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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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控制各项经费收支,优化核算程序,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办公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培训费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等。在机关局长领导下,具体由机关财务科负责实际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财务管理的原则:依法收支,统一核算,预算管理,收支平衡,如实反映,集中支付,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预算编制: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按部门预算规定,均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机关财务科组织各部门按预算编制的要求于每年12月初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并报上级部门审批后自下年度1月份开始执行。

第五条预算执行、追加或调整:机关预算一经审定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提高支出标准。财务科应每年不定期向局领导汇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在局长办公会上对上年度机关经费决算情况进行通报。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财务部审核,并按经费审批权限报分管财务科的局领导、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机关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机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七条收入必须按照政府核准的项目进行收取,并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记账,严禁收取不明款项,严禁收取违规款项,严禁设小金库,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八条经费支出是指机关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支出、差旅费支出、培训费支出、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印刷费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和维护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等。

项目支出是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由各部门提供支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实行单独核算。

第九条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经费支出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科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符合性负责。

第十条公共经费支出审批权限:300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科长审批;3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财务科长审核、分管部门的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财务科长、分管部门的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l0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先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财务科长、分管部门的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第十一条部门经费报销一般程序:报账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含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部门负责人、财务科长、分管部门的局领导审核,局长按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虚假票据或者不符合预算的票据,财务科有权不予受

理,局领导也不得越过财务科签字审批。

第十三条按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包括临聘人员工资)支出,由综合科负责审核报批;离退休人员津贴和其他补助支出,公积金、医保金、奖励金等支出,由综合科造表,并负责审核报批。以上支出均须经财务科审核、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支付。

第十四条支付结算方式管理

1、财政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零星招待费和3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3、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单位职工必须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用现金完成交易。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管理

1、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按《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XX发[XXXX]XX号)执行。

2、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3、机关公务接待分为公共接待和部门接待两部分。公共接待由综合科统一安排,部门接待由部门按规定自行安排,综合科予以配合。

公共接待主要包括:国家部委工作人员;省厅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公职人员;省厅处室主要负责人;省外、省内财政部门(不含本市县区)综合性考察学习交流来人;市本级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公职人员;市本级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牵头组织的综合性检督查;县区主要领导主要领导;经局长同意到省厅等部门单位业务联系;其他经局长、分管的局领导认定的相关接待。

4、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接待标准:住宿标准按《xx 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和

省及其他市州来公务接待伙食标准为早餐20元/人,中晚餐1 20元/人;本市公务活动伙食标准为60/元/人,工作午餐20元/人。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2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5。

5、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地方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6、公务接待要如实填写《xx市XX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共接待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综合科审核,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批。各部门接待由部门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应当将公务接待审批单与派出单位公函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

7、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由接待对象按照其在当地的差旅标准进行支付结算。

第十六条办公费管理

1、机关办公用品采购归口综合科管理。各部门需添置办公用品的,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报综合科汇总审定后由综合科、需求部门联合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置办公用品。

对笔、墨、笔记本、打印纸、票据单、订书钉、回形针、卫生纸、一次性水杯、打印机墨盒等用量较大的易耗品,实行源头采购,采购时须两人以上同往,相互监督。严格实行采购与验收分离。完善库房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对办公用品采购、验收、分发、领用等实行全程记录。购买办公用品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办公用品发票没有明细的必须附有明细清单。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后按一般程序报账。

2、机关书报杂志的征订归口综合科管理。每年末,各部门本着满足必须的原则提出书报杂志征订清单,经综合科审核,主管局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科统一征订。局各部门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征订书报杂志。

第十七条印刷费管理。印刷费包括复印费、打印费、装订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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