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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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

《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今天,市人大及市总工会领导光临我县检查《工会法》的实施情况,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县人大、县总工会,向到会的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

我会根据市总工会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的 4、搭建困难职工援助平台,建立扶贫帮困长效机制。20**年初,“xx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成立,县劳动局、经贸委等19个行政科局单位为理事单位,为我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提供了组织保证。县总工会、县财政局等政府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 4、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不够规范。在职代会建设方面,一是职代会制度没有全面建立,职代会制度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是对于非公有制企业而言,建立职代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建立职代会制度,也未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其它民主管理形式,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难以得到落实;二是有的已建职代会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不能按时开会,企业负责人认为要召开时才召开,把难办的事、矛盾多的事交到职代会上来研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往往是企业负责人一人说了算。

在签订集体合同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部分企业自觉性不高,没有签订;二是集体合同到期后,部分企业没有续签集体合同,虽经工会多次催办,仍不能解决问题;三是合同履约率低,有的企业集体合同签约率尽管很高,但履约率仅为50%左右;四是已签订的合同不规范、不具体的现象比较普遍。

5、部分企业有法不依,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企业特别是私

营企业不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长时间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女职工孕期、产期的工资不能按时兑现;一些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集资款、医疗费数额巨大,据统计,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职工工资、职工医疗费的占60%之多,影响了职工的生活和切身利益;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待遇无法保障。 6、新形势下,工会的维权手段和机制还需要完善和发展。当前,工会维权还缺乏有效、强制的法律手段,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也不能完全适应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变化的需要。如职代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有关法律规定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两大机制,由于目前仍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措施和法规,制约和监督机制尚不完备。近年来,在职代会工作拓展和深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尤其是对于违反规定、没有实行职代会制度或职代会职权不落实的单位,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监督和追究,各单位一般仅根据自身的需要与可能开展工作,不够规范,其作用和成效还不明显,不实行也没有办法制约。有的工会干部受企业事业单位制约过多,“端老板碗,受老板管”,难以真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7、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未能得到切实保障。我县企业单位的工会经费还没有纳入地方税务征收范围,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向工会拨缴经费,拖欠工会经费的现象比较严重;甚至还存在效益非常好的个别企业拖欠工会经费的现象。有些企业没有设立工会经费专用帐户,工会所需活动费用要事先报告,由行政领导审批;有的企业虽有独立的帐户,但行政领导总认为工会经费是企业的,应由他来支配,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工会的财产处置权。

少数部门和企业贯彻《工会法》力度不够。不能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直到发生劳资矛盾,劳资双方发生对立才重视工会的作用,要求

工会出面处理问题。

8、工会组建难度较大。绝大多数改制企业已按时完成了重新组建工会的任务,但有个别单位至今仍未成立新的工会组织;县工业园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虽然在今年有了大的突破,但仍有少数企业主认为工会组织对他没有任何作用,偏面地认为“是和他唱对台戏的、是增加负担”,不愿组建工会。

有些新建的工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有的企业虽然新建了工会,但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没有搞过任何活动,实属有名无实。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有的基层工会主席缺乏培训,没有工会工作经验,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二是有的企业没有按2%规定拨缴工会会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工作的开展。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提高认识。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法》明确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立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各级党委、政府、总工会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工会法,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要求,关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进而在思想和行动上重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重视工会工作,重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加大《工会法》的学习宣传力度。各级党政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要认真学习工会法,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自觉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在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中加强工会法的宣传,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支持工会工作,维护和解决工会干部的应有待遇;各级工

会干部要熟悉掌握《工会法》,做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广大职工群众要学习了解《工会法》,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社会都要增强工会意识,为《工会法》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3、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提高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要继续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不断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及时配备工会主席及有关工作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因而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敢于维护、善于维护,积极主动地贯彻工会法,依法治会、依法维权。

4、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推进工会工作的规范化。要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厂务(事务)公开制度以及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等,切实维护工会及广大职工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

5、进一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工会要及时应对新形势、新挑战,发扬工会工作优良传统,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新举措,开拓新局面。

6、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工会法对各级政府、劳动行政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执法职责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它们要在工会的源头参与、经费保障、侵犯工会合法权益案件的处理等方面,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工作。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也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在工会组建、经费保障、职工权益维护方面积极支持工会工作。

7、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促进《工会法》的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大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因此,县人大常委会要把《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作为应尽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的力度,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加大对违反《工会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解决《工会法》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要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修改和完善与工会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要进一步加大《工会法》宣传力度。除了在工会系统开展《工会法》宣传学习,还要对领导干部、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加强宣传,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工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度;同时要加强对广大职工的宣传和教育,增加其加入工会组织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针对新形势下工会组建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适合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的有关政策,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组建步伐。

要进一步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工会干部培训工作,做到重点工作和培训内容紧密结合。特别注重对工会干部开展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开展工会工作,切实保护自身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建设好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帮助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缓解企业用工难,为全县经济发展服务。县总工会要克服困难,力争今年把我县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建立起来,要充分发挥职工培训中心的作用,根据企业用工需求,举办电工、电氧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

