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侵权法的惩罚性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与适用原则探讨

惩 罚 性 赔 偿 法律 适 用
源于英 美法系的惩罚性赔 偿制度一 直是法学界 争执不断 的一个命题 。目前我国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合同法》 《 、最 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 房买卖合 同纠 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 事诉讼 法) 干问题的意见》 若 等法规 中对惩罚性赔偿 有明确规 定 。同时 , 国的《 我 侵权 责任 法( 草案 )对惩罚性赔偿也作 出了 》 肯定性规定 。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面对惩罚性赔偿 机制的作用体 系 , 作为立法者 , 我们必须有所抉择 , 而在具体适 用惩罚性赔偿时 , 须遵循一些必要 的原 则 , 必 才能有效 发挥惩 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功效 。
特点。
第一 , 从赔 偿基础来看 , 惩罚性 赔偿 以补偿 性赔偿 的存 在 为前提 。美国法院一般都认为 ,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 , 首先要请 求补偿性 的赔偿 ,只有在补偿性赔偿请求能够成立的情况下 , 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 第二 , 目的和功能来看 , 从 惩罚性 赔偿是 由赔偿和惩 罚所
【 要 】惩 罚 性 赔偿 是 不 同于 补偿 性 赔 偿 的 一 种 带有 惩 罚 摘
性 质 的 赔偿 方 式和 机 制 , 从 目前 我 国 司法 实践 中的 惩 罚 性 赔 但
惩罚性赔偿是在实际损害不能准确确定 、 通过补偿性赔偿难以 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才适用的。
第五 , 从惩 罚性 赔偿的判 定程序来 看 , 罚性赔偿 不能由 惩 当事人 自由约定 ,也不是在诉讼 中由原告请求并予 以使 用的 , 是否适用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在英美法国家均 由陪审 团决定 。 也就是说 , 惩罚性赔偿较补偿性赔偿 , 其适用更为严格 。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侵权行为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一定的补偿,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带来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如果对侵权行为仅仅通过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很难起到威慑的效果,侵权者可能会得到便宜,反而鼓励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而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对侵权者进行一定的经济惩罚,增加其违法成本,从而达到遏制侵权行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可以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合理补偿。
在实际侵权案件中,仅仅通过计算侵权产生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往往不能真正反映知识产权的价值。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创新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其价值往往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通过采取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可以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更加全面和合理的补偿,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得到应有的利益。
惩罚性赔偿还可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在现实中,一些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由于侵权者对知识产权法律的不了解或者对违法成本的低估。
通过采取惩罚性赔偿的措施,可以提高侵权者对侵权行为的风险意识,增加其违法成本,从而促使其遵守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尊重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我们也要看到,惩罚性赔偿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现实中很难准确计算出被侵权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额度时常常存在争议。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有些人可能会恶意诉讼,企图通过追加惩罚性赔偿金的方式来获取不当利益。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既可以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可以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合理补偿,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以进一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浅谈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中的适用

近 几 年 随着侵 权 行 为案件 大 量曝 光 ,惩 罚性 赔偿 的适 用 问题 也 再 次 引起 热 议 。顾 名 思 义 ,惩 罚 性 赔 偿 是 损 害
性赔 偿 适用 于私 法领 域 ,是针 对 自然 人 、法人 之 间的侵 权 上 。诚然 惩 罚性赔 偿在 干 预 目的上 包含 有 社会 公共 利 益 的 考 量 ,是 国家 层面 对侵 权 行为 人 的一种 惩 罚 ,但这 并 不能
否认 其主 要适 用 目的是对 被侵 权人 提供 可 预见 救济 ,在这
理论纵横 -
身 、财产 损 害 时,却 出于 该侵 权 行为 能够 带 来超 过一 般侵 权 归责结 果 的利 益 ,而放 弃 了制 止或 者挽 救 的义 务 ,乐 于 见到 侵权 结果 的产 生 。 除此 之外 ,对 于重 大过 失 行为 造成 侵 权后 果 时也 不 妨
明知 ” 的范畴 。 目前 国 内不少 学者 已然认 为 惩罚 性 只 需 要认 定被 侵权 人 实 际所 受损 失 即可 , 因此 从真 正遏 制 纳 入 “
一
是 有益 的、理 论结 合 实际 的探 讨 。特别 是 在现 代经 济 交往 和 个体 往 来 中 ,惩 罚性 赔偿 更 具有 保护 个 体权 益 、赔偿 经
济 损 失 、预 见可 能造 成 的侵害 的积 极意 义 。 其 次 , 即 是 回 归 到 惩 罚 性 赔 偿 属 公法 和 私 法 的 分 歧
赔偿 往往 采 用 了严格 责任 的 归责 原则 , 即不管 侵权 行 为人 面 。但 事 实上 ,惩 罚性 赔偿 的主要 目的在 于救 济被 侵权 人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专利是指由国家授予的专有权利,允许发明者或拥有者对其发明或创新进行独占性使用和营利。
专利是促进创新和技术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发明者的权益和激励创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侵权行为频发,对专利权的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专利侵权行为中,赔偿问题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专利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进行研究,探讨其在专利侵权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和实施机制。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作用惩罚性赔偿是指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对侵权行为进行震慑和警示,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也可以弥补被侵权者的损失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在专利侵权行为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1. 震慑侵权行为。
