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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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典型案例6则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6则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案例一案例简介: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案例简介: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 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第一节旅游合同的订立案例一、基本案情:家住哈尔滨的杨某一家三口准备在“五一”期间去新马泰旅游,经过与数家旅行社的交谈,最后和宏达海外旅行社初步确定了行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参加由宏达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五日游,发团时间定在4月30日,杨某一家总共需交团费一万元。

4月10日旅行社先让杨某交了500元的定金,并给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公章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杨某以为这件事就算定下来了,就没有想到和对方签旅游合同,在4月15日杨某全额缴清了剩余的9500元团费,后来旅行社给杨某全家办理了出国旅行的相关手续,但在旅游期间负责地陪服务的马来西亚旅行社擅自降低了服务水准,而且导游服务态度恶劣,所住的酒店也由四星级变成了二星级,导游经常带游客去购物,而且经常游说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的娱乐。

在泰国旅游过程中,杨某的小孩在就餐过程中由于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而导致上吐下泻,花掉了医疗费1200元。

而且耽误了三个景点的观赏,使得全家人的游兴大减,由于服务质量差,全团人都抱怨满腹,最后返回到哈尔滨后,杨某和其他游客找到宏达海外旅行社讨个说法,却受到接待人员的冷遇,对出现的问题一拖再拖,没办法最后游客们向哈尔滨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投诉,质量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具体组团的经办单位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没有任何许可文件,属于非法设立,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行社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后,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只是到年终给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一定的承包费,而且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没有出国组团资格,属于超范围经营。

对游客的投诉中服务质量差的问题,由于游客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很多旅游中的细节问题无法一一核实,只能根据反应的情况与旅行社沟通判定旅行社方给与一定的赔偿,返还部分旅游费用。

问题焦点:1、在本案中旅游者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2、由于没有正式签订旅游合同,所以旅行社与游客间的旅游法律关系是否成立?3、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正当,他所签订的合同如发生违约,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能否以该营业部是个人承包行为而不承担违约责任?4、旅游合同当中合同内容的签订对于旅游者来说要注意哪些问题?法理评价: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合同法十大案例

合同法十大案例

合同法案例分析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

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

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

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

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

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商店遂以A、B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试分析:(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思路:商店与A之间发生的照相机买卖这一民事行为,因商店在要约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所以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商店对A的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

但商店对B的同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商店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商店行使撤销权,导致A转卖照相机予B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分析思路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合同法律案例小故事(3篇)

合同法律案例小故事(3篇)

第1篇正文:在我国的一个小城市里,有一家名为“阳光电器”的商店。

这家商店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初只有一间门面,经营着一些家用电器。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商店的生意也越做越大,逐渐成为当地知名的电器零售商。

一天,阳光电器商店的老板李先生接到了一个订单,来自一家大型企业。

这家企业计划采购一批家电产品,用于公司员工的福利发放。

李先生非常高兴,因为这不仅是一笔大生意,还意味着阳光电器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得到了认可。

为了确保订单的顺利完成,李先生立即组织员工进行生产。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李先生发现了一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他立刻通知了企业,并说明了情况。

企业表示理解,并同意李先生将这批产品进行返工。

经过返工,产品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然而,就在这时,李先生却收到了企业的退单通知。

企业以产品存在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李先生感到非常困惑,认为自己的产品已经返工,不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企业则辩称,尽管产品已经返工,但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有权解除合同。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了产品的问题。

经过鉴定,法院认为,产品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不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企业无权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企业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企业不服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感叹,合同法律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故事的主人公李先生,在面临合同纠纷时,没有选择沉默或者妥协,而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展现了他坚定的法律意识,也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点:1.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合同条款,避免纠纷的发生。

2. 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合同法案例题

合同法案例题

合同法案例题【案例1】2008年5月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某钢厂发信,信中称“我公司急需某型号钢材100吨,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5月11日某钢厂接到信后,在5月15日向某建筑公司发信,信中写道:“我公司有贵公司所需某型号钢材,质量符合国家一级品要求,价格为1800元/吨,如贵公司需要,我公司可在5月30前用卡车送至贵公司”。

某建筑公司在5月18日接到信,5月19日发信称:“贵公司信中的其他条件我公司都接受,只是价格是否可以下调,我公司可在1500元/吨的条件下接受贵公司产品”,某钢厂在5月21日接到信后当日即发信称,同意以1500元/吨的价格向某建筑公司供货。

5月23日某建筑公司收到了某钢厂的信。

简要回答以下问题:(1)5月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某钢厂发信属于什么行为?答:是要约邀请,因为内容不具体、不确定。

