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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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是指高等学校内部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体系,包括会计核算、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财务报告等方面的制度。

具体来说,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应该包括以下方面:一、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财务管理的基础。

为了保证准确记录学校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高等学校应该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应该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清查等内容。

要求显著标明会计期间,任何单证不得涂改、重用及追加,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必须实现科学、合理、准确、及时的编制和披露。

二、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保护学校财务纪律和用人单位的利益,防止财务管理漏洞和失误。

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财务管理程序、人事机构和资金的监管、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财务管理不善、违反规定的人员,应该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规范资金预算、执行、控制、监督的全过程。

高等学校应该建立起预算编制、报批、执行、实施、监督和审计等相关程序。

应该要求健全的预算细则和财务监督程序,同时需确保预算计划与其他管理规定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加强资金统筹和监督,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合规。

四、财务报告制度高等学校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和规定编制财务报告,进一步公开校内的经济活动,保证事实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在财务报告核算过程中,应保证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及独立性,遵循基本会计原则。

在向内外部用户、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报告信息时,必须事先经过审计、核实过的财务报告,报告内容使用详细易懂的语言,需要满足用户不同的信息需求,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益。

综上所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是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必要和基础。

高校应该建立和健全以上四个方面的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格惩处。

高等学校后勤集团财务制度

高等学校后勤集团财务制度

高等学校后勤集团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后勤集团财务管理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等学校后勤集团财务制度适用于高等学校后勤集团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后勤集团财务制度内容包括高校后勤集团的财务核算、预算编制与执行、资金管理、审计与监督等方面。

同时,还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高等学校后勤集团财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科学和透明。

第五条高等学校后勤集团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后勤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确保财务安全和合规经营。

第七条高等学校后勤集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八条高等学校后勤集团的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九条高等学校后勤集团的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条高等学校后勤集团的财务核算应当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项目的核算。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后勤集团的财务核算应当按照会计原则和会计政策进行,确保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和合规。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后勤集团的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编制财务报表,并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后勤集团应当建立资产清产核资制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和核实,确保资产的安全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后勤集团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财务核算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后勤集团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执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制定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后勤集团的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依法操作、严格执行”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民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民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民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一、民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法律依据原则民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保证学校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合理性原则民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合理、完善,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能够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活动,并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透明度原则民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公开透明,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学校财务的公开与公众监督。

(四)风险管理原则民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重视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风险,确保学校财务安全和稳定。

(五)独立性原则民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不受其他利益影响,独立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学校财务利益。

二、民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内容(一)财务管理体制民办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包括财务管理权责分明、财务管理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财务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等。

(二)财务预算管理民办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包括年度预算编制、执行和考核、资金使用和监督等,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资金管理民办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募集、使用和监督、收支结余的处理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会计管理民办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政策、会计制度和报表编制、核算和审计等,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审计管理民办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审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审计程序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等,确保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六)财务监督民办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制度,包括监督程序和监督机构的设置、监督人员的选拔和责任等,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三、民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执行(一)强化制度执行民办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财务制度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推动各项制度切实得到落实。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解读一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解读一

20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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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管理
5、加强收入管理的四点要求 ➢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地组织收入(收费 许可制、依法纳税) ➢ 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合法 票据 ➢ 各项收入应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与管理 ➢ 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
20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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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出管理
20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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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出管理
4、支出的分类与修订内容(第24条)
原制度
事业支出 自筹基建支出
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新制度
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其他支出
20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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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出管理(事业支出)
(一)修订了事业支出的分类
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 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的要求,《制度》进行了简化处理,将事业支出分为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规定了各自的开支范围。
【解析】
(1)是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取得的
(2)依法取得的
(3)来源是多渠道和多形式
(4)是非偿还性资金
20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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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管理
3、变化比较 (1)与《规则》相比 • 考虑了高校特点 • 增加了依法组织收入和加强收费管理的要求 (2)与原《制度》相比 • 修改了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的口径 • 增加了对应上缴资金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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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管理
(3)上级补助收入
是指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
补助收入。 无变化
【解析】
高校的上级单位(主管 部门)用自身组织的收入 或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 (统筹)拨给高校的非财 政性资金,是上级单位用 于调剂附属单位资金收支 余缺的机动财力。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细则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细则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保护学校财产,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等学校全体行政职能部门和具有财务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加强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账务管理,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安全、有效。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应当与学校各项工作相协调,确保经费合理使用,加强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防止财务违规行为。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章和操作程序,确保财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学校财务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实行资金、人员、物资等财务资源的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积极倡导节约型办学,加强财务支出的审计和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学校财务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与银行、审计机构、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做好财务预算工作。

第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核、执行和管理制度,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三条学校应当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为预算执行提供依据。

第四条学校应当制定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办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预算编制信息系统,提高预算编制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搭建预算执行监控平台,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制定对策。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概述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概述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概述一、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基本内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是指为规范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活动,保障高等学校财务安全和良好运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规章和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预算管理制度是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核心内容。

