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箱说明、容积计算及设置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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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及高度,消防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6.3条规定:
应在建筑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4.
7.2条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
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
0.15MPa。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消防水箱用于贮存扑灭初期火灾用水,消防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6.3条规定:
室内消防水箱(包括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4.
7.1条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0m3。
第7.4.
7.3条规定: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另外,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容积,除满足自身的消防用水贮备外,还应满足其他用水贮备。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应在消防水箱的出水管上设置止回阀。
消防水箱宜用生活、生产给水管道充水。
高层建筑物内的消防水箱宜采用两个,在一个水箱检修时,仍可保存必要的消防应急用水,并应在水箱的底部用联络管连接,联络管上设置阀门,此阀处于常开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