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金怀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金怀华案件是指发生在我国某地的一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金怀华原为某市某县某局局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依法逮捕。
经过调查,金怀华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案例。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金怀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金怀华在任职期间,大肆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3.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金怀华案件中,虽然其主要犯罪行为为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诈骗行为,如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4. 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金怀华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案件法律分析1. 金怀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金怀华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金怀华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规定七大罪(3篇)

第1篇在人类社会的法律体系中,犯罪行为被视为对法律、道德和社会秩序的严重违反。
各国法律都有各自对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其中一些罪行因其严重性和普遍性而被特别强调。
以下是对全球范围内普遍认为的七大罪行的概述,这些罪行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定义和惩罚可能有所不同。
一、谋杀罪定义:谋杀罪是指故意非法杀害他人的行为。
在一些法律体系中,谋杀罪还分为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前者通常指的是预谋杀人,后者则可能包括激情杀人或其他非预谋杀人。
法律规定:谋杀罪通常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惩罚往往包括长期监禁甚至死刑。
例如,美国的一些州允许对一级谋杀犯执行死刑。
二、强奸罪定义:强奸罪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
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严重侵犯个人尊严和权利的犯罪,惩罚通常包括长期监禁。
在一些国家,如果强奸罪导致受害者重伤或死亡,罪犯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三、抢劫罪定义: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从他人那里夺取财物或财产的行为。
法律规定:抢劫罪通常被视为重罪,惩罚包括长期监禁。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使用致命武器或造成严重伤害,惩罚可能会更加严厉。
四、贩毒罪定义:贩毒罪是指非法制造、运输、销售或持有毒品的行为。
法律规定:贩毒罪因其对公共健康的危害而被严厉打击。
不同国家对于贩毒罪的惩罚差异很大,从长期监禁到死刑都有可能。
五、贪污罪定义:贪污罪是指政府官员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律规定:贪污罪是腐败行为的一种,通常被视为严重的犯罪。
惩罚可能包括监禁、罚款,甚至剥夺政治权利。
六、欺诈罪定义:欺诈罪是指通过欺骗、误导或隐瞒事实,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或权益受损的行为。
法律规定:欺诈罪包括各种形式,如金融欺诈、合同欺诈等。
惩罚可能包括监禁、罚款,严重者可能面临长期监禁。
七、恐怖主义罪定义:恐怖主义罪是指为了实现政治、宗教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恐怖手段,造成或意图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恐慌的行为。
金聪法律案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金聪,男,汉族,1980年出生,某市人。
2002年,金聪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市一家知名企业工作。
2010年,金聪因工作调动,被派往某省分公司担任经理。
在任期间,金聪因涉嫌贪污罪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认为金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资金,数额巨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金聪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金聪是否构成贪污罪?2. 金聪贪污的数额如何认定?3. 金聪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 金聪是否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四是数额巨大。
本案中,金聪作为企业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同时,金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符合贪污罪的犯罪客观要件。
因此,金聪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 金聪贪污的数额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数额标准分为三个档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金聪贪污的数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在认定贪污数额时,应当以实际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数额为准。
经调查,金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00万元,符合贪污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3. 金聪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刑罚分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在本案中,金聪贪污的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同时,考虑到金聪在犯罪过程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贪污罪侵害对象中的八个争议问题探讨

20 0 9年 9月
邢 台 学 院 学 报
JU N LO IG A NV R IY 0 R A FXN T I IE S U T
V0 . 4. . 12 No 3 S p. 0 9 e t2 0
贪污罪侵害对象中的八个争议问题探讨
孟庆华 , 朱博 瀚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 河北 保定 0 10 ) 7 02
摘
要: 贪污罪的犯 罪对 象除公共 财物之外 , 包括含有公共财物成份 的“ 还 本单位财物” 与混合 制财物 ; 动产与 不动 产
是各种财物在客观上的物质表现形 态, 都可属 于公共财物而构成贪污罪的对 象; 赃物等非法财物也能成为贪 污罪的对象。
关 键 词 : 污 罪 ; 共 财 物 ; 动产 ; 物 贪 公 不 赃
中图分类号 :9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6 8 20 ) 3 0 3 3 17 4 5 (09 0 —07 一o
根据刑法第 3 条、 2l 8 第 7条第 2 刑法第 1 条第 2 家工作人员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 2 款、 8 3 利用职务之 则贪污犯罪对象可以包括公共财物 款、 刑法第34 9条的规定, 贪污罪的 犯罪对象包括公共财物、 便进行贪污犯罪活动 , 国 有财物、 本单位财物( 保险金)依法应当交公的礼物。总之, 、 都表现为财物。 但是,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物,
于公共财产。 () … 2 否定说。认为贪污罪的对象不仅仅限
2从立法旨 . 意上看, 对贪污罪之所以规定最严重的法定
于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 34条、 2 1 9 第 7 条第 2款、 13 刑, 第 8 主要是因为它侵犯了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 条第 2 款等的规定, 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应当交公的 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 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侵犯了职 礼物, 含有公共财产成分的混合制经济组织的财物。 以及一 务行为的廉洁性, 应予以重罚, 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执 然而,
庄木弟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庄木弟,男,1968年出生,原系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2019年,庄木弟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逮捕。
经审理,庄木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
二、庄木弟案件的法律分析1.庄木弟涉嫌受贿罪的法律分析(1)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庄木弟作为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庄木弟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庄木弟在主观上明知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受贿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庄木弟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庄木弟受贿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庄木弟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分析(1)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庄木弟作为街道办事处主任,具备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庄木弟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