专利权利益受到侵害是一种非法行为,需要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惩罚。
惩罚性赔偿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强力的打击和惩罚,有效地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2. 维护公平竞争。
专利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激励创新、保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而专利侵权行为对竞争秩序造成破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基础。
惩罚性赔偿的设立可以弥补被侵权者的损失,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正当者的合法权益。
3. 促进技术进步。
专利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而专利侵权行为会对技术创新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惩罚性赔偿可以使侵权者为其侵权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同时也为创新者提供更多的保护和动力,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机制1. 立法环节在立法方面,惩罚性赔偿的设立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指导,包括专利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前我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关于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可以考虑侵权者的过错程度、侵权者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为法院裁量赔偿金额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和侵权性质等进行了规定。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中,除了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之外,对侵权行为者产生额外的制裁性赔偿。
其目的在于惩罚侵权行为者,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者的一种威慑和警示。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是依托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进行限制和制约的重要手段。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
是依法原则。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之上,而非主观的想当然。
是适用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宜进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只有在侵权行为严重到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时,才适合进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是量刑的合理性。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必须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后果,量刑应当合理,既能对侵权行为者进行惩罚和警示,又不至于过重。
是公正性和公平性。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必须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公平性,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对于侵权行为者的惩处是公正和公平的。
在现实生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案例数不胜数。
最为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著名的《斐迪南德诉新闻集团案》。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斐迪南德是一名英国足球运动员,因为卷入了一起丑闻事件,导致自己的声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斐迪南德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了新闻集团,最终获得了300万英镑的赔偿,其中包括75万英镑的惩罚性赔偿。
这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并展现了其对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和惩罚侵权行为者的作用。
以上两起案例都充分展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并阐明了其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这些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对于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和认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我们今后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有诸多优点和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法院或相关法律机构可以根据侵权程度和情节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一种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惩罚侵权行为人,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建设。
在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发生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当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了损害结果的行为。
在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侵权行为人的故意和恶意在一些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恶意,但是存在明显的过失和违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能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合理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失。
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样适用。
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和行为的违法性质,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对于一些严重的交通事故,如果司机的驾驶行为存在明显过失,并且导致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法院可以适当加大赔偿金额,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三、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在一些侵权行为中,除了对受害人造成直接的损失之外,还可能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和影响。
一些环境污染事件、产品质量事故等,可能导致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负面后果。
