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著作权概述

第1章  著作权概述
第1章  著作权概述

第1章著作权概述

目次

第1节著作权概念及其特征

第2节著作权法及其演进

第1节著作权概念及其特征

一、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著作权、版权与作者权之内涵是基本相同的。但是,其外延有较大的差异:

版权是英美法系上的概念,来源于“copyright”一词,它着重于财产性权利,基本不考虑精神性权利;而作者权是以人为本哲学理念的体现,它着重于精神权利,同时兼顾财产性权利;著作权则是版权与作者权折中的结果,它将财产权利与精神权利同等对待,偏向性不明显。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概念。

二、著作权的外延

不同国家或地区使用的“著作权”概念所具有的内涵尽管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大体一致,都是指“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

但著作权的外延存在较大距离,归纳起来大体有三种:

(1)仅指著作财产权

采用这种体制的代表是《日本著作权法》,它使用的“著作权”、“人格权”和“邻接权”三个概念相互平行,互不包含。

(2)同时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非常多,如法国、德国和俄罗斯等。它们使用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是平行的。

(3)既包含著作财产权,又包含著作人身权,还包含邻接权的内容

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不多。

由此可见,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著作权的外延是有差异的。

三、著作权的特征

除具有知识产权共有特征外,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还有自己的独特品质。

(1)内容的双重性

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由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能依法同时产生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的权利。著作权的这一特性,是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具有的。

(2)具体化的专有性

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先后独立地创作出相同的作品,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甲、乙、丙三人各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以作品完成的先后次序而否定他人的著作权。具而言之,著作权的专有性就是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抄袭、剽窃、翻译等,或者进行其他的利用,而不能阻止他人独立地创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作品,并因此而获得著作权。而其他种类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除外)的专有性,所针对的都是抽象对象。

(3)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是指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一特征也不是绝对的:

第一,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与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具有时间限制。

第二,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规定的人身权也具有时间限制,有的权利保护期与财产权保护期相同,有的甚至比财产权的保护期短。

例如: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86条规定:

86 Duration of rights

(1) The rights conferred by section 77 (right to be identified as author or director), section 80 (right to object to derogatory treatment of work) and

section 85 (right to privacy of certain photographs and films) continue to subsist so long as copyright subsists in the work.

(2) The right conferred by section 84 (false attribution) continues to subsist until 20 years after a person’s death.

译文:

“(1)第77条、第80条及第85条规定的权利在作品版权存续期内有效。

(2)第84条所赋予的权利延续至一个人死后20年。”

这分别是对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隐私权和作者反对虚假署名权之保护期的规定。

第三,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人身权的最短保护期与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

《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

第1款:“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第2款:“根据以上第1款给予作者的权利,在其死后应至少保留到作者经济权利期满为止,并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本国法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之。但在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文本时其法律中未包括有保证在作者死后保护以上第一款承认的全部权利的各国,有权规定对这些权利中某些权利在作者死后不予保留。”

四、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由作品产生著作权的制度。一般意义上,著作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但此处所指的“著作权取得”,主要是原始取得,不包括继受取得。

1.著作权取得的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没有规定必须办理的手续。该原则与《伯尔尼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可称创作主义,与非自动取得原则相对。著作权非自动取得原则,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才能取得著作权。

例如:美国原版权法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后,必须首先在美国出版,而且必须将该版本中两本最好的样书向国会图书馆交存,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方能取得版权。

又如:《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出版后,应当在该作品的每一本复制件上做上版权标记,才能取得版权。此外,也有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但是,凡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或者《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无论对其本国国民取得著作权提出什么样的要求,对其他成员或者成员国的国民,只能实行自动取得原则,否则就与《知识产权协定》或者《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不符。

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著作权的无条件取得原则。换言之,既不是任何人的作品都能在我国自动取得著作权,也不是任何种类的作品都能在我国自动取得著作权。具而言之,适用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作品要求:能够依我国著作权法取得著作权的作品,首先必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范围,并且不属于其第5条规定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②作者国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能够在我国获得著作权的人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国民,无国籍人以其经常居住地国作为标准。

③作品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3、4款规定,其他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其作品的首次出版地国与中国的关系为标准,即其首次出版地国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其作品可以在中国自动取得著作权;否则不然。

