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

第一部分简版整理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按我国

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

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1 日起颂施行。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1950年《婚姻法》分为8章,即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第、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附则。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对家庭关系作了必要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较1950年,《婚姻

法》所作修改和补充以下几方面: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重申了<婚姻法>各项基本原则外,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4、离婚条款的增补。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2、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干,经〈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婚姻家庭法既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又构成内在统一连贯的整体。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3)、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例上,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

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章:亲属关系原理

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法律意义上亲属有着四个鲜明的特性: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2、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类: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基于收养等法律行为对身份关系的法律拟制。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的要求,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亲属的范围:现代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种立法模式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我国采用);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

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亲系可分为不同系列:直系亲和旁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现代国外立法对亲等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我国与之不同,50年、80年婚姻法及修改后的婚姻法均以

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国古代以丧服制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方法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

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如父母与子女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亲等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如己身与姨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为四代旁系血亲(2+2)。

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姻关从血亲”为原则。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完成相同。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计算方法是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罗马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的代的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代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作为一类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也必须有一定依据。凡是依照亲属法规范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由于亲属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而可简称为身份法律事实。

身份法律事实必须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具有法律规范的预定性。身份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身份法律事实必须具有法律后果指向性。

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有特定的规律性;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

撤销应有独立的规则;亲属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终止原因有: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的惟一原因。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除一方死亡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终止。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B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C亲属在刑法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D、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E、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F、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第五章: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说

结婚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凡欠缺结婚要求的男女结合,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禁止的条件。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事实婚和形式婚两种。所谓事实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即为成立,法律承认其婚姻的效力。所谓形式婚,是指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形式婚又可分为宗教婚和法律婚。中国古代的聘娶婚也属于形式婚的类别。在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掠夺婚、有偿婚、无偿婚。

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始创于西周。

婚约的概念: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婚

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婚约期间,当事人双方由于资金的共用、财物的合并以及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共同财产,因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不应视为共同所有,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归各人所有,具有独立性。

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对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需指出的是,须返还的赠与物,应以价值较大且尚有价值存在为前提,已消耗掉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

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结婚的血亲;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四节:结婚的程序

目前结婚的程序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实行登记制,即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是结婚登记。《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合法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罗马亲属法中对此有规定。

无效婚姻的种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我国处理事实婚姻问题经历了三个不同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司法实践仍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比过去更严格。

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构成胁迫必须具有下列要件:须有胁迫的故意;须有胁迫行为;胁迫须具有违法性;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

婚姻撤销的原因仅限于胁迫。婚姻法也未将欺诈作为婚姻撤销的原因。

婚姻撤销的程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

可撤销婚姻在依法撤销之前,现存的婚姻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第六章: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说

婚姻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本章阐述的婚姻效力,专指婚姻的直接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的直接效力,从性质上可分两方面:一是婚姻在身份法上的效力,二是婚姻在财产法上的效力。

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是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二是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三是从法律上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

第二节:配偶身份权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配偶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配偶继承权的依据。

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配偶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

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

夫妻财产制以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夫妻财产制的分类:

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约定夫妻财产制: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按夫妻财产制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和统一财产制等。

4、按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特有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

综上可见,夫妻财产制种类繁多,内容多样,但法定与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发生的根据;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则是夫妻财

产制的两种最基本的形态。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重要的改进,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以列举与概括、明确与模糊的例示性规范技术形式,确立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基本建立了约定财产制,规范了财产约定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仍坚持下列三项原则: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处理的原则;二是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原则;三是体现特殊保护、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判决的原则。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财产制模式在整体上不失其科学性和进步性,但在制度设计的具体动作上还存在若干缺陷和疏漏,需进一步完善。

第七章:婚姻的终止

第1节离婚制度概说

婚姻终止的概念: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其含义有三:1、婚姻终止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2、

婚姻终止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3、婚姻终止必然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婚姻终止的原因: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一、配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

二、夫妻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的基本特点为五:1、从主体看,离婚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任何人都无权代替,更不能对他人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请求。2、从时间看,只有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办理离婚,如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依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3、从程序看,离婚和结婚一样,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国家法律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4、从条件看,离婚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5、从内容看,离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消灭,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债务的清偿等。

