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方税务机关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行为,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安徽省地税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大纲》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征管范围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管理工作目标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要确立发票管理工作基本目标,应当包括:

发票发售准确率达到98%以上(按纳税人计算);

税控装置推广率达到40%以上(按服务业、娱乐业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纳税人计算,2009年达40%,以后每年递增10个以上百分点);

发票检查面每年达到30%以上(按应当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计算);

发票违章举报查结率100%;

发票违章处罚率达到100%,处罚标准达到省局规定的最低要求;

发票微机控管率100%,所有发票纳入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AHTAX2005)管理,该系统发票管理模块所有功能正常使用;

发票数据按时上报率100%,按时通过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AHTAX2005)上报有关发票统计报表等数据。

第三章发票管理岗位职责

第五条省、市、县(市)地税局征管部门以及基层征管分局应实行专人管理发票。

第六条省地税局征管处发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制定全省普通发票管理制度;

(二)指定全省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定期开展年审,不定期开展检查;

(三)集中采购发票防伪专用品,审批供应各发票定点承印企业;

(四)统一协调和调整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刷价格和发售价格;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和本省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集中统一印制部分票种并发往全省各市;

(六)利用信息化手段监督和检查全省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定期提取并分析、利用各地发票管理信息;

(七)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发票内部及外部检查,组织或督促查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八)其他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地税局(含省地税局直属局,下同)征管科发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宣传发票管理法规,起草本地区发票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

(二)负责本市普通发票的监制、印制和供应工作;

(三)按照省地税局要求,对本地区的发票定点承印企业严格管理,进行年审和不定期检查;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监督和检查全市的发票管理工作,定期提取并分析、汇总各县(市)发票管理信息,按时向省地税局上报发票管理信息;

(五)组织开展本市范围发票内部及外部检查,组织查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

(六)其他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地税局征管股发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宣传发票管理法规,起草本地区发票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

(二)负责全县(市)普通发票用票计划上报,从市局及时领取发票并供应各基层分局;

(三)指导基层分局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监督和检查全县(市)的发票管理工作,定期提取并分析、汇总基层分局发票管理信息,按时向市地税局上报发票管理信息;

(五)组织开展本县(市)范围发票内部及外部检查,组织查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 (六)其他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九条基层分局发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分局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做好下列发票内部管理工作:

1、准确统计纳税人年度用票计划并按时上报;

2、从上级领取发票入库;

3、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4、按照专人、专库、专柜要求,保管库存发票,确保发票安全;

5、发票缴销管理和上报需要核销的发票;

6、代开发票管理;

7、发票保证金管理;

8、发票数据信息按时上报。

上述所有环节都必须纳入计算机管理。

(三)按照上级机关统一布置,推广税控装置;

(四)按月盘存分局库存发票,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款相符,及时处理存在问题;

(五)有奖发票兑奖;

(六)按月结算普通发票工本费、发票保证金;

(七)开展普通发票检查和违章行为处理;

(八)其他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条发票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不论专职或兼职,发生变动时,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其他领用发票的地方税务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应比照此规定办理发票移交手续。

(一)盘存所管的库存发票和发票存根;

(二)核对已发售但尚未缴销的发票明细账;

(三)清点、装订需要移交的有关帐表、登记台帐、印鉴和物品等有关档案资料;(四)清理发票工本费、发票保证金,处理好往来资金项目;

(五)在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AHTAX2005)中,作相应的发票缴销、核销、退库等处理;

(六)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接交、监交人各一份)和移交事项说明。

移交工作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监督,如发现移交的物品不符,监交人员应责成移交人限期查明,待查明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未按上述规定办清移交手续的人员,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发票印制管理

第十一条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由省地税局指定。省地税局将另行制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普通发票的种类、规格、式样、联次及用途、字底颜色、使用范围、防伪措施等由省地税局确定,并制发《发票样本》。

第十三条普通发票由省地税局和各市地税局印制。

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和实际需要,集中印制部分发票,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

除省地税局集中印制的票种外,各市地税局按照省地税局制发的《发票样本》要求,印制发票,套印各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各市地税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省地税局制发的《发票样本》所列发票确定增加发票联次、减小手填式发票金额版别及减小定额发票面额,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四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年使用量较大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自印发票)。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C类和D类的纳税人不得申请自印发票。