是建筑公司希望某钢厂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在5月15日某钢厂向某建筑公司发信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该行为对某钢厂有何约束力?答:是要约,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要具备条件: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中某钢厂向某建筑公司发信中内容具具体、确定,并表明一旦某建筑公司承诺,合同成立,某钢厂要受此要约内容的约束。

(3)5月19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厂发信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答:是新要约,因为某建筑公司对某钢厂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4)5月21日某钢厂向某建筑公司发信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答:是承诺,因为某钢厂完全同意某建筑公司的要约内容(5)该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成立?答:该合同5月23日成立。

因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此合同中某钢厂的承诺是5月23日到达要约人某建筑公司的。

【案例2】2008年3月2日,小李与女朋友在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后,将一个公文包遗落在了座位上,内有手机一部、身份证、护照、存折及现金若干。

合同法律故事案例真实(3篇)

合同法律故事案例真实(3篇)

第1篇一、引子在我国,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涉及到房产交易的纠纷尤为常见。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讲述张先生与李女士的房产交易纠纷,通过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展现合同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张先生(甲方)与李女士(乙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80万元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支付。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三、案件经过1. 乙方支付定金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6月向甲方支付了定金20万元。

2. 发现房屋质量问题2018年7月,乙方在装修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墙体裂缝等问题。

乙方立即与甲方联系,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甲方对此表示否认,认为房屋质量问题是乙方装修过程中造成的。

3. 纠纷升级乙方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在签订合同前并未显现,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于是,乙方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方则坚持房屋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拒绝退还定金。

4. 诉讼请求2018年9月,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决甲方返还定金20万元;(3)判决甲方赔偿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审理1. 法院调查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房屋确实存在漏水、墙体裂缝等问题,且这些问题在签订合同前并未显现。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甲方返还乙方定金20万元;(3)甲方赔偿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合同的履行案例(题目)

合同的履行案例(题目)

合同的履行案例1、原告某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被告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黄沙30车,每吨价格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后,由被告送货,货到付款。

合同订立后,黄沙价格开始上涨,市场价已经从300元/吨涨到350元/吨,被告经理李某见价格上涨,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原告的经办人张某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变更货物数量,少供货,遭到原告拒绝。

李某遂于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的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了二车黄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原告处,并要求以“130”型货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

原告提出被告的做法不合理,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注: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是当地的交易习惯)2、某年5月,甲发电厂与乙煤矿签订了买卖20万吨煤的合同,单价每吨100元,总价款2000万元。

约定由煤矿从同年6月起按月送货至发电厂。

每月送货2万吨,连续送货10个月。

合同规定了送货时间和数量,但因疏忽没有规定付款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煤矿连续送货3个月。

发电厂都未付款。

至第4个月,煤矿提出:“货到应当付款,否则将拒绝继续送货”。

发电厂则表示,货款应在全部货物交付后支付,如果不按时送货,将追究煤矿的违约责任。

煤矿停止送货,发电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矿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逾期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煤矿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提出反诉,要求发电厂支付前3批货款,以后7批货物,送一次货交付一次货款。

问:(1)煤矿是否有权停止送货?为什么?(2)该案最后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3、甲与乙达成了某商品的买卖合同:由买方甲在合同订立后10日内先付50%的货款,卖方乙在收到货款后一周内交付全部货物,同时甲付清剩余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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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案例
案情简介:
1999年至2001年期间,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楼房

未建成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并多次推出商品房项目的宣传册,
宣传中曾有这样的描述:“钻石店面”,“恰如上海南京路、厦门
中山路、24米宽度刚刚好……”,“二期独立店面,间间沿街,
直面人潮,……更有厦门温州企业积极介入……”同时在广告中
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中标明该项目相邻的道路。
19名业主看到广告后,被广告描述的前景所吸引,与某开
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及办理按揭贷
款。合同签订后,众业主按约履行了义务。但当某开发公司向众
业主交付房屋时,众业主发现与当时承诺不符,根本没有广告中
描述的“24米宽道路,与主干道交汇连接”,不但没有“厦门温州
企业商会积极介入进行统一管理”,而且也不能作为商铺使用,
广告中所称的配套设施“五项健康设施”、“三大海韵中庭”等等无
一兑现。于是,众业主拿着某开发公司的广告与其交涉。某开发
公司同意就店面门前道路等问题与业主进行协商,并达成解决问
题协议。但未能兑现,众业主对于开发公司提出的赔偿20万元
的方案,不予认可,遂将某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众业主认为:

