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郡县制、州郡制、道路制、行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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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 (四)县乡制度
• 魏晋南北朝大县均置县令,小县置县长。孝文帝 时,推行“三长”制度。
隋朝地方行政制度
• (一)州(郡)、县二级制
• 隋立国之初,州郡数量成倍增加。地方区划过小, 机构重叠,人员增多,效率低下,政局不稳。隋朝为加强 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常派遣中央官吏出使地方,督察地方 行政。此外,随后又收地方人事权于上,九品以上州县官, 均由中央任免。吏部还对地方官每年进行考核。地方长官 三年向中央述职一次,不得擅自进京。县州佐官每三年需 更换,不得久任,地方官一律由外籍人士担任。
郡国并行政体(汉初)
• “汉承秦制”,在地方行政体制上,与秦略有不同。即在 实行郡县制的同时,又实行分封诸侯王的郡国并行政体。 • 在楚汉战争中,出于军事上的政治上的需要,刘邦曾封八 个异姓王。随着异姓王的逐个翦灭,刘邦又封宗室子弟子 为王,“皇子封王,其郡为国”,一下子封了九个同姓诸 侯王,这些诸侯王封国极大,致使“藩国大者,夸州兼郡, 连城数十”。汉初全国共五十四郡,诸侯国占三十九,中 央控制的郡仅十五。 • 势力过大的诸侯王自然成为政局日益不稳定的因素。他们 持亲骄横,渐与中央抗衡,成为“国中之国”。汉初实行 的郡国并行政体,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赢得 时间以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郡县制(秦代)
秦统一全国后,在地方实行郡县两级制的 行政管理制度,建成“海内为郡县,法令 由一统”的政治体制。 秦初,全国设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六。 郡行政长官称郡守,由中央任命,掌一郡 政治、经济、军事与司法等事务。
• 郡下设县,为地方基层政府。万户以上称县令, 不满万户为县长,县令(长)主管县内政务,均 由中央任命 • 县下是乡,实行以县统乡,以乡统里的地方基层 组织制度。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分掌 地方教化、民政、诉讼、治安以及征收赋税等事。 • 乡下有里,设里正,掌管百家。里下百家按什伍 组织编制户籍,是地方最小的行政管理单位。

历史 各朝代制度(详细)

历史 各朝代制度(详细)

一、夏商与西周的政治制度基础知识:1、夏朝:王位世袭制2、商朝:内外服制、甲骨文(占卜)--最能反映商朝的社会生活3、西周:分封制度、宗法制度、礼乐制度。

宗法制度:目的: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利、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

核心: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贵,立子以贵不以长”与分封制的关系: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的两大政治制度。

作用:①保障了贵族的世卿世禄的特权②把国和家相结合,防止了内部的纠纷,强化了王权。

礼乐制度:作为各级贵族的政治和生活准则,成为维护宗法分封制度必不可少的工具。

二:大一统与秦朝中央集权制的确立基础知识:1、春秋时期:宗法分封制度遭到破坏,周王室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一些诸侯进行争霸战争。

2、战国时期:诸侯间竞争激烈,各国进行政治和军事上的改革,秦通过商鞅变法强大起来。

3、秦朝:BC221年灭六国,建立中国第一个封建制国家秦朝,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①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皇帝将国家的司法、立法、行政和军事等大全总揽于手。

③地方:废分封,实行郡县制。

郡县两级长官均由皇帝任命。

④制定秦律:轻罪重刑。

影响:彻底打破贵族分封制,奠定了中国古代统一王朝制度的基础。

规律方法总结:郡县制和分封制度影响不同的原因:①分封制同宗法制相联系,是以血缘为基础的;郡县制是在国家大一统的条件下实行的,是按地域划分的。

②分封的诸侯王位世袭,并拥有封地;郡县的官吏由皇帝或朝廷任免调迁,官位不得世袭,官吏只有俸禄没有封地③诸侯国有很强的地方自主权,容易发展成为割据势力郡县制削弱了地方自主权,使中央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起了重要作用。

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基础知识:1、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汉代:初期刘邦实行郡国并行制,使诸侯王势力不断增大,严格威胁了中央集权,景帝时期爆发七国之乱,武帝实行推恩令,实行刺史制度。

唐代:安史之乱之后,大封节度使,唐中后期形成藩镇割据的局面,扩大之后形成五代十国割据的局面。

隋唐的地方行政制度 (2)