各市地税局应当按前款所述内容,明确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标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企业自印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半年或1年使用量范围内。印制完毕后,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正常程序将发票入库保存,根据纳税人的用票量按月或按季度供应。

第十五条省地税局制发的《发票样本》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的,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属于自印发票的,由市地税局审批印制,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其他发票的,必须报省地税局批准后由市地税局印制,套印各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

第十六条普通发票字轨号码实行12位代码和8位号码制度,编码规则由省地税局统一制定。各市地税局应当按照统一规则编写发票代码和号码,保证其唯一性。

第十七条各市地税局印制发票,应当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统一规定的防伪措施,同时可以视需要增加其他防伪措施,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五章发票领购管理

第十八条凡需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地方税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九条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购票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确认其使用的发票种类、数量、金额版别、领购方式等。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发给《普通发票领购簿》。

纳税人因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金额版别、领购方式时,应重新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购票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重新确认,变更或重新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同时收回原核发的《普通发票领购簿》。

第二十条地税机关供应纳税人发票方式(即纳税人领购发票方式)可分为批量供应、验旧供新、缴旧供新、代管监开等方式。

批量供应是指纳税人直接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有关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验旧供新是指纳税人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有关证件,并携带前次领购发票的存根联,交主管地税机关查验,或者主管地税机关派员前往纳税人处查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其发票开具情况、起止号码、累计填开金额等,核对无误并在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AHTAX2005)中进行登记,将此存根联退还纳税人保管,发售新的发票。

缴旧供新是指纳税人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有关证件,将前次领购发票的存根联交主管地税机关查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其发票开具情况、起止号码、累计填开金额等,核对无误并在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AHTAX2005)中进行登记,将此存根联封存,发售新的发票。

代管监开是指纳税人领购发票后,由主管地税机关代保管,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携带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并在税务人员监督下开具。

第二十一条地税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信用评定情况,及时调整纳税人发票领购方式和领购数量。

对A类纳税人,发票领购原则上采用批量供应或验旧供新方式。发票领购量以纳税人一个月的用票量为限,最多不超过一个季度。

对B类纳税人,发票领购原则上采用验旧供新或缴旧供新方式。发票领购量以纳税人一个月的用票量为限。

对C类纳税人,发票领购原则上采用缴旧供新方式。发票领购量以纳税人一个月的用票量为限。

对D类纳税人及发生税务违章行为、正在接受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发票领购原则上采用代管监开方式。

第二十二条对已经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并且税控发票能够满足其正常业务需要的,除税控发票外,原则上不再供应其他种类的发票。税控发票领购等管理应当按照税控收款机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地税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根据定期定额户发票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发票供应数量和核定定额,保证发票使用数量与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相对应。其中,对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原则上只供应小面额发票,定额发票不超过20元,手填式发票金额版别不超过百元。

第二十四条地税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照《普通发票领购簿》确认的要求发售发票,并要求B类、C类纳税人当场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税控发票除外)。第二十五条地税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不论纳税人是否索要都必须逐笔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使用。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应在各级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长期对外公示。

第六章地税机关统一代开发票管理

第二十六条地税机关可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

, 各地确需统一代开专业类发票时(货物运输发票除外),具体规定可参照代开《统一发票》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下列情形下,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统一发票》:(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餐饮、娱乐业纳税人除外):

1、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的。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省外市、县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地税机关代开。

第二十八条申请代开《统一发票》单位和个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填写《代开

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二)付款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代开《统一发票》单位和个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第二十九条地税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及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并留存备查后,方可予以代开发票。

第三十条代开《统一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使用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AHTAX2005)开具。对应当缴纳税款的,应按照“先税后票”的原则,依法征收税款后,方可予以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统一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第三十一条地税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及其他各类发票,应严格执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禁超越征管范围代开发票、征收税款。

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地税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第七章发票库存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应专门配置发票库存仓库和保险柜,建立发票存放和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人、专库、专柜保管发票。存放发票的专库和专柜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鼠损、防虫蛀等条件,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损毁现象。第三十三条市、县地税局向基层分局(所)供应发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周转量。

