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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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书

合同编号: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书,以便共同遵守:

第1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说明: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1.2 产品的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说明: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只有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一般规定为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并应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作为检验交货质量的依据。)

第2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2.1 产品的数量:______。

2.2 计量方法:。

(说明: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2.3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3条产品的包装:

(说明: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双方商定。我方作为买方时,产品的包装费用应约定由卖方承担;如果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第4条价格及货款总额

4.1 价格:

(说明:应详细规定产品的单价及计量单位,一般为人民币)

4.2 货款总额:

第5条交货地点:

5.1 交货地点:

(说明:由双方约定,如果我方为买方,一般要求卖方送货到我方指定地点;如果我方为卖方,亦可改为买方自提。)

5.2 运输方式:

(说明:由双方约定,并应明确运输费用由谁承担。)

第6条交货期限:

(说明: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第7条验收方法

(说明:合同应明确规定:A、验收时间;B、验收手段;C、验收标准;

D、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E、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机关进行仲裁等。)

第8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8.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和数量不合规定,应在天(即第7条规定的验收时间)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份的货款。

8.2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8.3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8.4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该期限由双方商定)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说明:①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②如果卖方对其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则应适用质量保证期的规定,质量保证期即为提出异议的期限,合同中不再另订质量异议条款。)第9条货款的支付方式、办法及时间

9.1 货款的支付方式:

(说明:应明确以现金或以转帐方式支付。)

9.2 付款办法:

(说明:应约定①货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后付款;或②分期付款并约定每次付款的比例;或③其他方式)

9.3 付款时间:

第10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0.1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10.2 乙方所交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

%(或约定一个数额)的违约金。如果甲方同意接收的,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同意接收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10.3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10.4 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元(或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例如: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部份货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10.5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10.6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11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1.1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一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11.2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元(或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例如:每逾期一天,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注:此条款只有在第3条中约定了甲方应提供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情况下才存在,如果未作约定,则此条款取消。)

11.3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卖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元(或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注:此条款只有当我方为卖方且规定买方自提的情况下才存在,当我方为买方时则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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