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财政预算和绩效预算,明确收支预算、绩效目标、责任主体和管理程序,建立全过程控制和追溯机制,实行绩效管理和责任考核,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学配置。

(二)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管理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资产管理制度是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和盘点等管理工作,严格保护国家和学校的财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和损坏,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确保教学科研和学生服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财务管理制度是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财务监督、财务报告、财务审计等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经费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经费管理制度是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经费的编制、分配、使用和监督,加强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经费的科学配置和合理分配。

(五)财务监督制度财务监督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财务监督制度是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加强财务审计和事后监督,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财务制度的落实和执行,防止财务违规行为和经费浪费现象的发生。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_试行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日益重要。

为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国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独立学院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

二、会计核算原则1. 坚持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高等学校的经济业务活动。

2. 坚持合法性原则:会计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

3. 坚持一致性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4. 坚持可比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便于不同单位、不同时期之间的比较。

5. 坚持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应当予以充分估计。

6. 坚持重要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突出反映高等学校经济业务活动的重点。

三、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1. 会计科目设置: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并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核算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四、会计凭证及账簿管理1. 会计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业务进行凭证管理。

2. 会计账簿:按照会计科目设置账簿,实行复式记账。

五、财务报表编制及分析1. 财务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2. 财务分析:对财务报表进行综合分析,为高等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六、内部审计及监督检查1. 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高等学校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试行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高等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务安全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学校设立财务处,负责全校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1、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财务规划。

2、监督审核全校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3、审核、审批各单位的财务报销、付款等手续。

4、定期召开学校各单位的财务工作交流会议,及时沟通信息,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5、负责每年的年终财务报表编制,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三、财务管理制度1、收入管理(1)学校收入主要来源于学费、科研经费、捐赠资金等,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收入登记记录到相应的账户中。

(2)学校财务处将每月收入情况逐级上报至学校领导,并公示在学校网站上,做到财务透明。

(3)财务处应定期对学校收入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建议,为学校财务决策提供参考。

2、支出管理(1)学校支出主要用于工资福利、设备购置、科研支持等方面,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支出申请,并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支付。

(2)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支出,需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

(3)财务处应对各单位的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及时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

3、资产管理(1)学校的各类资产包括土地、建筑、设备等,各单位应建立清晰的资产台账,并定期盘点进行核对。

(2)财务处负责对学校资产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学校资产的转移、处置等程序需经过财务处的审批和确认手续。

4、财务制度监督学校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成员和财务专家组成,负责对学校财务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降级、开除等。

综上所述,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学校财务资金的安全稳健运行,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全体师生员工共同遵守财务制度,共同维护学校的财务安全和稳定发展。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科目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科目一、总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等学校日益重视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制度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是高校财务管理的基础。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科目是指高校财务管理中的各项科目,包括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管理、收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就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科目进行详细介绍。

二、资产管理科目1. 固定资产科目固定资产是指高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并为长期使用的办公设备、实验仪器、图书资料等物质资产。

高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评估和折旧核算。

固定资产科目包括设备科目、实验仪器科目、图书资料科目等。

2. 流动资产科目流动资产是指高校短期内可变现或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消耗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库存物资、其他应收款等。

高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流动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流动资产科目包括货币资金科目、应收账款科目、库存物资科目等。

三、负债管理科目1. 长期负债科目长期负债是指高校长期内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券、长期贷款等。

高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长期负债进行核算和管理。

长期负债科目包括债券科目、长期借款科目等。

2. 短期负债科目短期负债是指高校短期内应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短期借款等。

高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短期负债进行核算和管理。

短期负债科目包括应付账款科目、短期借款科目等。

四、成本管理科目1. 直接成本科目直接成本是指高校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成本,包括原材料费、直接人工费、生产制造费等。

高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成本进行核算和管理。

直接成本科目包括原材料费科目、直接人工费科目等。

2. 间接成本科目间接成本是指高校生产经营活动中与产品或服务相关但难以直接分配的成本,包括管理费、销售费等。

高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间接成本进行核算和管理。

间接成本科目包括管理费科目、销售费科目等。

五、收入管理科目1.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高校主营业务活动产生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科研项目收入等。

高校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高校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财务管理,统一财务制度,保障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监测。

第四条高校财务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高校应健全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建立财务数据共享平台,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高校应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第八条高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第九条高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高校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高校应根据经费预算编制计划,合理确定每年的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高校应制定预算编制方案,明确预算编制的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高校应加强经费预算执行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高校应及时调整经费预算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资金。

第十五条高校应建立经费预算执行考核制度,加强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财务管理信息化第十六条高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财务管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第十七条高校应加强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更新,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高校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间财务数据共享。

第十九条高校应建立财务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高校应加强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二十一条高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风险的监控和防范。

第二十二条高校应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明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高校应加强对内部控制的执行监督,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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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 2

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 3

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 4

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 5

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 6

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7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 8

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9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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