方面,系统应针对不同情况设置相应识别参数和处理程序,保证大额交易数据筛选无遗漏、无重复。1、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如果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标准,则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2、如果一笔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如果一项交易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3、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信用社账户划转款项的,由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中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4、可以不报告的大额交易情况(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a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b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c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d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e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f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g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l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m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I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2)下列交易如未发现可疑,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银复[2008]11号):a、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b、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c、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进账单,信电汇凭证等)支付手续费;

d、补制回单,对账单支付手续费;e、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f、挂失,补办银行卡支付手续费;g、购买网上银行密钥支付手续费;l、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m、办理保函,保理,担保业务支付手续费;I、办理借记卡,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及准贷记卡)支付工本费,年费及挂失费。(3)商业银行根据代收代付协议替付款人(或收款人),包括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通信公司等缴纳(或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固定电话和收集资费所产生的交易,可不计入付款人(或收款人)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银复[2008]11号)。5、客户要求将贷款划转至客户在其他信用社的账户时,应分别按照放贷至客户贷款户,贷款由贷款户转往其他信用社账户两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同理,客户从其他信用社的账户向发放贷款的信用社归还贷款时,应按照从其他信用社转账到本信用社贷款户、从本信用社贷款户提取还贷资金两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 6、客户收到境外汇入款并直接结汇或者客户购汇后直接汇出境外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银复[2007]18号)。7、客户与信用社交易涉及信用社内部账交易类型,达到大额报告标准的,以交易方客户为单位单边报告。(1)资产类:包括贷款发放及归还(社团贷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资产、垫款)等。(2)负债类:包括应解汇款、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3)票据类:包括各类票据业务解付等;(4)中间业务类:包括委托性质类的业务等。(5)所有者权益类:包括股本金业务等;8、其他注意事项(1)对于现金交易,不区分客户类型,只要现金交易达到标准即可报告。“现金汇款”包括以现金方式解付汇款和以现金方式汇出汇款;“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指资金不在银行账户之间流动的结售汇交易或外币兑换交易;“现金票据解付”仅限于以现金方式进行票据兑付的业务。(2)对于转账交易,区分不同类型交易主体。(3)除符合免报条件的大额交易可以免于报告外,其他情况下的大额交易均要按规定上报。(4)经省联社确定的其他免报(过滤)的交易。4.1.3数据筛选要求1、以单一客户(对公、对私)为单位,按日筛选该客户在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的所有账户发生的符合大额报告标准的所有交易数据。

2、按日筛选在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未通过客户账户(银行卡)或未在交易机构开户的发生的一次性符合大额报告标准的所有交易数据。4.2.2.1二十五种规则模型要求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11条(24种可疑交易特征)、《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2条(4种可疑交易特征)和第八条(7种可疑交易特征),共计35种可疑交易特征。以系统仅能对交易数据进行客观分析的限制局限,设计出以下10种普通户可疑交易分析规则模型、4种信用卡户可疑交易分析规则模型和11种自定义可疑交易规则模型。系统应按可疑交易特征并参照规则模型定义要求(规则模型定义应满足可疑交易特征要求)筛选可疑交易信息,供操作人员参考分析。按照文件规定(特征码)和规则模型定义对比方式说明如下:1、十种普通户规则模型定义(待商)特征码可疑特征及模型定义说明备注

080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080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080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080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080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080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0807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0901营业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

0902营业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特征码可疑特征及模型定义说明备注

0903营业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0904营业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相关。110110个工作日(含)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即资金从多个账户向一个账户转入后,又将与所转入资金累计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向另一个账户;10个工作日(含)内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即资金向某一账户转入后,又在短期内多次将与所转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往其他多个账户,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10个营业日内账户交易量≥5笔,客户借贷发生比率为1:3以下,借方发生额合计占贷方发生额合计70%以上,累计金额≥15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对公10个营业日内账户交易量≥5笔,客户借贷发生比率为3:1以上,借方发生额合计占贷方发生额合计70%以上,累计金额≥15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对公对私账户10个营业日内借方累计笔数与贷方累计笔数比率大于5/1,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90%,且借方或贷方累计金额≥4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对私对私账户10个营业日内借方累计笔数与贷方累计笔数比率小于1/5,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90%,且借方或贷方累计金额≥4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对私10个工作日,账户借/贷笔数比率≥3/1,且借方合计金额/贷方合计金额≥90%,借方或贷方累计≥15万美元外币对公10个工作日,账户借/贷笔数比率<1/3,且借方合计金额/贷方合计金额≥90%,借方或贷方累计≥15万美元外币对公对私账户10个自然日内借方与贷方累计比率大于5/1,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90%,且借方或贷方累计金额≥2万美元外币对私

模型定义

对私账户10个自然日内借方与贷方累计比率小于1/5,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90%,且借方或贷方累计金额≥2万美元外币对私

110210个工作日(含)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不含同名账户之间的交易)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含)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含)以上的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客户与同一单位收付款人之间,当日交易发生次数≥3次,且转账借方或贷方累计金额≥180万元人民币对公10个营业日内,客户与同一单位收付款人之间,每天发生交易持续3日以上,且转账借方或贷方累计金额≥180万元人民币对公客户与同一个收付款自然人之间,当日交易发生次数≥3次,转账借方或贷方累计金额≥45万元人民币对公10个营业日内,客户与同一个收付款自然人之间,每天发生交易持续3日以上,转账借方或贷方累计金额≥45万元人民币对公10个营业日内,客户与同一收付款自然人之间,有交易当日发生次数≥3次,转账借方或贷方累计金额≥45万人民币对私10个自然日内,客户与同一收付款自然人之间,每日发生交易持续天数≥3天,转账借方或贷方累计金额≥45万元人民币对私客户与同一收付款人之间,当日交易发生次数≥3次,借方或贷方累计金额≥2万美元外币对公10个工作日以内,客户与同一收付款人之间,每天发生交易持续天数≥3天,借方或贷方累计金额≥2万美元外币对公客户与同一收付款人之间,当日交易发生次数≥3次,转账借方或贷方累计金额8万美元以上外币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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