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法院应当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和影响程度,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借助赔偿金额的提高,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的赔偿行为和公开道歉等措施,对社会进行善后处理,恢复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四、侵权行为人的经济实力和能力在一些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可能存在经济实力较弱或者不能够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到侵权行为人的经济实力和能力。
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量刑和赔偿规定,以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也要考虑到侵权行为人的实际能力,避免对其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起到惩罚侵权行为的制度措施,旨在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发展和保护。
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侵权案件中,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判决侵权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
与一般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更加严厉,能够起到威慑和打击侵权行为的作用。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惩处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侵犯往往给权利人带来的是无法估计的损失,一般的赔偿无法完全弥补这种损失。
而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可以通过加大赔偿金额,使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承担更大的经济风险,从而达到惩罚侵权行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可以促进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创新的重要保障,只有在知识产权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创新才能得到充分的激励和回报。
而惩罚性赔偿能够提高侵权成本,减少侵权行为,同时也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价值,激发了创新的积极性。
惩罚性赔偿可以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信心。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为维权成本较高,往往选择不维权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
而有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更加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顺利进行。
惩罚性赔偿可以推动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投入。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相应的经费和人力投入,对于企业来说,这可能需要一定的成本。
而有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增大了侵权成本,企业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护能力。
我们也要看到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判决标准不明确、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等。
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官和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措施,通过加大赔偿力度,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发展,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侵权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经济分析
侵权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经济分析[摘要]随着社会现状的不断变迁,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发展起来。
理论上,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行为人道德可责性的要求,是经济学上“等价交换”应有之义,对受害者的补偿更加完善。
功能上,惩罚性赔偿具有促进潜在侵权人预防损失、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激励受害者维权的作用。
结合实际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关键词]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法经济学方法一、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来源于英美法系,早期大陆法系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原因是大陆法系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经典理论认为民法在于补偿,而刑法在于惩罚。
然而,以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补偿和惩罚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分水岭。
同时,我国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说明我国民法上的补偿并不只是局限于对财产的恢复,但是精神赔偿的确定有其先天的模糊性,无法达到民法“同质补偿”的目标。
(一)惩罚性赔偿是其道德可责性的要求法律是调整是人的行为的规范,要求的是主客观相统一,这意味着法律同样关注人的主观状态。
侵犯他人的恶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p前文所述,民法所提倡的是对受害者损害的“同质补偿”,所谓同质补偿即以弥补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为目的、以补偿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为原则,这种弥补是存在不足的。
经济学中,评价人的需要的满足主要依靠的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理论,经济学上假设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主体,能够理性的追求自己需求的最合理满足,反映在数学模型上,就是一条凸向原点的双曲线,称为无差异曲线,即在这条曲线上的任意一点所代表两件商品的替代比率对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来说是无差异的。
现假设,满足甲个体需求的两项指数分别为X轴所代表健康以及Y轴所代表的财富,在效用曲线U1上任取一点,假设这点所代表的健康指数为80,财富指数为60,满足其个人的效用最大化的要求。
如果甲遭遇到外在力量的侵害,其健康指数有80降低至20,当财富维持在60的时候,甲的效用曲线就会向原点移动,由高效用U1转变为低效用U0。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目录一、引言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五、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缺点七、案例分析八、结论一、引言侵权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很多国家对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并分析其优缺点。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法院可以判决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和威慑的目的。