一、某开发商发布不实广告,此广告已构成合同的要约。
二、因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某开发商已构成根本违约。
理由:在销售广告中所宣传的内容陈述具体明确,对合同订
立有决定性影响,应视为合同的要约,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如此,在交房以后,开发商与业主就广告中的内容达成协议,
已构成《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条款,并产生拘束力,因此双
方均应当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构成违约。而某开发公司违背其
所做的承诺,应视为违约。
业主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的目的是商场(经营用房),商
场的经营需要一定的道路环境,需要一定的人流量与车流量,周
围环境的好坏、配套设施的齐备与否直接影响店面的价值。而本
案中,不仅24米的道路没有,而且间间沿街也变成泡影,变成
了“间间是胡同”,根本无法经营,因此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
成根本违约,理应解除合同。
开发商认为: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广告内容的约定,其发布的广告是

一种要约邀请,并非要约。广告中陈述所涉及的内容并不在其商
品房开发范围内,业主也没有证据证实广告陈述对双方签订合同
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因此不应视为要约。
二、关于根本违约问题:开发商认为,其发布广告有事实依
据,不存在虚假广告和欺诈问题,24米海滨休闲购物一条街是
根据当时市政的规划而宣传。温州商城的管理模式是因业主不配
合而无法实施,且涉及的是店面的经营管理,而不是房屋买卖。
即使广告的陈述与事实不一致,承担的也只是缔约过失责任或合
同变更、撤销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双方签
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业主签
订合同的目的是购买商品房,现商品房已经交付,业主的合同目
的已经实现,故不构成根本违约。
问题:被告发布的广告能否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约?(重点在于区分要约与要约的内容)
案例二
某商场搞促销,广告内容如下:某2003年2月6日,本商

场进行10周年店庆,为答谢新老顾客,推出一元某款冰箱10
台,售完为止。该6日凌晨就有顾客排队在商场门口等候,9点
营业时间,商场开门。前几位顾客直冲冰箱卖场,不问价格就占
住该款冰箱,要求买家兑现一元承诺。买家以一元冰箱10已被
顾客电话订购为由拒绝执行广告中的承诺。

问题一、商家的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问题二、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讨论一、超市成立标有价格的商品,到底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
呢?

讨论二、陈列在橱柜中的标有价格的商品是否要约或要约邀请?
案例三
9月6日甲公司以普通信件形式向乙水泥厂发出了要约,订购

100吨水泥,每吨300元,9月9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要约以
后,当日也以普通信件形式向甲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表示
合同成立后电话通知乙水泥厂三天内发货。因信件在投递路中延
误,直到10月10日才到甲公司,甲公司立刻致电乙公司,让
其10月13日发货。而当时合同规定的标的市场价已经涨至330
吨,乙公司不同意以原价格执行,认为承诺超过承诺时间到达受
要约人,承诺失效,合同未成立。而要约人则根据合同法第28
条,认为只要要约人认可迟到的承诺,承诺仍然有效,合同当然
成立,要求执行已成立的合同。


问题一、合同是否成立?
问题二、你认为合同法第28条的除外条款是否合理。即承诺
人是否应当对承诺发送的延误承担责任呢?

案例四
Brogden公司已有多年未订立正式契约以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
煤炭。为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Brogden公司一份草
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仲裁之新条款,并送回该铁路公司,
其中并注明“批准“字样。铁路公司代理人将草案放在桌内历时两
年之久。在这两年中,双方均按照草约文本履行。后因煤价上升,
双方发生争议。Brogden公司否认任何具有约束力之契约存在。

问题一、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那么合同何时成立?
问题二、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案件五
天河体育用品销售公司(天河公司)与南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南方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彼此之间具有较好的信用关系。
天河公司于1999年12月12日,向南方公司发出一份购买体育
用品的要约,价格按照南方公司的出厂价确定,要约从发出之日
起30日有效。南方公司接到天河公司的要约后,立刻组织生产,
并于2000年1月10日按要求向天河公司发货。

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直到2000年4月18日天河
公司才收到货。由于天河公司在通常时间未收到南方公司的发
货,已于另一家体育用品制造公司签订了合同。并通知南方公司
说已经超过了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愿意再接收该批货
物,双方发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在天河公司的要约期限内,南方公司未予以承
诺,原要约消灭。南方公司单方送货的行为构成新要约,天河公
司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所以合同尚未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南方公司虽然没有以通知的方式向天河公司
进行承诺,但南方公司以交货的方式作出了承诺,所以合同已经
有效成立。

问题一、南方公司的承诺是否超过了有效期限?
问题二、如果南方公司与天河公司的合同成立,那么合同何时
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是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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