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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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流程(3篇)

农村宅基地批准流程(3篇)

第1篇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批准流程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农村宅基地批准流程的具体内容:一、申请宅基地的条件1. 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农村户口。

2. 申请人在农村没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积不足。

3.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已全部去世,且其子女已迁入城镇居住。

4. 申请人在农村有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

5. 申请人在农村有宅基地,但宅基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

二、宅基地申请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宅基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表;(3)原宅基地证明材料;(4)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3)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

3. 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初审合格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间,村民可以对申请宅基地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审批公示期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示无异议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的,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审批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办理土地登记宅基地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宅基地使用规定1. 申请人取得宅基地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住宅。

2. 住宅建设应符合村庄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住宅建设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4. 住宅建成后,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5.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与、抵押等。

四、宅基地收回程序1.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前告知宅基地使用权人,并给予合理补偿。

土地自治腾退法律规定(3篇)

土地自治腾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自治腾退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自治腾退,是指土地权利人依法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自治腾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二)自愿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四)因地制宜,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自治腾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土地自治腾退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土地自治腾退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土地自治腾退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腾退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腾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土地权利人自愿提出腾退申请;(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履行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腾退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腾退程序:(一)土地权利人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腾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腾退申请进行表决;(四)表决通过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与土地权利人签订腾退协议;(五)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腾退协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腾退后,土地权利人依法享有以下权益:(一)获得腾退补偿;(二)享有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三)优先获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益。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腾退后,农村集体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有哪些农村宅基地是农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土地,为了促进农民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国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关于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具体条件、程序等细节问题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来为您具体介绍一下。

一、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

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X〕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含新建、翻建、扩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宅基地,除由主管部门收取5元工本费外,严禁村集体或其它单位和个人收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

宅基地转让相关法律规定(3篇)

宅基地转让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为建造住宅而使用的土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用地。

宅基地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宅基地转让涉及到土地、房产、权益等多个方面,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十分严格。

本文将详细阐述宅基地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宅基地转让的基本条件1. 转让主体资格宅基地转让的主体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受让人。

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单位。

宅基地受让人是指依法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单位。

2. 转让客体宅基地转让的客体是指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转让程序宅基地转让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签订转让合同: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

(2)办理转让登记: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双方应当向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登记。

(3)公告: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转让登记前,应当对转让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4)支付转让费用:宅基地转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

(5)注销原使用权证:转让登记完成后,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宅基地转让的限制条件1. 法律法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2)占用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用途土地的;(3)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敏感区域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2. 政策限制根据国家政策,以下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1)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2)转让后,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四、宅基地转让的程序1. 转让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转让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3)宅基地使用权证;(4)转让合同;(5)其他相关材料。

宅基地流转法律规定(3篇)

宅基地流转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宅基地流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宅基地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宅基地流转的法律规定、流转程序、流转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宅基地流转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宅基地流转作出了规定。

2. 流转原则(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不得强迫、欺诈他人流转。

(2)保护耕地原则。

宅基地流转不得占用耕地,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宅基地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流转范围(1)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2)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

(3)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

4. 流转方式(1)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2)出租。

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宅基地流转程序1.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2)宅基地使用权证书;(3)流转申请书;(4)流转合同;(5)其他相关材料。

2. 审查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公示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应当将批准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证书。

农村宅基地收回的规定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收回的规定有哪些

一、农村宅基地收回的规定有哪些1、宅基地使用权人主动交回,会给予一定补偿。

2、因乡村公共建设需要而重新分配宅基地。

3、非本村村民因继承占有宅基地的,2年内未转让的。

这种情况需要对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子等作出补偿。

4、使用权到期后(规定70年)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

二、宅基地申请的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三、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

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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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程序
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般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查证权属:首先需要核实宅基地的权属情况,确认宅基地的归属是否合法。

可以向地方城乡建设局或相关部门进行查询。

2. 编制收回方案:确定收回宅基地的具体方案,包括收回原因、落实政策依据、收回的条件和方式等。

3. 发出通知:向现有宅基地使用人和相关村委会发出正式通知,说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理由和条件,并要求相关方面提供相关资料。

4. 居民申请:例如,在一些地方,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个人家庭,政府收回时也需要居民提出书面申请。

5. 相关手续办理:居民根据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明、土地证、宅基地证等。

6. 公示和听证:根据当地的规定,部分地方还可能要求对收回事项进行公示和听证。

7. 批复和决定:经过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会根据合法的程序对收回申请进行审批,并做出相应决定。

8. 居民意见征询:对于已收回的宅基地,可能还需要征询居民的意见,以确保合理的安置和补偿,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9. 履行责任:政府或相关部门需要落实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请注意,具体的程序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而略有不同,建议咨询所在地的城市规划或相关部门,以了解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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