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条文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第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 益无效的法律后果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 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 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保险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 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合同无效”。
2009年3月17日17时许,汪某在甲公司联系的施工工地进行 挖掘机作业时,因挖掘机侧翻而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后, 汪某之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选择
(一)关于保险费的返还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关于手续费的扣除
【案例】刘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存在问题
1、保险利益的举证责任 各地做法 2、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原则
1、各国立法例:a、利益原则 b、同意原则 c、利益、同意兼顾原则
2、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009年3月,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在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温某的介绍下,以公司签章、集体 记名方式为汪某、黄某等10人投保了2份团体人身保险, 交付保险费2400元。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温某告知投保 人,只需要十个人的名单,并由甲公司盖章就行。被告保 险公司于同年3月19日向甲公司签发了《团体人身保险保 险单》一份,保险期间为2009年3月12日零时起至2010年3 月11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 用若干问题
主要内容
一、保险法解释二制定的背景
二、保险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的若干具体问 题
保险法解释二起草的背景情况
立法和司法情况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 二、保险审判的地域性差异明显 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事由较为集中 四、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不够统
最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内容是什么?

最新保险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来源:店铺整理最新保险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现就⼈民法院适⽤2009年2⽉28⽇第⼗⼀届全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条保险法施⾏后成⽴的保险合同发⽣的纠纷,适⽤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施⾏前成⽴的保险合同发⽣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适⽤合同订⽴时的法律。
第⼆条对于保险法施⾏前成⽴的保险合同,适⽤当时的法律认定⽆效⽽适⽤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于保险法施⾏前⽽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为或事件,发⽣于保险法施⾏后的,适⽤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于保险法施⾏前,保险法施⾏后,保险⼈以投保⼈未履⾏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法施⾏前成⽴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2009年10⽉1⽇起计算:(⼀)保险法施⾏前,保险⼈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请求,保险法施⾏后,适⽤保险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的;(⼆)保险法施⾏前,保险⼈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后,按照保险法第⼗六条、第三⼗⼆条的规定⾏使解除权,适⽤保险法第⼗六条规定的三⼗⽇的;(三)保险法施⾏后,保险⼈按照保险法第⼗六条第⼆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保险法第⼗六条规定的⼆年的;(四)保险法施⾏前,保险⼈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保险法第四⼗九条规定的三⼗⽇的。
第六条保险法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例解析

案例总结与启示
案例总结
本案例主要涉及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 规定和适用。通过本案的解析,我们可以看 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 规范保险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启示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查 和风险评估,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合 理而引发纠纷。对于消费者而言,应认真阅 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 时,消费者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发 生纠纷时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 例解析
目录
•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概述 • 保险合同成立与效力案例解析 •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解析 •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案例解析 • 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案例解析
01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统一保险案件的裁判标 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
意义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解释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说明义了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和变更后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
03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解析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概述
案例背景
甲某为其母亲乙某投保了一份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乙某发生保 险事故,甲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 赔。
案例关键点
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是 否有效,甲某是否具有保险金请 求权。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解析
有关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解读是怎样的-

The speed of making money must exceed the speed at which parents get ol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有关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解读是怎样的?导读: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很快,而保险法实施的比较早,其中有些条款已经不适用当今市场,于是最高法陆续颁布了司法解释。
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掌握,可以帮助基层法院更好的处理保险纠纷案件。
那么,有关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解读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很快,而保险法实施的比较早,其中有些条款已经不适用当今市场,于是最高法陆续颁布了司法解释。
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掌握,可以帮助基层法院更好的处理保险纠纷案件。
那么,有关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解读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有关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解读是怎样的?1、《解释(二)》在制订过程中遵循的原则司法解释必须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而制定。
《解释(二)》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四个工作思路:(1)立足审判实践,服务市场需求。
(2)尊重立法原意,落实法律精神。
(3)立足行业现状,着眼未来发展。
(4)立足本国国情,适当借鉴域外经验。
2、《解释(二)》指导思想保险法司法解释与广大保险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也会对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
《解释(二)》制订中,我们坚持了四个指导思想:(1)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加强保护保险消费者。
(2)坚持诚信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3)坚持保险原理,尊重保险特性。
(4)遵守合同原理,把握保险合同的特点。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投保人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1、细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防止保险人随意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为防止保险人滥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和拒赔,《解释(二)》明确了告知义务的范围以及保险合同解除与拒赔的关系等问题。
2、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解释(二)》明确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提高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标准,督促保险人切实向投保人解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保险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交付投保单,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由保险人举证。
第二条【临时保险单的效力】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以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人取消临时保险单通知的除外。
临时保险单是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第三条【投保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的继承】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的继承人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合同法解释二_合同大全.doc