离婚的分类:从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从离婚的程序来分,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的离婚。从解决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可分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从形成原因看,婚姻无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从请求权来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个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行使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主张该婚姻无效。从时间效力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再不得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的请求既可在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从程序和方法来看,离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处理,也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对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人未作明确规定。从法律后果看,宣告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不发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别居者双方不得再婚;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禁止离婚主义、许可离婚主义、自由离婚

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婚姻在客观上已经破裂即可准予离婚的法律主张。

中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离婚何概括为四种方式: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协议离婚:亦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依法登记离婚。

协议离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要求,依照接受和办理协议离婚的机关的不同,分为三种程序:

户籍登记程序;2、行政登记程序;3、司法裁决程序。

按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

我国诉讼外的协议离婚制度: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双方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当事人双方有离婚的合意;4、登记离婚时必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5、登记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处理;6、登记离婚必须合法。

离婚的形式要件:离婚登记程序上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程序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的基本要求:诉讼离婚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而只能依法作出诉讼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参加诉讼活动。

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都同意,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或对债务的性质及清偿

责任的分担发生争议;或是因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另一方不同意予以帮助或是不愿按对方要求予以帮助而协议不成的。诉讼离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就离婚标准的规范形式分析,修正后的婚姻法的判决离婚标准奉行抽象概括主义与具体列举主义的结合,形成了例示主义模式。

就离婚标准的实质内容分析,修正后的婚姻法彻底摒弃了有责主义的过错原则,奉行完全的破裂原则,并将干扰原则包容在破裂原则之中。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是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1、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2、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3、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

4、双方有再婚的自由。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几点:

1、根据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五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方便;六是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

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加以区别,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权利。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由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

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财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是,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子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还特别作了两项规定:一是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二是对拒不履行或妨碍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七章:亲权与亲子关系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制度是调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亲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亲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家父权和日耳曼法的保护权。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并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中未设置亲权制度。

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妇的制度。婚生子女的推定大致有三种推定方法:一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二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三是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300天以内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制度。

我国目前尚无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我国现行法对婚生子女的否认权没有时效的限制,同时也没有丈夫可对该子女生父追偿抚养费的规定。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的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和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

准正的要件: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须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准正的依据是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所指的事件是指生育行为或子女出生的客观事实。

准正的形式有二,一是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二是因法院宣告而准正。准正的效力是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

我国婚姻法尚无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于子女独立生活为止。1、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非婚生子女

对生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与婚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并无不同之处;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在我国,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的法律效力:

共同亲权的原则: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是现代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亲权的内容:是亲权制度的核心,是亲权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1、人身方面的亲权:子女的姓氏权、居、住所指

2、定权、惩戒权、法定代理权和同

3、意权、子女返还请求权。

4、财产方面的亲权:法定的代理权和同

5、意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

6、亲权因剥夺而

7、丧失;因中止而

8、丧失;因转移而

9、丧失。

第九章:收养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收养属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我国的收养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立法根据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关于调整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定等,是收养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共五项)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分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必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

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规定:收

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必须又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成立收养的合意应符合法定的方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条件放宽有四处: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4、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以其生父母同意为必要前提。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程序,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

《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按照被收养人的情况不同,又可分为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机关:必须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涉外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出收养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发给收养证,并将涉外收养登记文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

收养关系有法律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

《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1、养子女的姓名权;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育教育义务;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的无效:指已发生的收养行为因违反法律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而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为:送养和收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收养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收养无效的确认有两种程序:第一,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第二由收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关系的解除分别采取协议解除方式和诉讼解除方式。

协议解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在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二在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第十章:扶养

扶养关系的特点:扶养关系具有法定性;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扶养关系具有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

《婚姻法》关于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的规定,应属于生活保持义务层次;关于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祖孙间的扶养义务及子女在一定条件下赡养父母的义务则应属于一般扶助义务。

所谓生活保持义务通常是指发生于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而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条件扶养义务。

一般生活扶助义务则是一定范围的亲属由身份关系派生出来的,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其承受能力而依法负担的潜在性义务,它是有条件的,以不改变义务人相当之生活水平为前提的。

以《婚姻法》为主干、以司法解释为补充、以其他相关规范为配套的我国现行扶养制度,集中反映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二是父母子女间扶养;3、祖孙间的扶养;4、兄弟姐妹间的扶养;5、相关亲属之间扶养权利义务的类推适用。

