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要求一、设备管理要求1. 轨道交通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是运营管理的首要要求。
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检修、保养和更换等工作,以确保设备运行的正常和安全。
2. 设备管理应遵循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维护记录。
3. 设备管理应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管理系统,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潜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修复和改进措施。
二、运营安全管理要求1. 运营安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核心要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确保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2.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乘客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运营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建立沟通渠道,及时反馈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意见建议,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三、运营服务管理要求1. 运营单位应提供高质量的运营服务,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
运营单位应制定乘客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
2.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乘客的服务培训,提高乘客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3.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4. 运营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接受监督和评价,不断提高运营服务水平。
四、票务管理要求1.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票务收入的安全和合规。
2.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售票系统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票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3.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票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售票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4. 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票务监管机制,加强对票务销售的监督和检查,防止票务欺诈和侵权行为。
五、运营数据管理要求1. 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营数据管理系统,及时收集、统计和分析运营数据,为运营决策提供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快速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在不断改善着居民的出行体验。
然而,要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顺畅运行,需要严格的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通常由相关城市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和交通管理机构共同制定,在保障运营的同时,也起到保护乘客利益和确保交通安全的作用。
首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涉及到车辆的运营安全。
规定要求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性能正常,电线、信号系统等设备运行良好。
此外,规定还对车辆的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车辆维护知识。
其次,规定还涉及到乘客的出行安全。
为了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规定中通常会对站点设置、乘客疏散、紧急救援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例如,规定要求站点必须设置有明显的疏散指示牌,同时要求运营公司要定期进行紧急疏散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此外,规定还对乘客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例如,规定通常会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严禁乘客在车内吸烟。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出行,同时也维护了公共交通的良好环境。
除了运营安全和乘客安全,规定还考虑了轨道交通的运营效率。
为了提高运营效率,规定通常会对列车的运行间隔、运行速度和乘客流量进行一定的限制。
例如,高峰时段可以缩短列车的运行间隔,以应对客流高峰;非高峰时段可以适当降低列车的运行速度,以减少运营成本。
与此同时,规定还会约束轨道交通运营公司的经营行为。
规定一般会对票价制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以确保运营公司依法经营,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当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是与时俱进的。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规定也需要与之相适应。
例如,近年来一些城市开始推广使用二维码扫码进站,这就需要相关规定明确二维码刷码进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总的来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是确保轨道交通安全、顺畅运行的重要环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绿色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范围包括运行安全、乘客服务、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
第二章运行安全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车辆和线路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和线路的安全。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乘客列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乘客列车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驾驶员和售票员等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三章乘客服务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提供多样化的乘车方式,满足不同乘客的需求。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扒窃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设置便捷的票务系统,方便乘客购票和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设置乘客服务站点,提供问询、投诉受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乘客的宣传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第四章设施设备维护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车站、站台、列车等设施设备的巡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设置设备故障报修系统,方便乘客随时报修设备故障。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确保设备故障能够及时排除。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设备备件库,及时补充和更新设备备件,确保设备维修的顺畅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管理制度运营安全与服务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管理制度运营安全与服务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发展和居民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与服务质量,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安全管理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轨道交通行业管理的基础,各运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事故预防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轨道交通系统在运营中不发生事故,保障乘客和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 设备维护管理制度轨道交通系统存在大量的设备和设施,包括列车、信号设备、线路等。
为了保证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运营机构需要制定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涉及设备巡检、维修保养、故障处理等方面,旨在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故障,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3. 人员管理制度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营离不开大量的从业人员,包括车辆驾驶员、维修人员、服务人员等。
为了保证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运营机构需制定人员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涵盖人员招聘与培训、考核与奖惩等方面,以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
二、服务管理1. 乘客服务制度乘客服务是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运营机构需要制定乘客服务制度。
这些制度囊括了乘客购票与检票、列车运行信息发布、车内环境卫生等方面,旨在为乘客提供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2. 投诉处理制度在日常运营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纠纷,乘客对服务质量有不满的情况也会时有发生。
为了及时解决问题和保障乘客权益,运营机构需要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这些制度涵盖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等方面,以便快速、公正地解决乘客的问题。
3. 安全宣传教育制度为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轨道交通运营机构需制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这些制度涵盖安全宣传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安全意识教育的内容和方式等方面,以提高乘客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运营,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运营管理机构1. 建立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设立运营部、安全监控部、客户服务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人员配置要求,包括具备相关经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安全监控人员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运营管理制度1. 制定运营计划,包括列车运行时刻表、站点服务计划等。
运营计划应根据城市的交通需求和人口流动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确保乘客的出行需求得到满足。
2. 建立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应急预案等。
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设立车辆调度制度,合理安排车辆的运行和停靠,保证运营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车辆调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应对突发情况和客流高峰。
4. 建立票务管理制度,包括票价制定、售票渠道、票款管理等。
票务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确保票价合理、售票便利,并防止票款的滥用和损失。
5. 设立客户服务制度,包括乘客投诉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等。
客户服务制度应建立健全,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及时解决乘客的问题和困难。
四、安全管理1. 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包括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故障排除等。
车辆安全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
2. 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等。
