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0日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物价、港航、渔业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济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日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流程,根据《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拨付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任城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营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业务。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分期建设且各分期具有独立功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与专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67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巩固整治成果,杜绝“地条钢”死灰复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18号)要求,现就建立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机制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保持严打态势打击取缔“地条钢”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工作部署,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单位要不断深化思想认识,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定不移推进取缔“地条钢”工作,继续保持打击取缔“地条钢”的思想不松、机制不变、工作不懈。
二、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对本辖区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负总责,要依据逐级签订的责任书,加强监管,尽职履责。
要建立巡查机制,定期摸底调度,发挥好网络舆情、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对发现疑似“地条钢”的企业,露头就查、查准即打,确保本辖区内没有制售“地条钢”企业。
三、依法依规长效监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质监、安监、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企业注册、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用电异常大户等环节严查严管,堵住源头,规范钢铁生产经营秩序,并且进一步开展“地条钢”排查整治工作,不断加强联合查处力度,精准识别,定向发力,一经发现,第一时间打击取缔,使“地条钢”企业没有生存空间。
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济政字〔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字〔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8日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3号)、省应急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提升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济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强化单位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主动消防”意识,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要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细化明确人员职责。
要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公示承诺制度和“10.30.60”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济政办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提升全市政务公开水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政务公开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办公室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工作承担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各级各部门要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分管负责人直接参与、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公开工作任务完成。
二、强化工作实效。
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要结合全市政务公开重点领域工作的开展,及时制定更新主动公开目录、指南,及时精准发布有效信息,进一步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
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制度,优化办理流程,规范办理程序,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答复。
加大工作交流,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工作微信群联系人员。
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专职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知能力和业务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对新条例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
济宁市人民政府常见问题解答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问答

济宁市人民政府常见问题解答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问答1.问:特殊工种企业应该是什么所有制性质?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特殊工种企业应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两种形式。
2.问:以前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现在不能办理了,为什么?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筹。
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68号),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的规定,严格控制企业性质、工种名录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严格执行职工退休年龄、特殊工种年限、缴费年限等标准条件,不得自行降低标准。
我市遵照执行。
3.问: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1)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在单位缴费满10年;(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职工从事的工作岗位符合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且达到规定年限: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有行业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年限要求。
4.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哪些材料?如何办理?答:(1)申请材料: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张;职工本人原始档案及能证明当年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原始资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济宁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三份、《企业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承诺书》两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济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7日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指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校外固定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就餐等有偿服务场所,以下简称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外托管场所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规范全市校外托管场所开办经营行为,明确开办者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打造“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化解校外托管场所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卫生、食品、治安、消防、住房等安全措施有效落实,为全市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二、明确责任(一)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校外托管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辖区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配合机制和信息通报公示制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的实施细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场所建档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校外托管场所动态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管理不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联系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联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济政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联系的通知济政字〔2022〕31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上级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现将健全完善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联系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同民主党派市委会(总支部)、市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之间的联系(一)积极邀请民主党派市委会(总支部)、市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有关会议1. 市政府每年召开民主党派市委会(总支部)、市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就市政府的全面工作或某一方面工作,听取民主党派市委会(总支部)、市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
会议由市长或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
2. 市政府召开全体(扩大)会议通报情况、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时,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民主党派市委会(总支部)、市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3. 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可视法规内容邀请民主党派市委会(总支部)、市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列席。
4.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有关政策、措施或进行重大工程项目评估论证,可视会议内容邀请民主党派市委会(总支部)、市工商联主要负责人或其成员中有关专家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以上征求意见内容也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邀请民主党派市委会(总支部)、市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统战部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