庄木弟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滥用职权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庄木弟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庄木弟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郝占岗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郝占岗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郝占岗,男,某市某区居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据检方指控,郝占岗于某日深夜,因家庭矛盾,持刀将妻子杀害。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关于家庭暴力、婚姻关系及法律制裁等问题的讨论。
二、案件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郝占岗案件中,检方指控其持刀将妻子杀害,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1)主观方面:郝占岗具有杀人的故意。
从案件事实来看,郝占岗因家庭矛盾,对妻子产生怨恨,并持刀将其杀害,表明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客观方面:郝占岗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案件事实,郝占岗持刀将妻子杀害,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2. 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郝占岗在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郝占岗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3. 家庭暴力问题郝占岗案件中,家庭矛盾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我国,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惩处。
(1)预防措施:加强家庭美德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2)法律救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其合法权益。
4. 婚姻关系问题郝占岗案件中,婚姻关系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
对于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极端手段。
公安基础知识试题题库及答案大全
公安基础知识试题题库及答案大全一、法律法规部分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指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管理人员或者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担任负责人的人员。
贪污罪构成要件包括(),三者缺一不成。
• A. 挪用公款罪• B. 挪用公款罪• C. 贪污罪•答案:D. 故意贪污罪1.2. ()的地质灾害危险性比较小,泥石流、滑坡等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居中,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危险性大。
• A. 崩塌• B. 滑坡• C. 泥石流•答案:B. 滑坡二、公安管理部分2.1. 公安边防部队的法定职责包括以下几项,其中错误的一项是?• A. 运用相关技术,防备、制止非法侵入边境行为• B. 管辖境外邦交、合作的公共安全警务事项• C. 管辖与军队协同实施国土边防保卫任务•答案:B. 管辖境外邦交、合作的公共安全警务事项2.2. 公安部门依法查封损坏封条的单位被处以罚款后,恢复封条时的费用由()承担。
• A. 政府• B. 被查封单位• C. 公安部门•答案:B. 被查封单位三、执法司法部分3.1. 在侦查活动中,如需调查有关电信资料,应由()批准。
• A. 国务院• B. 公安部• C. 人民检察院•答案:B. 公安部3.2. 执法人员对被羁押的被监察对象进行询问事,无法知道特定来源资料的内容时,可以向()查询相关资料。
• A. 村(经营实业)企业• B. 查扣现场管理人员• C. 权力源泉•答案:C. 权力源泉以上是一些公安基础知识试题的题目及答案,希望能对您的学习和备考有所帮助。
彭某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某案件是指彭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
彭某与被害人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彭某持刀将被害人刺伤,导致被害人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二、案件事实1.彭某与被害人系邻居,双方因土地纠纷、噪音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
2.案发当天,彭某与被害人再次发生争吵,彭某持刀将被害人刺伤。
3.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4.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三、法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彭某已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3.犯罪主观方面:彭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彭某持刀将被害人刺伤,导致被害人死亡。
(二)辩护意见分析1.彭某的辩护人可能会提出彭某系激情犯罪,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激情犯罪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因情绪激动、冲动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激情犯罪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然而,本案中,彭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并非一时冲动,而是长期积累的矛盾。
彭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激情,而是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因此,辩护人提出的激情犯罪辩护意见难以成立。
2.彭某的辩护人可能会提出彭某认罪态度良好,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2)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本案中,彭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认罪态度良好。
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认罪态度良好的辩护意见成立。
(三)量刑分析1.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公款私存行为看贪污罪的认定
其党纪 、 行政责任。 公款私存 中贪污罪的表现形式为 : 单位领导授意经办人员将单位公 款以个人名 义存储 , 或将单位资金 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 然后少数人将其瓜分 ;单位领导授意经办人员将 单位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 ,或将单位资金以个人 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后 ,经办人员在单位领导不知 情 的情况下 , 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 占有公共财 务; 经办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自( 擅 单位领导或 者其他人不知情) 将单位公款 以个人名义存储 , 或 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 帐户存储 。利用职务
的 单项 奖励 。
意见 分歧 :
关 会 计科 目,但 不宜 作 为 刑 事案 件 向纪 检 司法 部 门移 送 。
对 网络公司高管集体 分取上述款项 4 万元 7
的行 为 , 否 涉 嫌 犯 罪 ? 果 已经 涉 嫌 犯 罪 , 触 是 如 又
第二种观 点认 为,网络公 司高管们 的行为 已 经涉嫌经济犯罪 , 构成私分 国有资产罪 。理 由是 , 根据刑法第j百 九十六条第一款 中的规定 ,私分 三 国有 资产罪是指 国家机关 、 国有公 司 、 企业 、 事业 、 人 民团体 , 违反 国家规定 , 以单位名义将 国有资产 集体私分给个人 , 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 网络
i
议l 诀 l 案鬣
其形式责任 , 未达到立案起点 的违法行为 , 应移送 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部 门追究其党纪 、 行政责任 。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 同贪 污罪的相 同点。
、
员和受国家机关 、 国有公 司 、 业事业单位 、 民 企 人
团 体委 托 管 理 、 营 国有 财 产 的人 员 , 经 利用 职 务 上
任杰峰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任杰峰,男,汉族,1975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9年5月,任杰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4月,任杰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0年6月,任杰峰被依法逮捕。
2021年2月,任杰峰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定性任杰峰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具体表现为:1. 违反政治纪律:任杰峰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但没有坚决贯彻党的决策部署,甚至在某些方面与党中央保持距离。
2. 违反组织纪律:任杰峰在组织人事方面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如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等。
3. 违反廉洁纪律:任杰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4. 违反群众纪律:任杰峰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
5. 违反工作纪律:任杰峰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