扶养义务的消灭:1、当事人死亡;2、当事人身份关系解除;3、扶养要件消灭。

第十一章:监护

监护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法定或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讲,监护是指法定的或者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和种类:一、法定监护,是指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监护;二、指定监护,指按照法院或社会组织的指定而产生的监护。

监护的法律特征:1、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2、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作为监护人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组织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具有特定性。3、监护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监护的设立:对监护人的设立规定了法定设立和指定设立两种程序。

一是监护人的法定设立:

1、为未成年人设立的法定监护:(1)、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是法律直接赋予的,

2、无须再经过其他任何程序。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未定监护人的父母,

3、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母担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资格,

4、不

5、因父母离婚而

6、丧失。(2)、未成

年人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7、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8、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9、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10、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11、意。没有前述规定的监护人的,12、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3、为精神病人设定的法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14、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15、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16、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17、意的。

二是监护人的指定设立: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1、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3、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和条件:可以被指定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仅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即未成年人的成年兄姐和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且他们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指定机关的指定效力。指定机关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被指定的人不得拒绝担任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

监护的终止和撤销,是引起监护关系消灭的两种法律事实。

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

监护的撤销:是指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或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不法侵害,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被监护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二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

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国家机关。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劝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于劝说无效的情形可采取适当的手段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第二节: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 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 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 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 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 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 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 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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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⑵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⑶教育功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⑴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婚事的包办强迫⑵维护剥削阶级以纳妾为形式的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⑸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⑴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⑵结婚条件修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结婚⑶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⑷离婚条款的增补。 修正前后的《婚姻法》有哪些方面的不同:⑴在总则部分增设了禁止性条款和婚姻双方、家庭成员共同责任的规定⑵在结婚一章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⑶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⑷在离婚一章中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规定,改为原则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⑸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⑴宪法⑵法律⑶行政法规和规章⑷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⑴婚姻关系⑵家庭关系⑶其他近亲属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婚姻法与其它民事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 不同:⑴两种财产关系 反映的社会经济要求不 同⑵两种财产关系的主 体不同⑶两种财产关系 的性质不同。婚姻家庭 法的特点:⑴婚姻家庭 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 广泛性⑵在内容上具有 鲜明的伦理性⑶婚姻家 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 性规范⑷婚姻家庭法具 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 则:⑴婚姻自由原则⑵一 夫一妻原则⑶男女平等 原则⑷保护妇女、儿童和 老人合法权益原则⑸计 划生育原则⑹夫妻双方 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的内容:⑴婚姻自由包 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⑵婚姻自由本身不是目 的,而是建立和巩固以爱 情为基础的婚姻手段⑶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 是相对的,须受法律和道 德约束。对重婚的认定 和处理应注意什么问 题:⑴对重婚应作实质意 义上的理解⑵应将有配 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 义的婚外同居与事实上 的重婚加以区别。⑶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应区 别对待。男女平等在我 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 现:⑴在结婚和离婚制度 上,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 是完全平等的⑵在家庭 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完 全平等的 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 ⑴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 防止包办等干涉婚姻自 由的行为⑵有利于保障 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⑶ 有利于保障男女双方和 子女后代的健康 亲属关系的种类:⑴以 亲系为依据可分为:父系 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 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⑵ 以行辈为依据可分为:长 辈亲属、晚辈亲属和同辈 亲属⑶以亲属关系远近 为依据可分为:近亲属和 其他亲属⑷以亲属关系 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分为: 配偶、血亲和姻亲。姻亲 的种类分为⑴血亲的配 偶⑵配偶的血亲⑶配偶 的血亲的配偶。亲系可 分为哪些种类:⑴父系 亲与母系亲⑵男系亲与 女系亲⑶直系亲与旁系 亲⑷行辈。罗马法亲等 计算口诀:直系血亲算 法明,相隔一世一亲等。 旁系血亲分别算,各距同 源有几世,两边世数须相 加,即以其和定亲等。寺 院法亲等计算口诀:直 系血亲算法明,相隔一世 一亲等。旁系血亲分别 算,各距同源有几世,两 边世数若相同,即以此数 定亲等,两边世数若不 同,以其多者定亲等。亲 属关系的终止有哪些情 形:⑴配偶关系的终止, 一是配偶死亡,二是双方 离婚⑵自然血亲关系的 终止,以死亡为终止原因 ⑶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 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 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 止原因⑷姻亲关系的终 止。.哪些条件下的结婚 合意,具有法定效力: ⑴关于同意结婚的意思 表示必须出自有婚姻行 为能力的当事人⑵同意 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 实⑶同意结婚的意思表 示必有符合法定的方式。 当事人什么情况婚姻登 记机关不予登记:⑴未 到法定婚龄的⑵非自愿 的⑶已有配偶的⑷属于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的⑸患有法律 规定的禁止结婚或者暂 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增设无效婚、 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 表现在哪些方面:⑴有 利于坚持婚姻成立的法 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 成立⑵有利于预防和减 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 婚姻权益⑶有利于加强 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 上的违法行为。《婚姻 法》有关无效婚姻的规 定:⑴重婚的⑵有禁止结 婚的亲属关系的⑶婚前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 愈的⑷未到法定婚龄的。 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是:⑴夫妻必须是男女两 性合法的结合⑵夫妻必 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 目的⑶夫妻是共同生活 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 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 助老人等责任。我国《婚 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 关系:⑴姓名权⑵人身 自由权⑶婚姻住所决定 权⑷计划生育义务。夫妻 财产制的划分形式有哪 些:⑴按发生依据,可分 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 产制⑵按适用情况,可分 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 产制⑶按内容,可分为共 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 产制和统一财产制⑷按 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 可分为特有财产制与一 般共同财产制。法定的 特有财产的范围是什 么:⑴夫妻个人日常生活 用品和职业必需用品⑵ 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和 财产权⑶夫妻一方因指 定继承或受赠而无偿取 得的财产⑷由特有财产 所生的孽息及代位物。

