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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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届社区居委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党办发[20xx]*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20xx]***号)和中共***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20xx]62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县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选举办法》为依据;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实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真正把群体拥护、思想好、办事公道、有文化、会管理、真心实意为群体办实事的人选进居委会班子,确保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社区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成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组织机构(一)成立社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县委、政府成立以主管领导为正、负组长,相关部门、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并下派工作指导组,协助居委会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并履行以下职责:1、宣传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2、制定本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方案;3、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依法开展工作;4、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5、负责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推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6、受理选举工作中的举报和来信来访,并查处选举中的违法行为;7、检查验收和总结选举工作;8、负责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务。

(二)成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

各社区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居委会的选举工作。

居民选举委员会要严格按照《选举办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宣传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2、制定并实施本社区选举方案及方法;3、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4、组织推荐和确定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情况;5、组织推选新一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负责直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民登记;6、确定选举日期、地点和程序;7、主持召开选举大会和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8、受理群众来信来访;9、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2015-01-04粤民间函〔2011〕53号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月十月六日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含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建设和民主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适用于经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换届工作、换届程序和换届选举。

第二条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当遵循“公开、民主、规范”的工作原则,并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进行。

第三条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7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也可以抽调会员单位人员参与。

筹备小组成员应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选举组织工作的相关事务。

监事会或监事负责监督筹备工作。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五条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云南:为社会组织又好又快发展构筑坚实的“制度堡垒”

云南:为社会组织又好又快发展构筑坚实的“制度堡垒”
就 业 、协 调 利 益 、反 映 诉 求 、规 范 行 好 氛 围四 个方 藏 有新 突破 。尹建 业 副 建设 的意 见 》 《 云南 省公 益 慈善 事业
为 等方 面 的积 极作 用 ,加快 推 进社 会 省 长 多次 听取 专 题情 况汇 报 ,要 求 出 促进 条例 》 《 政 府 向社会 组 织购 买服 组 织登 记 管理 制度 改革 ,并 要 求 民政 台 的 《 意见 》一 定 要解 放 思想 、一定 务暂行办法 》以及 《 2 0 1 3年省级政府 等 相 关部 门迅 速 调研 ,学 习借 鉴 ,出 要创新 、一 定要努力走在全 国前列 。 台加强社 会组 织建设的意见 。
《 意见》 拉动,
社 会组 织法 规体系 即将 完善
云南 省此 次 出台 的 《 意 见 》共 分
司局领导 、 全 国部分 社会组织负责人 、
新社 会组 织 座谈 会 ”的 筹备 工作 ,并
社 会 组织 建设 领域 的 专家 学者 参 加的 专 门成立 了 由厅 长段 丽元 任组 长 的会
购买社会组 织服务 目录 》 ( 第一 批 ) 4
在 广泛 调研 的基 础上 ,云南 省 民 个文 件 ,并公 开 向社会 征 求意 见 。来
在 党的 十八 大 、 十八 届 二 中全 会 政 厅结 合 该省 实 际 ,并 征求 和吸 收 了 自全 国各 地的 社会 组 织负 责人 、专家 之后, 云南省社会组 织建设 由 “ 民 政 民政部 、省 级 有关 部 门 、专 家学 者和 学者 共 同探讨 社会 组织 的创 新发 展之 业务 ” 到“ 省级议 题 ” 的变 化 , 急剧提 速 。 社 会组 织代 表 的意 见 建议 ,经省 级 多 路 ,为 创新 社会 组织 管理 制度 建 言献 2 0 1 2年 底 ,云 南 省 委 书 记 秦 光 部 门 多次 集 中讨 论 、反 复修 改 ,起草 策 ,并 对云 南省 拟 出台的 4个文 件提 荣 在省 委九 届 四次 全会 和省 委理 论 中 了 《 中共 云 南省 委 、云南 省 人 民政府 出宝 贵建 议 。结 合会 上专 家学 者 的意 心组 学 习会 上提 出 ,要 更加 注重 培 育 关于 大 力培 育发 展 社会 组织 加快 推进 见 建 议 ,云 南 省 民政厅 对 《 意 见 》中

山东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山东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依据本指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应当由社会团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三条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

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九条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第十条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八)其他重大事项。

2016社区换届选举规定 社区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2016社区换届选举规定 社区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2016社区换届选举规定社区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下面为大家整理了2016社区换届选举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2016社区换届选举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届社区居委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党办发[20xx]*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20xx]***号)和中共***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20xx]62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县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选举办法》为依据;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实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真正把群体拥护、思想好、办事公道、有文化、会管理、真心实意为群体办实事的人选进居委会班子,确保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社区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为切实加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社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抓总,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街道指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对各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确保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严格依法有序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换届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教育、引导广大居民群众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投票选举的程序和方法,做到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严格依法选举,确保廉洁公正。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程序办事,切实把握好选民登记、居民代表推选、候选人推荐和确定、投票选举等关键环节,依法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现将《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18年7月16日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

第五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并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社会组织理事会换届财务工作报告

社会组织理事会换届财务工作报告

社会组织理事会换届财务工作报告社会组织理事会换届财务工作报告在改变开展的道路上迈出新的坚实步伐,增强了联社的竞争实力,必将鼓励全体员工在新的历史征程上继续奋勇前进。

下面是小编为您推荐社会组织理事会换届财务工作报告。

过去的一年,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克服种种困难,在推动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开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也应运而生,在省金融办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会员单位的积极配合下,于20xx年10月初正式成立。

新的一年,协会将本着“打根底、树形象、办实事”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其“自律、维权、服务、协调”的职能作用,尽职尽责为全体会员服务。