与普通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具有更高的赔偿金额,以及更强的惩罚性质。
该制度主要用于严重侵权行为,如恶意故意侵权、违法经营等。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主要有以下条件:1.侵权行为属于故意或恶意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故意或恶意侵权行为,而不适用于过失侵权行为。
2.损害后果严重:损害后果严重是惩罚性赔偿的基本要求之一。
只有在损害后果对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或精神上的损失,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3.违法程度较高: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违法程度较高的侵权行为。
只有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或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才能适用该制度。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其维护对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广泛应用,以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威慑作用。
2.商业竞争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业竞争中的适用主要包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诋毁、商业间谍等行为。
通过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3.产品责任领域: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探讨下
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探讨(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三、对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假设干疑问的回应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产品侵权责任规那么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其目的在于,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其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因此,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其莽撞地无视他人的权利而实施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而做出。
[1]例如,在三鹿奶粉、大头娃娃等大规模恶意产品侵权案件中,产品生产者就具有这样的邪恶动机和恶劣行为,对他们进展惩罚性赔偿金制裁,就是为了惩罚他们的邪恶动机和恶劣行为,并且阻遏与其相似者将来实施类似行为,保护人民的平安和XX。
应当看到的是,在罗马法中就有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如“如果某人已提起暴力抢夺财物之诉,他不能也提起盗窃之诉。
但如果他选择并提起了双倍罚金之诉,只要(他的诉求总额)不超过四倍,他也可以提起以暴力抢夺财物之诉〞[2]。
在我国古代,也有“加责〞、“倍备〞、“倍追〞等惩罚性赔偿制度[3],其中倍备制出现在?唐律?和?宋刑统?中,“盗者,倍备〞,“谓盗者以其贪利既重,故令倍备〞。
可见,各国古代并不一概反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有些人对规定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提出一些疑问,疑心这样的制度终究会不会影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害功能,出现类似于?消法?第49条规定之后出现的问题。
对于这些疑问,我们作出以下回应。
(一)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会不会出现新的“王海现象〞?有人担忧,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金,会不会像?消法?第49条规定产品欺诈、效劳欺诈双倍赔偿制度实施之后,出现王海那样知假买假甚至成立打假公司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现象?我的看法是,首先,并不能认为知假买假双倍索赔就是XX行为,就是追求非法的不当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侵权法的惩罚性功能 【摘要】当前,学术界对侵权法惩罚性功能存在争议,学者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是否应该设立此制度、此制度是否与侵权法传统理论相违背。笔者认为,想要回答这些理论问题,应该探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质,从该制度的上位概念即侵权法功能的角度寻找突破口。 【关键词】侵权法;惩罚性;功能 一部法律功能的转换与变化显示着整个社会发展变迁的要求,是立法精神与同时代哲学思潮的演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思想的更替、社会价值观的嬗变等因素的紧密契合,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意义。侵权法的惩罚性功能的变化反映了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认清侵权法的惩罚性功能,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侵权责任法调整对象、适用范围、责任认定、赔偿方式、调整手段等具体领域的理解,明晰该法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学术界侵权法惩罚性功能的观点 当前我国学术界侵权法惩罚性功能存在三种观点:(1)单一说。此种观点认为,侵权法的功能主要在于对受害人的赔偿。如果认为侵权法具有制裁的功能,实际上混淆了私法与公法、民法与刑法之间的界限,将本来属于公法或刑法领域的惩罚功能和手段不恰当地规定到作为私法和民法专门法的侵权法领域。因此,依照侵权法的性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加害人对受害人做充分、合理的 补偿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2)双重功能说。此种观点认为,填补损害系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机能,但损害的预防胜于损害补偿。侵权法规定对何种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予负责,借着确定行为人应遵行的规范及损害赔偿的制裁而吓阻侵害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预防功能。(3)多重功能说。此种观点认为,侵权法具有多重功能,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教育与惩戒及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三方面的功能,既侵权法具有补偿、惩罚和预防三方面的功能。也有人认为应该具有补偿功能、保护权利和创造权利的功能、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制裁和教育的功能以及预防和遏止功能五个方面。国际上,英美法系将惩罚功能作为侵权法的重要功能,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则认为,惩罚功能的目的是惩罚而不是补偿,它混淆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损害了法律的和谐性。受大陆法系理论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学者并不赞同侵权法具有惩罚功能。笔者认为,侵权法的功能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不能固守传统。应该在尊重侵权法功能的法哲学基础上,结合社会基础的变化、法律理念的变化等,将侵权法的功能作为一个动态体系来考量。 二、惩罚功能的法哲学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个范畴。分配正义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矫正正义便开始发挥作用,因为这种情况下,要求对过失作出 赔偿或剥夺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就成为必然的了。