隋唐的地方行政制度 (2)

隋唐的地方行政制度【总述】中国古代的行政区划大概能够区分为以下五个期间:萌芽期间(先秦)、郡县制期间(秦、汉)、州制期间(魏晋南北朝、隋)、道(路)制期间(唐、宋)、行省制期间(元、明、清)。

隋朝在极盛的领土已经东南两面至海,西至且末,北至五原(今内蒙古五原县南),为了集中权利,隋代省并州一级,恢复郡县两级制。

唐朝早期沿用隋代地方两级行政区划,或郡县,或州县,以州县为主。

唐玄宗时道开始向行政区转变,最后又回到三级地方行政区划。

【州制期间】——隋代地方行政制度南北朝后期,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已杂乱到了极点,郡一级形同虚设。

隋文帝面对这类场面,于开皇三年(583 年)坚决地“罢天下郡” ,推行以州领县的两级行政区划制度。

其举措有:① 撤除郡级机构,以州割县;同时裁并魏晋南北朝期间滥设的州郡,全国并为 311 个州。

隋炀帝即位后,改州为郡,进一步并县,使全国有郡 190个,县 1255 个。

②地方人事权收归中央。

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下诏除授,六品以下由吏部委任;并倡导科举考试选官,代替魏晋以来“九品中正”荐举任官制度。

③ 恢复地方军政分治,并规定郡县长官由外处人担当,县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调,不得蝉联。

④仿汉督查制度,设司隶台医生、别驾、刺史等督查大员,分别巡察各地,也按六条问事,至此,地方政治制度从头走上正常轨道。

在开皇九年( 589 年)平定南朝的陈此后,一致了全国,隋文帝又将州县两级行政区划制度推行至全国。

这样,东汉末年以来向来沿用的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制改为州、县两级行政区划制,但是推行的依旧是州制。

隋朝从 583 年至607 年推行州县制 24 年。

炀帝于大业三年( 607 年)复改州为郡,以郡统县,恢复秦制。

同时,炀帝仿效汉武帝,在郡上设置司隶、刺史15 员,司督查之职。

很多人认为隋推行的是郡县制,这是因为《隋书·地理志》所记的隋朝的行政区划制是大业五年( 609 年)的行政区划,当时炀帝实行的是郡县制。

典章制度

典章制度

典章制度分封制——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政权组织形式。

始于商代,盛于西周。

分封以宗法血缘为纽带,所封诸侯由中央控制,服从天子,定期纳贡缴税,提供劳役,随从出征等。

诸侯在封国内有世袭权。

分封制本为加强中央对国家的控制,但是后来随着诸侯国势力逐渐强大,不服从中央,最后造成了春秋战国的分裂割据局面,后被郡县制逐渐取代。

郡县制——中国古代继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源于春秋,盛于秦汉。

郡县制确立后,郡县长官由中央任免,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

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削弱了地方权力,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

为后来两千年的封建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爵制——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

先秦爵制,与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标志。

秦以后的爵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

六部——三省六部是西汉后长期发展形成的,隋朝正式确立,唐完善。

六部为尚书省属下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是中央行政机构,负责执行中央命令,监督地方领导。

也特指明清中央行政机构中直接对皇帝负责的吏、户、礼、兵、刑、工部。

御史台——东汉至元设置的中央监察机构。

明初将御史台改称都察院。

翰林院——唐代开始设立的各种艺能之士供职的机构。

自唐玄宗选擅长文词的朝臣入居翰林以起草诏制后,演变为草拟机密诏制的重要机构,任职者称翰林学士。

曾一度权任重要,但后来被皇帝疏远,不参加机密。

学士人选重才不重资历。

太学——汉代出现的设在京师的全国最高教育机构。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设太学,教授儒家经典《五经》,后太学科目和人数都逐渐增加,对于培养人才和促进文化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子监——中国古代最高学府和官府名。

