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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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校学通知[2005]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与本专科生,凡违法、违规、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坚持实行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一)在察看期,学生有进步表现,可按期终止;(二)有突出表现,经本人申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终止,但其察看期原则上不能少于6个月;(三)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毕业时未解除察看,按结业处理,不发给毕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限满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单位部门出具实际表现的证明材料,学校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一)对有关人员(如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二)屡次违纪受到处分不改的;(三)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四)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北京工商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慎重、适度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视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根据学生实际的表现情况,可提前(留校察看执行期不得少于六个月)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察看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的,视为自动解除。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具备毕业资格,按结业处理。

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其工作及现实表现证明或评议意见,经学校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学校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条处分的作出和程序(一)学生违纪事实证据的收集,处分的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相关部门、各院(系、部)具体办理,学生处负责督促、审查;同一违纪行为中涉及到两个以上院系的学生的,由学生处主持调查并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二)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关部门、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在征求学生处意见后,经院(系、部)务会议审批作出,处理决定在本院(系、部)公布,同时报学生处备案;(三)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部门、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建议,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细则(试行)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细则(试行)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南方科技大学学生违规违纪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南方科技大学独立培养和联合培养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较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应由各培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二)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管理细则;(四)涉外活动违纪;(五)违纪群体为首;(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培养单位查实、讨论、做出决定后报研究生院同意后备案;(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培养单位查实、讨论,做出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同意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决定;(三)培养单位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部门或社区派出所调查。

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当告知学生调查的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而后依据本管理细则做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后依据程序执行;(四)培养单位应及时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报研究生院备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需存入该生档案。

附表8-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

附表8-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条例(试行)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教育,对违反学校考试管理的违纪、舞弊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条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一)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二)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四)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五)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后不改;(六)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卷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七)有其他违纪行为。

第二条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严重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二)有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和考生;(三)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

二、考试作弊处罚第三条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一)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二)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三)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四)互对答案、传递答案;第四条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三)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四)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给他人传递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五)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第五条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二)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作弊;(三)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四)偷盗试卷;(七)有其他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

河北联合大学迁安学院学生违纪处理

河北联合大学迁安学院学生违纪处理

河北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规范学生的道德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完成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学生”是河北理工大学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后果严重程度和主观过错的轻重相适应。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以一年为期,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一)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后果发生者;(二)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者;(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三)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四)屡次违反纪律者;(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六)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第九条对受处分者的相应限制:(一)享受学生贷款者,学校有权通知金融机构终止对其贷款的发放,一年内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的,本人可以重新申请贷款;(二)取消当年(学年度)校院级各种评奖评优资格;第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处分程序,管理权限和处分材料第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事项由学生处主管(违反考试纪律的由教务处主管,研究生违纪的管理事项由研究生学院主管)。

第十二条违纪行为发生后一周内,当事人及时写出书面陈述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尽快查明违纪事实,依据有关规定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写在前面:当下教育更加推崇赏识教育,认为应该更多的鼓励学生,正面引导之。

而惩戒教育则成了很多人口诛笔伐的声讨批判对象,殊不知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只是,要合理的惩戒,或者说本着教育引导为出发的惩戒。

本条例是对学生惩戒教育的一种思考,所列内容肯定存在不当之处,或者思虑不足,仅供探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为了规范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学校的教育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坚持善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的目的。

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要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使其尽快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一)处分种类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二)处分程序及权限第五条:凡学生中出现违纪情况,有处分条例规定中所列行为,需要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先由该生所在班的班主任 (恶性事件可由政教处协助) 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整理出详实的书面材料,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年级组。

年级组在接到班主任的呈报材料后,应对呈报材料中所列的违纪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级组处理意见。

职业中专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及综治维稳工作总结汇报

职业中专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及综治维稳工作总结汇报

职业中专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校园优良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准则,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我校维护纪律、实施惩处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处分原则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处分种类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或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章处分细则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六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下列处理:(一)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含1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脏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第七条:对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慎重、适度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视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根据学生实际的表现情况,可提前(留校察看执行期不得少于六个月)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察看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的,视为自动解除。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具备毕业资格,按结业处理。

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其工作及现实表现证明或评议意见,经学校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学校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条处分的作出和程序(一)学生违纪事实证据的收集,处分的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相关部门、各院(系、部)具体办理,学生处负责督促、审查;同一违纪行为中涉及到两个以上院系的学生的,由学生处主持调查并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二)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关部门、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在征求学生处意见后,经院(系、部)务会议审批作出,处理决定在本院(系、部)公布,同时报学生处备案;(三)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部门、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建议,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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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

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第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半年后表现突出者,可申请解除处分;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延迟撤销处分或高一级处分。

初中学生一般不予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送工读学校。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一)因犯罪实行少管、劳教的初中学生,满16岁的可按规定手续予以开除,不满16岁的,学校按记大过处分对待。

(二)因故被收容审查,查实事实情节后,可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三)因故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事实,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故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虽作案价值不足百元,但多次作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经公安部门确认或学校治安部门确认系撬窃者,虽未得逞,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小偷小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分处。

第七条:对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或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①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②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③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①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同学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②策划勾结校外他人,在校内外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以记大过处分。

(三)参与者
①凡参加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若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②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条件和凶器者
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②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③在打架中,持械打人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一学期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4节或旷课半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510节或旷课一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1115节或旷课二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1620节或旷课三天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对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处分。

(一)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对违犯校纪、校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重干扰课堂纪律,或与任课教师吵闹,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经同意在校打牌、打闹等滋扰学习秩序者,视
其情节,经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到校,无故在校园点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到校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私拆、隐匿他人信件,或写恐吓信,或非法限制他人自由者,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藏他人学习用品(如书包、课本、练习本等),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同学进行堵截、威逼、搜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传看、手抄淫秽书画、黄色书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教学区内(教室、走廊等)打球、踢球者,在墙壁上乱写、乱画者,在黑板书画下流骂人语言或不文明不健康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校内酗酒、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外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辱骂老师者,用下流语言、动作伤害女同学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在校内骑车或自行车乱放,批评后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规、校纪、校规者,若能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认识态度好的学生,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设法隐瞒者;
(二)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第十三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报批范围和程序
(一)记过以下处分,由班主任报政教处,由政教处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政教处上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二)处分通知签发前,应通知被处分者,被处分者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政教处书面申诉,政教处应在七日内复审并作出决定。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应通知家长和教练。

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

处分撤销后,仍应在学籍卡和学生本人档案中注明:处分、处分时间和撤销处分时间。

第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若改正错误,可申请撤销处分。

本人应写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政教处讨论签注意见后,报请第十四条(一)所规定审批部门予以讨论决定。

注:本条例只适应曹杨第九中学学生,解释权属曹杨第九中学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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