全国2012年1月到2011.01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真题

全国2012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人类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演进过程中,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婚姻家庭类型是( ) A.亚血缘群婚 B.杂婚 C.对偶婚 D.掠夺婚 2.李某的父母不顾李某的反对,强迫其嫁给刘某。为此,刘某给李某父母10万元人民币。李某父母的行为构成了( ) 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B.买卖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D.借婚姻骗取财物 3.在我国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地位的是( ) A.宗亲 B.外亲 C.妻亲 D.姻亲 4.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某人与其表哥为( )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C.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D.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5.我国古代实行“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程序严格繁琐,这实际上是我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 ) A.互易婚 B.买卖婚 C.劳役婚 D.聘娶婚 6.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 ) A.街道办事处 B.居民委员会 C.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D.公证处 7.2003年3月,杨某看中打工妹李某,于是开始追求李某。在遭到李某的拒绝后,杨某便 1 全国2012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

以毁坏李某的名誉为要挟,要求李某嫁给他。在杨某的威胁之下,李某不得已嫁给杨某。有权申请撤销此婚姻的请求权人是( ) A.杨某 B.杨某的父母 C.李某 D.李某的父母 8.甲与乙婚前即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婚后,由于两人均系再婚,出于对再婚生活的谨慎,双方又签订了婚后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所得财产归各人所有,对方不得干涉,但此协议并未办理公证。就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C.双方的婚前财产约定有效,但婚后财产约定因未办理公证而无效 D.因婚后财产的取得尚未确定发生,故双方的婚后财产约定无效 9.甲在与乙结婚前笔耕不辍,交付数部著作于出版社。二人婚后数月,书稿陆续出版,得款十余万元。依据我国《婚姻法》,该稿酬( ) A.归甲个人所有 B.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C.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归属 D.由甲确定归属 10.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11.小赵自幼被刘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小赵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家中照顾。2007年,刘某和小赵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小赵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生父母遗产 B.小赵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养父刘某的遗产 C.小赵无权继承其养父刘某的遗产 D.小赵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生父母遗产 12.我国《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 ) A.乡镇人民政府 B.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13.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 ) A.出妻 B.和离 2 全国2012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卷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法 一、婚姻法名词解释 1`、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互为配偶的 结合 2、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 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 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具体表现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4、群婚制,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 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 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 5、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地对偶 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 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6、一夫一妻制:亦称双单式婚姻或单偶制,指一男一妇结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在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 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是新的,更高类型的一夫一妻制,与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 的区别 7、宗法制度,这种制度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制度在阶 段社会中的转化形态;统治阶段利用血缘纽带以实现其统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的牢固结合,是宗法制的本质特征。 8、户婚制: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 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名称 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 婚律户律,户婚律等。 9、有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 马法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婚姻,故亦称市民法婚姻,正 式婚姻,其结婚方式有三,即 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10、无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 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 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亦称 略式婚姻,在符合法律的规定 的条件下,依男女双方的合意 而成立 11、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 国家中,家长,亲属关系也是 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 12、贯彻婚姻法运动:指我国 于1953年开展的大张旗鼓, 深入人心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按照中共 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的决定,以1953年3月为全 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资,在 全国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区, 对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 法的宣传教育,并且检查了县 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情况门和 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 情况。 13、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 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 相互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 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论为 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14、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 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 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 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 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 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 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5、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 法:指一国之内调整婚姻家庭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 有系统的规定,但其内容不以 这些规定为限,还散见于其他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性文件。 16、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 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 法律,它是一定国家中的婚姻 家庭基本法。 17、婚姻自由,指男女两性均 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 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其 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 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18、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 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 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 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婚 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 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这里所说 的他人,包括包办婚姻者的子 女。 19、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 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 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 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 婚姻,关于此处所说的第三者 和他人,适用名词解释5中的 解析 20、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 卖婚姻外的其他借婚姻问题 索取财物的行为。在这咱情况 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昨自 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 方索取许多财物,作为与其结 婚的先决条件。 21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 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 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 他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 重婚。 2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 活 23、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 24、虐待:指歧视,折磨,摧 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身体上, 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如打 骂,恐吓,不予衣食,患病不 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25、踱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 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 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 另一方拒不扶养对方的义务, 父母不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 独立生活的子女,成年子女不 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的父母等。 26,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 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 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 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权利,作为婚姻家庭洪都拉斯 基本原则,专指男女两性在婚 姻家庭关系方面牌完全平等 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 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27、亲属,即亲属关系,拽基 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 成社会关系,在法律调整的亲 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中,正 方体之间互享和互负法定的 权利和义务 28、配偶,即夫妻,是男人双 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 为配偶, 29、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 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法律 意义上的血亲也可因依法拟 制而形成,所以,血亲又有自 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30、自然血亲,即原来意义上 的血亲,自然血亲之间都有直