第三十四条市、县地税局及基层分局(所)应按月盘点库存发票,检查发票印、领、销、存情况,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况的,应在发生丢失、被盗情况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并根据发票监制级次,逐级上报至市地税局或省地税局。属于市地税局监制的发票,由纳税人在市级媒体上声明作废;属于省地税局监制的发票,由纳税人在省级媒体上声明作废。公告声明作废的内容应包括:发票名称(全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版别、发票数量。

地方税务人员和代征人员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况时,也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六条因自然灾害、虫蛀、鼠咬、霉变、水浸、火烧等原因而损毁的发票,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足以证明发票损毁的凭证及残存发票。主管地税机关查明情况后,为其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监督其销毁残存发票。

第三十七条地税机关库存的发票,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述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地税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并到指定的场所集中销毁。

地税机关对已满保管期限的发票存根、旧版发票、次废品发票,应及时组织清理,按发票类别进行分类登记造册,报经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到指定的场所集中销毁。

第八章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来我省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应缴纳发票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方可领购发票。

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来我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下或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上但在经营地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视为临时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来我省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申请领购发票时,不能提供保证人的,应缴纳发票保证金。发票保证金收取的参照标准为每份20元至50元,

或按票面限额之和的3%-5%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具体金额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地税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第四十条发售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取发票保证金时,必须向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应当于次日前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一条发票领购保证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提供其所拥有的不低于10000元并未作任何抵押和担保的财产证明。保证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和开户银行帐号,是公民的必须提供身份证。

第四十二条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经购票人、保证人和地税机关三方签字后方为有效。提供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期缴销发票的,由收取保证金的地税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地税机关以其缴纳的保证金缴纳罚款。对超过罚款金额的保证金应及时足额退还。

已按期缴销发票但纳税人无法找到的,地税机关进行3个月公告。确实查找不到的,应将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

第四十四条提供保证人的发票领购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担保期满前30日内办理发票缴销手续,逾期未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发票检查管理

第四十五条地税机关应建立发票内部检查和外部检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市地税局负责每年对所辖区域内的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进行年审的初审,并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四十七条市地税局对所辖的县(市、区)地税局及基层分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县(市、区)地税局应对所辖的基层分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基层分局(所)每月应当对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四十八条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市、县地税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基层分局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检查,检查面达30%以上。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时,做到“查税必查票”(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日常检查或稽查时,必须同时对地税管理普通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进行检查)。

市、县地税局及基层分局要建立打击倒买倒卖发票工作制度。划分责任区域,不定期地对所管辖区域进行清理检查。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重点场所,原则上每季组织不少于1次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市、县地税局要设立发票违法违章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第五十条各级地税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章问题涉及到外省、市、县(区)的,应及时填写《普通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由市、县(区)地税局统一与异地地税机关联系协查。

第五十一条市、县(区)地税局在接到上级或异地转来的《普通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后,应进行编号、登记,填制《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汇总表》,制作《异地发票信函传递卡》分发所属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协查。

第五十二条市县(区)地税局对经查无问题的协查函件,应在收到协查函之日起15日

内以挂号信或传真形式复函对方。对有问题的协查函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在30日内将核查结果以挂号信或传真形式复函对方。

第五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各类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最低标准按照省地税局《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另行制订)执行。

第十章监测考核与奖励处罚

第五十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对普通发票内部管理工作加强监测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重点考核发票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并与奖惩挂钩。

第五十五条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税机关应追究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导致税款流失的,应责成有关责任人员负责限期追回。

(一)越权审批发票印制或到非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印制以及其他不按规定审批发票印制的;

(二)不按规定保管发票,造成责任事故的;

(三)不按规定验收、审核、发售、缴销发票的;

(四)不按规定对发票管理建帐建制,有关发票印、领、售、销、存情况无帐表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

(五)以票管税不力造成税款流失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发票交接手续的;

(七)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造成发票内部管理混乱的;

