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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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保监发〔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94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完善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提高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7年12月29日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保险业标准化健康发展,提高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深化保险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保险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相关工作与管理流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保险标准管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保险标准化工作体制。

第五条保险标准化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统一归口管理。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在保监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保险标准化发展规划制定、保险标准体系的建立与维护,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国内外标准动态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项团体标准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国内外标准动态检查制定的团体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重点检查团体标准的标准化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别;属于淘汰类别的,则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三)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注:XXX 仅代表示意数字,不代表数字位数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未按照上述规则编号的,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四、工作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鉴于团体标准技术性、专业性强,涵盖领域广,市场监管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国内外标准动态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合中的对应信息一致;检查该地方标企业执行团体标准的,检查该团体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合中的对应信息一致。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合上公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国内外标准动态GB/T 18801―2015《空气净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副院长马德军就目前空气净化器行业背景、全球环境污染问题、空气净化器IEC 标准制订情况发表了重要讲话,表示当前空气净化器不局限于去除颗粒物功能,未来产品发展要结合花粉过敏原、臭氧、异味等问题;不要局限于国内市场,印度等发展中国际市场也同样需求很大。

我国水利团体标准发展现状与建议

我国水利团体标准发展现状与建议

标准实践我国水利团体标准发展现状与建议■ 董长娟(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摘 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5年以来,我国水利团体标准发展迅速,截至2024年,共有12家水利社会团体开展了团体标准研制工作,为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

本文在梳理水利团体标准化工作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梳理问题、查找不足、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促进水利团体标准优质发展建言献策,助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团体标准,标准化改革,水利高质量发展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4.08.018Development Status and Suggestions of Association Standards on WaterResources in ChinaDONG Chang-juan(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motion Center,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Abstract:Cultivating and developing association standards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reform.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ssociation standards on water resources since 2015, as of now, a total of 12 water resource social organizations have carried out association standards development work, providing effective suppor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water resources industry. This article aims to summarize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status of association standardization work on water resources, sum up experience, sort out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and propose relevant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promoting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association standards on water resources and assisting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water resources in the new stage. Keywords: association standard, standardization reform,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water resources0 引 言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NEWS FROM ASSOCIATIONS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燃协〔2018〕8号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为规范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定、实施、监督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BC'20004《团体标准化》、《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中国城市燃气协会I才I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GB/T2()()()4《团体标准化》、《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屮国城市燃气协会I才I体标准(以下简称:中燃协团标)制(修)订、实施、监督与评价工作。

第三条中燃协团标制(修)订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遵循开放、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中燃协团标的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印刷和复审。

第五条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中燃协团标制(修)订、实施、监督与评价工作,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中燃协团标的版权归中燃协所有.任何组织采用中燃协团标开展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中燃协授权。

第二章提案第七条提案应以中燃协团标体系、可转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以及行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求作为依据第八条中燃协会员、中燃协标委会成员、中燃协秘书处、中燃协各分支机构、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与中燃协合作的单位均可提出团标制(修)订提案:第九条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提案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三章立项第十条申请编制单位向标委会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提案通过后,申请编制单位城市燃气2019/02总第528期47FROM ASSOCIATIONS应对项目的目的和必要性、内容和范围、技术可靠性、先进性、标准对标、重点解决的问题、涉及专利的处理方式、进度安排、拟参编单位、编制经费落实等方面开展研究并提出方案.填写并提交立项申请书、专利识别和披需的有关文件以及编制大纲,-式二份:第十一条标委会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包括项目技术评审、申请编制单位技术能力和标准编制能力评审技术评审应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可行性以及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符合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03月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规范要求,为培育和发展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标准是由协会按照市场竞争、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组织会员及相关方面按照协会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协会会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协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在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下,都可提出编制协会标准的需求。

第四条协会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协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CAMET)、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格式为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号。

如:T/CAMET 01066-2016。

第二章协会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协会设立标准管理部门(协会标准部),其职责:(一)标准化工作管理;(二)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三)起草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四)管理和协调标准化工作;(五)开展与有关标准化机构的联络;(六)开展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七)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通过和发布阶段的具体工作;(八)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情况评价及复审工作。