国子监下设国子、太学、四门、律、算、书等六学,各学皆立博士,并为皇太子讲经。

源于西晋,原为贵族学校,唐代以后发展较快,清代地方设州府县学,京师设国子监。

书院——始于唐代,为官方藏书、修书或咨询的机构。

秦汉以来政治制度的演变

秦汉以来政治制度的演变

再次提示:东西方拉开了差距
(1)西方
•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建立 •工业化进程起步
进步 落后
(2)中国
•君主专制强化 •自然经济占主导
结论:绝对君主专制违背了世界发展潮流,极大地 妨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中 国的发展开始大大落后于西方。
学术观点:
关于明清君主专制高度强化的原因: 对于明清君主专制高度强化的原因,学术界的看法各异。经过长 期的争论,比较多的学者认为,它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必然产 物。因为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到明清时期已经进入晚期阶段,地 主阶级的腐朽性以及封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日益明显地暴 露出来,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统治很不稳固。而宋元以来地主土 地所有制与租佃制的普遍发展,又使地主的身份以及地主与佃户 的租佃关系变得很不稳定。中国地主制的封建土地关系,具有土 地买卖自由和等级结构不严格的鲜明特点。在我国,历代实行的 是官僚政治而非贵族政治,官位是通过考选获致的,因而官宦门 第经常处于变动的状态。士族门阀制度瓦解后,世族地主独占高 官厚禄的特权已从历史舞台上消失。唐代实行科举制度后,布衣 变成官僚的事已屡见不鲜,地主的身份更是经常发生变动。而且 我国的土地,很早就可以自由买卖,地主对土地的占有也不是固 定不变的。到了宋代,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日益发展,土地的买 卖更加频繁,随着地权的转移,地主身份的变动也更加频繁。由 于地主身份的不稳定,他们对佃农的占有也不稳定。
总结: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发展趋势:
选官的基础日益庞大,扩大了统治基础
选官手段和方式日益科学
官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中央集权制度的影响(积极、消极)
• 1、积极作用: • ①政治: 有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 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 • ② 经济: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 动和经济建设以及救灾行动,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 ③民族: 在统一的环境下,利于各民族的融合,利于各地区的 经济文化交流。 • 2、消极作用: • ①政治: 皇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 的因素,助长了官僚作风和贪污腐败之风。 • ② 思想:在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钳制了思想,压抑了创造 力,阻碍了科学的发展。 • ③经济: 在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 芽的发展,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妨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历代行政区划

历代行政区划

历代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是指一个国家行政管理的区域组织系统。

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有效地控制各个地域,通常在其所辖的领土范围内按照自然地理的条件、政治经济的状况、民族和人口的分布、历史的传统以及军事的需要,把全国划分为不同级次的若干行政区,这种划分叫做行政区划。

即使在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行政区划的级次和名称也不是一定相同的,中国古代行政区划的沿革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中国古代的行政区划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时期:萌芽时期(先秦)、郡县制时期(秦、汉)、州制时期(魏晋南北朝、隋)、道(路)制时期(唐、宋)、行省制时期(元、明、清)。

萌芽时期:国家的产生,是形成行政区划的先决条件。

夏、商两代和西周,都还没有完善的地方行政制度,无论是“方国”,还是“诸侯国”,都是一个个独立的国家,与夏、商、周王朝之间都只是松散的臣属关系。

春秋以后,县、郡的出现才是我国古代行政区划的肇始。

所谓的九州、五服、九畿之说虽是后人杜撰的先秦行政区划,但也反映出战国及之后人们的地理视野不断扩大。

九州: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或幽、并)五服:“甸服”、“侯服”、“宾服”、“要服”、“荒服”九畿:侯、甸、男、采、卫、蛮、夷、镇、藩九畿县是我国最早出现的行政区划单位名称,始于春秋初期,最初设置在边地,带有国防作用。

郡县制时期:从秦始皇统一中国,正式确立郡县制为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划,到魏晋时期实施州制行政区划制度,郡县制经历了秦、汉四百多年。

《汉书·地理志》云:“秦京师为内史,分天下作三十六郡。

”内史,领京畿诸县,不在36郡内。

陇西、北地、上郡、汉中、蜀郡、巴郡、邯郸、巨鹿、太原、上党、雁门、代郡、云中、河东、东郡、砀郡、三川、颍川、南郡、黔中、南阳、长沙、楚郡、九江、泗水、薛郡、东海、会稽、齐郡、琅邪、广阳、渔阳、上谷、右北平、辽西、辽东。