6. 违反生活纪律:任杰峰道德败坏,生活作风问题严重。
三、法律分析1. 违反政治纪律任杰峰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但没有坚决贯彻党的决策部署,甚至在某些方面与党中央保持距离。
这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 违反组织纪律任杰峰在组织人事方面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如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等。
这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 违反廉洁纪律任杰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这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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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内容提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的确立及发展,传统意义的贪污罪也面临巨大的挑战,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情势的发展需要,因此,对贪污罪的重新剖析,归纳以使其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就显得特别重要和及时。本文从贪污罪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的巨大危害入手,针对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做比较全面的论证,以求对贪污罪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贪污罪从概念上说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贪污罪不仅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贪污犯罪的有增无减, 严重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对贪污罪进行深入研究,以完善贪污罪立法,就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一、贪污罪的主体 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犯罪主体要件是犯罪构成其它要件乃至犯罪构成整体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基础 。贪污罪的主体在贪污犯罪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贪污罪 2
的主体,对于正确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对贪污犯罪量刑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贪污罪主体的演变 我国(指新中国建立以来)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界定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52年4月到1980年1月,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为标准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惩治贪污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第一个贪污罪的刑事立法,该条例规定的贪污罪主体是“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同时规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革命军人犯贪污罪的适用该条例。另外,根据1957年8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私方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取利,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论。从该《惩治贪污条例》的颁布,到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的实施之前,刑事司法和惩治贪污的各次运动中,一直使用这一贪污罪主体的概念。 第二阶段,从79刑法到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79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该刑法第83条规定为:“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5 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做出司法解释,明确了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阶段,是从1988年的《补充规定》到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的实施。《补充规定》第一条将贪污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这一修改,使贪污罪的主体概念更为简洁明确,涵盖面宽。 第四阶段,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至今。修订后的刑法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侵占犯罪的主体、保险工作人员侵占犯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区分开来,将贪污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工作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对贪污罪的范围进一步进行扩大,管理进一步严格。 (二)现阶段我国贪污罪主体类型 我国新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根据上述 4
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其中包括: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举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性组织。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派出,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管其原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3、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二是依照法 5
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践中,除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外,其它三种主体人员构成贪污罪的情况非常少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救灾、抢险、防汛、优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只能成为贪污罪主体,不能成为受贿、挪用公款等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在形式上,无论是在委托前还是在委托后,受托人与委托单位之间都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实质上,受托人行使了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职权。对此《纪要》指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 6
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三)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 贪污罪的本质属性是把握贪污罪主体的根本所在,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其一,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是具有公务性或职务性;其二,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其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其四,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是公共职务性。 应该说上述对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不同观点是和我国对贪污罪的立法演变紧密联系的。根据新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工作人员的解释,笔者认为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就是“从事公务”。何为“从事公务”?根据《纪要》的理解,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活动。 从上述对从事公务的理解可以看出,公务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公务活动只存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公共机构当中。其二,公务活动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各种职能部门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的职务活动。其三,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都按其职务享有处理一定事务的权力。 研究贪污罪主体本质属性的目的就是为了正确区别公务与劳 7
务。所谓劳务是指劳动性事务,具有直接从事物质生产或社会服务性劳动的特点。劳务活动不具有职务性,也不是职务活动,它是一种职业责任的履行行为而不是权利行为。劳务活动是一种义务,是通过履行劳动义务,以实现个人的权利,因而其本身并不包括权利。从上述劳务活动的特征看,从事劳务的人,如果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只能成为盗窃、诈骗等犯罪的主体,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 贪污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必须出自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贪污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 三、贪污罪的客体 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其犯罪行为既侵犯了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