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依据

合集下载

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民法是由各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就是民法的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主要依据。

宪法确定的各项社会主义原则及关于财产所有制的规定,关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的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规定,都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其中,《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其中有关民事部分,是我国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

案例3:徐某与朝霞服装商店签订了一份私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从1987年1月1日到1992年12月31日止。

1992年12月底,徐某找到了朝霞服装商店要求退房,朝霞服装商店以找不到房屋为由拒绝迁出。

几经交涉无效后,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出租房屋。

法院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如承租人到期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判决朝霞服装商店与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朝霞服装商店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搬出,并支付搬出前对该房屋的使用费。

四、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的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研究》

《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研究》

《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研究》一、引言好意同乘,指的是在无偿的情境下,一方主动邀请或另一方自愿搭乘另一方的交通工具,并一同前往目的地。

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如朋友间的拼车、同事间的顺风车等。

然而,当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处理双方之间的民事责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好意同乘的法律依据与现状目前,我国在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方面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好意同乘的情境下,由于双方并未建立明确的合同关系,因此主要涉及的是侵权责任问题。

三、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分析(一)驾驶员的责任在好意同乘中,驾驶员对乘客的安全负有重要责任。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驾驶员应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乘客的乘车安全等。

若因驾驶员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乘客的责任乘客在好意同乘过程中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乘客应系好安全带、注意乘车安全等。

若因乘客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乘客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双方责任的认定与划分在好意同乘的情境下,如何认定和划分双方的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公平原则和善良风俗等因素。

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四、完善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建议(一)明确立法规定为解决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问题,建议我国立法机关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降低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风险。

(三)建立事故处理机制建立完善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之民事责任分析

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之民事责任分析

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之民事责任分析作者:王盈超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6期摘要:强制缔约是民事主体负有与他人缔结契约的法定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缔结契约。

强制缔约制度是对传统契约自由理由的限制,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在理论界有三种学说,即缔约过失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独立责任说。

笔者赞同侵权责任说。

关键词:强制缔约;法律性质;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017-02一、强制缔约的概念“强制缔约,是指根据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解释,为一个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权利主体意思拘束的情况下,使一个权利主体负担与该受益人签订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应当由中立方指定内容的合同的义务。

”强制缔约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可能对一方或者双方课以这种义务,义务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强制缔约义务是法定义务,在缔约义务人违反这种义务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是最常见的,因此本文仅讨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一)观点的争论强制缔约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一直有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1、缔约过失责任说这种观点主要由王利明教授所主张,他认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在违背强制缔约义务时,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其原因在于:一方面,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发生在缔约阶段;另一方面,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也会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因为一方有理由信赖另一方会遵守法律规定的订约义务而与之订立合同,因此信赖订约是正当的。

”也有学者认为“强制缔约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人在违反这一义务且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时,所承担的应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2、侵权责任说此说认为“强制缔约制度所要保护的并非相对人的某种具体的权利,而只是体现为一种利益,对其侵犯并造成他人损害的,按许多国家侵权法的规定,应是一种侵权行为,理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的出现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产物,它已经逐步为许多国家的侵权行为法所接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明文规定,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包括的内容(一) 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但是,公平责任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学者孔祥俊对此有论述,他认为:“其一,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使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后果,故安全价值降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换言之,行为人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改良原则的安全性。

”(二)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包括的内容1、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思路(3篇)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思路(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纠纷等。

正确分析民事法律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民事法律案件的分析思路。

二、案件事实分析1. 证据收集与认定(1)证据收集:分析案件时,首先要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证据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2)证据认定: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

对于真实、合法、关联性强的证据,应予以采信;对于真实、合法、关联性弱的证据,应予以排除。

2. 事实认定(1)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基本事实的认定:分析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基本事实。

(2)因果关系认定:分析案件时,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

三、法律适用分析1. 法律依据(1)明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案件时,要明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

(2)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 法律解释(1)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确保解释与立法意图相符。

(2)体系解释:将法律条文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分析,确保解释的合理性。

(3)目的解释: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立法意图进行解释,确保解释的正当性。

3. 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2)间接适用: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对法律进行间接适用。

四、法律责任分析1. 责任主体认定(1)当事人责任:分析案件时,要明确当事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是否属于责任主体。

(2)第三人责任:分析案件时,要判断是否存在第三人责任,如共同侵权、第三人过错等。

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百科名片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

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

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二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