2011年10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婚姻家庭法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调整对象是(C) A.家庭关系 B.婚姻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2.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A) A.配偶 B.自然血亲 C.拟制血亲 D.姻亲 3.甲妻的嫂子是甲的(D) A.血亲的配偶 B.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D) A.可以结婚 B.如果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C.能否结婚从习惯 D.不能结婚 5.下列关于我国结婚仪式,说法正确的(D) A.是结婚的实质要件 B.是结婚的必备要件 C.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D.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6.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有姓名权,这一规定体现了( B ) A.婚姻自由原则 B.男女平等原则 C.一夫一妻原则 D.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7.甲与乙在离婚诉讼进行时,甲父因病去世而未留遗嘱,甲依法继承遗产一宗。此后不久,法院判决甲乙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继承的遗产( D ) A.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B.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C.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所有权归属 D.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8.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是( A ) A.亲权 B.继承权 C.父权 D.家长权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B) A.非婚生子女 B.婚生子女 C.妻子一方的子女 D.丈夫一方的子女 10.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 B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于( C ) A.签订收养协议之日 B.办理收养公证之日 C.办理收养登记之日 D.办理户口转迁之日 12.甲乙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有关法律,丙(D) A.可以代理 B.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C.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D.不能代理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C) A.退役军人 B.转业军人 C.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D.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14.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 B ) A.在离婚后6个月内单独提起诉讼 B.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C.在离婚后2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D.在离婚后4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15.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 D ) A.另行制定婚姻法 B.修改婚姻法 C.不适用婚姻法 D.制定变通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亲属法中规定的婚姻类型包括市民法婚姻和万民法婚姻,其中市民法婚姻包括的结婚形式有(ABC) A.共食婚 B.买卖婚 C.时效婚 D.聘娶婚 17.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BD) A.王某已婚,婚后背着自己的妻子与其初恋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浙05680# 婚姻家庭法试卷第1页(共3页)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华师婚姻家庭法在线作业答案上课讲义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题.第11 )周岁。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未满( A.18 B.10 C.12 D.14 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2题2.第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A. 应当知道B. 被继承人死亡C. 继承开始D.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3题3.第)。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 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能对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C.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D.C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1.0 此题得分: 题4.第4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其)。债务应(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A. 由个人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B. 以个人财产偿还C. D.以共同财产偿还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5题5.第)。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血亲的配偶A. 配偶的血亲B.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C.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66.第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A.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可以恋人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 C.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决定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D.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第77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 ) A.化解 B.调解 C.仲裁 D.调和B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8.第8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本人A. B.利害关系人 C.近亲属 D.法定代理人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9题9.第)。