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养老金计发办法

合集下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原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养老保险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暂行办法》(鄂劳社办〔2002〕259号)已不能适应当前经办管理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能力,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第一部分业务经办管理规定一、登记(一)参保登记1、填报登记表(1)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用人单位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3)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个人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个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核准登记(1)用人单位登记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等证照的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2)个人登记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证照资料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登记表以及有效证件和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登记。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在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为众多灵活就业者提供了一份重要的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灵活就业的方式,而这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存在,对于他们的未来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他们是指那些没有在传统的单位固定就业,而是从事诸如个体经营、自由职业、临时工作等各类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人员。

这些人员工作形式灵活多变,但在养老保障方面面临着一些独特的挑战。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为这一群体提供与传统就业人员相当的养老保障,确保他们在晚年能够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该制度具有一系列的特点和优势。

在参保条件方面,相对较为宽松。

只要是在湖北省城镇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有资格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这为广大灵活就业者打开了一扇保障之门,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

缴费方式也具有灵活性。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不同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档次。

一般来说,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档次则分为多个级别,从低到高,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这种灵活的缴费方式,既考虑到了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又能让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在待遇享受方面,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基础养老金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有关,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然而,在实际参保过程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经济压力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往往不稳定,而且需要个人承担全部的缴费金额,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人员来说,可能会感到负担较重。

退休养老保险金计算器可以帮您计算退休后每月大致能拿基础养老金金额

退休养老保险金计算器可以帮您计算退休后每月大致能拿基础养老金金额

实用工具湖北养老金计算方法a546748857|Lv3|被浏览106次2012-12-07 0:14满意回答检举|2012-12-07 22:33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 .4%。

为了便于计算,假设王先生平均月薪4000元,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10年,假设10年后北京市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那么退休后,他在政策变化前后各能领到多少养老金呢?按现行的养老金制度,王先生退休后每月可领到的养老金=3000元×15%+4000元×11%×12×10÷120=890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部分忽略不计,下同)。

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将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后,王先生退休后每月可领到的养老金=3000元×15%+4000元×8%×12×10÷120=770元。

个人养老账户设定70岁寿命专家称减小无关痛痒劳动保障部近日传出的关于养老金个人账户即将调整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

论争的焦点在于把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 1%调整为8%之后,到底会不会影响养老金的支付标准。

《第一财经日报》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研究社会保障的专家,虽然专家给出的答案和理由都各不相同,但他们普遍认为,中国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确实应该作出调整。

安徽财政大学劳动社会保障系主任王洪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根据目前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如果缩减个人账户的规模,领取养老金的标准肯定会降低。

业内把参加养老保险的人群分为三种:一是“老人”,指养老制度改革之前已经退休的职工,他们按原定标准支付;二是“中人”,指改革之前已经参加工作,但还没有退休的职工,他们的养老金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过渡性养老金、补助性养老金;三是“新人”,指改革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来核发。

湖北企业退休涨工资最新消息,湖北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doc

湖北企业退休涨工资最新消息,湖北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doc

2019年湖北企业退休涨工资最新消息,湖北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湖北企业退休涨工资最新消息,湖北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上涨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国家15年来坚持的一贯原则,具有社会进步的惯性。

社会在进步和发展,退休人员也要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所以2019年湖北企业退休涨工资是肯定的。

实际上每年的调整都是国家统一下发通知,各省市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根据201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国家通知,养老金的总体调整水平,是按照2017年各省市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

那么小编预测湖北2019年的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增长比例也应该在5%左右。

那么2019年湖北企业退休涨工资涨多少钱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湖北企业退休人员工资调整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由于2019年湖北企业退休涨工资方案官方未公布,小编暂先整理出2018年湖北企业退休工资调整方案的信息。

2018年湖北企业退休工资调整方案如下:2019涨工资,省人社厅召开全省视频会议,部署了这项工作,强调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

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我省调整水平按2014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具体办法为:一、定额调整。

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二、挂钩调整。

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三、倾斜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湖北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湖北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湖北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湖北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一、补缴范围和对象(一)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职工,首次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补缴办法(一)原固定职工,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时间,由企业按职工平均缴费基数3%-5%的比例补缴(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补缴后,职工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年限。

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原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进行核定,在单位正式参保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原合同制工人,从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对于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单位从事过临时工的,在补缴资金到位后,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计算为缴费年限,并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应当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

如果不补缴,则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至参保前的时间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

(三)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招用的城镇临时工、农民工,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应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对于其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由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鄂人社规〔2011〕5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

鄂人社规〔2011〕5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鄂人社规…2011‟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养老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九月七日主题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经办规程通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9月7日共印300份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人社规[2012]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6.07【实施日期】2012.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规[201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现就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城乡居民参保登记问题我省城乡居民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

未落我省常住户口或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按规定补登户口和补办身份证后,凭户口和身份证到当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年开始缴费。

二、关于制度实施当年年满60周岁人员参保问题当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当月已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当月未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并可按规定补缴。

三、关于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等问题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的各项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且不能向前补缴或一次性趸交。

四、关于老农保与城乡居保衔接问题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在当地城乡居保(新农保)实施时未领取待遇的,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按国家规定的分段计息办法计算的利息)全部转入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年湖北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消息

年湖北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消息

年湖北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20XX年湖北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湖北省的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为例,来说明下这一问题。

一、参保方法本着本人自愿的原那么,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根本养老保险方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

(一)根本养老费的缴纳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到达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根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根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根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到达按月领取根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根本养老金计发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根本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发:月根本养老金=根底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根底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二、相关问题(一)对不愿参加根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养老金计发办法
湖北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湖北省内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合理的养老金待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金计发范围包括:
1:湖北省内居住并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2:湖北省内居住并享受社会救助的老年人员。

第三条养老金计发按照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个人账户余额和补贴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参保人员条件和缴费标准
第四条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在参保年龄范围内;
2:有固定的居住地址在湖北省内。

第五条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合计。

第三章养老金计算方法
第六条养老金计算方法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

第七条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高的参保人员在计发养老金
时享受更高的待遇。

第八条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比例系数+补贴
第九条比例系数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分级设定,缴费年限
越长,比例系数越高。

第十条个人账户余额指的是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
费部分的累计。

第四章养老金的计发和领取
第十一条养老金由参保人员所属的养老保险机构负责计发。

第十二条养老金按照月发放标准,每个月按照固定的日期发放。

第十三条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养老金的计发;
1:参保人员死亡;
2:参保人员放弃养老金待遇。

第十五条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对参保人员的养老金进行核实
和调整。

附件:
1:养老金计算表格
2: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养老保险:指老年人员退休后享受的社会保险制度。

2: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3:缴费金额:指参保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

4:个人账户余额:指参保人员在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余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