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

试论我国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及其制度完善

试论我国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及其制度完善
多, 在这类案件 中 , 鉴定人往 往成为着关键的角色 , 其鉴定 结论 对法官审判 案件 ,对 当事人权 利义务 的分配具 有至 关 重大的意义 , 求追加鉴 定人 民事责任 的案件激增 , 要 因 此鉴定人 的法律责任 问题 引起 了法学界 的关注 。

或 与案件有利 害关 系 , 基于客观公 正 的要 求 , 鉴定人 应 当 依法 回避 。对鉴定人实行 回避制度 , 目的是最大限度地 其
中被聘 请后 或在 司法鉴 定活 动 中才对 案情 有所 了解 , 而
证人往往在诉 讼前就对案件事实直接 或间接 有所了解。 在结论 推断 方 面的不 同:鉴定人 往 往是在其 他证据 基础上根据 自己的知 识 、 技能 以相关科技 手段 , 待定事 对
【 稿 日1]0 5 0 - 1 收 1 20 - 8 0 1 ]
担 民事 责 任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鉴 定 人 承 担 民事 责 任 的 不 同 模 式 , 最 后 结 合 我 国 在 鉴 定 人 民 事 责 任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 出 了 完 提
善 鉴 定 人 制 度 的 一 些建 议 。
析得出结论性 意见 。而证人往往不需要进行 推理 , 他只需
在诉 讼制度 中 , 鉴定 人与证人 的法律地 位最 为相似 , 他 们同属 于诉讼 参与人 。但 两者有 以下显著 区别 :
专 门知识 “ 帮助法 院进行识别活动 的人 ” “ 、是审 判官的科 学 辅助人 ”是 “ , 接受法 官或审 判官的委 托 , 依照专 门知 识 和经验 法则 , 对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和报告 的人 ” 因此在大 , 陆法 系 国家 , 鉴定人 的职责是 协助法官 收集 证据 , 对 有 并 关 汪据进行评估 ,弥补法 官在相关 领域知 识和经验 的不 足 , 活动往 往具有准 司法 的特 点 , 其 且在 具体鉴定 过程 中 对鉴定人适用 回避等 有关 规定 , 以是其保 持 中立 。 而根据 英美证据 法 的理念 ,对 已发生 的事实提 出科 学性见解 、 判断性意见 和结论 的专 家证人 , “ 是 当事人 的科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遵循什么原则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遵循什么原则

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遵循什么原则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下,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侵权行为责任人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根据和标准来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归责原则。

根据民事法律的理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的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存在过错,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只仅需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的过错与否。

对该类方式的责任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所作的责任承担方式。

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也必须有法律的规定。

另外还有过错推定原则一说。

过错推定实质上是过错责任的演变,只不过在举证责任上有所区别。

在过错责任中,由权利请求人举证证明责任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中,权利人仅需证明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责任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归结原则。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的被认为是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很明显,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被采用的。

因为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任何人不能扩大适用的范围。

对于学校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两项规定都要求学校等单位有过错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依据
核心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以消除影响等方式来承担民
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以恢复被
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理论依据。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理论依据:
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法律关系,违反民事义务往往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不法行为人用以承担责任的财产一般是给予受损害的一
方当事人。所以民事责任方式中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规定,如行为人损坏他
人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人身法律关系,运用民事责任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多样的,
因此民事责任不限于财产责任,还应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等非财产责任方式就成为必要。

所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就是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在受害人的
名誉、人格尊严等遭到侵害的同样范围内,澄清各种事实,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赔礼道
歉则是责令不法行为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害人表示兼意,这里并不是一种道德责任,而
是强加给不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不能由不法行为人随意选择。这些非财产责任方式的设定,
是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保护主体的人身权利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发展社
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并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而且,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有时也会遭受财产损失,因而同时规定财产责任方
式和非财产责任方式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它的范围,一般来说应与不法行为所造
成的损害相一致。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使受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另一方面,
与民法调整方法的平等和等价有偿相一致,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而只是为了
使受害人恢复到原先的财产和精神状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
道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都是如此。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
民事责任的方式只有以恢复被侵害的权益为目的,才能体现民法中的公平和等价有偿的
原则。

第三,民事责任既是法律补救,又是法律制裁。
补救是法律强制力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提供的保护性措施,制裁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
认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对具体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和抑制性处理,其结果是对不法行为的
矫正和对正义与秩序的恢复。

民事责任主要是请求义务人恢复权利人的权利,但权利的恢复以义务强制为途径,因而
同一项民事责任,既包含补救,又包含制裁。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赔
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无不含有对不法行为人的法律制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