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 A.1980 年B.1990C.2000 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D.2010 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第1010)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A.大学 B.小学 C.初中 D.高中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11.第23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条件是(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定的变化,并直接影响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人类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将不断地发展变化,建立其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必然会对其作出反映,我们对此应有充分的估计。 科学技术的发展会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除了会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积极影响之外,还会产生某些消极影响。预计本世纪在我国尚未出现或尚未形成气候的婚姻家庭某些问题在下个世纪可能会初露端倪或形成蔓延态势。在下个世纪,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离婚率仍会缓慢上升,夫妻关系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将继续受到挑战。未婚同居者将有所增加,事实婚姻也会更为普遍,也许两者的界限将十分模糊。家庭的模式将会进一步缩小,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的数量有所上升,核心家庭成为家庭的主要模式。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凸显,家庭观念淡化,亲和力减弱,家庭的赡养功能也将随之退化。尽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老年人的赡养仍然是家庭的主要功能之一,但社会赡养终将取代或部分取代家庭赡养。在我们为新世纪的到来喝彩的时候,我们应对这些问题引起警觉,提出防范措施或进行对策研究。 我们应在机遇与挑战共存、希望与压力同在的21世纪,站在时代的潮头,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放的研究方法、不懈的努力追求,取得婚姻法学法制建设与理论研究的重大进展。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马 亿 南Ξ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命题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按照社会学界通行的看法,婚姻与家庭,因其功 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①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 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②“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 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 ③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然而,家庭的养育功能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忽略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的理论观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践踏婚姻家庭固有品质的行为诸如轻率而随意的离婚、放弃对子女的责? 41?Ξ①②③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59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22页。 参见商果:《实行离婚分级制的重要意义》,载《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 马亿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婚姻家庭法历年真题2008.01资料

全国2008年10月自学考试试题婚姻家庭法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栅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1-3 A.社会团体B.自然人组合 C.亲属团体D.法人团体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7-178 A.有条件的B.无条件的 C.有偿的D.一定条件下有偿的 3.外甥与姨妈之间为( )3-65 A.三代以内直系血亲B.三代以内直系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4.在欧洲婚姻还俗运动中,16世纪首先选择民事婚制度的国家是( )4-83 A.英国B.法国 C.尼德兰(即今之荷兰) D.日本 5.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 )2-38 A.婚姻关系B.财产关系 C.家庭关系D.利益关系 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原告申请撤诉的,( )4-106 A.不予准许B.应予准许 C.研究后确定 D.法院与原告协商确定 7.下列关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说法正确的是( )5-135 A.约定财产制不能排除法定财产制 B.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C.约定的内容只能有利于女方

D.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8.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 )2-42 A.并列的法律部门B.婚姻家庭法包含民法 C.婚姻家庭法等同于民法D.民法包含婚姻家庭法 9.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 )10-277 A.变通规定B.变通或补充规定 C.补充规定D.独立的婚姻法 1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扶养兄、姐是有条件的,其中一个条件是( )7-181 A.兄、姐无住房B.兄、姐工资低 C.兄、姐患重病D.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11.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即转化为( )7-173 A.生父母子女关系B.养父母子女关系 C.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D.不发生转化 12.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8-187 A.可以办理收养公证B.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C.应该办理收养公证D.准予办理收养公证 13.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 ( )9-234 A.退役军人 B.转业军人 C.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D.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14.当事人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10-268 A.予以行政处罚B.进行民事赔偿 C.予以刑事制裁D.进行人身强制

