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一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称后扶)人口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移民人口管理和项目规划、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支出审核和监测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后扶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移民直补资金打卡发放、项目报账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做好后扶项目管理。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移民后扶政策落实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后扶人口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是移民直补人口核对和后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村直补移民人口更新,后扶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
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项目和建设方式,选举项目理事会,协调施工环境和自建项目评议等,参与项目招标,监督项目实施,落实项目管护。
第五条村项目理事会是村民自建后扶项目建设主体和招投标项目监督主体,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对村民自建项目按照“四自、两会、一公开”的要求,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理财和报账等。
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招标人之一,参与招标过程、聘请项目监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
第二章后扶人口管理第六条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一个尽量”的原则,对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项目扶持的扶持方式。
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20年。
第七条直补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
自然减员人口的直补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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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为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足额筹集(一)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按社会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财政部规定的征收标准随电费一并代征。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按期执缴入库。
(三)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财政专员办足额申报和缴纳后期扶持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四)各地财政专员办和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按照实际销售电量全额征缴后期扶持资金,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五)各省级电网公司如延期缴纳后期扶持资金,财政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足额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减免后期扶持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社会销售电量的扣除范围。
(七)各地财政专员办应建立健全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的监管办法,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完善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资金管理政策的思考

一
管 理 。在 移 民后扶 项 目资 金 核 销 时 ,必 须 经各 乡镇 和县 民政 局 、 民局 在 “ 民 后 扶 项 目资 金 核 销 审 签 单 ” 分 别 审 核盖 移 移 上 章 后 , 可 到各 乡 镇 财 政所 报 账 核 销 , 而起 到 了监督 管 理作 方 从 用 。 报 账 时 , 到 了 审批 手 续 完 备 , 务单 据 规 范 , 招 投 在 做 财 工程 标 书 、 同 、 算决 算 、 收 报告 等 附 件 完 整齐 全 。 合 预 验 ( ) 极 推 行村 级 财 务 公 开 , 受 群众 监 督 五 积 接 积极 推 行 村 级 财务 公 开 ,对 拟 实施 项 目以村 组 为单 位 张 榜 公 示 。 受 群众 监 督 。 接 严把 报 账 程 序 审核 关 。 松 滋 、 如 公安 、 江陵 、监 利 对 投 资 较大 的项 目均 设 立 了醒 目的移 民项 目工 程 标 牌 , 受 群 众监 督 。资 金 监督 机 制 的 完 善 , 接 有效 地 遏制 了 移
一
、
各 县 市级 移 民后 扶 资 金 基 本上 实 行 了“ 户 专 帐 。 专 专人 负 责”均能严格按照“ , 收支两条线” 的原则 , 实行专 人 , 专户 , 专 帐管 理 。省下 拨 的后 期 扶 持 资 金直 接进 入 各 县 市财 政 局设 立 的移 民后期 扶 持 基金 专 户 , 县 市 移 民局 根 据 省 财 政厅 、 各 省移 民局 下 达 的资 金 使 用计 划 , 向财 政 局 提 出 用款 申请 , 财 政 局 经 审核 , 报政 府 批 准后 , 过 国 库 集 中支 付 方 式 将 资金 直 达个 人 通 专 户或 项 目建 设 单 位 。 ( ) - 直补 资 金 发放 程 序 规 范 , 额 足额 , 金 发放 及时 经过 走 访 调 查 和 查 看 移 民本 人 的直 补 资金 银 行 存 折 . 从 对各 监 测 点 的直 补 资金 发 放 情 况 的监 测 结 果 来 看 ,各 县 市 直 补 资 金的 发放 总体 上能 做 到 了 按程 序足 额 发 放 。 各县 市 已 经 将 20 - 0 7年 度 、o 8 度 、0 9年 度 的 直 补 资金 7次 发 0620 20 年 20 放 到 移 民个人 , 拨 时 间也 基 本 及 时 , 下 直补 资 金 拨 入和 拨 出 时 间基 本 控 制 在 1 月左 右 。 个 每个 原迁 移 民均 分 7次 , 每次 30 0 元 , 计 2 o 收 到现 金 。 体 现 了 湖北 省 原 迁 移 民直 补 资 金 共 1o元 发放 程 序 规 范 , 额 足 额 , 放 及 时 。 