2.著作权自动取得与作品登记的关系

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在我国,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时起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进行登记。但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如果愿意进行作品登记,则可以根据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办法》进行登记。该办法明确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而且依据该办法进行作品登记,不影响该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作品进行登记既不是作品产生著作权的条件,也不影响著作权本身的保护期限。但是,实行作品登记也有许多好处:

①作品登记证可作为确权的初步证据。当著作权受到侵害时,若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或者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首先需要证明自己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身份,而作品登记证则可以作为证明自己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身份的初步证据。当然,如果被告或者侵权人对该项登记证有异议,可以通过举证来否定其效力。作品登记证对胜诉有一定的帮助。

②对计算机软件而言,软件登记证所具有的作用更大。

③作品登记证还是作者或者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海关保护登记的必要文件。

④对某些作品来说,如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作品登记证还可以作为证明其保护期起算点的证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时起算,而且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以后即使再发表,也不受保护。因此,对这样的作品进行登记,对确定保护期很有好处。

有些国家虽然也实行自动取得原则,但是以作品登记作为维持著作权的条件。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作品登记,则著作权就自动终止。在以作品登记为取得著作权条件的国家,进行作品登记就更是不可缺少的手续。

3.著作权自动取得与作品固定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它并未以“固定”作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条件。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可以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质载体上的作品,也可以是未固定下来的口述作品、即席表演等。但美、英等国的版权法却将作品固定作为作品已创作完成的条件。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一编“版权法”第5条第2款规定:“在以书写或其他方式记录下来以前,任何文学、艺术、戏剧或音乐作品都不享有版权;凡本编中的作品创作时间均指该作品被记录下来的时间。”按照它们的规定,固定作品的时间即是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但这并不影响版权的自动取得原则。也就是说,作品的固定不是取得著作权应当具有的条件,而是判断作品是否创作完成的条件。

第2节著作权法及其演进

一、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产生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经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改,2010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现行著作权法共6章61条,符合《知识产权协定》关于版权保护的规定。

二、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1910年,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诞生。

1915年,北洋政府以《大清著作权律》为基础制定了我国的第2部《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制定中国历史上第3部《著作权法》。

1950年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强调出版单位要尊重著作权和出版权,不得有翻译、抄袭、篡改等行为。

1953年,国家出版总署公布《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要求“一切机关、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的书籍、图片,以尊重版权”。

1958年,文化部颁发《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

1961年,文化部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

1984年6月15日,文化部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1985年1月1日又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都是对版权、著作权的保护。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它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90年9月7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实施。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的第四部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知识产权协

定》对其成员关于版权与邻接权保护的要求全面接轨了,也使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本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有: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外,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中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主要内容: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第二讲著作权的内容 广义上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 第三讲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利用和管理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及质押、著作权的行政和集体管理 第四讲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概论》课程的内容和主要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体系,力求正确理解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将著作权法理论学习与专业实际相结合,分析和研究实践中的问题。 学习要求: 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掌握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及构成要件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及权利内容 了解著作权的获得和管理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的限制与利用的具体规定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与处理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重点、难点 重点为著作权的客体 难点为著作权的主体 本讲内容包括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当前讲授 一、著作权的概念 (一)广义的著作权与狭义的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之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权。 2、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即传播者权。

广义的著作权以创作作品的作者权和传播作品的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为限。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从现实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没有区分。 从历史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有不同的含义。这涉及到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15世纪中叶,从雕版到活字印刷,保护出版商而非作者的利益,授予出版商特权,直 到1709年英国《安娜法》颁布,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首次承认 作者权利主体,从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转向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授予作者以财产权性质的版权,标志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诞生; 2、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是著作权的完善阶段,以1793年法国《著作权法》为代表, 欧洲大陆法系各国认为作者和作品是密不可分的,著作权不能局限于财产权范畴,更应当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3、19世纪中叶开始了现代版权保护阶段,著作权保护进入了国际化阶段。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指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著作权法主要指于2010年2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还包括一系列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我国主要著作权立法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v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修正) v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v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现在我国已形成相对完整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三、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由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都是因作品的产生而取得,所以要了解《著作权法》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作品”。 “作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词汇。人们常把自己创造出来的各种各样的东西称为“作品”,大至精心策划的企业营销战略,小到一件衣服式样的剪裁、设计和改进等。但这些不一定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导论和著作权法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C ) A、商业秘密权 B、商标权 C、著作权 D、地理标记权 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 B ) A、注册商标 B、文学艺术作品 C、录音制品 D、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3、知识产权(C ) A、是一种财产权 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 C、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 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D) A、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B、专利合作条约 C、巴黎公约 D、伯尔尼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 1、知识产权(ABCD ) A、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 B、是一种财产权 C、有地域性 D、受时间限制 2、以下各项中属于《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ACD