第七条协会设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TC是协会在城轨交通领域内,为协会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非法人组织,其委员由会员中的城轨交通业主单位代表、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各专委会、分会等机构主抓技术或负责标准化工作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一)起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其秘书处工作细则;(二)提出协会团体标准化发展规划;(三)编制并维护协会标准体系表;(四)提出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五)协会标准立项及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必要的技术论证;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六)提出标准宣贯建议;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七)协调指导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版权等技术问题;(八)组织实施标准的复审;(九)指导和检查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十)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咨询;(十一)负责与国内外相关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的联络;(十二)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他事项。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普标准化项目申报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普标准化项目申报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普标准化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2.02.28•【文号】科协普函础字〔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中国科协科普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普标准化项目申报的通知科协普函础字〔2022〕10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普部(科普工作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科普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普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科协办函普字〔2021〕240号),坚持科普服务供给侧改革,切实发挥标准对科普工作的指导作用,推动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国科协科普部依托全国科普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普标委会”)组织实施2022年度科普标准化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及条件(一)申报对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非法人单位和个人申报。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无违法记录,在相应领域具有权威影响力。

3.具有项目实施能力和基础,配备专门团队,能提供实施项目所必备的保障条件。

4.熟悉科普工作及标准编制工作。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接受申报:(1)两年内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2)两年内被中国科协通报并限期整改的;(3)两年内未按要求完成中国科协科普部有关项目的。

二、项目设置(一)基础研究性项目基础研究性项目是指科普服务标准体系表中各个子体系上层规划类研究项目。

经费拨付方式为全额资助、分期拨付,通过立项评审后拨付该项目经费总额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该项目经费总额的40%。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现状概述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现状概述

研究与探讨F i0S©a「ch a门d Discussion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现状概述李文娟1高雅宁2刘呈双^李蕊'1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引言2018年1月1曰,‘‘服役”近30年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版)(以下简称《标准化 法》)经修订正式开始实施,“团体标准”作为一个闪 亮的新名词登上法律舞台。

《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 好行为指南》中对团体标准这样定义:团体标准是指由 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 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团体(association)是指具有法 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 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 联盟等社会团体[11。

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 革方案》(国发[2015] 1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 案》)指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 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 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也就是说,过去由政府单一供给 的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 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

政府主导制定的 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 争力。

《改革方案》发布及《标准化法》修订实施后,团体标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2全国社会团体及团体标准总体情况[21截至2021年1月31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共有4483家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其中民政部登记 注册的有676家,地方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有3807家。

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共计公布22390项团体标准,其中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公布7599项,地方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公布14791项。

地方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的社会团体中,广东省社会团体注册数最多,为641 家。

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游乐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满足行业发展需要,规范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游乐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协会有关机构提出并制定,并由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

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协会的常务理事会成员构成。

第六条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游艺机游乐园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的有效补充。

团体标准应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合格评定制度,并积极贯彻国家相关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提出和立项第七条编制协会团体标准的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二)适应游艺机游乐园行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第八条对于需要在全行业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协会团体标准:(一)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二)涉及专利的技术;(三)主题乐园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维护和管理;(四)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技术;(五)应急技术及安全管理;(六)试验、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七)术语与符号;第九条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一)由会员单位联合2家及以上单位提出的游艺机游乐园行业团体标准提案;(二)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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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 • 【公布日期】2021.11.17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21.11.17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标准化工作进行重大改革战略部署,适应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及多样性特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有关精神,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目的是: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互补、完善配套的地理信息产业标准体系,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供市场选用,促进我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转型升级、产业发展。 第三条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标准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一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 第四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亦简称“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约定采用,产业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六条 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相关政策。 (二)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原则,保证所有会员均有权参加,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三)不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符合强制性标准。 (四)妥善处理涉及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促进标准的推广和实施。 (五)有利于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的发展。 (六)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七)有利于保证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 (八)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市场发展需求。 (九)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汉语拼音字母“T”、斜线分隔符“/”、协会英文简称“CAGIS”、标准顺序号、短横线分隔符“-”、年份代号组成。格式如下:

第八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通过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决策机构。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机构是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理事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团体标准化战略规划,对与团体标准化相关的政策、制度等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管理协调机构。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是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标委会主任由权威专家和协会领导担任,成员为标准化工作专家、协会部分工委会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制定团体标准化政策、制度,统筹管理、指导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 标委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承担标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管理标准化各工作阶段事务;检查和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组织会议;联系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相关标准化机构;管理标准化文件;其他标准化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见第三章。 第十二条 标准编制机构。标准编制机构是标准编制组,由标准编制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编制组应有主编单位。主编单位牵头标准编制相关工作,对工作进度和标准质量负责。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与出版、实施与宣贯、复审与修订等(流程图见附件1)。 第一节 提 案 第十四条 标委会办公室每年底之前在协会会员范围内征集标准制定(含标准修订,以下同)提案和标准化工作建议,制定次年工作计划。协会单位会员和分支机构均可通过《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见附件2)向标委会办公室报送标准制定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也可不定期进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 第二节 立 项 第十六条 标委会办公室对收到的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标委会对提案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立项。拟立项的,标委会办公室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标委会主任批准立项。未通过审核的,通知提案单位不予立项或补充材料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对已经批准的项目,标委会办公室批复提案单位,并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八条 项目提案单位或发起单位,应召集相关单位,成立由相关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标准编制组,确定主编单位和主笔人员。 第三节 起 草 第十九条 标准编制组应制定工作大纲,根据工作大纲进行分工,开展资料收集和调研工作,完成必要的测试验证和专题论证。经过充分讨论和完善内容,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如有必要,标委会可派专家指导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应符合GB/T 20004 《团体标准化》、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 20003《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等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标准编制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如:技术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编制组内部产生原则性意见分歧等),致使标准名称或内容将发生根本性变化,甚至无法继续执行项目,编制组应及时上报情况,标委会决定是否变更或终止项目。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后,编制组应向标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提交《起草工作报告》《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和拟征求意见单位及专家名单等文件材料。标委会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提交材料合格的,标委会办公室向相关单位和专家发《征求意见函》,并通知编制组开始征求意见阶段的具体工作。对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标委会办公室通知编制组进行修改,重新上报。 第二十三条 编制组应向被征求意见单位和专家发送《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求意见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对标准重要内容有反对意见,应提供明确意见和理由。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编制组应收回《征求意见表》,填写《征求意见表发放回收情况统计表》,对收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视情况做补充调研、测试验证和专题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组完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送审稿)》编制工作。 第五节 审 查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向标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提交《征求意见工作报告》《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送审稿)》,以及《征求意见表发放回收情况统计表》《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送审材料。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办公室对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标委会决定是否符合审查条件。对符合审查条件的,报标委会主任批准成立审查专家组,开始审查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和标准状况。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标委会办公室通知编制组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工作,重新提交送审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形式。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团体标准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国家强制标准的符合性。 (二)团体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 (三)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协调性。 第二十八条 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审查专家组应对审查项目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有争议且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进行表决。如需表决,不少于专家组成员的3/4同意方为通过。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概况和主要审查意见,并附参会单位和人员名单,以及参会专家签名。函审的项目应统一保存每位函审专家的审查意见表。 第三十条 未通过审查的,编制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修改,重新上报审查。重审仍未通过的,经审查专家组复议,确定是否终止该项目,报标委会决定。 第六节 发布与出版 第三十一条 已通过审查的标准,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完成《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报批稿)》及相关文件编制,提交标委会办公室。同时,将标准编制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和文件进行整理并备份,原件上交标委会办公室存档,备份由主编单位留存。 第三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经标委会审核通过后,由标委会主任批准发布,标委会办公室发放标准编号,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 第三十三条 标准发布后,如需出版,标委会办公室(或授权主编单位)与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合同。编制组应配合出版机构做好相关的校对和审核工作。 第七节 实施与宣贯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办公室归口管理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实施工作。编制单位、协会各分支机构、会员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培训、论坛、媒体等交流与传播途径开展标准的解读、宣传和推广。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和产业界在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奖项评选、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第三十五条 相关单位执行团体标准的,应当公开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六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办公室负责了解标准实施情况,收集反馈意见。 第八节 复审与修订 第三十八条 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或市场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反馈意见,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复审原则上由原提案单位或主编单位提出,复审工作由标委会办公室组织。 第三十九条 复审工作应对原标准做出继续有效、应当废止或需要修订的复审结论,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并于作出复审结论后30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 (一)对于继续有效的,公布继续有效信息。 (二)对于应当废止的,公布废止信息。 (三)当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明显缺陷,已经制约了技术创新和市场发展,或者与有关标准相抵触时,应进行全面修订,公布全面修订信息。全面修订工作,按本管理办法重新立项进行。 (四)当标准存在一定缺陷,但不需要全面修订时,由原编制组进行局部修订。局部修订工作完成后,标委会办公室对原标准的年份代号进行修改,并公布变更信息。 第四章 知识产权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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