金 发 ( ) 三 逐步 推 动 和完 善 了项 目资 金 的县 级 报账 制 从 项 目资 金 申报 、 审核 、 策 及 流 程 来 看 , 地 实 现 了 由 决 各 “ 乡镇 报账 制 ” “ 级 报账 制 ” 转 变 。2 o 到 县 的 o 7年 以 前 。 地 实 各 行 的是 乡 镇 报 账 制 。 些 乡 镇 资 金 使 用 管 理较 混乱 。20 一 0 8年 以后 , 据 省 联合 检 查 组 的整 改 意 见 . 县 市 对 后 扶政 策 执 行 根 各 情 况进 行 了全 面 检 查 、 自查 和整 改 。 步推 动 和 完 善 了项 目资 逐 金 的县 级 报账 制 。各 县 市 在 省 检查 组 指 出没 有 实 行县 级 报 账 制 的 问题 后 , 度 重 视 , 度 坚 决 , 即 终 止 后 扶 资 金 在 乡 镇 高 态 立 财政 报 账 ,在 县 市 国库 集 中收 付 中 心对 移 民后 扶 资金 实 行 专 人专 账 管 理 , 实行 了县 级报 账 。 ( ) 四 后扶 项 目资金 拨 付 与 报 账 实行 逐 级 审 核 管 理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设计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设计苏楠【摘要】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出台了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移民后扶监测评估是由独立的移民监测评估机构进行的外部评估活动,通常作为对移民后扶管理的一种连续性的跟踪、监测和评估手段,能够科学、公正、客观地反映后期扶持的效果.编制科学、完整和有针对性的评估方案,将指导评估工作正确而有效的进行,减少评估活动中的分歧和矛盾,保证评估活动顺利展开.【期刊名称】《甘肃农业》【年(卷),期】2011(000)002【总页数】4页(P66-69)【关键词】监测评估;后期扶持政策;水库移民;工作方案【作者】苏楠【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正文语种】中文200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出台了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与此相配套湖北省政府发布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08]1523号文件),根据以上文件的精神,从2009年开始湖北省启动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
现有与水库移民相关的主要是移民安置监测评估,通常作为对非自愿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一种连续性的跟踪、监测和评估手段,能够科学、公正、客观地反映移民安置的效果和实施的情况。
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次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水口水电站项目进行了移民监测评估工作。
此后,监测评估在国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移民工作上开始广泛使用,取得良好的效果。
随着国发[2006]17号文件的颁布,对水库移民监测就不仅停留在搬迁和安置这一层面,而且要进一步延伸到后期扶持、发展库区经济和提高移民生活水平上来。
促进移民安稳致富是实施后扶政策的根本目标——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工作的成效、经验、问题与对策

规 定 既是 中央移 民后 扶 政 策在 湖北 的具 体 化 , 又 体
现 了湖北 省 委 、 省政 府 实施 移 民后 扶政 策 的 目标 取 向, 即 兼顾 移 民群 众 现 实 利 益 和 发 展 利益 , 让 移 民
留得住 、 能发 展 、 可致 富 。
安 置 区移 民改善 生 产生 活 条件 、提高 谋 生素 质 , 为
移 民后期 扶 持 政 策 的意 见 》 ( 国发[ 2 0 0 6 1 1 7号 ) 出台 以后 ,湖 北 省 委 省 政 府 在 大规 模 调 查 摸 底 的基 础 上, 颁布了《 湖 北 省 大 中型 水 库移 民后 期 扶 持 政 策
实 施 方案 》 配 套 文件 , 在 移 民后 扶 方式 上采 取 “ 原 迁
“ 让 移 民 留得 住 、 能 发展 、 可致 富” 的 既 定 目标 , 这得 益 于 省委 省 政 府 以人 为 本 , 民 生 为重 , 创 新 管 理 体 制 和 工作 机
制, 对 移 民后 扶 工作 高度 重 视 。 针 对 移 民后 扶 工作 中仍 然存 在 的 问题 ,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转 变观 念 , 科 学统 筹 , 加 大投
圜
2 0 1 3 年1 月
湖北 经 济 学 院 学报
第1 1 卷第1 期
期 目标 , 也 是 初 期 目标 , 主要 任 务 是 重 点 解 决水 库
移 民 的温饱 问题 以及 库 区 和移 民安 置 区 基 础设 施 薄 弱 的突出 问题 。现 在正在 实施第 二个 5年 期计划
国瞄瞳 菘 豳
7 . 2 0 ~ 1 3一
J o u r n a l o f H u b e i U n i v e r ) 明 s i 扎 t y 理 o f E c 导 o n 阮 o 子 l m 寸 i c 良 s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答:
完善后期扶持政策,是坚持以人为本、全
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6、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
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答: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5.17•【文号】国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
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路径分析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路径分析摘要:为实现我国小康社会的进步发展,从而可以有效的解决水库移民的生活困境以及经济窘迫,因此实施向大中型水库移民进行后期扶持工作。
本文从资金扶持、产业扶持、项目扶持以及技能培训扶持对大中型水库移民的扶持工作进行简述。
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水库移民的生活处境和经济问题,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进行对于高效率的评价指标及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进行分析评价。
关键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路径;策略引言:中华民族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人民一直都遵从着合理的开发利用水资源。
在我国大大小小的水库共有9.8万余座,以此能促进国家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