A、原产地名称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D、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 第二章著作权的对象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A ) A、电视节目预告表 B、WPS2000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 C、某单位创作的北京市地图 D、某艺术家创作的雕塑 2、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B ) A、王某拍摄的淫秽录像带 B、歌唱家即兴创作并表演的歌曲 C、《中??国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译文 D、通用表格 3、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C ) A、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B、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新颖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C、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D、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4、下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是(D ) A、《红楼梦》 B、《三国演义》 C、《西游记》 D、莫言的小说《红高粱》

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717118610.html, 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很多人很重视和在乎著作权,但是对于著作权又存在模糊不清的状态,对此本文版权律师为您详细关于著作权的法律常识,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赢了网加律师qq号为好友,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著作权(版权) 概述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

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主要内容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法法复习重点

著作权法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有不同于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保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道16世纪的欧洲。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著作权法不仅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这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构成条件包括:作品的独创性;作品范围的有限性;作品的可感知性;作品的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第3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

20著作权法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取得、保护期限和限制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侵权及其救济 *著作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

*作者对作品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专有权利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 像制品的专有权利 *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 有权利 *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 *西方: *特许出版权时期 *著作财产权时期 *作者权时期 *我国: *清末及国民党统治时期 *建国后法律阙如阶段 *逐步建立阶段

*发展完善阶段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外在表达)。 *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其次,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 在表达。 *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 才是“作品”。 *大自然的鬼斧神工是不是作品? *如何理解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喷气式飞机喷出来的烟雾造型是不是作

品? *拍打出有创意造型的水花,是不是作 品? *融化之前的有创意造型的冰雕,是不是 作品? *作品的载体必须是民法上的“物”吗? *发型师“西湖十景”案

*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2、以他人已有的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造 *甲拍了一张风景照,后来乙恰巧使用相同型号的相机、光线背景、取景和角度以及同样的光圈、快门,对着同一风景拍摄了一张照片。乙的照片是否属于作品? *若是乙比着甲的照片特意拍出来一摸一样的照片,还是作品吗? *精确临摹是否创作出了作品?

死了都要爱 *02:11.51把每天当成是末日来相爱 *02:18.28一分一秒都美到泪水掉下来 *02:25.58不理会别人是看好或看坏 *02:32.68]只要你勇敢跟我来 *02:40.65爱不用刻意安排 *02:47.12凭感觉去亲吻相拥就会很愉快*02:53.51享受现在别一开怀就怕受伤害*03:01.31许多奇迹我们相信才会存在 *03:08.95死了都要爱 *03:12.31不淋漓尽致不痛快 *03:15.96感情多深只有这样才足够表白*03:23.31死了都要爱 *03:26.72不哭到微笑不痛快 *03:30.48宇宙毁灭心还在 *03:38.24穷途末路都要爱 *03:41.31不极度浪漫不痛快 *03:45.19发会雪白土会掩埋 *03:48.86思念不腐坏 *03:52.46到绝路都要爱 *03:55.71不天荒地老不痛快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1.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 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2.演变 ①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据史料记载,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 入该国,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 ②我国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在新中国成立 后所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有时使用“版权”的概念,有时则使用“著作权”的概念。我国于 l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版权和著作权作为同一概念对待,l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 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概况 展与变革 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概况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 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著作权的性质 各种学说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著作权与所有权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著作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与专利权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51条明确宣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语。”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56条也强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③在著作权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方面已出现某种程度的融合。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我国虽自宋朝起即对著作权实施保护,但各封建朝代始终未能制定一个专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直到晚清宣统二年(1910年)才颁布了一个《大清著作权律》,但该法并未实际施行。 2.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在16世纪,欧洲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对于印刷商无偿占有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各国相继颁行了著作权保护的法律。 ①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简称为《安娜女王法令》。该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著作权由最初的“印刷翻印权”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随后,英国又于1734年通过了《雕刻著作权法》,1814年通过了《雕塑著作权法》,1893年通过了《戏剧著作权法》,1862年通过了《美术作品著作权法》。现行著作权法于1988年颁布实施,其后经过多次修订。 ②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规定:“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珍贵的人格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滥用自由应负责外,作者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写作和出版。”1791年的著作权法,不仅承认作者享有出版权,而且承认其享有表演权。现行