以上为始皇二十六年所置36郡。

州制时期:西汉末年王莽专权,企图实现《尧典》中所谓“肇十有二州”的古制。

中国历代行政区划

中国历代行政区划

中国历代行政区划一部中国行政区划变迁史,也就是中央和地方权力的调整史。

行政区划的设置以政治为首要考虑因素,并尽可能做到兼顾自然、经济因素;在中央集权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则往往只考虑政治因素,而不考虑其它,这就是行政区划设置的政治主导原则。

行政区划有四个要素:层次、幅员、边界、行政中心,历史时期这四个要素均发生过很大的变化。

【先秦】商周时期实行分封制,无所谓地方行政区划。

进入春秋中叶以后,随着诸侯国发展中央集权,地方行政区划——郡县制的萌芽开始出现。

秦统一六国后,郡县制正式确立。

县:县是最早的地方行政区划,出现在春秋时期,来源一是新开辟的边区,二是新吞并的小国。

春秋时期的县有几个特点:1、保留有分封制的残余,如可以分赐臣子,县尹可以世袭,食县邑可以互换等;2、县的大小悬殊,大者如国,小者如乡邑;3、多在边境地区设置,有军事重镇性质。

一县之长称尹、公、大夫等,后称令。

郡:郡也出现在春秋时期,略晚于县,最初都设在边远荒僻之处,经济开发程度低于县,且郡县互不统隶。

后因边郡地大,于是分置数县;内地事多,于是数县上置郡统之,以郡统县的制度才逐渐形成。

秦统一六国后,郡县制正式确立。

一郡之长称守。

【郡县时代】秦彻底取消了分封制,两汉则既有受中央控制的郡,也有分封的王国。

秦汉实行郡县两级行政制度。

组织架构:秦代为中央辖郡和内史,郡辖县。

郡置守、尉、监三员,分别主民政、军事、和监察。

内史由中央直接管理。

县置令。

汉时郡级政区有郡、王国,县级政区有县、侯国、邑、道。

王国是分封的诸侯国,侯国是列侯的食邑,邑是皇太后、公主的食邑,境内有少数民族的称道。

郡级长官中,西汉郡设太守、都尉两员,东汉内地郡撤都尉,仅设太守;边区郡仍保留都尉,且分辖县,地位与郡同级。

县级长官中,侯国长官称相,其余称令(万户以上)或长(万户以下)。

其它: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原内史一地人口众多,政事纷繁,因此分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个辖区,治所长安。

中国古代地方制度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地方制度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地方制度的演变趋势研究报告一、引言中国古代地方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古代中国的统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中国古代地方制度的演变趋势进行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变化,对于理解中国古代历史和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将对中国古代地方制度的演变趋势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二、中国古代地方制度演变概述中国古代地方制度经历了多个历史时期的演变,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在这个时期,地方制度主要是以封邦制和郡县制为主,封邦制是贵族政治的代表,而郡县制则是官僚政治的雏形。

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郡县制逐渐成为主导的地方制度。

在秦朝时期,郡县制得到了全面推行,同时地方官员的任免权也逐步收归中央。

汉朝时期,地方制度出现了州郡制,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进一步加强。

唐朝时期,地方制度演变成了道州制,通过设置道和州来管理地方。

宋朝时期,地方制度又演变成了路州制,路的设置标志着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到了元朝时期,行省制成为主导的地方制度,行省制的设置使得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更加严密。

三、地方制度演变趋势分析1. 中央集权不断加强从中国古代地方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中央集权不断加强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趋势。

从最早的封邦制到后来的郡县制、州郡制、道州制、路州制和行省制,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越来越严密,地方官员的任免权也逐渐收归中央。

这种趋势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古代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和统治者的政治需要。

2. 地方行政层级增多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地方行政层级也逐渐增多。

从最早的封邦制到后来的郡县制、州郡制、道州制、路州制和行省制,地方行政层级逐渐增多,使得中央政府能够更好地掌控地方情况。

这种趋势的形成主要是为了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和控制力。

3. 官僚政治逐渐取代贵族政治中国古代地方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官僚政治逐渐取代了贵族政治。

在早期的封邦制中,贵族政治占据主导地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官僚政治逐渐成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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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郡县制、州郡制、道路制、行省制
分封制
自从有了国家,随之就产生了管理的问题。

国家越大,管理问题就越突出。

中国古代,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间接统治,即划分行政区域,由各区域的代理人代表最高统治者实行统治。

