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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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学生权益,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学生在入学后应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学籍管理义务。

第六条学生与学院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籍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证明材料,学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学籍档案的建档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含个人基本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安排等信息。

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有权随时查看自己的学籍档案。

如有错误或遗漏,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出更正。

第十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办理学籍档案的归档手续,如有需要,可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学籍信息变动。

学生学籍变动应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学院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转专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学院规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

转专业需经原专业学院和目标专业学院同意,方可生效。

2.休学: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休学一段时间时,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

3.退学:学生因不符合学院学业要求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学院处分后,学院可以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

4.复学:学生经过休学后,需要重新开始学业时,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籍方可恢复。

5.其他学籍变动:如转院、转学等情况,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手续。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身心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学籍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对每位本科生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同时约束学生的行为。

(三)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原则。

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既重视学术成绩,又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学籍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籍管理机构学籍管理机构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的承办机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机构下设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是学籍管理机构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数据化、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管理。

(二)学生选课、考试成绩、学分绩点等学业进展的管理。

(三)学生奖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情况的管理。

(四)学生违纪处分、学业警示等学生行为管理。

(五)学生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等毕业管理。

第八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或删除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学籍管理程序第十条录取程序大学本科生的录取程序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规定进行,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方可被录取。

第十一条注册程序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注册的,需提前向学校申请。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学生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学工作部批准,学校在规定期限内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1.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研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2.应征参加**军(含**)(简称参军入伍)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3.学校认为应当保留入学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工作。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在校正常研究、生活;5.艺术类等专业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本科学生在4-6年内、专科学生在3-5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可以毕业,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

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大学为了规范本科学生的行为和管理学生学籍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对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业管理、奖惩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学生入学1. 入学资格: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学生需具备相应的学历、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条件方可申请入学。

2. 入学程序:学生通过参加高考或其他招生考试,并按照学校规定的录取程序进行录取。

3. 入学通知书:学校向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凭通知书完成学籍注册。

二、学籍注册1. 学籍材料准备:学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注册程序: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学籍注册,完成相关表格填写、照片提交等程序。

3. 学籍注册审核:学校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学籍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确保学生资格符合要求。

三、学籍变动1. 学籍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学院和转入专业同意后方可办理。

2. 学籍休学: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时,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学。

3. 学籍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可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

4. 学籍退学:学生出现违规行为或严重违纪,学校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暂停学籍、退学等。

四、学业管理1. 选课规定: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和选课方式进行选课,选修满足学校学业要求的课程。

2. 学分要求: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修满相应的学分才能毕业。

3. 学术表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以便对学生的学业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4. 学业辅导: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学业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提高学习能力。

五、奖惩措施1. 学业奖励:学校对学生在学业上的突出表现进行奖励,如提供奖学金、表彰等。

2. 学业警示:对学业成绩不合格或学业进展缓慢的学生进行警示,并提供相应的辅导帮助。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本科学生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优化,并确保学生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而成。

第二条本规定全面覆盖并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所有在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校实施学籍管理策略的根本依据。

第三条在进行学生学籍管理时,核心目标在于强化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充分发挥学籍管理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管理学籍工作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序的基本原则,确保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五条学校特此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该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及监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主体第六条学校作为学籍管理的主体,对学生学籍负有主要的管理与监督责任。

第七条学生则作为学籍权益的主体,依法享有接受教育和相关服务的权利,并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学生需通过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学校自主组织的本科招生考试,并达到学校既定的招生标准后,方可获得录取资格。

第十条学生在被正式录取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及程序完成入学注册手续,以确保学籍的正式建立。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一条学生需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参与学习与考试,确保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以此作为毕业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学生应依据学校设定的学制,完成指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学校的学术评定流程,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认可。

第五章成绩与评定第十三条学生的学业成绩需依据学校既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记录在学籍管理系统中,以供后续查阅。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成绩查询与反馈机制,确保学生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到自己的学业成绩信息。

第六章奖惩与荣誉第十五条对于在学业、科技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奖励与表彰,以资鼓励。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一条凡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新生所在院(系)、部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

超过2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复查。

患有疾病者,经学校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于通知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1周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符合入学条件),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并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须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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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年7月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五条本科学制4年,最高修业年限6年(建筑学专业学制5年,最高修业年限7年);专科(高职)学制3年,最高修业年限4年。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校允许学生提前1年或延期1-2年毕业,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最高修业年限。

应征入伍的学生修业年限在原年限基础上增加入伍年限。

三、课程修读第七条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的学分数必须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且各类性质的课程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八条选课: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方可选课。