(八)其他发票管理违章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地税局负责解释。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地税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皖地税〔1998〕3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办法》(皖地税〔1998〕38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内部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2000〕21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省合肥市社保办理流程(社保局)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 银行帐号证明; 缴费单位的成立批准文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缴费单位携带地税机关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各一式两份和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个人不能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所录用的人员未在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过登记备案的,可携带《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录用人员登记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和《劳动合同》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同时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电子表格可携带U盘拷贝或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变更登记。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和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

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表彰单位 北京市 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河北省邯郸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河北省廊坊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晋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晋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 辽宁省 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 吉林省通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上海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处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江苏省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安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7.19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2.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9日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备案资料开展受理、传递、分析、核查等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基础

全国普通发票查询网址

普通发票查询与审核提示 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普通发票查询方式 北京 国税局普通发票: 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e512449902.html,/ptfp/fpindex.jsp。 地税局普通发票: 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e512449902.html,/fpcx.jsp。 天津 国税局普通发票: 天津市国税局目前未开通网上查询。 地税局普通发票: 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查询。 网址为http://202.99.102.23/index_Query.jsp;餐饮发票查询在主页左侧https://www.360docs.net/doc/e512449902.html,/tjcs/。 上海 均在上海财税网站查询。 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e512449902.html,/wsbs/ptfp/login.jsp。 重庆 地税局普通发票: 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e512449902.html,/fpcx/。 国税局普通发票: 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http://218.70.65.68:7008/fwpt/fpcx.jsp。 河北

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http://61.55.137.170:7002/fpcx/fpcx090421.jsp。 地税局普通发票: 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e512449902.html,/fpcx/。 山西 国税局普通发票: 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http://202.99.207.241:7001/nsfw/tindex.do,点击“查询区”→“发票真伪查询”。 地税局普通发票: 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http://202.97.135.173/Sehup/invseek/index.html。 辽宁 国税局普通发票: 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http://218.25.58.68:7001/sys/login/zxxz.htm,点击“发票真伪查询”。 地税局普通发票: 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http://218.25.48.199/jsp/fpzwcx/FPZWCX.jsp。 吉林 国税局普通发票: 吉林省国税局暂未开通网上查询。 地税局普通发票: 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e512449902.html,/DsFwCms/site/jldscms/cx/fpzw.html。 黑龙江 国税局普通发票: 在黑龙江省国税局网站查询。 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e512449902.html,/fpcx/fplj.jsp。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2012-04-16 11:21:33)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 从合肥市地税局了解到,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经确定,共分五等,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因税额标准调整而引发的2007年、2008年上半年税款补缴工作已经展开。 据介绍,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共分五等: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一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环城路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二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三等,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为四等,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合肥市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为五等,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按工作安排,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需要补缴2008年上半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已被纳入征税范围,同样遵照此安排执行。(记者周军)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的通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经市政府报省批准,市政府办公厅以《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79号)文件正式公布了合肥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标准。为贯彻文件要求,严格按新税额标准和时间规定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请广大纳税人予以配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由各县自行通告。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10月的前20日内。对于年应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于4月征收期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 2007年至2008年土地使用税税款结算问题 (一)对于2007年度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对于2008年上半年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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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 【标 签】小微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产业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发﹝2014﹞96号 【发文日期】2014-11-28 【实施时间】2014-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鉴于《》(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部分条款与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有出入,经研究决定,以下条款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一、《》(皖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税发〔2013〕76号)文件中: 2、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同意,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1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4、对经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7、新创办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经财政等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科技民营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8、民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民营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8、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民营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3、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民营服务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报经地税部门批准,4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安徽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中: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10]8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粤地税发[2010]8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综合改革方案》和我省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以及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略) 3.《行业类别设定打印内容一览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6月30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以下简称648号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综合改革方案》和我省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以及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简并票种方案 (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具的发票 我省正在实施地方税收发票管理综合改革,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上线工作正在全面推进,按照把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打造成我省