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会员大会或者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 细则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所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研究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对本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计划、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制定、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工资调整、财务、决算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决议,予以执行。第三条? 参与对所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的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并提出意见。第四条? 支持所长工作。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科研、生产、开发和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 所党政要依靠群众、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有效地发挥工会民主参与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新《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会主席、副主席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会议,切实代表和反映职工意见和呼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职工大会与所长在重大问题上不一致将在进行协商或由党委(支部)出面解决,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但属所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在先按所长的决定执行。第七条? 经常讨论研究解决职工中的一些问题,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第八条? 所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大会的办事机构,为保证职工大会开好,首先对议案慎重研究,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然后由工会委员会与所长、党委书记(或支部书记)商议,提出大会的议题、议程、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第九条? 所工会应经常向职工宣传会员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广泛征集意见和提案,提高会员主人翁责任感。第十条? 所工会应接受和处理职工大会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职工大会执行主席由所长、党委书记(支部)和工会委员共同协商后提出,交大会酝酿讨论通过,大会期间按业务,行政分别建立小组,民主选举产生正、副组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修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修订)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9.03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于2002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3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其他组织中的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享有《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第五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六条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 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下文是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间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会员及职工的利益。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工会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关联法规: 第四条工会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完成《工会法》规定的各项任务。 关联法规: 第五条发展和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会工作,与外商合作共事,为促进改革开放,促进企业发展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六条自治区总工会和区辖市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发展和加强同有关国家、地区工会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依法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建立女职工小组,设女职工委员一名。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也可以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当地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有权派员前往宣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 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帮助组建工会。 关联法规: 第十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地方建制发生变化,地方总工会应当相应调整。产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产业工会应当相应合并或者分立。企业终止或者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基层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合并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成立时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并报县、市总工会备案。 关联法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 【法规类别】工会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9.14 【实施日期】1993.09.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安徽省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发展和加强同国(境)内外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四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五条凡符合工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均应建立工会。上级工会有责任向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宣传工会法,指导并帮助其建立工会。 第六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及产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隶属于单位的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撤销或兼并工会组织,出现撤销升兼并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七条省、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地方总工会或其授权的派出工会组织确认,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级工会实施细则

二级工会实施细则

XX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学院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整体工作的开展,依据《工会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大会暂行条例》、《XX省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工会和教代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教育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工会负责,根据大会的主要任务和议题,共同商议提出方案,写出书面报告,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要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工作要点、学校教代会决议,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班子协商确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教职工人数较多(一般在50人以上)的单位,参照学校一级教代会的模式,建立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较少(一般在50人以下)的单位,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两者形式不同,但性质、职权和要求相同,都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制度。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的单位,届中教职工人数增加较快而确需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可报经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批准,按规定程序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建立与教职工大会制度同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在请示校党委后,研究决定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审批二级教代会会议方案、主要议题和人事安排。 第九条二级教代会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山西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 第四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协助政府、督促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促进就业,落实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六条省总工会发展和加强同国内外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八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必须及时换届。 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九条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社区、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其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条省、市、县、市辖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基层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公司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公司工会批准。 2、公司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公司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

《工会工作实施细则》word版

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切实发挥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作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1.3工作原则: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1.4工作目标:在局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1.5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盘县供电局工会工作的全过程。 2 组织建设及工作职责 2.1工作组织

2.1.1盘县供电局工作委员会是六盘水供电局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2.1.2工作的基本任务: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2)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个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5)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先进),负责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的日常管理工作。 (6)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7)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

基层工会细则(精)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基层工会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规范油田公司所属各矿(大队)、小队(车间)等基层工会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不断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基层工会是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发挥党联系群众桥梁与纽带作用的基础。 第三条基层工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二章基层工会的设置 第四条油田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根据行政建制、职工人数设立工会组织,基层小队级单位必须建立工会组织。基层工会的建立,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五条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不足 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名,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须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3至7名委员组成,选举工会主席1名,组织、民管、宣教、生产、生活等委员若干名。委员人数少的单位,一个委员可身兼数职。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内委员缺额时,应及时补选。 第八条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工会应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不足25人的工会,应选举女职工委员1名。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在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庆油工发[2001]2号)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庆油工发[2001]3号)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九条基层工会按照本单位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小组长,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十条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所在的行政单位终止或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第三章 基层工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责 (一)履行维护职责。在维护企业总体利益的基础上,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在支持企业行政行使职权的基础上,依法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在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上,维护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5修正)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7年12月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

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三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其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镇总工会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下列方式或者手段,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一)拒绝为上级工会派员到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 (二)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或者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威胁职工; (三)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其他方式、手段。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与同级工会的联系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工作制度,规范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职工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最新工会法的实施细则

最新工会法的实施细则 最新工会法的实施细则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工会法的实施细则,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二章工会组织

北京市实施工会法管理细则工会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实施工会法管理细则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单位行政机构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下文是北京市实施工会法的实施细则,欢迎大家进行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 __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 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 __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 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 工的职业技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1995年8月17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 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 订 根据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 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或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 织工会。 第三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 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侵犯。

第四条工会教育和组织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 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权。 第五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工会协助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扶贫帮困,帮助困难职工群体,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经济技术创新 活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 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七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 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在开业投产后一年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企业、事 业单位帮助、指导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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