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调拨价格管理规定》.doc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竞争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卷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案卷烟的定价、销售及价格监管活动。
第三条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满足市场需求原则。
第四条卷烟价格应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成本、税费等因素确定,不得搞垄断、恶性竞争、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和检查,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涉案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价格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价格合理、公平。
第七条涉案卷烟销售企业应按照市场行情和政府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享受公平、合理、透明的卷烟价格,有权拒绝购买价格虚高、不公正的涉案卷烟。
第二章卷烟价格标准第九条涉案卷烟的价格标准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按照品牌、型号、包装、产地等因素进行分类确定。
第十条卷烟价格标准应反映生产成本、税费等因素,与市场供求关系相适应,不得无故提高价格或压低价格。
第十一条卷烟价格标准按照层次和档次划分,不同层次享有不同的定价权限,但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幅度。
第十二条涉案卷烟市场供求情况发生变化时,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法向相关企业提出调整价格的要求。
第三章卷烟价格监管第十三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确保价格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价格信息,包括生产成本、税费等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卷烟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价格信息,包括销售成本、销售数量等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涉案卷烟价格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卷烟价格包括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卷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与定价的方式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五条卷烟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价格政策。
第六条商业网站和其他互联网平台销售卷烟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相应的价格管理规定。
第二章出厂价格管理第七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出厂价格,不得实行垄断定价或其他价格歧视行为。
第八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场主体公开发布其出厂价格,并及时调整价格。
第九条卷烟生产企业不得通过与其他企业达成垄断协议、价格操纵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第十条卷烟生产企业如需提高出厂价格,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应的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卷烟生产企业自主决定出厂价格,不得进行价格打压等恶意竞争行为。
第三章批发价格管理第十二条卷烟批发商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批发价格。
第十三条卷烟批发商应当公开发布批发价格,并及时调整价格。
第十四条卷烟批发商不得与卷烟生产企业串通价格,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卷烟批发商不得通过恶意压价等方式,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商业网站和其他互联网平台作为卷烟批发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价格管理规定,并严格监管卷烟批发价格。
第四章零售价格管理第十七条卷烟零售商不得随意定价,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卷烟零售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零售价格,确保价格透明度。
第十九条卷烟零售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虚报价格等方式欺诈消费者,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十条各级价格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卷烟零售价格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浅谈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在使用中几种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

1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高质量发展时期,相比过去,滤棒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有着更高的追求。
面临滤棒生产中出现的丝束飞花高、滤棒压降稳定性差及滤棒缩头等常见问题,滤棒生产企业不仅尝试和探索新的解决办法,同时也向丝束生产企业提出了严格的质量要求。
2丝束使用中几种常见问题2.1丝束飞花高丝束飞花通常是指丝束在滤棒成型加工过程中,受外力作用而脱落出的一种短纤维或纤维屑。
丝束飞花高不仅增加滤棒生产企业的清洁负担和加工困难,而且影响人身健康和滤棒成型质量,所以,控制和减少丝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飞花量,已经成为丝束生产企业和滤棒生产企业共同努力解决的重要工作。
影响丝束飞花的因素众多,在滤棒成型过程中,其影响因素有成型机速度、成型机开松比、成型设备部件损伤、开松对辊水平度及加工环境等。
2.2滤棒压降稳定性差滤棒压降是指在标准条件下,当一个标准的稳定气流流经滤棒时,其两端产生的压力差。
滤棒压降是滤棒的关键质量指标,其稳定性波动将对卷烟的卷接质量和抽吸品质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滤棒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滤棒压降稳定性指标有着严格的要求和控制。
影响滤棒压降稳定性的因素有三个方面,从丝束物理指标设计而言,影响滤棒压降稳定性的因素有丝束的单丝线密度、线密度、卷曲能及卷曲数等;从滤棒规格标准而言,影响滤棒压降稳定性的因素有滤棒圆周、滤棒重量、滤棒长度及滤棒通风率等;从滤棒成型过程而言,影响滤棒压降稳定性的因素有成型机类别、成型机速度、成型机工况、成型工艺参数、人员操作水平及加工环境等。
2.3滤棒缩头滤棒缩头通常是指滤棒某一端面出现明显切口或斜面【作者简介】吴加强(1985-),男,湖南常德人,初级工程师,从事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的应用研究。
浅谈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在使用中几种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Discussion on the Treatment of Several Common Problems in the Use ofCellulose Diacetate Wire Bundles for Tobacco吴加强(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广东珠海519000)WU Jia-qiang(Zhuhai Acetate Fiber Co.Ltd.,Zhuhai 519000,China)【摘要】论文针对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以下简称“丝束”)在成型机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几种常见问题进行了概述,并结合自身经验,总结了丝束使用过程中几种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对滤棒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提升具有良好的指导意义。
