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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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国外案例,谈谈我国在城市遗产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未

2.结合国外案例,谈谈我国在城市遗产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未

2.结合国外案例,谈谈我国在城市遗产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未实例: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的两例成功经验分析①日本京都 1991年京都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中,按“保护、再生、创造”的理念划分为三个区:自然景观和历史景观保护区、以调和为基调的中心复兴区、城市新功能集聚区。

作者认为京都的这种规划模式充分利用了历史城镇的两种保存方式:冻结保存(表现在自然景观和历史景观保护区)和复原保存(表现在以调和为基调的中心复兴区)。

同时,为满足城市经济发展需要划分出城市新功能集聚区的做法针对性强,便于该区域迅速地规划建设,没有“担心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的忧虑。

京都的区域划分和贯彻三理念的发展模式,不仅保护了历史文化遗产,也促进了其他新产业的发展,使城市活力焕发。

②江苏苏州苏州采取保存古城基本格局,控制古城内建筑高度,疏散一部分古城人口,向城市两侧发展的策略城西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东为工业园区。

作者认为这种规划模式比较传统,向一侧或两侧发展基本不会使古城区发生大的变动,利于保持古城面貌。

虽然东西两个新区的经济文化联系要穿越古城区,会给古城造成一些影响,但由于苏州在交通规划方面采取了措施(如限制车辆在某些古城街道通行),又弥补了这种缺陷。

总的来说,苏州整体规划建设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的成效十分显著。

不足之处:①面对经济增长、人口急增、城市化十分紧迫的局面,我们缺乏现代理念的应对之策,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阶段性弱化。

②全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强,对文化遗产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④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注照散法行政的自觉和氛围远未形成。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不完善,给地方政府逃避法律责任、行政不作为以可乘之机。

改进方向:1强化政府职能,将监督落到实处:在实际实施时,一些行政部门带有经济利益主体的性质,把考察和审批作为了一个象征性的程式,落脚点却放在了收费上。

这种工作性质的改变对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很不利,所以强化政府职能十分必要。

中国抗日战争战争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中国抗日战争战争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中国抗日战争战争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国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抵抗日本侵略的伟大斗争,为保卫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做出了巨大贡献。

这场战争留下了丰富的战争遗产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些遗产对于继承历史、凝聚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中国抗日战争战争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

一、战争遗产的保护1. 修缮历史遗址与战争遗迹中国抗日战争遗址众多,如抗日战争纪念馆、抗战遗址公园等。

为了保护战争遗址,应加强修缮工作,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修缮过程中要遵循古建筑保护原则,保留原有建筑风貌,尽可能使用传统材料和技术,使其符合历史风貌。

2. 整理战争遗物和文献资料战争遗物和文献资料是了解抗日战争历史的重要依据。

相关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收藏、整理和展示机制,对战争遗物和文献资料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保存完好并提供给研究者和公众使用。

3. 弘扬英烈精神中国抗日战争英烈为国家和民族作出了巨大贡献,应通过纪念活动、英烈事迹宣传等方式,弘扬英烈精神。

同时,对英烈墓地和纪念设施进行保护和管理,确保英烈永远安息。

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1. 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与保护中国抗日战争期间留下了许多具有历史价值的文物,这些文物有利于研究和传播抗日战争历史。

相关机构应对这些文物进行认定,确保其受到国家级保护,并采取措施保护其完整性和安全。

2. 激发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关注通过举办展览、讲座、文化节等活动,增加民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同。

同时,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抗日战争的历史价值与意义。

3. 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完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监督和保护,严惩破坏行为,确保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

三、战争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相互关系战争遗产和历史文化遗产具有密切的联系,互为补充。

战争遗产可以提供丰富的历史材料,而历史文化遗产则是战争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传递着历史的信息和文化的精髓。