这种划分从法律价值的角度上对侵权法的性质进行了阐述,对违反分配正义行为的“矫正”揭示了侵权行为在哲学意义上的本质,可以认为是侵权法的法哲学基础。 侵权法的补偿功能旨在使被害人的损害得到实质、完全迅速地填补,恢复到损害未发生的状态,从而实现侵权法的价值基础——矫正正义。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存在经济理论的缺陷,并不能很好地实现侵权法的价值基础,需要用其他辅助的方式实现矫正正义。汉德公式正是衡量预期负效用和预期成本并确定责任的一种办法。汉德公式可表述为:假设事故损失的概率为p,损害为l,预期事故成本则为pl,假设个人的预防成本为b,那么责任便取决于是否b<pl。即预防事故的成本小于事故发生的预期成本,被告可以用较小的成本避免较大的事故损失,是有效率的。如果被告没有这么做,那么他就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过错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可是当b>pl会怎样呢?可以用福特汽车伤人案说明这一点。1978年8月,三名妇女驾驶一辆福特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一辆货车追尾,福特汽车爆炸起火,造成车上三名妇女死亡,经查明福特汽车爆炸的原因是油箱安装在尾部保险杆的地方,并且被锋利的金属物所包围,极易破裂和爆炸。如果每辆福特车多花11美元的成本就可移走油箱,或者用橡胶缓冲垫把它包围起来,危险几乎可以排除。然而福特公司却没有这么做, 公司的考虑是:经过计算,预期事故成本为4953万美元,而预防事故成本却是13750万美元。即当b>pl时,公司不惜冒着侵害他人利益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风险来实现自己效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对于矫正正义的实现就显得没有意义了。如何解决此问题?在经济学上就是要加大法律责任这个筹码的重量,在pl之外再加上m,从而达到b<pl+m。m反映在侵权法理论上指的就是惩罚功能。可见,侵权法的惩罚功能是辅助补偿功能更好的实现矫正正义的,符合侵权法功能的法哲学基础。 三、惩罚功能与社会基础的变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的内容、性质及其变更最终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侵权法的功能归根结底是由具体的社会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对侵权法的要求。具体的社会条件变化了,侵权法的应然功能也就会随之变化,而其实际发挥的作用,也即实然功能也会发生变化。所以侵权法的功能变迁乃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固守传统的功能一元论的观点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 传统侵权法体系是经由17、18世纪的发展,在19世纪社会经济生活的经济基础上建立的。这一时期的经济生活相对简单,而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平等性与互换性。而且,主体之间存在着并不显著的在经济实力的差别或优势,因为主体不断地互换其地位而被抵消。在平等性上的不足,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因此,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完全可以实现矫正正义的要求。20世纪是一个极度动 荡、各种严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极不稳定的世纪。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而与此同时,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劳动者与企业主的对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等问题接踵而来。至20世纪30年代,西方社会逐渐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最终形成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而随着高度危险源的增多,诸如企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损等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层出不穷。这一切都导致平等性与互换性逐渐丧失。动荡的社会生活必将对整个社会规范系统提出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对侵权法而言,诸如企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损等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都是其无法回避的难题。而克隆技术、基因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端技术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对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提出了挑战,而这也必然会反映到法律的运作上。这一切反映在侵权法的功能上则表现为惩罚功能的日渐突出。 四、惩罚功能与法律理念的变迁 (1)形式正义法律观向实质正义法律观的转变。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统一的市场、统一的规则,主体的抽象导致社会生活简单化,加之概念法学的发达,这些都会导向法律调整的一元化。具体到侵权法领域,补偿功能被视为金科玉律。然而社会在不断变化中,如前所述,现代社会是个动荡不安、矛盾空前激化的社会,由此也决定了这是个思想活跃的多元化的时代。多元化时代的到来,使得任 何具有终极性指向的价值判断都面临冲击和考验。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的分化,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平等性与互换性逐渐丧失,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与对立,抽象的人格终于被具体的人格所取代。而社会的价值共识日益瓦解,人们的价值观念也渐趋分化。概念法学的统治地位丧失,许多学者逐渐认识到建立在绝对理性之上的逻辑万能论的弊端,并对其大加鞭挞,而以批判概念法学而兴起的自由法学运动更是极大地推动了现代法学的发展,世纪之交涌现了一大批法学流派,出现了各法学流派争鸣的局面。而此时法律的理念开始导向实质正义的实现,侵权法的惩罚功能正是对实质正义的维护。然而,补偿功能在许多情况下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也不能完全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惩罚功能作为弥补一般损害的缺陷、实现实质正义的方式、方法、无疑是十分有效的。(2)实用主义法律观的兴起实用主义法律观认为,随时代应运而生的法律制度,本身就具有不可争议的合理性。与偏重法律概念化、抽象化、体系化的理想主义法律观不同,实用主义法律观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用的社会控制工具对待,只要法律制度能够较好地达成一定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即使其理论和逻辑上并不完美,也具有存在的价值。法学研究和制度建构不可以仅从原理和理念出发,首先应了解社会的现实、需求,揭示社会和法律运行的真实状况和客观需求,发现问题,探讨分析制度建构的一切必须条件和成本收益。“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可感知的时代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 当前,法律多元的解释框架得到了许多法学家的认同,这种认识框架强调,在非西方国家的法治与社会发展中,除了认识到国家权力与法律的作用外,更需要尊重经济和市场规律,同时需要提高其文化自觉和对社会基础的维护。而法学家则应该放弃对形式主义、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家共同体利益的片面追求,以现实主义的态度面对社会的客观事实,客观评价法律规则与制度的实际作用和效果,准确把握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实际状况,这就需要对法的实际运行进行自下而上的经验性研究,需要对法律制度建构及发展战略提出符合实际的提案,并进而在社会转型、制度建构和社会治理方面做出积极应对。 在中国,尽管面对着法律意识形态和普适主义的强大抵制,但实用主义的立场和方法仍以本土化、实证研究等理念和方法显示出其力量,并直接与法律移植和制度建构、法律改革等现实议题紧密相关。不容否认,目前中国内地的法学家也进行了许多有价值的自下而上的实证研究,大量涉及法制本土化问题的研究成果已经问世;非正式制度、调解乃至私力救济的意义逐步被法律界所承认,民间法也成为热门话题。学者倡导的实用主义和实证研究方法不仅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