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公安行政处罚案由有哪几类?

公安行政处罚案由有哪几类?一、公安行政处罚案由有哪几类?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
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
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二、相关知识(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
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
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
2020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知识:行政行为的常见分类

2020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知识:行政行为的常见分类【导读】转眼间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事业单位考试,按照历年公告发布时间来看,云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已经发布,但目前还未有事业单位考试的消息,希望大家利用好充足的时间认真备考;下面,云南中公教育和大家看一看行政行为的常见分类,为2020云南事业单位考试做充分准备。
一、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的主动性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
大量的行政行为属于这一类。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
没有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为。
区别这两种行政行为有两方面的法律意义。
对行政主体来说,这关系到其行政行为的效力。
在没有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作出依申请的行为便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直接关系到其权利的取得和义务的免除。
如果相对人的权利是通过行政主体的依职权行政行为取得的,那么其权利的取得时间可追溯到其符合取得该权利的条件之时,如果相对人的权利是通过行政主体的依申请行政行为取得的,那么其权利的取得时间以相对人提出申请时间而不是以其符合取得该权利的时间为准。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政主体主观意志参与的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存在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作出详细规定,故有时只规定一种行为原则,或规定一种行为的幅度。
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故称自由裁量行为,如行政主体在法定的罚款幅度之内决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区别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1. 羁束行政行为只发生违法与否的问题,不发生适当与否的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只发生是否合理问题(在裁量权限范围内),不发生是否合法的问题。
行政征收的具体种类

行政征收的具体种类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对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征收的行为。
行政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种特殊的征收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
行政征收的具体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 土地行政征收土地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而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行为。
土地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建设用地等。
土地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等。
2. 房屋行政征收房屋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改善城市环境而对房屋进行征收的行为。
房屋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老旧房屋、危房、违法建筑等。
房屋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房屋产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上的房屋等。
3. 设施设备行政征收设施设备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水平而对设施设备进行征收的行为。
设施设备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水电气热等公用设施设备、交通设施等。
设施设备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设施设备使用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公用设施设备、交通设施等。
4. 自然资源行政征收自然资源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而对自然资源进行征收的行为。
自然资源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
自然资源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使用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国家重点开发利用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等。
5. 其他行政征收除了以上几种具体种类外,行政征收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的征收行为,如对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等进行行政强制拆除和清理,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停产整治等。
总之,行政征收是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而实施的一种特殊的征收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
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法规、法律和政府规章等,这些法律文件 对行政指导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
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一般分为确定指导对象、制定指导方案、实施指导措施 和监督评估等环节,以确保指导工作的科学和有效。
行政指导的对象范围
行政指导的对象范围较广,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层级。
行政指导的种类和方式
行政指导的种类包括政策指导、技术指导、管理指导等,方式包括书面指导、 口头指导、实地指导等,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实际需求。
行政指导的效力和责任
行政指导具有一定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指导时要负 有一定的责任,确保指导的合法、公正和有效。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在特定行为上给予指导、建议和帮助,通 过引导和协调来达到促进行政活动合法、科学、有序进行的一种行为。
行政指导的定义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或相关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要 求和相应的指引。
行政导的目的和作用
行政指导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引导特定对象的行为,促使其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许可是什么行为