关于保护文化遗产议论文

关于保护文化遗产议论文
关于保护文化遗产议论文
作为中国文化的传承者,我们有义务好好继承和发扬本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对于那些并未了解的文化,应丢弃戒备之心,尝试接纳和吸收其中的精华,将中国文化一代一代的传承下去。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护文化遗产议论文,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关于保护文化遗产议论文篇1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是先人制造的沉积与结晶,镌刻着一个民族国家文化生命的密码,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然而,自从鸦片战争以来,大量的外来文明文明进入了中国,中西文化在我国进行碰撞,鱼和熊掌何以兼得是摆在所有文化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传统文化的保护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关于保护文化遗产议论文篇2 在海湾战争中,美国每个官兵都在读中国的《孙子兵法》。或许,有人疑惑,一个科技如此强大的军队,为何需要《孙子兵法》呢?其实不然,这正体现了《孙子兵法》的价值。美国人接受了《孙子兵法》的价值,并懂得引进和运用,而作为中国人自己是否更应该去了解中国优秀的文化遗产,接受古人的熏陶,传承中国的优秀文化呢?
的重视,而我们传统的元宵节呢?据报道某超市举行的元宵节猜灯谜活动,居然没有一人报名参加。其实在有些中学生的概念里,元宵节就是吃汤圆,别无其他文化内涵。据海南省海口网调查:海口超八成学生不知道清明节的由来和习俗.就连中华民族最隆重的节日春节在年轻人中也有逐渐淡化的趋势。
保护传统文化,并非排斥外来文化。对于那些优秀的、先进的外来文化,作为炎黄子孙我们要学习、要借鉴,要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因为学习其他民族制造的文明成果有利于个人的进步,有利于国家的进展,有利于民族的振兴。 我不是说不能接受外来节日,也并非责怨西方节日,关键是要保护好自己的优良传统,保护好五千年的中华文明。2005年令国人不爽的韩国端午节申遗成功,正是我国没有保护好传统文化的后果。众所周知,端午节原来是中国的传统节日,起源于中国古代纪念屈原,一千多年前传到了韩国,结果却被强势的韩国人换了个名称江陵端午祭,拿去申遗。恐怕得知这消息的每个中国人都会愤愤不平,但是我们转念一想:为什么我们不能保护好自己的传统文化?

教育手段在国外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教育手段在国外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收稿日期:2008-11-18作者简介袁 军(),男,湖北利川人,湖北民族学院与三峡大学联合培养的级民族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族教育。

2008年12月第30卷 专辑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Hu manities &Soc i a l Sc iences )Dec.2008Vol 130 Spec ial sec .教育手段在国外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袁 军,许小俐,赵 霞(湖北民族学院,湖北恩施 445000)摘 要:非物质文化保护已在全世界蔓延开来,日本等一些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已达到较高水平,尤其在保护中注重教育手段的运用对我国很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文章以日本、韩国、意大利、三国为例,浅谈这三国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教育手段运用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保护; 教育; 启示中图分类号:G 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19(2008)专辑-0237-02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涵义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加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的尊重。

”[1]非物质文化是一个民族、地区、国家智慧的结晶,它包涵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历史资源、科学资源、伦理资源、教育资源、经济资源、审美资源等。

非物质文化对人类来说有着丰富的价值,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教育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就全世界来说还具有和谐价值。

为此,上到联合国下到一个村都在积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抢救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苗族蜡染为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苗族蜡染为例

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苗族蜡染为例万雪莲(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苗族蜡染最早是巫术礼仪,古人用树脂模仿蝴蝶涂于女人的背和腹,以预示繁衍后代,这是从巫术到艺术的启蒙。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对艺术价值的审美也发生着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因此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成果成为了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本文以苗族蜡染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结合目前国际法对非物质遗产化的保护以及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苗族蜡染;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1-0086-020 前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苗族蜡染,随着苗族的迁徙被传播到了贵州。

当前,因受众多因素影响,苗族蜡染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消亡的危险,亟待进行法律保护。

因此我们要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思想,参照国际与艺术文学作品有关的立法现状,深入分析国内通过法律对苗族蜡染进行保护的可能性,进而完善国内的相关法律规范,协调公法与私法对苗族蜡染的保护。