《著作权》同步练习试题和答案及解析

第一章、概述 1、著作权,也称版权,本意是:(C) A. 著书立说的权利 B. 出版社的权利 C. 作者的权利 D. 发行权 2、著作权,也称版权,我国著作权的概念直接自日本引进。(A) A. 对 B. 错 3.广义著作权不仅指作者的权利,还包括 (B ) A. 印刷厂的权利 B.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C. 出版社的权利 D. 创作者的权利 4.著作权,即(D)文学、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 A. 作者因登记了 B. 作者因发表了 C. 出版社因出版了 D. 作者因创作了 5.由于著作权为一种对世的、排他的、独占的权利,因此,著作权,应属于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B) A. 对 B. 错 6.著作权与物权的不同之处有 ( BC) A. 著作权属于物权,二者没有太大的差别 B. 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理论上只要物体存在,权利就存在;而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都有限度,超过保护期,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 C. 通常物权指向的有形物消灭,权利也随之转移或者消灭。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使该载体转移或者消灭,权利并不发生转移或者消灭,作品也依然存在。 D. 与民法中的物权相似,著作权也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权性质。 7.当行政法调整的行业同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关时,调整的范围会与著作权法 ( B ) A. 完全重合 B. 发生交叉或者竟合 C. 并行不悖 D. 发生冲突 8.专利权依法通过申请和审批手续获得,著作权 ( A) A. 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 B. 在作品出版后产生 C. 在作品发表后产生 D. 须履行一定手续产生 9.商标权的客体是某种形式的商品标志;著作权的客体是 (C ) A. 文化产品 B. 思想 C.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D. 出版物 10.说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 ( C) A. 民国著作权法 B. 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C. 大清著作权律 D.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1.年,清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 C) A. 1900 B. 1889 C. 1910 D. 1905 12.天赋人权思想的确立,为著作权立法提供了 ( A ) A. 理论依据 B. 法律基础 C. 立法模式 D. 技术条件 13.宋代的“已申上司不许复版”的标记,是否是本章所说的著作权制度?(A ) A. 不是 B. 是 C. 广义上是,狭义上不是 D. 是版权制度,不是著作权制度。 14.国际上的两大著作权体系指哪两大体系? (A )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该国,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我国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在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有时使用“版权”的概念,有时使用“著作权”的概念。由于版权和著作权的用语在实践中通常可以通用,为避免歧义,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版权和著作权作为统一概念对待,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51条更是明确宣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语”。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56条也强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因此,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含义基本相同。 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初,统治者制定法律侧重于维护私有的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对于人们创作的精神成果则排斥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印刷术发明以前,作品只能靠作者自己保护,剽窃者也只会受到道义的谴责而不受法律的制裁。 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在北宋年间(1068年),为保护《九经》蓝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擅自刻印。南宋中期,四川眉州人王称所写的一部北宋历史著述《东都事略》,在初刻本目录页上附有一方牌记,上书“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版”字样,这是目前所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版权(著作权)的声明。随后的几个世纪里,宋朝官府开始针对个别案件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对坊间市肆如有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翻版的,往往给予“追板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 我国虽自宋朝其即对著作权实施保护,但各封建朝代始终未能制定一个专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直到晚清宣统二年(1910年)才颁布了一个《大清著作权律》,但该法并未实际施行。 二、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在16世纪,欧洲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对于印刷商无偿占用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一些印刷商盗用其手稿的行为,并指责这些印刷商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在英国,保护作者权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一些英国出版商也深感皇家特许权授予存在弊端,希望国家能通过一部长期有效的成文法来保障其利益。在此背景下,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简称《安娜女王法令》。该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使著作权由最初的“印刷翻印权”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 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随着国际科学文化交流的扩大和现代传播技术的进步,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从1886年国际上缔结《伯尔尼公约》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又缔结了一系列国际著作权公约,如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公约》、1971年的《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及1974年的《人