安徽省地税局普通发票知识有奖竞赛试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知识有奖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计60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并将答案前的字母写在答题卡每题序号后的括号内) 1、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 A、收款凭证 B、付款凭证 C、电子凭证 D、收付款凭证 2、()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A、税务机关 B、财政机关 C、海关 D、工商局 3、《税收征管法》规定,发票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A、国家税务总局 B、财政部 C、国务院法制办 D、国务院 4、《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基本联次的第二联为( )。 A、存根联 B、记账联 C、发票联 D、报查联 5、发票的记帐联,由()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A、收执方 B、开票方 6、发票的真伪由()鉴定。 A、税务机关 B、公安机关 7、()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 A、发票代码号码 B、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C、发票名称 D、发票专用章 8、发票实行()换版制度。 A、定期 B、不定期 9、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确定。 A、国家税务总局 B、省级税务机关 C、市级税务机关 D、县级税务机关 10、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A、发票领购簿 B、税务登记证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目前我省地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有()位。

A、7 B、8 C、12 D、20 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劳务不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A、文化体育业 B、餐饮业、娱乐业 C、建筑安装业 D、交通运输业 13、某艺术培训中心收取培训费时,应当开具()发票。A、娱乐业B、服务业C、文化体育业D、代理业 14、2009年4月份,甲市某建筑公司,在乙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收取工程款项,应当使用()发票。 A、甲市B、乙市 C、甲市或乙市 15、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保存( ) 年。 A、二 B、三 C、五 D、十 1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A、1600元(含1600元) B、1000元(含1000元) C、800元(含800元) D、600元(含600元) 17、某房产公司销售房屋,应开具()发票。 A、服务业 B、销售不动产 C、建筑安装业 D、转让无形资产 18、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 A、发票换票证 B、收据 C、同等效力的发票 D 、证明 19、纳税人在办理()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 A、注销税务登记B、停业、歇业登记 C、报验登记D、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0、消费者在某酒店就餐结账时,酒店已打折,消费者要求酒店开具发票。酒店的做法正确的是()。 A、以已经打折为由,拒开发票 B、提供加盖其他酒店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C、按照打折后的价款开具发票 D、以保管发票的人员外出为由,向消费者开具收据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项目,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通知》;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 1

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施工许可证》;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房产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项目开工前确定房地产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分别核算项目内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一经备案,成本对象不得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主管地税机关在预征土地增值税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按备案的成本对象计算征收。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实行项目管理,将开发的房产类型、房产性质、项目名称、所在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楼座号、结构、房型、面积、销售预收款、实际销售等情况全部纳入台账管理,按户分项目填列《土地增值税税源档案表》建立档案。 第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建设、销售全环节的跟踪管理,做到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全环节的税源监控。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数据资料;积极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的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提高对房地产项目的税源监控水平。 2

企业法人自己可以去税务部门申请纳税证明吗

篇一:《公司股权变更地税完税证明所需材料清单》 自然人股权变更资料 (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二)《自然人(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四)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五)股权变更上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前两年度负债表、利润表;前三年度所得税年报表。 (六)股权原值凭证(投资时验资报告或股权计税成本变化时的

验资报告); (七)转让、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为法人单位的提供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授权委托书(转让双方如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提供); (九)企业净资产需要经过评估的,应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 (十)股权赠与或继承时,要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十一)个人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机关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股权变更上月企业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记账帐页复印件。(十三)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篇二:《纳税单位填写模板》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

地税普通发票开票软件 空白多余发票作废操作范例

地税普通发票开票软件空白多余发票作废操作范例 前提:下面所有步骤都需要用开票用户登录(开发票的用户)登录才可以操作! 1:登录软件以后先看 在软件右上角有个当前号码段先核对这个号码段是不是手上需要空白作废的那本发票号码段(这里显示的是整本不是你们开到哪张就是哪张开始的) ①如果这里显示的是你们手上需要空白作废的发票段那么请直接跳到第3步 ②如果这里显示的不是你们手上需要空白作废的发票段那么请做第2步

2: 请选择左下角的更换发票 打开更换发票先选择第一个发票种类选你们需要作废的那个发票的类型然后选发票代码 这里的发票代码要特别注意因为代码是不同的前后都一样就中间有些是117,有些是127,也有137的而不用的代码对应的发票段也是不相同的所以一定要看清手上的发票上的代码是哪个 选对代码以后在选第3个发票号码段找到自己手上需要空白作废的发票段选中以后点下面的确定(发票模版不用选) 更换成功发票号码段以后大家可以再参照第1步看看那边的号码段是不是变成手上需要空白作废的发票段如果是那就是第2步做对了 3:

选择开票管理里面的空白发票批量作废 进去以后先选择发票种类 然后再核对发票代码这个代码也和第2步的更换发票一样必须选择和手上需要空白作废的发票上的代码一模一样 选对以后在起始号码里输入手上剩余空白发票的第一张发票号码(不是整本发票的第一张是剩余的发票!)终止号码里输入手上剩余空白发票的最后一张发票号码点确定提示确认作废么?就点是 (这个时候软件就在自动处理的在软件提示作废成功之前请绝对不要做其余任何电脑上的操作一直等到软件提示作废成功请加盖公章为止发票多这个时间可能有点长请耐心等待强制关闭软件会导致数据丢失!!!)

合肥市社保开户流程

合肥市企业参保开户需要资料 一、公司需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原件)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带以上材料到单位所在区地税领取《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填表、盖章后当场办理开户,申请社保微机编号 二、1. 录用人员登记花名册(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2.录用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纸质) 3.单位信息、合同信息(拷贝存U盘)(电子版) 带以上材料到单位所在区劳动局办理录用备案 三、1.《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若参保超过5人,还需提供电子版《档案录入》) 2.《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 劳动局已盖章的《录用备案花名册》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人必须参保、若在外地参保的,需提供参保证明 带以上材料到合肥市社保局二楼1-3号窗口办理单位开户,并开通网上办事业务 四、员工需提供:1.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合肥市企业社保开户流程 前提条件:单位领取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已经在地税和银行开户。第一步,到地税局领取《社保登记表》一式3份。 第二步,根据要求填写《社保登记表》3份(需盖公章),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带齐以上材料到地税局审核开设单位户口,返还证件原件及《社保登记表》2份。 第三步,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2份(加盖公章),录用人员登记表(每人一份、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每人一份、加盖公章),电子版的单位信息及劳动备案花名册。带齐以上材料到劳动局进行备案,返还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1份(加盖劳动局章)、录用人员登记表(加盖劳动局章)及劳动合同。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识别号: 所得年份: 年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姓名国籍(地区) 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 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 税务代码 任职受雇单位 所属行业 职务职业 在华天数境内有效 联系地址 境内有效联系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此行由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写 经营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单位 纳税人名称 所得项目 年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已缴(扣) 税额 抵扣税额减免税额 应补税 额 应退税额备注境内境外合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 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合计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理申报税务机关名称(盖章): - 2 -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纳税人识别号:具体填写纳税人办理自然人注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 2、所得年份和填表日期: 所得年份: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3、身份证照类型: 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4、身份证照号码: 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 5、任职、受雇单位: 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全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任职、受雇单位。 6、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非必填项):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 7、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非必填项):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属的行业。其中,行业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一般填至大类。 8、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 9、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要职业。具体分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 - 3 -

安徽省人民政府通信地址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巢湖路287号省科学技术厅 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庐江路77号省名族事务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安庆路282号省公安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39号省监察厅 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霍邱路87号省民政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淮河路335号省司法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省财政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黄山路619号省国土资源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西路8号省环境保护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22 邮寄:合肥市屯溪路528号(金环大厦)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美菱大道421号省农业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22 邮寄:合肥市九华山路48号省水利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无为路53号省林业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2 邮寄:合肥市金寨路389-399号盛安广场省商务厅办公室(收)

普通发票税率及种类和使用范围

普通发票税率及种类和使用范围一、普通发票种类及使用范围

二、发票领购 1、领购资格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办理流程 (1)申请: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申请领取《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2)领购 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上次领购发票存根;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领购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还应当填写《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购用审批表》。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 3、办理地点。属地主管地税机关。 三、自用发票 1、自印资格 (1)具有发票领购资格; (2)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 2、办理流程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自印发票的票样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自印发票,填《黑龙江省地税系统自印发票申请表》。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逐级上报,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到指定厂家印制发票。 四、开具发票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特殊情况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

