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箱说明、容积计算及设置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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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及高度,消防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6.3条规定:

应在建筑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4.

7.2条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

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

0.15MPa。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消防水箱用于贮存扑灭初期火灾用水,消防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6.3条规定:

室内消防水箱(包括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4.

7.1条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0m3。

第7.4.

7.3条规定: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另外,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容积,除满足自身的消防用水贮备外,还应满足其他用水贮备。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应在消防水箱的出水管上设置止回阀。

消防水箱宜用生活、生产给水管道充水。

高层建筑物内的消防水箱宜采用两个,在一个水箱检修时,仍可保存必要的消防应急用水,并应在水箱的底部用联络管连接,联络管上设置阀门,此阀处于常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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