对于要去修筑水库生活在那的人们,不得不离开生活良久的地方,他们的离开对于祖国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基于历史、社会国民经济的发展,移民的生活水平局部下降,为了扶持移民的生活质量,以及移民的脱贫工作,《关于完善大中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出自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创办了一套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
确定了后期扶持的目标,对后期扶持工作规定了专门的方式方法,对后期的资金来源进行了确认,全国大中型移民的生活都存在很多问题,为了有效的解决其问题,因此要大力发展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活设施。
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模式及内容(一)直补资金扶持依照以人为本发展理念自2006年以来,联合一致扶持标准,调节移民扶持方式,移民政策的落实需要严格把控。
福贡县纳在从2013年1月开始享受每年600元/人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直补资金实行阳光操作,确保资金直补移民个人帐户。
国家后扶资金到位后,由福贡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移民人口,委托银行将直补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到移民个人帐户。
通过发放直补资金,可以有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解决移民群众基本的生活需求。
(二)基础设施项目的扶持多数移民都居住在村庄里在其落后的基础设备都采取后靠安置形式,也因此受很多因素的制约。
对现处生活环境以及拮据的经济发展进行整改,移民的有关部门在基础设施的扶持中实施以来,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帮助更多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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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
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
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
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
〔2006〕53号)和《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
记办法》(鄂移〔2006〕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人口,包括原迁人口和新增人口。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
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
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核定完毕后出生、娶进、
入赘、迁入等新增人口,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第五条 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
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一)扶持对象已死亡的;
(二)扶持对象为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
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移民的扶持资金应
予缓发: 第六条
(一)扶持对象服刑期间;
(二)扶持对象失联期间。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缓发的后期扶持
资金不予补发。失联人员移民身份信息得到确认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
策,前期缓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予以补发。
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工作按
以下程序于每年的4月1日前完成。
(一)移民村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将上年度因身份发生变化须
核减的人口造册登记(样表附后),公示7天且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移民村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核,并
将应核减的人口和调整后的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于3月10日前报县(市、
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三)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核
减花名册进行审查,将审定后的年度核减人口花名册于3月25日前上
报市(州)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
息系统中同步更新,同时,将调整后的年度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提供给
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四)市(州)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核减花
名册进行汇总后,于4月1日前报省水利厅移民处备案。
第八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调整出的原迁移民直补
资金转为项目扶持资金,纳入项目计划管理,由县(市、区)水库移民管
理机构统筹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生产发展问题。
第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与财政、公安、卫计、人社、民政、
扶贫等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移民人口动态管
理机制,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大中型水
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一条 对在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将依
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县 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人口动态变化花名册
年 月 日
乡镇 村 组减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核减原因 核减时间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