合肥税务登记如何办理

(1)内资分支机构新户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材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分支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地址证明: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对外承租的提供租赁合同以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主管单位批文复印件:即总机构成立分支机构的决定或会议纪要;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的说明,加盖公章。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是否要到税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无须到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变更,超期按征管法规定给予处罚。 (3)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供哪些资料? 变更需要提供的材料:工商执照有效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以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以及有关证明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涉及名称、地址变更的应附变更后统一代码证复印件;变更地址的还需要提供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是否需要验证年检? 为了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一般每年验证1次,3年更换1次。 (5)税务登记证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出示? 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场合:开立银行帐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它有关税务事项。 合肥亿企赢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是金算盘学校旗下专业从事企业财税服务类的公司,服务范围有:公司注册、公司变更、纳税筹划、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公司注销,财税咨询、税务登记、

地税发票的种类及税点

地税发票的种类: (一)综合类:主要包括发票换票证,通用发票等。 (二)交通运输业:主要包括交通货物运输发票和出租汽车等。 (三)建筑安装业: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 (四)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和门票。 (五):娱乐业统一发票和舞票。 (六):主要包括饮食业、旅店业、典当业等。 (七)转让: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八)销售: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和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发票。 (九)邮电通信业:主要包括邮电通信业通用发票和话费专用发票等。 (十)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 (十一)其他发票:主要包括通用发票,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发票等。 一、营业税 :从事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或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税率3%; 2、金融、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5%; 3、娱乐业税率10%。 二、 纳税人:房产权的所有人。出典房产权的由承典人缴纳。由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由于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税由代管人或房屋使用人缴纳。 税率: 1、房产出租以的为依据,税率12%; 2、房产自用的,按房产原值70%计征,税率1.2%。 三、 纳税人:为拥有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属于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确解决,由实际使用人缴纳税额:三埠地区按每年每平方米1.5元,商业及其他业用地按每年每平方米2.5元。 四、 纳税人:书立、领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即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税率: 1、、建筑承包合同、税率0.03%;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税率0.05%; 3、财产租凭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收入)、仓储税率0.1%; 4、税率0.005%; 5、权利、许可证照、其他账簿每件5元。 五、 纳税人:指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三资金业暂不执行)。

税务-地方税纳税申报表 精品

地方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盖章):南昌xx有限公司经济性质:外商投资纳税人管理码:0600xxxx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负责人(签章)艾农企业办税人员(签章) 冯玲申报日期:20XX年7月9日 二 、 本 表 适 用 于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外 的 所 有 地 方 税 种 。 退 回 企 业 一 份 。 一 、 本 表 由 企 业 申 报 一 式 三 份 , 税 务 机 关 留 二 份 ( 其 中 一 份 交 会 计 记 帐 )

地方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盖章):南昌市xx公司经济性质:私营企业纳税人管理码:0600xxxx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负责人(签章)王强企业办税人员(签章) 陈刚申报日期:20XX年7月9日 二 、 本 表 适 用 于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外 的 所 有 地 方 税 种 。 退 回 企 业 一 份 。 一 、 本 表 由 企 业 申 报 一 式 三 份 , 税 务 机 关 留 二 份 ( 其 中 一 份 交 会 计 记 帐 )

地方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盖章):南昌xx化工厂经济性质:国有企业纳税人管理码:0600xxxx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负责人(签章)李文企业办税人员(签章) 冯玲申报日期:20XX年9月9日 二 、 本 表 适 用 于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外 的 所 有 地 方 税 种 。 退 回 企 业 一 份 。 一 、 本 表 由 企 业 申 报 一 式 三 份 , 税 务 机 关 留 二 份 ( 其 中 一 份 交 会 计 记 帐 )

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 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基础上,以新机构名义制定了《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明确营改增后个人存量房契税征管内容,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 三、什么是存量房 答: 存量房即所谓“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是指除了住房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统一办税资料。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即《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有效身份证明。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二是统一办税流程。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审核申报纳

税资料,办理契税等优惠政策相关前置事宜,明确评估函和评估报告的传递方式。征收窗口具体负责税款征收,非住房交易应纳税款审核权限下放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并统一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印章,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提高征收机关办税效率。 五、纳税人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怎么办 答: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应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权属转移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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