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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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整体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提高工作质量和不良贷款清收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全体队员。

第二章组织及管理构架

第三条队伍组建。支行成立“##农村商业银行##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下称“清收队”),设队长一名,队员若干名。

第四条管理体系。清收队隶属于支行资产保全部门,属资产保全部下设临时机构,接受资产保全部管理。

第三章主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清收队主要工作职责:

(一)重点清收全行表外不良资产。包括已核销贷款,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三峡专项借款置换不良贷款和政府及发起人出资置换不良贷款;

(二)负责清收全行表内不良贷款中重点户、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

贷款;

(三)负责清收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

(四)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工作;

(五)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法律诉讼等维权工作;

(六)完成支行领导及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清收队队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清收队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二)负责对清收队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主要包括:按照支行总体要求,研究制订清收队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三)研究解决清收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清收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并在支行内推广;

(四)负责对清收队员日常工作安排、任务分解、目标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对清收队员的日常管理。包括政治思想、劳动纪律、行为规范、考勤管理等;

(六)负责定期向支行汇报清收工作开展情况;

(七)完成支行领导及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清收队全体员工工作职责:

(一)服从清收队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

(二)尽职履责、团结协作,努力完成表外不良资产清收任务;

(三)配合做好表内不良贷款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清降工作;

(四)配合做好资产维权工作;

(五)负责清收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包括清收队员自身此类贷款);

(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参与“六害”行为,自觉维护好单位利益,自觉维护好单位形象。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八条工作流程。清收队原则上按照“初拟不良贷款清收对象→建立清收对象台帐→确定清收组成员名单→制定清收方案及措施→与借款人、担保人反复协商谈判,制订清收计划→督促落实偿还计划→研究并修订清收措施→货币收回”等工作流程有序开展清收工作。

第九条初拟不良贷款清收对象。清收对象来源于四个渠道:(一)表外不良贷款。年初由各分理处按照不低于表外贷款余额10%比例向清收队提供清收对象清册。主要包括借款人姓

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欠贷本金及利息、联系电话、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基本情况等。

(二)表内不良贷款。对需要清收队出面清收的赖帐户、钉子户等贷款,由分理处提供清收对象及贷款情况、借款人和担保人相关信息,经支行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交清收队实施清收。

(三)大额不良贷款。支行领导及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清收队清收的大额不良贷款。

(四)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

第十条建立清收台帐。对分理处提交的清收对象,清收队必须规范化建立清收台账。主要包括:

(一)建立清收明细台账。以机构为单位,逐笔建立清收对象明细台账,主要包括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欠贷本金及利息、联系电话、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基本情况等。

(二)建立清收汇总台账。在明细台账的基础上,汇总建立全行清收总台账。

第十一条确定清收组成员名单。清收队下设三至五个清收小组,每个小组配备三至四名成员,并指定一名小组负责人。采取小组划分责任区域清收、临时指派成员组队清收、集中力量攻坚清收等办法开展清收工作。具体实施中由清收队队长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制订清收方案及措施。在具体实施不良贷款清收

工作前,清收队、各清收小组必须作好调查摸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研究制订清收方案及措施。

(一)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主要包括详细调查了解借款人贷款信息,借款人、担保人信息,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是否丧失胜诉权等。

(二)制订清收方案及措施。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本着“有利于降低风险、保障债权,有利于减少贷款本息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收回”的原则,分门别类、因人而异,灵活制订清收方案及措施。具体清收措施主要包括:

1、谈判清收。与借款人、担保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见面谈判,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或在合理期限内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2、发诉前告之书,限期归还贷款本息;

3、依法诉讼清收。对多次谈判无果,且具备诉讼条件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移交资产保全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清收;

4、风险代理清收。对大额不良贷款户采取其他清收方式无果的情况下,经支行审批同意后交律师事务所实行风险代理清收。

5、委托代理清收。将假名、冒名等涉及金融欺诈贷款在采用其他清收方式无果的情况下,经支行审批同意后,委托公安局

经侦代理清收。

6、其他方式清收。

第十三条协商谈判。谈判清收是清收队最常用的、最重要的清收方法,是谈判技巧、口才、心理、政策和法律等综合能力的较量。通过与借款人、担保人面对面讲政策、讲法律、讲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增强其信用意识,提高偿贷主动性,达到保障债权,收回贷款本息目的。谈判中主要工作事项。

(一)向借款人、担保人签发有效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交分理处纳入信贷档案妥善保管;

(二)与借款人、实际用款人签订有效的“债权确认书”并交分理处纳入信贷档案妥善保管;

(三)签订合理的“贷款偿还协议书”;

(四)送达“诉前告之书”。在多次谈判无果情况下,对适宜采取法律诉讼的,经资产保全部审查同意后送达“诉前告之书”;

(五)收回贷款本息;

(六)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督促落实偿还计划。对制订的偿还计划,清收队、各清收组必须在清收台账上注明,落实专人随时跟踪、关注,督促落实偿还计划。对不落实偿还计划的,要及时研究制订或调整清收措施,最大限度收回贷款本息,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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