一、行政许可是什么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为的种类:
(一)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二)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三)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许可
(四)权力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申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首先,申请人提出申请,必须有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得含糊其辞,使行政机关难以判断。
其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有申请期限的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一般情况下,法律、法规对于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没有期限限制,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申请。
如申请人开办一个餐厅,进行企业登记,只要申请人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条件和要求,就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的申请。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原因,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不得逾期提出申请。
例如,需要对产品、物品和设备等进行检测、检验、检疫的,往往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送检;行政许可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人规定的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三、行政许可程序的申请方式有哪些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2、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人事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事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晋升、培训、工资福利、退休等事项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人事行政行为在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稳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人事行政行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下将从人事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内容、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人事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为我国人事行政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晋升、培训、工资福利、退休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公务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资格、招聘、培训、考核、职务晋升、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分别对法官、检察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晋升、培训、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的规定。
三、人事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1.录用:根据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选拔具备相应条件的公民担任国家公务员。
2.考核: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3.职务任免: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进行任免。
4.晋升: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进行晋升。
5.培训: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
6.工资福利:根据国家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确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7.退休:根据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退休。
四、人事行政行为的程序1.录用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等环节。
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行政滥用职权,泛指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或不正当使用权力的行为。
但是,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生活中的意思有着很大的差别。
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权限的范围内,但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权的裁量权。
行政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尽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
行政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包括:目的不良;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反复无常;违反均衡原则。
对行政滥用职权的法律控制应当审查是否在在滥用职权,应着眼于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的步骤;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方法;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的区别来控制,减少行政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一、滥用职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滥用职权,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使用,泛指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或不正当使用权力的行为。
但是,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生活中的意思有着很大的差别。
在行政法中,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权限的范围内,但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权的裁量权。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尽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
“未超出法定权限”是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的主要区别点之一。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其的权限,即属超越职权。
因此,行政机关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出现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
“违背或者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实质要件之一。
法律、法规的是立法者要通过该法律所要达到的结果;原则是处理各类行政事务问题的基本准则。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主、)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
“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
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准备性行为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使行政权的、但是没有影响到老百姓权利义务的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
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
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
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行政法课件:事实行政行为
的内容而实施的行为。如没收非法违禁物品后的 销毁违禁品的行为。 (二)阶段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一些阶 段行为,这些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 而存在,如行政处罚作出前的调查行为等。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为了实现这种部署和安排,行政主体还需要 再作出具体的行为。
三、行政规划的性质
行政规划的性质取决于“确定规划裁决”的性 质,而“确定规划裁决”性质取决于其所能够产 生的法律效果。在我国,由于目前尚无相应的法 律规范对行政规划的“规划确定裁决”进行规定, 因此,其能否产生“权利形成效果”也是不确定 的。在目前,行政规划只能被认定为行政事实行 为,也不能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为避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不必要的损失,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 的判断,而向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可以实施或不要 实施某种行为的忠告、建议等。 (四)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社会或者特定的行 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公布统计数据、道 路养护 。
第二节 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 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 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一种非强制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
(一)行政性 (二)多样性 (三)自愿性
三、行政指导的原则
(一)正当性原则 (二)自愿性原则 (三)必要性原则
在目前,行政指导不适用法律救济。
第三节 行政规划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而作 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某一范围之事务的部 署与安排。
行政不当行为的种类与证明
行政不当行为的种类与证明行政不当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能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结果,因此,了解行政不当行为的种类以及如何证明其存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不同类型的行政不当行为,并讨论如何有效地证明其存在。
一、行政不当行为的种类
1. 过失行政不当行为
过失行政不当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由于疏忽、疏漏或错误导致的不当行为。
这包括未能妥善履行职责、未能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服务、错误的决策等。
要证明过失行政不当行为,通常需要提供证据表明行政机关的错误或疏忽。
2. 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政府官员或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故意或不当地行使权力,侵犯了公民的权益。
这可能包括滥用执法权力、滥用行政裁量权或其他职权的滥用。
证明滥用职权通常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记录和证人证言。
3. 违法行政行为
违法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官员的行为违反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可能涉及到违反法律程序、违反行政规章或未能遵守法定程序。
要
证明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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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1、依职权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的行政行为。
大部分行政行为都是依职权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
2、依申请行政行为,也称被动行政行为或消极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明确二者不同的实施条件,有助于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判断。
对于依职权行为,只要法定事实发生,行政机关必须实施行政行为,不实施即为不作为违法。
对于依申请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只要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即应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即应给予办理,否则构成不作为违法。
二、作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
1、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
2、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通常表现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如拒绝颁发许可证、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确定行政机关是否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不作为行政行为一般被理解为违法行为。
三、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1、羁束行政行为是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行为。
2、裁量行政行为是指立法对具体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行为。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对于羁束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可以审查。
但是对于裁量行为,行政复议可以审查,而行政诉讼一般不予审查,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有权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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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1、授益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相对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2、负担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这种划分,司法考试一般不考。
五、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1、要式行政行为是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行政行为。
绝大多数行政行为是要式行为。
2、不要式行政行为是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行政行为。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要式行为在形式上具有羁束性要求,如果不具备相应的形式,就会因形式违法而被宣布无效。
而非要式行为在形式上是自由裁量的,原则上不发生因形式而违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