著作权法重点总结

著作权法重点(不包括法条) 第二章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之处: 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区别: 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区别。 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英国《安娜女王法》 中国参加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1886《伯尔尼公约》、1952《世界版权公约》、199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大清著作权律》 第三章著作权的对象 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其他作品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一、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 (一)发表权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二)署名权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三)修改权 1、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同意。 2、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等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economic rights) 包括: 复制权: 可以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多份。 发行权: 可以出售或赠与向公众提供其作品。 出租权: 可以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 展览权: 可以公开展示其作品及其复印件。 表演权: 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放映权: 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再现艺术作品 广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传播其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其作品,使公众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摄制权:可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改编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改编其作品; 翻译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翻译其作品 汇编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对其作品编辑 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取得:自动取得 第五章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如果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工作的不是创作行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著作权概论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本意是作者的权利。在国外,除英语、日语等少数语种看不出这项权利的主体外,绝大部分语种,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的语种,都将著作权直接称为“作者权”,即作者因创作了文学、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与著作权的概念直接自日本引进有关。“版权”一词也来自日本,后因在日语中已成不再使用的“死词”,在我国民法界也被“著作权”一词代替,但在我国历史上确实有两词交替使用的情况(注1),故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修订本都明文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词。 著作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著作权不仅指作者的权利,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后者又称“邻接权”(见第三章第七节);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的权利。 (注1)刘波林:《关于“版权”和“著作权”两个用语的由来和使用情况》,“版权参考资料”1985年第6期第8-15页,文化部出版局出版 小案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e717118610.html,/news/workslaws/20030702155146.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e717118610.html,/zz/001.htm 第二节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著作权与物权 从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看,著作权同民法中的物权有相同之处。各国都将著作权规定为一种对世的、排他的、独占的权利,因此,著作权,特别是著作财产权,应属于物权的一种。英国版权法将著作权视为动产,亦说明该权利的性质。 著作权与民法中的物权又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紧密相关,有形物转移或者消灭,权利也随之转移或者消灭。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 原著作权法也是在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本次修改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本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合理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都有规定。例如,美国在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要看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比如,仅复制一份有版权的文章,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按照其他人独创建筑物再造一座建筑物,就不能被视为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很多人很重视和在乎著作权,但是对于著作权又存在模糊不清的状态,对此本文为您详细关于著作权的法律常识。 著作权(版权)概述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主要内容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

著作权定义和相关权利是什么

著作权定义和相关权利是什么 在生活中,经常有人提及到著作权,那么著作权到底是什么呢,下面小编给您介绍一下什么是著作权。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在中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主要内容 一、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二、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三、有以下几条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

知识产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的主题课题和内容

第二章著作权的主题课题和内容 第一节著作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作者 ?《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二、法人、其他组织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创作成果。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五)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电影、电视、录像等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主要表现为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三)时事新闻 (四)历法、通用数表、格式和公式 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权法(1概述)

著作权法概述 重点: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及其相关的概念。 难点:如何理解著作权的原创性? [案例一] 《巴顿传记》一书是否侵犯了“巴顿生平”电影剧本的版权(美国,1944年) 案情 20世纪40年代初,戴·阿克斯特女士写了一部有关美国红十字会创始人克雷娜·巴顿生平的电影文学剧本。为了使该电影拍出后有较高的上座率,她并没有完全按照历史的事实写这个剧本,而是增加了一些虚构的情节和人物。例如,她塑造了一个巴顿的恋人(这在史实上是不存在的)。 此后不久,另一位作者布鲁恩编写并出版了一部《巴顿传记》。这部作品中出现了七位戴·阿克斯特女士的剧本中塑造的人物。这些人物的性格、特征等等都与原电影剧本中的人物极为相似,如果能找到什么区别的话,也不是实质性区别(例如在电影剧本中有个人物叫作“亚瑟·哈尔特”,该人物在传记中改为“亚瑟·哈尔德”)。不过,这七个人物中,有些属于电影剧本作者的虚构,有些则是历史上确实存在过的。 戴·阿克斯特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认为布鲁恩编的传记侵犯了她的电影剧本的版权,即抄袭了剧本的部分内容。布鲁恩在答辩中则认为:由于该电影剧本所反映的是一位众所周知的历史人物的生平,因此有关的素材(包括布鲁恩从电影剧本中原封不动或稍加改动地移用于自己写的传记中的那部分材料)都处于公有领域之中,人人可得而用之,不享有版权。 1944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这一纠纷做出终审判决:《巴顿传记》一书侵犯了戴·阿克斯特电影剧本的版权。在判决中写道:即使任何确处于公有领域中的历史素材,经过作者的加工处理后,也就带有了独创的性质,进而具有了可受版权保护的因素;其加工人有权禁止他人任意使用加工后的成果。《巴顿传记》中所使用的,已不限于单纯的历史素材,而扩大到了他人加工后的成果,这显然侵犯了他人的版权。 [案例二] 小说《安徒生》是否侵犯了《安徒生传记》的版权(美国,1950年) 案情 本世纪初,托克斯维奇女士通过研究大量丹麦文的资料,通过查阅安徒生的作品及通信,通过她本人与安徒生生前有密切交往的一些人的交谈,收集了丰富的素材,并用了三年时间写成了《安徒生传记》一书,以英文在美国出版。该书基本是记实的。