保险合同法解释二_合同大全篇一《法》司法解释(二)专家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专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刚刚发布,共计二十一条,6月8日,也就是明天开始正式实施。
司法解释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了明确,旨在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的问题。
本台记者孙莹在第一时间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以及保险法专家,对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
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保险纠纷案件28000多件,到2012年,达到76000多件,是2008年的27倍。
如果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算在内,2012年的受案数高达87万1200多件。
实践中,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些沉淀已久的问题。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我们希望通过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来推动保险立法方面的完善,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地发展。
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
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而且了方式和标准。
宋晓明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这种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投保人在投保说明书上的签章,并不当然地表明了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例解析
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01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
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提高司法效率
02
司法解释二对相关程序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简化诉
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增强司法公信力
03
通过规范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二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保险赔偿的案例解析
案例一
某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向 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 险人未购买不计免赔险为由拒绝
全额赔偿,是否合法?
案例二
某寿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向 受益人支付了保险金,但发现被 保险人实际死亡时间早于合同约 定的生效时间,是否应退还保险
金?
案例三
某医疗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治疗 结束后,以治疗费用超过保额为 由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是否
保险责任的案例解析
案例一
某汽车保险公司与车主签订了汽 车保险合同,车主在保险期间内 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
保险责任?
案例二
某寿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了人寿保 险合同,投保人在等待期内患病, 寿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三
某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是 否承担保险责任?
04
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案例解 析
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例解析
案例一
某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因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经审查,保险公 司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因此拒绝理赔。投保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 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推荐下载】保险法解释二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推荐下载】保险法解释二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其实如今保险行业的发展已经到了一定的程度的,有些保险类别可能在生活中的实际投保状况也遇到了一定的瓶颈,可是现在市场当中的一些理财和意外险还是非常的受人欢迎的,伴随着保险起到的社会只能与日俱增,我国对于保险行业专门制定的有保险法。
投保人和各保险机构都应该仔细的了解一下,保险法解释二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保险法解释二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保险法全文司法解释二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要点解读-2013.6
目录
1 2
3
概述(时间.背景.目的.指导思想) 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 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21条)
明确了保险利益的范围和处理(共2条)
代签名行为的追认和确认(共1条)
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条款(共9条) 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共5条) 其他(共4条)
一、明确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单处理原 则
解读:明确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提高提示和明确说明义
务履行的标准,督促保险人切实向投保人解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允许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 和明确说明,但其提示和明确说明必须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否则相 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生效。
--规范保险合同解除与拒绝赔偿的关系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 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 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解读:规范了保险合同解除与拒绝赔偿的关系,防止保险人随意
拒赔。保险人只有解除保险合同才可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 由拒绝理赔。 当然,如果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 应当予以准许。
解读:规范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督促保险公司尽快承保,并
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对其收取保险 费后、作出承保意思表示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这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作出的特殊安排
,也是对保险人提出更高诚信义务的要求。
三、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解释条款(2 )
--排除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设置索赔障碍
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四大亮点力护投保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利益、代签名的法律后果、保险承保的确认及承保前保险事故的处理方法、保险合同的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以及合同撤销权、解释权、代位求偿权等24个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记者就其中几大亮点请业内和法律专家进行解读。
亮点一是否如实告知由保险人举证条款: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继续收取保险费或者给付保险金,又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保险金的;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于被保险人。
对同一事实,其中一人已经如实告知的,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内容不一致,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解读:北京市律协保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记华说,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也就是说没有询问的,投保人可以不说。
但是,保险公司在投保单询问表中往往都有“其他”等字样的兜底条款,这个条款往往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挡箭牌。
同时,针对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表,投保人往往持有的观点是已通过口头形式就未告知事项进行了告知。
投保人的口头告知是否有效,也常常引起争议。
此外,在人身险中,产生纠纷时,投保人一方已经通过体检能否作为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证明,法律需要明确。
江苏省法院针对该省2009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一项调研发现,保险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和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这个条款对投保人是有利的,也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李记华认为。
亮点二代签名保险合同无效条款: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捺手印)或签章。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条文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共有二十条条文,分别是:
1.在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分别对同一保险标的进行保险。
保
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保险利益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在人身保险中,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没有保
险利益而无效的保险合同。
3.但被保险人已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对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认
可。
如果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填写保险文件后由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则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图。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代理人有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4.保险人声称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5.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
询问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6.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一般条款的
义务为由,请求终止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支出的医疗费用在免赔额以下
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
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支付。
8.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认为确有必要对保险合同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具有或者不具有某种约定事项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9.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认为确有必要对涉及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等与案件审理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评估或者鉴定的,可以决定采取相应的审计、评估
10.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采取相应的审理措施。
或者鉴定措施。
1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采取相应的审理措施。
或者鉴定措施。
12.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采取相应的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