一、20xx年工作回忆(一)明确协会宗旨,确定协会定位20xx年,经过半年时间的筹备,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于20xx年10月8日召开了成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章程》、《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财务管理方法》和《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领导机构选举方法》,明确了协会宗旨为:在省金融办领导下,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职能,大力提升行业服务,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共同利益,推进行业协作,标准会员经营行为,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确定了协会的定位是:由省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愿发起,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自律性活动的社会团体组织。

(二)建立组织架构,完善组织体系。

在成立大会上,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分别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首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20xx年11月14日,协会召开了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全体通过了聘任冯青珍同志为常务副秘书长的决定。

通过以上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体系,为协会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开启了良好的开端。

(三)及时启开工作,人员资金全部到位。

四议两公开文件

四议两公开文件

印发《关于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一步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各州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现将《关于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一步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民政厅2010年4月14日(此件发至村党组织、村委会)关于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一步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意见按照中央组织部在全国农村全面推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要求,现就我省推行“四议两公开”(村党组织会议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工作法,进一步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是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自治作用,实现党的领导机制、“两委”协调机制、党内基层民主机制和村民自治机制有机融合的有效途径,是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创造性实践。

在全省村级组织实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有利于理顺“两委”关系,增强班子合力,构建优势互补、配合密切的“两委”工作机制;有利于保障党员和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扩大有序参与,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有利于发挥农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村级治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对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党的领导为核心,按照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要求,全面实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不断提升村级组织对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水平,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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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云民发〔2021〕190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各州、市民政局:现将《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1年9月13日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和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报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提前或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五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一般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人数为5-15人。

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推选产生主任、副主任,组织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六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七条理事会至迟应于任期届满2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或授权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以下统称:换届选举机构)的职责是:(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相关事项。

(二)组织梳理会员名册,审核会员资格条件。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组织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以下简称副会长)、会长或理事长(以下简称会长)等建议人选。

(四)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拟任侯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七)主持换届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无法正常换届选举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

必要时,业务主管单位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无法正常换届选举的,应在党建工作机构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

必要时,党建工作机构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章换届筹备工作第一节会员资格审查第九条换届前,应按照章程和会员管理有关办法对会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有效会员资格,以保证会员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换届选举机构对会员资格审查后,应制定《会员名册》,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一条对会员资格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选举机构提出。

换届选举机构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二节会员代表推选第十二条会员少于150(含)名的应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超过150名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50名,且不低于理事数的1.5倍。

第十三条应根据地域分布、行业类别、代表性等确定会员代表比例。

应通过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推选,会员代表产生后,报换届选举机构审议通过。

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是会员代表。

第十四条换届选举机构应汇总形成《会员代表名册》,并在换届选举前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五条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选举机构提出。

换届选举机构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代表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三节候选人产生第十六条换届选举机构应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等方法,经民主协调、充分酝酿后,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十七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且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理事人数超过50个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由9名常务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一般不少于3名(不含聘任),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最多不得超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2/3。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能来自同一单位、不得是近亲属或是利害关系人。

行业协会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名,其他社会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置监事会,规模小的也可设1-2名监事。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不得兼任监事(长)。

第十九条候选人选举方式:(一)在经换届选举机构投票表决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不含聘任)等;(二)在经换届选举机构投票或举手表决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不含聘任),监事会选举监事长等。

行业协会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条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拟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2届;(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换届选举大会召开15日前,《候选人建议名册》应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二条会员对公示的《候选人建议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选举机构提出。

换届选举机构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候选人建议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四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拟任负责人政治审核及审计第二十三条涉及兼任理事、监事及其以上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报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拟任负责人人选,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属党建工作机构提交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材料。

行业协会在向登记管理机关变更换届备案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须提交相应审核材料。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节换届事项审议及文件报备第二十六条换届选举机构应在换届选举大会前召开会议,一般审议通过以下事项:(一)选举工作方案(包括:换届选举申请、换届大会会议议程、选举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等);(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的政治审核材料;(三)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设监事会的提交)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四)理事(常务理事)、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五)涉及在职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兼职报批材料;(六)涉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七)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换届选举机构应将审议通过后的材料和会议纪要(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报所属党建工作机构,经审查同意后,在换届选举大会召开前30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章选举准备第二十八条换届选举机构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7日前,以适当的方式将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印制选票。

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

正式选票要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并签封。

第三十条委托投票。

大会当日无法参加投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投票情况由主持人向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

(一)换届选举机构应从上一届监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建议人选1人,计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若干人。

(二)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换届选举机构应对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必要的选举前培训,包括:投票办法、选票的规定和划法、计票的办法、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布置会场。

会议名称要规范(XXX会第X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场应设置好票箱,票箱正面应标有“投票箱”字样,要便于密封、加锁。

第三十三条准备大会用品。

换届选举大会所需物品主要包括:需大会审议的材料、签到表、会员(代表)名册、选票、计票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

第三十四条确定主持人。

大会由换届选举机构主持。

主持人一般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不能担任的,由换届选举机构推荐一名副会长担任。

第五章换届选举第一节确定有效和审议表决第三十五条换届选举机构在换届选举大会开始前,组织到场会员签到,统计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由主持人向大会通报。

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会议。

第三十六条大会应就本届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大会表决一般遵循以下程序:(一)审议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表决《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表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如涉及此项议题)。

(五)审议表决《选举办法》,表决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六)审议表决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会员人数三分之二方为有效通过。

表决不通过的,由换届选举机构决定是否重新表决或择日进行表决。

出现表决不通过情况,不能进行理事、监事(长)、负责人选举。

第二节投票选举第三十八条选举开始前,监票人清点并报告总监票人有选举权的应到会人数与实到会人数情况,总监票人宣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要求,是否开始投票选举。

总监票人或监票人作选票填写说明,宣布会场纪律、监督投票、计票和报告得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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