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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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食用植物油是指以大豆、菜籽、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米糠、芝麻等为原料或以上述植物油料生产的原油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以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的食用调和油与营养强化油、食用植物油脂分装)。

食用植物油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0201。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申证单元及获证产品名称,即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调和油、营养强化油、油脂分装等)。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食用植物油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部分)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对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相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主要原辅材料及产品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等处理办法规定;(3)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并有相关处理办法;(4)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生产产品的处置办法,保障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5)出厂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应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相关内容。

2.人员要求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1)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办法;(2)重要工段设定相适应的生产、质量、检验技术人员及岗位责任;(3)制订定期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加工技术、质量管理教育的培训计划;(4)生产加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当直接接触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加工人员患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3.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审核内容:

(1)附件1所列的相关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文本;(2)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台账、生产过程和关键控制点等的管理规定,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3)企业建立的台账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进货验收记录、进货台账、环境场所清洁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库房保管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留样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退货处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检验设备记录、停产复产记录等。

4.企业采购制度审核内容:

(1)原辅材料供应商调查、审核、评价制度;(2)进货验收制度要包含对进厂的主要原辅材料进行验证或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3)采购制度应保证原辅材料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杜绝企业使用“地沟油”等非食用原料或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对采购的所有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的掺杂使假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4)对所有原辅材料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5)对原辅材料国家标准规定的主要卫生指标的查验制度,加强对原料中黄曲霉毒素B1与苯并(a)芘、包装材料中塑化剂等的检测,保证卫生指标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过程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1)厂区环境、厂房、生产车间、生产设施等的卫生管理制度;(2)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与清洗消毒制度;(3)生产人员安全操作与管理制度;(4)生产过程与设备安全控制制度;

(5)生产过程中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生产加工过程关键点的监控与记录制度;(6)生产现场人流、物流控制制度;(7)自备散装油罐车的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6.产品防护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1)有效防止贮存与生产加工中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加强对油籽原料贮存中霉菌毒素的监控;(2)确保发现的不合格原辅材料、加工中发现的风险因素、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得到有效控制,特别对原料高温处理过程中易产生的危害物苯并(a)芘等进行有效控制;(3)企业对散装油罐车的安全灌装、封口管理与运输管理制度;(4)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7.检验管理审核内容:

(1)对出厂的食用植物油产品逐批出厂检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低于2年;(2)鼓励企业对产品自检,出厂检验是委托检验或部分委托检验的,企业应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有效的委托检验合同,合同书中应载明符合食品标准的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企业生产批次负责;(3)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4)检验合格的产品批次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

8、标识标注管理审核内容:

企业应建立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保证食用植物油产品的标识标注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企业应健全并加强对散装油罐车的随车合格证管理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环境要求

生产场所应远离有害气体、烟雾、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厂区清洁平整,道路应采用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2.厂房与生产车间要求

企业厂房设计合理,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化验室和辅助设施。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食用与非食用植物油的原料和成品仓库应分别设置,防止交叉污染。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车间与相关设备设施合理布局,能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车间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与照明设施,浸出车间的设备、管道必须密封良好。车间地面便于清洗不积水,地面、墙壁、天花板须平整。相关生产车间有相应的更衣、防蝇、防尘和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

(三)设备核查

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人陈述第十一条的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设备清单。清单包括生产申报产品所涉及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型号、生产单位、台数和投入使用时间;需提供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使用权相关证明材料;设备台账、说明书、履历、档案应保管齐全;设备维护保养完好,其性能与精度符合生产规程要求。设备维修计划,维修记录齐全;委托检验的须附委托检验合同。

1. 生产设备

以下所列生产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

凡接触食用植物油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其材质必须符合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要求,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附、不变形的材料;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

(1)原料预处理设备:筛选设备;剥壳设备;破碎设备;软化设备;轧胚设备;蒸炒或挤压膨化设备;炒籽与冷却设备;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2)制取原油设备:压榨法(压榨设备);浸出法(浸出器、蒸发器、汽提塔、蒸脱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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