对古代君王来说,首先需要考虑的是间接统治的方式,然后才是依山川形便、风土民俗划分行政区域。

夏、商两代实际上还处于部族统治阶段,夏、商两族虽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方面都比周边部族要强,但它们直接控制的区域其实很小。

周灭商后,来自西部边陲的周人部落一下子获取了大片原属于商或臣属于商的东部领土。

为适应新的形势,对国家进行有效管理,周初的政治家们实行了两项具体措施。

一是营建洛邑(今河南洛阳),使统治中心部分东移;二是建立宗法制度,实施分封制。

周代的分封制又称“封建”,即由周王给王室成员、贵族和功臣划分领地。

领地的领主称为诸侯,除定期贡奉及满足周王要求外,诸侯拥有自己领地内的一切权力。

分封制下,周王直接统治的领地只有王都附近的一小块地方,但名义上拥有节制诸侯的权力。

各诸侯领地内部,诸侯与卿大夫间也实行分封制。

周朝的统治者希望通过这种层层递进的宗法关系,实现一种理想化的间接统治。

西周中期以前,分封制尚能保持一定的延续。

之后,随着各诸侯国力量的强大,分封制逐渐崩溃。

一方面,王室已无地可封;另一方面,各诸侯国也不再听命于周王的指挥。

终于在经历春秋战国(前770—前221)500多年的纷争之后,秦代废除了分封制。

西汉王朝建立后,部分恢复分封制,并一直延续到魏晋时期(220—316)。

但这一时期的分封制已与西周的分封制大不相同,各封国内主要官吏基本都由中央政府任命,国主也大多没有兵权和财权,实际上只是空具封国的形式而已。

魏晋之后,分封制就基本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郡县制
西周的分封制,仅仅只是划分一片都邑所在的位置。

由于人口稀少,都邑之间很多土地并未开发,还没有严格的边界和行政区划概念。

春秋战国时期(前770—前221),随着人口增长与土地开发,逐渐出现了一些人为划定的行政区域。

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行政区划是县,据史料记载,楚、秦两国大约在公元前7世纪就已有县的设置。

随后出现的行政区划称为郡,郡最初多设于边远荒僻之处,与县并没有等级上的差别。

后来,因边郡地广,多分置数县,加之内陆政务较多,数县之上设郡以统之,于是逐渐形成了以郡统县的惯例。

公元前221年,秦并天下,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

郡县制下,郡县首长由中央政府统一任命、监督和考核,不再世袭。

秦初分天下为36郡,后因拓疆、分析,至秦末约有48郡。

西汉初年,全国约有60郡,但因兼行分封制,汉天子直接统治的郡只有15个,很多诸侯国都有数郡之地。

汉景帝(前157—前141年在位)时,尽收诸侯支郡,一个封国便只占一郡之地,郡与国规模相当。

汉武帝(前141—前87年在位)时,又推行“王子封侯别属郡”的政策,封国面积日渐缩小,而汉郡面积则不断增大,郡的规模普遍大于封国。

汉武帝元封三年(公元前108年),全国共有110个郡(国),是郡县两级制下郡级行政区数量最多的时候。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郡的大小分布有一个共同特征,即黄河流域郡的数量较多,但面积较小,长江以南地区郡的数量较少,但面积很大。

这其实是一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表现。

古人划分郡县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就是人口数量。

黄河流域开发较早,土地利用率高,自然人口众多。

相反,秦汉时期(前221—220),江南土地尚未充分开发,加之大量南方土著人口不在政府统计的户籍之内,所以人口相对稀疏,划分时郡的面积也就相对较大。

州郡制
州的名称早在《尚书·禹贡》中就已出现,当时分天下为九州。

但是,九州既无明确边界,又没有任何曾经真正实施的证据,所以还不
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区划。

公元前2世纪末,由于郡(国)数量不断增加,中央政府的行政性事务日益繁杂,迫切需要在郡(国)之上再设立一级行政机构。

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始将全国除京畿外划分为13个部,每部设刺史一名,巡视部内吏治,故称刺史部。

每部以州命名,分别为兖、豫、青、徐、并、冀、幽、荆、扬、益、凉、朔方、交趾,加上管理京畿的司隶校尉,共14个州级行政区。

从此,郡县两级制被州郡县三级制行政区划取代。

需要指出的是,西汉时期,刺史虽然职权很大,但官阶地位却并不高。

西汉时,郡守官秩二千石,而刺史仅六百石。

而且,西汉时,刺史平时巡行郡国,岁尽则诣京师奏事,并无固定治所,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中央派出的官吏。

