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省开展业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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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粤银监复[2012]478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粤银监复[2012]478号)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你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白村银筹报〔2012〕2号)、《关于金官铭等人任职资格的请示》(白村银筹报〔2012〕3号)、《关于何世泉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白村银筹报〔2012〕4号)、《关于张敏财务主管任职资格个案核准的请示》(白村银筹报〔2012〕5号)收悉。

批复如下:一、同意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并核准《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该行是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民营和个体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金官铭;住所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126号。

四、核准金官铭的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胡德良、李金平、郑忠鸣、何世泉的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李骏的监事长任职资格;核准何世泉的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吴惠灵的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王婉的副行长兼营业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张敏的财务主管任职资格。

五、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人民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深圳前海微众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7.25
•【文号】银监复[2014]491号
•【施行日期】2014.07.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14]491号)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关于发起设立并筹建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前微银(筹)字〔2014〕00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东省深圳市筹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二、同意深圳市腾讯网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30%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同意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20%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同意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20%股份的发起人资格。

其他认购股份占总股本10%以下企业的股东资格由深圳银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

三、筹建工作接受深圳银监局的监督指导,筹建期间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活动。

四、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深圳
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

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

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最长期限为3个月。

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本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2014年7月25日。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1.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3.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省金融办、财政厅负责)4.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5.利用产业转移相关资金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6.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7.统筹省财政现有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重大科技专项、结构调整、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进口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二、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8. 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粤府 办〔2009〕 9号 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粤府  办〔2009〕   9号    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4号)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重要意义。

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将沉重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推动产业和劳动力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扩大就业战略,着力化解我省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着力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政策,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目标。

到2012年,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基本形成,平等竞争、结构合理、运作科学、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机制基本建立,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大幅增加;把广东建设成为我国创业带动就业的主力省,打造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示范城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粤府办[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 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82号)各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审计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物价局,省广电集团公司:《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我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一场攻坚战,力争在2004年年底基本完成,是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有利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为实现区域乃至全省同网同价创造条件,也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包括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市、县政府、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人员分流安置等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为国家电力体制输配分开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实现省政府关于全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下称企业)在2004年年底基本实现由省广电集团公司直管的总体要求,必须于2004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供电企业人员效率低下、人员严重超编问题,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根据现行供电企业定员标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前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式步入了轨道。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深入渗透到金融模式中,互联网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

互联网因其强大的信息搜集、公开等优点,极大的降低了资金通融的交易成本和加快了信息处理能力,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6种,具体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人移动支付同意;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等等。

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结合模式且整治政策多发多变,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因此金融监管团队也在搜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做出此法规汇编,本书集工具性和应用性虽大特色于一体,给广大读者作为有效地参考和补充。

我们团队也将对部分法规做出相应的评论与解读专栏。

主编孙海波,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

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

AHan,律师,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目录如下(目前尚在实时更新)一综合(一)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0.国务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鼓励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金服务1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1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13.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模式(二)整治政策合集1)总方针1.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反洗钱工作的通知4.法询金融专栏:详解一行三会近期最严整顿、列举10部监管文件2)非银行支付机构1.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3.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通知4.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5.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支付帐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要求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7.务专项核查的通知8.法询金融专栏:网络支付实名制3) P2P网络借贷机构1.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3.杭州市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4.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5.关于加强北京市网贷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4)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从事金融活动(涉及非法集资) 1.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 3.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5)股权众筹1.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9号)2.关于征求《广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3.法询金融专栏-股权众筹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1.深圳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2.湖南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3.上海证监局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4.关于北京辖区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底稿6.法询金融专栏--各地证监集合清理互金门户:投顾行为、网上开户、参股P2P平台、私募线上发行等皆重点整治7) 互联网保险1.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四个分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关于开展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二各主要地区和城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20年)的通知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8.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4-2016 ) 9.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1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1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节选)1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67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2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 ” 行动的实施意见2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2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通知2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28.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1.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3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三专项法律法规(一)支付机构类1.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8.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10.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11.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12.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14.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15.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6.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17.支付结算办法18.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19.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2.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2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25.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6.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27.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28.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29.国务院新规:申请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将减少2步骤(二)P2P网络借贷1. 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法询金融专栏---P2P 网络借贷机构3.法询金融专栏-我国P2P借贷业务各个环节的细分4.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白七十六条、第一白九十二条6.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8.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9.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2.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13.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1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6.法询金融专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1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选)20.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小额贷款类/征信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2.重庆市局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7.征信业管理条例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意见的通知9.参考牌照大全-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个人征信(四)众筹(17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5.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1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17.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五)虚拟货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选)2.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5.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6.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9.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六)互联网保险 1.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2.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3.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4.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7.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8.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9.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10.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11.法询金融专栏:互联网保险牌照介绍(七)网络基金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4.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7.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11.公开昴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1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场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1.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八)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6.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九)其他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粤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1日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0•【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22〕66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印发以来,各银保监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联动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加大指导推动力度,银行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取得了良好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银保监局积极推动政策措施落地(一)深入调研,梳理新市民金融服务需求和供给。