烟叶烟丝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叶烟丝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叶烟丝的生产、收购、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烟叶烟丝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四)提高烟叶烟丝质量,保障烟草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烟叶烟丝生产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备、技术和工艺;(三)有稳定的生产原料来源;(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烟叶烟丝生产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标准组织生产;(二)不得使用禁用物质和不合格原料;(三)建立健全生产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四)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六条烟叶烟丝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烟叶烟丝质量负责,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章收购管理第七条烟叶烟丝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烟草专卖收购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购场所和设施;(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设备;(四)有健全的收购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烟叶烟丝收购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标准收购烟叶烟丝;(二)不得收购假冒伪劣产品;(三)对收购的烟叶烟丝进行检验,确保质量合格;(四)建立健全收购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九条烟叶烟丝收购者应当加强对收购环节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条烟叶烟丝运输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工具和设施;(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设备;(四)有健全的运输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烟叶烟丝运输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标准运输烟叶烟丝;(二)不得运输假冒伪劣产品;(三)加强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四)建立健全运输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卷烟定价规范

卷烟定价规范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国烟法〔1998〕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一、定价机构卷烟工商企业应成立卷烟定价委员会(或定价小组),负责定价工作。
定价委员会(或定价小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及计划、物价、销售、财务、市场信息等部门的负责人员组成。
二、定价要求(一)卷烟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
无特殊情况,出厂价和调拨价在6个月内不得调整,批发价在一周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卷烟工商企业应根据"暂行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及程序,严格按照定价制度及程序进行工作。
严禁个人随意定价。
(三)卷烟商业企业在遇有市场重大变化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对批发价的小幅度上浮,县级以上烟草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但事后必须向同级定价委员会(或定价小组)汇报,并补办调价手续。
三、定价原则(一)工业环节1.制定卷烟出厂价格应保证各类卷烟获得合理利润。
开发、生产新牌号卷烟应本着"少牌号、多规格"的原则从严控制,并不得再出亏损产品。
2.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基础价的卷烟牌号,其出厂价不得低于计税基础价。
3.制定卷烟出厂价应兼顾商业环节利益。
出厂价不得高于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也不得过多的低于调拨价。
(二)商业环节1.制定调拨价和批发价应根据市场行情,考虑进货成本和合理费用,保证经营环节获得适当利润。
不得亏损经营。
2.注意培育市场,选准价位,避免价格大起大落。
严禁低价竞销。
3.定价中不得出现任何价格歧视行为。
4.不得采取组合、搭配方式销售卷烟。
四、国家局对部分重点牌号卷烟价格进行监控管理(一)为调控卷烟价格的总体水平,国家局确定一批在全国市场有重要影响的骨干牌号卷烟,对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证全国卷烟市场价格的稳定。
(二)国家局监控管理价格的卷烟牌号,其出厂价和调拨价的调整及新规格产品出厂价和调拨价的制定,应事先报国家局同意后,方能正式执行。
规范文件

烟叶收购的“七条要求”1、严格按合同收购,制止超计划收购。
合同内烟叶要全部收购,无合同、超合同的烟叶一律不准收购。
2、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要全面推行收购预检制,完善预检方案,技术员分片入户,帮助烟农分级。
继续推行约时定点、分期分批的交售方式。
有条件的产区要组织运输工具,帮助烟农售烟。
增强对烟农的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烟农满意度。
3、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及时兑现烟农货款。
按国家烟叶收购价格和调拨价格收购、调拨烟叶,坚决制止价外补贴和加价收购。
要当场兑现烟农烟叶款,严禁“打白条”。
4、坚持烟叶国家标准,确保等级质量。
要强化对验级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对样收购,不准提级、压级收购。
全面推行封闭收购、密码验级制度。
严格执行烟叶购销合同,提高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
5、强化专卖管理。
严格执行烟叶专卖管理规定,严禁跨区收购,严厉打击内外勾结,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6、加强监督检查。
成立烟叶收购工作督查组和质量检查组,检查国家各项收购政策的落实,协调毗邻边界收购秩序,检查收购和工商交接等级质量。
烟叶收购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
7、健全领导责任制。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烟叶收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收购工作作为当前主要任务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要建立收购工作预警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杜绝恶性事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办[2004]43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的通知)国家局重申和强调的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的八条纪律2007-12-29 17:24:47 监察科阅读218次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4.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国家局关于财经管理中要求的严禁委托理财、严禁证券投资、严禁对外担保、严禁未经批准乱上项目;5.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局生产经营纪律,参与“两烟”体外循环,或搞商业贿赂的;6.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软件开发、招投标及其他经营活动,为个人、配偶、子女、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7.违反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烟草主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和外资企业的;8.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wénjiàn)国烟专〔2010〕294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guānyú)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guǎnlǐ)的意见行业(hángyè)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行业积极推进(tuījìn)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努力提升营销水平,严格价格管理,强化内部监管和市场监控,卷烟生产经营秩序有了根本性的好转。
