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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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习题 附答案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习题 附答案

第三章运输填空: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推定完全过失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

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

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答案:“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答案:10000;30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华沙公约》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单选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直达提单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国际贸易中的关于保险的内容

国际贸易中的关于保险的内容

国际贸易中的关于保险的内容国际贸易中的关于保险的内容在国际贸易中,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扩大,贸易双方之间的风险与日俱增,保险的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将讨论国际贸易中的保险内容及其重要性。

1. 保险类型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保险类型包括货物运输保险、海洋保险、贸易信用保险等。

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为了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的风险而购买的保险。

它可以覆盖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失、失窃、损坏等情况。

海洋保险:海洋保险主要针对海上运输及相关业务风险进行保险保障。

海洋保险覆盖范围广泛,包括船舶遭受的损失、船舶责任险、运输货物损失等。

贸易信用保险:贸易信用保险是指为了减少或避免由于贸易风险导致的打款风险而购买的保险。

贸易信用保险可以保障出口商或进口商在交易过程中遭受资金损失的风险。

2. 保险责任和范围国际贸易中的保险责任和范围往往由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并依据国际保险法和有关公约进行规范。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例如对货物损失进行赔付、对第三方责任进行赔付等。

保险范围: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和损失范围。

货物运输保险通常涵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海洋保险则涵盖船舶及相关风险,贸易信用保险则保障贸易的信用风险。

3. 保险费用和索赔程序保险费用是购买保险的成本,根据风险评估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对于国际贸易中的保险,一般是承保单位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方式、目的地等因素进行保费的计算。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索赔程序会被启动。

索赔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报告损失: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的事实和可能的损失金额。

2. 索赔申请:被保险人填写索赔申请并提交给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调查与审核:保险公司对索赔进行调查,并审核索赔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 赔付和理算: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和索赔申请的审核结果,进行相应的赔付和理算。

4. 保险的重要性在国际贸易中,保险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物流相关国际法规

物流相关国际法规

物流相关国际法规一、海商法海商法对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二、国际货物运输相关法规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的缔约国,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与国内铁路货物运输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

(1)运单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运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如下∶1)运单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运单是铁路方收到货物和承运运单所列货物的内容的表面证据。

3)运单是铁路方在终点到站向收货人检收运杂费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4)运单是货物出、入沿途各国海关的必备文件。

5)运单是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的主要单证。

(2)合同双方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

物流企业作为托运人,除了要遵守国内铁路运输中托运人须遵守的义务以外,还必须遵守以下义务必须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必要时,还须附有证明书和明细书。

这些文件只限与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有关。

如果物流企业不履行这项义务,承运人应拒绝承运。

2)承运人的义务。

与国内铁路运输中承运人的义务相同。

(3)合同的变更《国际货协》明确规定合同变更的权利属于托运人,托运人对合同可作下列变更∶1)在发站将货物领回。

2)变更到站,此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国境站。

3)变更收货人。

4)将货物返还发站。

托运人在变更合同时,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只能变更一次合同。

铁路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变更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应执行变更合同的铁路车站,接到申请书或发站或到站的电报通知后无法执行时违反铁路运营管理时与参加运送铁路所属国家现行法令和规章有抵触时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的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到站的一切费用时,但能立即交付或能保证这项费用的款额时除外。

FOB 贸易术语下货物在陆运阶段的保险研究

FOB 贸易术语下货物在陆运阶段的保险研究

FOB 贸易术语下货物在陆运阶段的保险研究一、FOB 下货物在陆运阶段的风险分析按照最新解释通则,FOB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被装上船舶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然而解释通则未规定FOB 下货物保险由谁负责,在实务中一般都是买方负责保险。

买方为了防范货物的风险,往往会去购买货物的仓至仓的一切险,即从发货地的仓库起至收货地的仓库止,而这就带来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依据保险合同,承保人承担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

( 2) 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须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 3)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承保风险造成的。

在FOB 贸易术语下,如果买方为货物投保仓至仓的一切险,那么当货物发生灭失损害时,买方便会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这时保险公司便会以买方不享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

所谓的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 条规定: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公司会认为货物还处在卖方的控制之下,还未装上船舶,也就意味着风险还未转移到买方手中,即使货物发生灭失损害的事故,买方在此时对货物也就不存在保险利益,故索赔便会遭到保险公司以其无保险利益为由的抗辩。

但是在FOB 贸易术语下,卖方无需为货物投保,买方也不会把保单背书给卖方,卖方就算对货物拥有所有权,一旦发生了灭失损害,其显然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物流法律法规整理

物流法律法规整理

物流法律法规整理物流法律法规整理1. 导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物流行业也越来越重要。

物流业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仓储、包装等一系列活动,为了保障物流行业的正常运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监管和规范物流业。

本文将对物流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并提供一些常见的物流问题解决方案。

2. 国内物流法律法规2.1. 运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法》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运输业务的经营许可、运输合同、运输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物流业的运作和发展。

2.2. 仓储物流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保险法》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仓储业务的合同、管理、责任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货物在仓储过程中得到妥善保管和管理。

2.3. 包装物流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包装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毒危险品运输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包装物流业务的要求,保证货物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受损坏和污染。

3. 国际物流法律法规3.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广泛的合同法律规范之一。

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为国际物流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3.2.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COTIF公约)《国际多式联运公约》(IMDG公约)这些公约主要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公司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货物在国际运输中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3.3. 国际贸易安全管理体系国际海上集装箱安全公约(简称:栗木公约)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简称:IMDG规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规则)国际公路运输危险品规则(ADR规则)国际铁路运输危险品规则(RID规则)这些规则主要规定了不同运输方式中危险品的分类、包装、标记、装卸、运输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国际贸易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浅析FOB和CFR条件下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