专业选修课程:学生在学院指导下进行选课,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继续修读后续的课程。

任意选修课程: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根据教务处的安排通过校园网自愿报名选课。

学校开设的全校任意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和能力选修,但所修任选课课程类型必须符合《宁夏大学本科生全校任意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课程类型学分要求,并且达到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要求,否则不能毕业。

同一门任选课学生只能选修一次,重复选修课程学分不予承认。

第九条免修:学生事先通过各种途径学过的课程,可在该门课开课前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三周内向所在开课单位提出免修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由各开课单位在期末统一组织免修课考试。

免修课考试可随高年级该门课期末考试同时进行,也可单独命题考试。

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因残疾或严重疾病不能参加体育运动、军事训练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体育运动课与军事训练课。

第十条免听: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已学的专业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或重修课程在时间上与其他教学环节有冲突的学生,可在该门课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向开课单位提出免听该门专业课的书面申请。

经开课单位批准免听某门课者,仍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课、生产劳动、军训、科研训练(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教学实习、教育实习)不得免修、免听。

因身体残疾需免修体育运动课、军事训练课者除外。

第十二条补考与重修:学生因故未取得所修课程学分,学校于下一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无故不参加考试者除外),补考不及格或未参加补考者,必修课须重修,选修课应重修或重选。

学生补考和重修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在教务处网上报名,列入补考或重修名单。

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网报名补考或重修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机会,不准参加补考或重修考试。

符合补考条件或取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应根据开课单位的教学安排,及时参加补考、重修和重修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具体要求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根据分流培养的原则,鼓励学生辅修第二专业。

辅修第二专业达到相应要求者,发给辅修二专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要求者,可以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四、学分与学分绩点第十四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且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类型课程学分数要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方可毕业。

学院应帮助学生及时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和各种类别课程应修学分数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是评定一个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是学生能否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主要依据,也是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免推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其计算方法为: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Σ应修课程学分五、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只有参加课程的考核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无故不参加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所修课程如果属于必修课,则该门课程应重修。

学生考核成绩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十等)制记分,由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70%)和平时测验成绩(一般占30—40%)等综合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十等)制记分。

百分制考核、五级分(十等)制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百分制成绩五级分(十等)成绩课程绩点90~100 A 4.085~89 A- 3.782~84 B+ 3.378~81 B 3.075~77 B- 2.772~74 C+ 2.368~71 C 2.064~67 C- 1.560~63 D 1.0<60 F 0第十九条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实践性环节(课程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十等)制记载;缓考成绩如实记载;补考成绩如实记载,但最高只能记为C,绩点为2.0;重修成绩按下列办法记载:考试及格申请重修,成绩如实记载,成绩录入取最高成绩,学分绩点按第十八条计算;补考不及格参加重修,成绩如实记载,但最高只能记为C,绩点为2.0。

第二十一条期末考试时,学生一般不得请假。

因病住院或经学校派出参加会议、比赛以及因某种原因学院认为确需缓考者,可申请缓考。

其他原因未参加考试者,一律不准缓考。

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出具相关证明并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申请由任课教师、主管教学的开课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缓考学生可参加下届学生的相应考试或随补考、重修课考试。

缓考学生参加考试须在每学期第三周到教务处考试中心办理考试手续。

第二十二条凡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核中严重违反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对作弊行为的认定,参见《宁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不能补考,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但成绩最高只能记载为D,绩点为1.0。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以后需参加重修。

六、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学生需要,学校允许在校本科学生根据自己的志愿转专业学习。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学校特别批准的,可转入低一年级。

学生转学、转专业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确有专长,转入其他院校或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二)高考成绩必须与拟转入专业的要求接近;(三)因患病或意外事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本校或外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可,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生转学、转专业,本科生在二年级以前办理,专科(高职)生在一年级(满一学期后)办理。

2009级学生转专业按《宁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一)校内转专业:按照《宁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中规定程序办理。

(二)区内转学:我校学生要求转入区内其他院校的,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拟转入院校推荐。

拟转入院校同意并报区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区内其他院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必须由转出院校发函与我校联系,并将有关材料[转学申请(确认)表、当年招生录取底册复印件、所学课程成绩单、转出院校鉴定、体检表]交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跨省区转学:我校学生要求转入区外院校的,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由我校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

经拟转入学校及其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我校和自治区教育厅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外省区院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必须由转出院校发函,并附有关材料[转学申请(确认)表、当年招生录取底册复印件、所学课程成绩单、转出院校鉴定、体检表]与我校学生处联系,经我校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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