1 苗族蜡染的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生活中创造的无形文化遗产,十分注重审美精神和道德思想的传达,非物质文化遗产见证了时代的变迁,也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当前苗族蜡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传承难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往往是通过代代相传的方式进行,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年轻人的生活方式发生改变,传承技艺面临着困难,古人的智慧往往也难以被现代人的审美所接受;同时市场上存在大量做工粗糙、没有想象力和生命力的仿造品,因此一些收藏品并不能被人们欣赏,代代相传的传承方式不足以进一步推动民族艺术的发展。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来说,其自身受民族与地域性的限制,其艺术价值并不能完全被其他地域的人民接受。

以苗族蜡染为例,其传承技艺与其所展现的艺术价值往往会受到地域限制,虽然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给文化遗产的传播提供了有效的传播途径,但是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仍在逐步完善中,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否仅仅保护其表现形式、公法能否行之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归属于公权还是私权等问题都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的探究。

在日常生活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日本无形民俗文化财“祗园祭”为例

在日常生活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日本无形民俗文化财“祗园祭”为例


民 间 自发 保 护 传 承 的 组 织 形 式 一 一 保 存 会
在 日本 的每 个 村 落 、街 巷 、町 ,如 果 有 传统 的
①基 金 项 目:教 育部 人 文社 科 重 点研 究基 地 “ 河 文 明与 黄
可持 续发 展 研 究 中心 ” “ 二 ・ ”规 划 阶 段 性成 果 ;河 十 五
在 日常 生活 中保 护 非物 质 文 化遗 产
一 一
以 日本 无 形 民 俗 文 化 财 “ 园祭 ” 例 ① 祗 为
陈宗花( 河南大学 艺术 学院, 南 开封 4 5 I 河 7 0 ) 0
[ 摘 要] 日 在 “ 本 民俗 类非物 质文化遗 产 ”的保护传 承方 面积 累 了成 功的经验 ,即 以保存会 之类 的 民间 自发组 织为依托 ,在

9 1常 生活 中 自然 传承 ,使 “ 遗 ”保 护 传 承成 为 自然而 然 的 日常生 活 的一 部分 ,这 在 “ 园祭 ”保 护传 承 中表 现 突 出。这 非 祗 经 验 对 于 当前 中 国 “ 民俗 类 非 物质 文 化遗 产 ”的保 护 传承 工 作具 有 重大 启 示 意义 ,我 们在 学 习 1本经 验 的 同 时,要积 极 9
应该说 世界各 国对 “ 俗类非 物质文 化遗产 ” 民
入 ,即所 谓 “ 民俗 类非 物 质 文化 遗 产 ” 的 保 护 ,本
质上 不 过 就 是 民众 自然 的 生 活 方式 的 一 部 分 而 已 , 只 是 后 来 才 被 纳入 到非 遗 保 护 的 体 系 当 中 。因此 所 谓 保 护 的 经 验 , 实就 是 这 些 民 俗事 象在 其 自然 存 其 在 中 的 自然 传 承 的 经验 而 已 。用 一 句 话 归结 ,就 是 以 保 存 会 之 类 的 民 间 自发 组 织 为 依托 ,在 日常 生 活 中 自然 传 承 。首 先 ,作 为 民 间 自发 保 护 传 承 的 组 织 形 式 , 保 存会 ”在 保 护 传承 “ 园祭 ”方 面 发挥 了 “ 祗 最为重 要 的作用 。 ④

日本文化名城保护——从“官督民办”到“官民协作”

出 日本在 文 化名城 保 护方 面面 临的一 些 问题 。最后从 政 府和 民 间 、保 护和 宣传 以及 制 度 和文化 的 关 系出发 ,提 出 了对我 国文化 名城保 护 的建议 。 关键 词 : 日本 文化 名城 文化遗 产 保 护 【 中图分 类号】 G1 2 1
文物特 别 丰富”这 些有 形 的文 化价 值 ,也
日本 文化 名城 保 护
— —
从 “ 官督 民办”到 “ 官民协作 ”