有关银保监局深入银行保险机构、新市民群体开展调研,精准分析新市民金融需求,梳理金融供给短板。

山东银保监局多次赴基层调研,与进城务工人员面对面拉家常、摸情况,组织银行保险机构座谈,实地掌握第一手信息,深入研究新市民金融需求、难点堵点和解决路径,加强政策研判和工作推动。

广东银保监局针对广东省新市民超过4000万的情况,联合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对1416名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学生、893家银行保险机构进行调研,梳理新市民金融服务需求和供给短板,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针对性地丰富产品和服务。

重庆银保监局联合市教委,对衔接新市民的重要群体高校学生进行专题调研,覆盖全市68所高校,收到有效问卷23009份,对未来新市民金融消费特征进行梳理,研究优化金融供给。

(二)加强联动,制定具体落实政策措施。

张化桥:我们是贷款行业的星巴克

张化桥:我们是贷款行业的星巴克张化桥:我们是贷款行业的星巴克2011-10-17 16:19:28 根源 : 中欧商业议论有 1 人参加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我们认为自己是贷款行业的星巴克,有一颗热忱的心,一个吸引人的产品。

就这两样东西,其余什么都没有。

我们是金融服务业的星巴克,不是卖几千万一笔的贷款,而是卖几万块、几千块一笔的贷款。

”张化桥说道。

万穗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张化桥(微博)(资料图)注意到花都万穗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于其董事长张化桥,这位著名剖析师在 2011 年 6 月走开瑞银后,当仁不让地进入了小额贷款行业。

只管这个国家惯于以发放牌照的形式管理行业,能够获得牌照的公司常常需要特其余本领,却不影响我们经过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难”这一痛点进行商讨。

由于,基本上没人相信,垄断性的大银行愿意的确开辟微型贷款这一市场。

理论上,小额分其余贷款更利于降低风险,穷人的信誉也被证明更高,但需要公司投入许多的人力进行信誉审查,睁开营销活动。

在银根收紧的状况下,这远远不如放几笔大款项赚钱来得简单。

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确在做大银行信贷部门做的事情。

也就是说,资本逐利的激动与惰性是并存的。

但只需我们还相信,让市场变得更为自由、开放的力量来自草根,那些饥渴的民间融资需求最后只好由民间来知足,“趴在地上做小额贷款”的公司,其价值就会突显。

由于看不上,所以才不理解我《中欧商业议论》(以下简称CBR ):为什么会进入小额贷款行业?张化桥:这跟买股票是同样的,其实我也是做了一个投资,我不是来做慈善的。

我做这个事完整部是一个商业决定。

我是这么想的,行业状况特别好的时候,也是股票见顶的时候。

此刻这个行业的状况特别差,不是说绚烂过了,进入衰落期,而是这个行业刚起步。

当前的看管是特别不友善的。

比方欠债率,小额贷款公司规定是1:0.5 ,而银行的欠债率是1:10 或 1:20 。

行业只有0.5 倍杠杆,基本上是不可以借款的这么一个状态,还可以坏到哪里去?小额贷款刚起步,行业发展空间巨大。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茂名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茂名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茂名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一、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一)国有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资产情况1.资产负债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市(含各区、县级市、各经济功能区)国有企业资产总额920.14亿元,增长25.23%;负债总额418.01亿元,增长48.53%;所有者权益502.13亿元,增长10.77%;归属母公司净资产496.63亿元,增长11.13%。

市级国有企业资产555.34亿元,增长19.84%;负债295.8亿元,增长38.10%,所有者权益259.54亿元,增长4.15%。

2022年度全市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和净资产保持平稳合理增长态势,年末资产负债率为45.43%,5年来都比较平稳,处于合理可控范围。

2.2022年度经营效益情况。

2022年度,全市企业营业收入86.82亿元,降低1.41%;实现净利润亏损0.95亿元。

2022年度利润总额亏损5382.14万元,减少115.72%。

2022年度,全市企业营业收入86.82亿元,同比降低了1.41%;实现净利润亏损0.95亿元。

市级国有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3.46亿元,利润总额-0.72亿元,净利润亏损1.07亿元。

3.市属国有资本投向、布局情况。

全市国有企业实收资本175.0亿元(其中国有资本125.6亿元),市本级实收资本57.4亿元(其中国有资本43.9亿元)。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1.资产负债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茂名市全市共有七家国有控股参股(加权平均国有持股比例为10.26%)金融类企业资产总额846.99亿元,增长4.22%;负债总额764.53亿元,增长4.06%;所有者权益82.45亿元,增长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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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省开展业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7.31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省开展业务的批复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全省业务的请示》(立根再贷〔2015〕25号)收悉。

鉴于你司自开业以来经营效益较好,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在国内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为支持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小额再贷款业务有序竞争加快发展,经研究,同意你司向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请你司规范经营,按照有关规定每月10日前及时向我办及当地监管部门报送业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期限、利率等)和经营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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