著作权法重点总结

着作权法重点(不包括法条) 第二章着作权概述 着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着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之处: 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区别: 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区别。 2、同工业产权相比,着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3、着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着作权法:1709英国《安娜女王法》 中国参加的着作权的国际公约:1886《伯尔尼公约》、1952《世界版权公约》、199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着作权法:1910《大清着作权律》 第三章着作权的对象 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其他作品 不适用于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章着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一、着作人身权(moralrights) (一)发表权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二)署名权

著作权法课程作业概述

《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著作权法 (附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一部作者身分不明的文学作品,依照法律规时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 )。 A.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B.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月1日 C.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50年,但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 2.主管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组织是( )。 A.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B.中国作家协会 C.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D.中国文联 3.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事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年, 截止于( )。 A. 50年,作品首次发表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B..50年,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C、30年,作品首次发表的第30年的12月31日

D.30年,作品完成后第30年的12月31日 4.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 )享有。 A.各合作开发者分别 B.各合作开发者共同 C.合作开发者的上级主管部门 D.出版者 5.作者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 )。 A.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作者共有 B.归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所有,署单位的名称 C.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D.归作者所有 6.下列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 )。 A.曹雪芹的《红楼梦》 B.吴敬梓的《儒林外史》 C.李白的诗 D.刘心武的《我的班主任》 7.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 )。 A.创作新作品的著作权人 B.原作品著作权人 C.继受著作权人

第1章 著作权概述

第1章著作权概述 目次 第1节著作权概念及其特征 第2节著作权法及其演进 第1节著作权概念及其特征 一、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著作权、版权与作者权之内涵是基本相同的。但是,其外延有较大的差异: 版权是英美法系上的概念,来源于“copyright”一词,它着重于财产性权利,基本不考虑精神性权利;而作者权是以人为本哲学理念的体现,它着重于精神权利,同时兼顾财产性权利;著作权则是版权与作者权折中的结果,它将财产权利与精神权利同等对待,偏向性不明显。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概念。 二、著作权的外延 不同国家或地区使用的“著作权”概念所具有的内涵尽管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大体一致,都是指“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 但著作权的外延存在较大距离,归纳起来大体有三种: (1)仅指著作财产权 采用这种体制的代表是《日本著作权法》,它使用的“著作权”、“人格权”和“邻接权”三个概念相互平行,互不包含。 (2)同时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非常多,如法国、德国和俄罗斯等。它们使用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是平行的。 (3)既包含著作财产权,又包含著作人身权,还包含邻接权的内容 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不多。 由此可见,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著作权的外延是有差异的。 三、著作权的特征 除具有知识产权共有特征外,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还有自己的独特品质。 (1)内容的双重性 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由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能依法同时产生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的权利。著作权的这一特性,是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具有的。 (2)具体化的专有性 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先后独立地创作出相同的作品,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甲、乙、丙三人各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以作品完成的先后次序而否定他人的著作权。具而言之,著作权的专有性就是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抄袭、剽窃、翻译等,或者进行其他的利用,而不能阻止他人独立地创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作品,并因此而获得著作权。而其他种类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除外)的专有性,所针对的都是抽象对象。 (3)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是指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一特征也不是绝对的: 第一,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与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具有时间限制。 第二,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规定的人身权也具有时间限制,有的权利保护期与财产权保护期相同,有的甚至比财产权的保护期短。 例如: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86条规定: 86 Duration of rights (1) The rights conferred by section 77 (right to be identified as author or director), section 80 (right to object to derogatory treatment of work)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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