◎ 朱

要 :本 文在 文献研 究 的基础 上 ,通过 分析 多个 实践 案例 ,考 察 了 日本 文化名
城保护从 “ 官督民办”到 “ 民推官办”,再到 “ 官民协作”的历史发展过程 ,并总结 出 日本在 文 化名城 保 护方 面的 两大特 色: 民间力量 壮 大 ;官民配合 默 契 。论 文 同时指
有 所不 同 ,是指 在现代 化 发展过程 《 州 建 设 01 月 广
或保 留了某 种 文化特 色并 以此著称 于世 的 文 化 强 市 培 育 世 界 文 化 名 城 规 划 纲 要 城 市 。这个 定 义包 含 两方面 的 内涵 :一是 ( 0 l2 2 年 ) 提 了两个 阶段 的 目 2 1一 0 0 》,
别 丰富 ,具 有重 大历 史文化 价值 和革 命 意 著称 于世 ,和 “ 名城 ”的称 谓相符 。截止
 ̄ 0 月 ] 1 1 1个 义的城市 ” 。这 个概 念 的定 义是不 够完善 : 2 1 年5 ,我 围已有 l5 城市 被列 为 的。本 文所 说 的 “ 化名城 ”和上述 定 义 文 “ 国家历史 文化 名城 ” 。
简称 《 都 保存 古 不及 中周 众 多 ,但 是 在 文 化 名 城 的保 护 保 存 的特 别 措 施 法 》 ( 上 ,还是 有许 多可 借鉴之 处 的 。 法 》 )。根 据 该 法 令 ,古 都 是指 “ 都 京 市 、奈 良市 、镰 仓市 以及政 令所认 定 的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案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案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多元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代表了一个地区或者一个民族的独特文化特征。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传统文化的尊重,更是对人类文明的传承和发展的责任。

本文将介绍几个成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案例,以期为其他地区和民族提供借鉴和启示。

案例一:中国传统戏曲的保护与传承中国传统戏曲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精髓。

然而,随着现代娱乐方式的多样化和观众口味的变化,传统戏曲逐渐失去了观众的青睐,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为了保护和传承中国传统戏曲,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设立了专门的戏曲学院和培训机构,培养了一大批戏曲演员和教育者。

其次,加大对传统戏曲的宣传力度,举办了一系列的戏曲节目和比赛,吸引了更多的观众。

此外,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保护传统戏曲的版权和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创作。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中国传统戏曲得以保护和传承,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案例二:日本和服的保护与传承日本和服是日本文化的瑰宝,代表了日本人民的传统美学观念和审美情趣。

然而,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改变和时尚潮流的影响,和服逐渐失去了年轻人的喜爱,面临着被遗忘的危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日本和服,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设立了专门的和服博物馆和文化中心,展示和传承和服的历史和文化。

其次,鼓励设计师和厂商创新和改良和服的设计和制作工艺,使其更适应现代人的需求和审美。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对和服的宣传力度,举办了一系列的时装秀和展览,吸引了更多的观众和顾客。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日本和服得以保护和传承,焕发出新的魅力和魅力。

案例三:墨西哥传统手工艺品的保护与传承墨西哥传统手工艺品是墨西哥文化的瑰宝,代表了墨西哥人民的创造力和艺术才华。

然而,随着现代工业化和全球化的影响,墨西哥传统手工艺品面临着被大规模生产和仿制的威胁。

为了保护和传承墨西哥传统手工艺品,墨西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关于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与保护方法的思考