安全监控系统应覆盖整个轨道交通网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3. 建立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处理、乘客疏散等。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交通运营管理规章单元六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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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营管理规章单元六城市轨道交 通安全管理规则
6.1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概述
n 一 安全观念的发展历程
n 安全观念,即对安全的作用、地位、价值等总的看法。不同时代,不同的历史时期人 们的安全观是不同的。
n 17世纪以前,人类的安全观念主要是宿命观。在这一阶段,人类的行为特征是典型的 被动承受型的特征。该安全观是随着时代的特点自然产生的,因为在远古时期社会生 产力低下,科技水平尚处在初始阶段,人们面对天灾人祸无能为力,只能表现出一种 无奈、无知和软弱,因而只能听天由命,这也就是最原始的安全观。
交通运营管理规章单元 六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
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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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8
交通运营管理规章单元六城市轨道交 通安全管理规则
单元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n 教学目标 n 了解安全管理的发展进程以及安全、事故、危险、
隐患的含义; n 明白轨道交通系统安全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n 掌握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管理途径; n 了解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则。 n 建议学时 n 8学时
n 总之,运输安全的水平,取决于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 的本质安全化水平,其中人是系统安全的核心,设备是系 统安全的基础,环境是系统安全的外部条件,而管理则是 在一定技术经济和社会条件下系统安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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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营管理规章单元六城市轨道交 通安全管理规则
6.2 轨道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途径
n 四 轨道交通系统安全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n 1.安全是城市轨道企业的头等大事 n 2.安全是实现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的保证 n 3.安全在全球轨道交通行业内部都受到普遍重视
4.安全是法律赋予轨道交通系统的义务和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要求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它对于城市发展和居民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需要有一系列的要求和措施。
本文将从安全管理、设备维护、运营组织等方面探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要求。
安全管理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首要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大众交通工具,必须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因此,轨道交通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设备和线路的安全运行。
在列车运行过程中,要加强事故预防和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轨道交通企业还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
设备维护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
设备的正常运行是保障乘客出行的基础,因此,轨道交通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信号设备、站台设施等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加强设备故障的排查和处理,及时修复故障,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可用性。
运营组织也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重要要求之一。
轨道交通企业要合理组织运营资源,确保列车的运行平稳有序。
要加强运营调度,合理安排列车运行间隔,保证乘客的出行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要加强站点管理,合理设置站点布局,提供便捷的换乘条件,提高乘客的出行体验。
除了以上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还需要加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协调和衔接。
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轨道交通与公交、出租车等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越来越重要。
轨道交通企业应与其他交通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解决交通一体化问题,提高交通系统的整体效率和服务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要求安全管理、设备维护、运营组织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只有加强这些方面的管理,才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出行需求。
同时,还需加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协调和衔接,提高城市交通系统的整体效率和服务水平。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运营管理,能够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体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7.27•【文号】交运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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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安全前期防控 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2
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3
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运营单位确定时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前,按照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试运行要求】新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其中,最后20天应按照运营初期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 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试运行过程,根据试运行情况,可提请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车辆、信号、轨道、供电等关键子系统的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投入运营条件】城市轨道交通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开通运营;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但竣工验收有暂时甩项的,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开通试运营。 甩项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通过运营单位组织的安全评估后,投入使用。受条件限制、4
甩项工程难以完成的,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文件,完成后履行相关手续。甩项工程全部投入使用后,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转为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运营后,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第三章 运营安全与应急 第十三条【运营安全责任主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特许经营协议中应当明确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并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设备操作、异常状况处理、安全防护技能等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实施心理测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调整岗位。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企业日常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5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操作规程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设施设备检查、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定期检查和及时维修、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运行状态,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各系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保养以及维修,接受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发生问题,应当向特种设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建立覆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生产全过程、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管理,提高运营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运营信息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日常安全监管】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可视情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库管理】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车辆、信号、轨道、供电等6
关键子系统的专项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可聘请专家开展专项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 交通运输部组织建立、公布并及时更新全国城市轨道交通专家库,并制定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事故故障报送】交通运输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及重大故障情况报送制度,指导各地制定预防措施,降低安全风险,提高行业运营安全水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安全事故及重大故障进行调查分析,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明确人员疏散路线、引导人员、防护器材和装备等。 第二十一条【应急演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广泛邀请社会公众参与,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应对突发事件,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置】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采取限流、封站等措施,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严重影响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采取的限流、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应当向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7
第四章 运营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安全保护区】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活动。 有前款规定作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 第二十四条【安全保护区巡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日常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情节严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第二十五条【安检工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公告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委托具备资质的安检单位实施安检工作。 8
第二十六条【禁止危害设施设备行为】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 (三)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擅自在高架桥梁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五)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闸机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