东汉时,刺史官秩方至二千石,且有固定治所,不再还京奏事,已成为标准的地方官员。

东汉时,省并朔方刺史部,全国分为13州。

东汉以后,州级行政单位不断分析,数量日益增多。

南北朝时期(420—581),州郡级行政单位的设立达到了泛滥的程度,“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

至南北朝末期,全国州级行政单位数量已超过300个。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隋开皇三年(583年),诏罢天下郡,以州领县。

实行了近600年的州郡县三级制终于被州县两级制行政区划取代。

道路制
隋代后期,曾改州县制为郡县制。

唐朝建立后,又将其改回州县制。

此时,虽然已将郡级行政单位省并,但州级行政单位数量仍然很大,造成中央政府直接统治的困难。

唐贞观元年(627年),依山川形便将全国疆域划分为十道,不定期派遣使臣巡行各道,观风察治,基本又恢复到了西汉中期设置刺史部时的初衷。

然而,这一制度并未持久,8世纪中叶后,逐渐因节度使职权的膨胀而被迫中止。

隋时,曾在重要的军事和政治要地设置总管府,统管数州军政事
务。

唐初,改总管府为都督府。

8世纪初,鉴于边境形势,又在沿边地区设立节度使,总揽一区数州之军、政、财、监大权。

8世纪中叶安史之乱(755—763)后,节度使制度几乎遍及全国,称为藩镇。

各藩镇自行其事,很少听从中央政府指令,俨然一个个独立的王国。

藩镇割据局面一直持续到北宋建立。

鉴于以往教训,北宋统治者大力革除藩镇实权,节度使几乎只存空名。

同时,各地府州皆直属中央,并在其上设立路级行政区划。

北宋至道三年(997年),全国共分15路,此后数次析分,至崇宁四年(1105年)达24路。

南宋时期,因其政权只控制秦岭、淮河以南地区,国土面积缩小,故全国只分为16路。

北宋时期,于路级行政单位设立转运使、提点刑狱使和安抚使,分权而治,以转运使为首。

转运使专理一路财赋和民政,提点刑狱使总揽一路司法和监察,安抚使则主持一路军事。

南宋时期,同样于路级行政单位设立三司,但因军事防御需要,改以主管军事的安抚使为首。

当时,与北宋同时并存的辽国,行政区划上使用唐代道的名称,但人员设置上则参照北宋的三司制。

与南宋并存的金国则基本采用了与南宋相同的行政区划设置。

行省制
东魏北齐时期(534—577),曾于境内设行台。

金代初年也曾设立行台省。

这些机构都是在非常时期临时代表中央政府行使职权,事毕即罢。

金代末年,外患四起,行台省多有设置。

元灭金后,仿金国旧制,中央直辖地区设中书省,其他地区为行中书省。

13世纪末,元朝统治区域共划分为1个中书省和10个行中书省。

直到今天,陕西、河南、江西、四川、云南、甘肃这些元代行省名称仍在使用。

明朝建立后,起初仍沿用元代旧制。

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

洪武十三年(1380年)又罢中书省,以其地直隶南京。

永乐元年(1403年)又罢北平布政使司,以其地直隶北京。

终明一代,共有二京十三司,通常也称为15省。

明代一省之权分属三司,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提刑按
察使司主管一省监察司法。

15世纪20年代后,又在省级以上增设了总督和巡抚两职。

总督主理军务,仅设于部分行省;巡抚主理民政、兼理军务,每省都设。

但是,终明一代,督抚始终都属于中央派出的钦差大臣,地方上的日常事务仍由各省三司管理。

清兵入关后,继续实行行省的区划制度,同时将明代的督抚改为地方官员。

顺治年间(1644—1661)曾实行一省一督制。

康熙(1661—1722)初年改为一省一巡抚,二三省一总督制。

乾隆时期(1735—1795),全国共8总督、15巡抚,遂成定制。

清代边疆地区施行与内陆不同的地方行政制度,由中央委派重臣,授以将军、都统、大臣等官职,实行军政合一的统治。

清光绪十年(1884年),改伊犁将军辖区为新疆省,第二年又增建台湾省,体现出一种民族融合的内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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