的非常完整 , 朴优美 , 古 感觉 像新建 的一样 , 禁令人联 不 想 起古时 1本社会 和人 民的生活方式 。 日本在非 物质文 3 化方 面的保护也处 处可见 ,如 日本保存 和流传下来 的四 种 古典戏 剧形 式 : 能 ”“ 言 ” “ “ 、狂 、 歌舞伎 ” “ 和 木偶 ” 。其 中, 能剧是世界上保存最 古老的专业戏 剧 , 的意义主要 它
① 林和生 :1 《 本对非 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t : w . i a o o .g I20- 60/ 1—— 8 3 , hp/ wc n e U ro .l 060 -6 02 12 。 t/ w h e f d e rc, , - 2 ② 王晓葵 :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演变及相关问题》ht:w wciesf ko . g n,0 0 1— 82 1— — 8 《 ,t / w . n e ll eo . ,2 1— 0 1/0 2 1 2 。 p/ h o r rc
无 形的非物质文化 的各方 面 。既包括 土生土长 的本 民族 文化 , 也包括吸收外来文化后形 成的本 土文化 。对于世界
收 稿 日期 :0 2 0 — 6 2 1— 2 1
作 者 简 介 : 巧 红 (9 5 )河 南 开 封 人 , 州 大 学 外 语 学 院讲 师 , 侯 17 一 , 郑 日本 留学 硕 士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 日本 语 言学 , 日文化 比较 。 中
在 于唯美 的舞台艺术。歌舞伎始于 1本的江户时代 , 3 现代 歌 舞伎 已经成为一种 成熟 的剧种 。木偶 戏是用 木偶 来表
演故事的戏剧, 它是 由演员在幕后操纵 木制 玩偶进行表演
的 戏剧 形 式 。
科 文组织 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日本京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

日本京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京都,作为日本的古都,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这座古城从过去的时光中汲取着智慧和力量,而如何保护这份珍贵的遗产并将其展现给游客,成为京都面临的重要问题。

首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京都发展旅游业的基石。

京都市政府重视历史建筑物的修复和保养工作。

他们与专业机构合作,制定详细的保护计划,确保历史建筑物得到适当的维护。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部门,负责监督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

其次,京都注重旅游和文化的结合。

京都的每个景点都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故事。

当游客在古老的街道上漫步时,他们能够感受到时间的流转和历史的氛围。

为了让游客更好地了解京都的文化,市政府为游客提供了多种多样的导览服务,包括专业的讲解员和导游讲解。

此外,京都还注重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在旅游业的发展中,京都政府将可持续性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

他们鼓励游客采取环保的旅游方式,例如步行或骑自行车观光,减少汽车的使用。

同时,他们还限制游客人数,避免过度拥挤对历史建筑物造成损害。

除了以上的措施,京都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球共识。

京都市政府与其他国家的文化机构合作,交流保护经验和技术。

他们举办国际研讨会和文化交流活动,促进世界各地文化遗产的互相了解和保护。

不过,尽管京都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之一是人们对历史建筑物的过度商业化。

一些古老的庙宇和寺庙变得商业化程度过高,失去了原有的宗教和历史意义。

此外,因为京都具有高度的文化吸引力,一些景区的环境可能因过度开发而受到破坏。

面对这些问题,京都市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历史建筑物的商业化程度合理。

其次,要增加宣传教育力度,让游客更加了解历史建筑物的意义和价值,以及保护历史遗产的重要性。

最后,应加强与专业机构和学者的合作,寻求更好的保护和管理方法,确保古都的文化遗产得以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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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我国的借鉴
作者:李婷
来源:《课程教育研究》2018年第05期
【摘要】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它记录中华民族历史变迁,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与发扬,也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文化标记。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受到冲击,加强中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如今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历多年的发展,制定了完善、成熟的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而且特点鲜明,效果显著。

因此,中国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应借鉴日本成熟的理念与方式,从而实现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传承与发扬中华民族历史文化。

【关键词】日本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国
【中图分类号】D9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05-0017-01
中国历史文化悠久,文化遗产经历五千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民族的宝贵财富,它见证了中华民族的兴替、荣辱,是我们了解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资源。

如果文化遗产损坏,特别是历史文化价值,是难以找回的。

当前,中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方法众多,但是法律保护作用尤为突出,成熟的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是文化遗产保护实施的基础。

然而由于中国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起步晚,缺乏实践经验,且法律体系残缺,实施难度大,导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效果不佳。