婚姻法培训教案

婚姻法培训教案 课程名称:婚姻法培训讲义 授课对象:作业站、场职单位 参考资料:婚姻法条例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深入开展婚姻法讲义,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个初步的了解,对以后得人民调解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帮助。 教学内容:今天我将分三部分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知识第一部分是讲“结婚和婚姻的效力”接着第二部分讲“夫妻财产关系”最后第三部分讲“离婚”。 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 基本介绍结婚有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 2、结婚的行为严格受到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规范要符合立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不是儿戏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度对结婚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 22 岁女 20 岁没有达到的不能结婚程序上也有要求所谓程序上的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否则国家法律现在

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3、结婚行为在法律上后果就是建立夫妻关系。这个不用多说。正是因为结婚有这样那样的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要求所以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法原因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就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撤消的婚姻。 所谓无效和可撤消的婚姻是民法上常用的概念简单介绍一下。无效就是指没有效力比如结婚的两个人是兄妹哪怕男女双方都想结婚国家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哪怕他们拿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并且无效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就算他们手上拿着结婚证此时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可撤消是一种特殊的状态撤消之前是有效的撤消之后就无效了而且是至始无效。比如某男买了一个被拐买的女人做他的老婆由于这个女人刚开始也比较害怕大山里跑都不知道往哪里跑而且那个男的也威胁她说要是她跑就打死她她挺害怕的于是就和男的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就是典型的被胁迫而达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消的婚姻就是说如果这个女的过了段时间跑到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说她当时是被胁迫的要求宣布撤销婚姻关系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可撤消婚姻的当事人如果行使撤销权其后果就是婚姻归于无效。而且也是从始归于无效。

婚姻家庭法培训资料全

《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 重点章节 第二章(第1、3节) 第四章(第2、3、4节) 第五章(第2、3节) 第六章(第2、3节) 第八章(第2、3、4节) 第九章(第2、3、4、5节)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家庭与社会 1、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法律概念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一般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自然和社会两个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者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人口的再生产,以及由此形成的血缘关系都是婚姻家庭产生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

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是社会的细胞或缩影。(简答:为什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时期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 P4) 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简答)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主要有以下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从氏族组织到古代小生产经济再到近现代工业经济中,家境始终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的中介。(3)文化教育功能。作为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 5、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上没有任何限制。随着原始社会的不断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组建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它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血缘群婚两性关系是按世

2004年10月婚姻家庭法00855试题

全国200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课程代码:0085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亲属中哪一类是没有同辈的?() A.配偶 B.直系血亲 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 2.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我国古代丧服制度中,子和在室女为父母丧应服() A.斩衰 B.齐衰 C.大功 D.缌麻 4.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 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C.“夫妻互享配偶权” D.“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 5.在欧洲,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国家是() A.英国 B.法国 C.荷兰 D.西班牙 6.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依一方的要求而恢复 C.由双方协商恢复 D.由法院判决恢复 7.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扶养适用() A.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由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双方协商选定一方所属国法律 D.由法院指定一方所属国法律 8.结婚这种身份法律行为() A.可以附条件,但不得附期限 B.不可以附条件,但可以附期限 C.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 D.不可以附条件,也不可以附期限 9.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10.《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10周岁以上 B.20周岁以上 C.30周岁以上 D.40周岁以上 11.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已婚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 A.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果其配偶已再婚的,后婚无效,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C.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D.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对方又死亡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1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A.和离 B.七出 C.呈诉离婚 D.义绝 13.《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A.女方怀孕的除外 B.女方无过错的除外 C.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D.女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除外 1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规定最早见于() A.欧洲中世纪寺院法 B.1896年德国民法典 C.1791年法国宪法 D.1857年英国婚姻案件程序法 15.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A.三亲等旁系姻亲 B.四亲等旁系姻亲 C.三亲等旁系血亲 D.四亲等旁系血亲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中国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A.赠与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买卖婚 17.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 财产?()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D.复员军人的伤残补助金 18.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且双方离婚的 C.双方结婚不到一年的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双方离婚的 浙00855# 婚姻家庭法(一)试题第1 页共3 页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 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 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行 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法 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 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 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 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逃 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 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某 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 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 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 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须 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障 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计 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 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育 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取 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讼 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妻 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 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时 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与 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感 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制, 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低 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 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晚婚(男25、女23) 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均 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 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产 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 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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