但在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方面仍还存在违规批条特供、虚拟客户、向无证单位或个人供货、市场实际零售价偏离指导零售价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实现入网(rù wǎnɡ)销售。
各单位(dānwèi)要认真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订单采集和货源供应(gōngyìng)工作的意见》(国烟办[2008]20号)中“六个不准(bù zhǔn)”的规定(guīdìng)。
烟草商业企业所有经营的卷烟产品都要进入营销系统,销售对象必须是持证零售客户,全面做到入网销售。
严禁虚拟客户销售卷烟,严禁向无证客户供货,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社会集团、单位及个人批条特供销售卷烟。
全部卷烟实行打码到条销售,通过零售客户销售进入消费市场。
二、严格价格审批管理。
要认真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8]549号)要求,所有卷烟品牌规格的零售指导价均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
国家局不再审批批发价高于680元/200支的卷烟牌号规格,同时将清理目前在销的批发价格高于680元/200支的卷烟牌号规格,逐步将其批发价格调整到680元/200支以下。
三、切实加强价格管理。
各级烟草商业企业所属卷烟自营店必须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如有明码标价或实际零售价格超过1000元/200支的卷烟牌号规格,则取消烟草商业企业对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2.28•【文号】主席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3.12.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第五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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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调拨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文号:国烟计[1999]351号
发布日期:1999-6-11
执行日期:1999-6-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调拨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调拨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以下简称醋纤丝束)经营管理,规范调拨环节的进销差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国具有醋纤丝束经营权的烟
草物资企业和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外贸企业)。
第三条醋纤丝束调拨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为卷烟生产企业服务、保证烟用物资稳定供应,差价合理,加速流通。
第四条烟草外贸企业进口醋纤丝束的代理手续费率。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的通知》(〔1992〕价综字463号)中的有关规定,代理手续费率为1%。
代理手续费的计算方法为:代理手续费=到岸价×1%×总量(吨)以上公式需将进口丝束的外汇到岸价折合成人民币到岸价。
折算方法为:到岸价(外币)×外贸企业对外付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
进口醋纤丝束代理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力、义务按国家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1991年第1号部长令)执行。
第五条烟草物资企业经营国产醋纤丝束和进口醋纤丝束,由于调拨方式不同,需按不同的进销差率确定调拨价。
1.醋纤丝束不经仓直接调拨给卷烟生产企业的调拨价格,以国产醋纤丝束含增值税销售出厂价(以下简称出厂价)或进口醋纤丝束外贸拨交价(以下简称拨交价)为基价,不垫付资金
的购销差率为1%,垫付资金的购销差率为3%。
调拨价的计算方法为:不垫付资金的调拨价=出厂价或拨交价×(1+1%)垫付资金的调拨价=出厂价或拨交价×(1+3%)
2.国产醋纤丝束经仓后到卷烟生产企业的调拨价格,以出厂价为基价,购销差率为75%。
调拨价的计算方法为:经仓的调拨价=出厂价×(1+75%)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以下简称中烟物资公司)与省级物资公司经仓购销差率的比例为:中烟物资公司调拨结算,省级物资公司垫付资金并经仓供卷烟生产企业的,中烟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35%,省级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4%。
中烟物资公司经仓后,通过省级物资公司结算供卷烟生产企业的,中烟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55%,省级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2%。
中烟物资公司经仓后,省级物资公司不得再经仓。
3.进口醋纤丝束经仓后到卷烟生产企业的调拨价格,以拨交价为基价,购销差率为6%。
调拨价的计算方法为:经仓的调拨价=拨交价×(1+6%)中烟物资公司与省级物资公司经仓购销差率的比例为:中烟物资公司调拨结算,省级物资公司垫付资金并经仓供卷烟生产企业的,中烟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2%,省级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4%。
中烟物资公司经仓后,通过省级物资公司结算供卷烟生产企业的,中烟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4%,省级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2%。
第六条烟草物资企业根据购销差率收取的购销差价,主要用于经营过程中的运杂费、管理费、仓储费、利息、劳务费等项开支及其经营单位的利润。
各级烟草物资企业不得另行增加其它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购销差率。
第七条凡竞买或收购有关执法部门查获没收走私进口的醋纤丝束,均以低于同期国产醋纤丝束平均销售出厂价为基价,并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核定调拨价格。
第八条为了加强卷烟物资的宏观调控能力,中烟物资公司在不提高醋纤丝束调拨价格总水平的前提下,实行浮动购销差率,其浮动差率上、下不超过1%,省级物资公司不得浮动。
国产醋纤丝束出厂价每半年调整一次,调整后中烟物资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浮动差率,提出最终调入卷烟生产企业的醋纤丝束价格,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并监督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卷烟生产企业的调入价下发省烟草专卖局物价部门,并抄送卷烟生产企业。
第九条进口醋纤丝束和国产醋纤丝束从发票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结算完毕。
逾期未结算的,由受货方承担逾期银行实际发生的利息。
第十条各级烟草物资部门和烟草外贸企业应严格按醋纤丝束购销差率计算方法制订调拨价格。
各卷烟生产企业对违反本规定乱加价的,要主动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举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依据有关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用醋纤丝束经营收费暂行规定》(国烟计〔1997〕第19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