日本作为世界上首位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国家,如今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历史悠久,已形成成熟、健全的法律体系,效果举世瞩目。

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要借鉴日本成功经验,汲取精华,然后结合中国基本国情,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

一、日本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分析
1.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系统性分级与分类
分析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就会发现,文化遗产的系统性分级与分类保护是最突出的特点。

第一,《文化财保护法》把文化遗产引入在历史进程中,以加深对传统历史文化的理解。

同时其还把文化遗产分类成有形、无形、民俗、传统建筑群等文化遗产。

该法律通过对文化遗产的分类,不断的规范,逐渐的完善。

日本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是反复的修订,才变得日益成熟[1]。

第二,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在分类的基础上,又结合历史与学术价值等影响因素,展开合理的分级,实现传统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分类、分级保护。

2.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明确性与操作性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立足于逻辑性,同时规范内容的完善性与操作性。

如日本在1950年出台的《文化财保护法》,是通过对原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与法规深入考察,提
取其中的精华,然后引入到《文化财保护法》中,并明确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中保护、保存以及活用等相关体系,所以明确法律内容,就能加强法律的操作性。

同时,日本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体系也是不断的修订与完善,例如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管理者等,应承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责任与义务[2]。

日本在《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各方应担负的责任与义务,这样就能够有法可依,实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全民参与。

3.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综合性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特色就是综合性立法,且各个法律与法规之间可以协调配合。

其把历史文化遗产抽象化,实现保护对象的明确,把物质、非物质、自然遗迹等文化遗产实现一元化保护。

日本政府采用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一元化唯一机关,就是文化厅,有效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工作质量。

此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法,让行政工作更为合理、有序,且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权威性。

正因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综合性,使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能相辅相成,加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实现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发扬。

二、中国对日本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借鉴
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它记录中华民族历史变迁,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与发扬,也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文化标记。

而历史文化遗产一旦损坏,就难以挽回,因此加强中国传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迫在眉睫。

通过分析日本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发现有许多法律内容值得借鉴。

例如日本制定的《文化财保护法》,其以综合性立法,详细的明确法律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象以及范围,最重要的是随着实践工作的展开,也在不断的修订与完善,从而形成如今一套成熟、健全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

对此,中国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制定,应根据中国基本国情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合理的借鉴日本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经验,汲取精华,实现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1.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性是前提,也是有效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础。

因此中国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健全的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

第一,应系统性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形成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认知,对原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进行科学整合,把操作性强、合理性、科学性的法律进行归纳、整理,整合在一个法律规定中,建立专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实现各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规定之间的密切配合。

第二,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作为依据,制定科学行政管理系统,明确各方的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责任与义务。

2.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内容的详细化与明确化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应明确各方的负有的责任与义务,通过《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强制性明确各方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义务,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

同时,还要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加以界定,根据文化遗产价值,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而不再以“濒危”一词界定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将文化遗产抽象化,加强文化遗产间的联系,实现综合性保护。

除此之外,中国当前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缺乏权威性,所以需要进一步修订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等相关法律体系,以明确文化遗产相关违法行为的详细认定标准与应负有的责任,深究其法律责任。

3.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的科学性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需要以宽阔的视角实施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非是规避现代化城市建设,而实质是文化的传承与发扬。

如果政府仅看重文化遗产保护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势必会造成文化遗产毁灭。

所以,必须以发扬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作为核心,贯彻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发扬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推动现代化城市建设,通过“活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三、总结
日本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取得的巨大成果,与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的成熟、完善有着重要关系。

日本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实现了各制度间的相辅相成,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通过分级、分类,文化遗产的抽象化,规定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全民参与。

对此,中国应借鉴其成功经验,对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有着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周超. 日本“文化景观”法律保护制度研究[J].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8(01):178-185.
[2]梁青,林梦婕.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两次转型[J]. 大众文艺,2016,(04):272-273.
作者简介:
李婷(1981.6-),女,吉林人,汉族,吉林化工学院,助教/本科,研究方向:日本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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