浅析FOB和CFR条件下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

浅析FOB和CFR条件下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作者:徐金丽来源:《对外经贸》2011年第01期[摘要]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般以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的来源,但风险承担并非保险利益的惟一来源,物权、责任承担、期得利益等也构成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的来源。

从保险利益归属释义入手,按货物越过船舷之前、货物越过船舷后到卖方交单前和买方付款赎单后的三个阶段分析FOB与CFR条件下不同当事人的保险利益归属,并就FOB买方延迟派船时保险利益的归属,货物尚未特定化时FOB与CFR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进行分析。

针对以上情况提出FOB 或CFR条件下的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途径。

[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归属;FOB;CFR[中图分类号]F71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1-0052-02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大小,所以各国保险立法都赋予其极重要的地位。

笔者试图对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与CFR贸易条件下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进行分析,以使进出口贸易企业能够更好地规避风险,减少纠纷,解决争议。

一、保险利益归属释义保险法一般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般不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而对于保险利益的条件,严格的保险利益原则一般倾向于被保险人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丧失对货物的所有权,则保险利益消失。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极为复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2000)都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因而以所有权为标准确定保险利益的归属容易引发争议,从而不利于保险索赔和理赔工作的开展,所以随着海上保险实践的发展,保险利益的取得开始向更为宽松的经济利益原则转变,并逐渐被广泛接受。

物流运输法律法规

物流运输法律法规

部款额。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按赔偿请求手续
对未付部分的货物,有权领回其按运单所付的款
额。
铁路的责任
• 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 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 货物时为止,如向非参加《国际货协》铁 路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送时,直到按另一 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时为止。 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 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送合同,并 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义务。
对外运输法规
• 我国鼓励发展外贸,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同 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公平 竞争,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货 易法》(简称《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和其他违法行为。
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 1.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 2.坚持平等互利、互惠对等的原则 • 3.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 4.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 每一铁路在承运或交付货物时核收运送合同中 所规定的运送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必须向参加运 送的各铁路运付各路应得部分的运送费用。如发 货人按运单已负担或应负担其他铁路所应得而未 经发送路核收的运送费用时,发送路关于这项费 用应对其他铁路负责。如到达路在交付货物时, 未核收按运送合同应向收货人核收的运送费用, 到达路应对其他铁路负支付这项费用的责任。
第13章 物流运输法律法规

物流运输企业为了顺利开展各项运输
服务,避免运输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周折
,使运输更加合理化,提高运输效率,必
须熟悉国家与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
从事海外业务的国际运输企业来说,还必
须熟悉与运输相关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
交通运输法规的基本概念

第8章物流保险业务法规

第8章物流保险业务法规
属于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 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二节物流保险业务法律规范
损失通知
索赔
申请检验 提交索赔必要文件
索 赔 与 理 赔
理赔
保险单 残损单 溢短单 提单 货运记录等 发票 检验报告 装箱单 索赔清单 重量单
查勘检验 调查取证
核赔
取得保险代位权后的追赔
第二节物流保险业务法律规范
应用 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 规则 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 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 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 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 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 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代 位 与 委 付
代位
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情形
必须为保险标的推定全损 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 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 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 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委付申请 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 转让给保险人,且不得附加条件
订立 保险 合同
合同内容
保险凭证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金额 姓名或名称、住所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保险标的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订立合同日期 保险价值
第一节保险法基本理论 投保 保险 订立过程 合同 承保 订立 意见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过程 除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 合同效力 及 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效力 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第二节物流保险业务法律规范 国 内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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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法规。

其作用是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的各项规定,保障了各种运输方式的交易安全和效率,保障了货物所有者、发货人、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等权益。

本文将从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的定义、重要性和相关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定义
国际货物运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为交付货物而进行的运输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可以通过海运、空运、陆运等方式进行。

因此,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涉及到不同的法律法规、货币制度和文化习惯等。

为了确保国际货物运输的成功,尤其是在跨境贸易中,需要通过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具有保障性质的合同、可靠的运输方式,以及灵活而安全的保险解决方案。

二、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性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首先,它为商品的运输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这些保障措施包括运输合同、货物保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等。

其次,国际货物运输有助于加快商品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家联系,可以为双方提供更多性价比更高的选择。

最后,国际货物运输对于提高国家贸易水平,增加国家财富和国际经济合作都有着重要作用。

三、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法规
为保障国际货物运输交易的安全和有效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与货物运输相关的法规。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已被122个国家采用,包括中国。

此外,《关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也是一项重要法规,它在1978年通过,并已经在1984年生效。

这一规则的主要作用是保护货运人的权益。

此外,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海上保险、空运保险、陆地运输保险、仓储保险等构成了货物保险的分类。

因此,保险法对国际贸易中的货运保险也有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从2016年1月1日起,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适用于中国境内外的保险活动,包括海外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等。

此外,马德里体系下的一些特定附加协定,如1957年的《船舶第三方责任保险公约》、1971年的《空中运输国际货物损失和损害的限制和除外责任的声明公约》等也提供了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的法规保障。

四、总结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的各项规定,保障了各种运输方式的交易安全和效率,保障了货物所有者、发货人、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等权益。

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这些法规,以便保障国际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保险资产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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