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慎刑思想的体现——谈明清时期的秋审制度

康熙 十二年 (6 3 ) 17 年 以后 , 秋审制度渐与朝审
制度类似 , 均须经九卿复核 。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初一 E 上谕刑部 ;各省秋审本 内止有节略 , l, l “ 观览未能明 晰。 ……以后各省秋审应令在京朝审例 , 预期造册进 程, 亦著九卿, 科道会同复核, 奏请定夺。”
20 0 6年 第 1期 ( 第 9 总 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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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抚司道会勘后, 定拟具题 。惟缓决人犯 , 二次秋审 即不复解送。此之解犯 , 谓之解勘。 各省秋审事宜系由按察司主持 ,但各省督抚系 阅。” 其所述定拟看语程序应系清末秋审之实况。
寡, 悉于一天定议, 均听督抚主张, 司道守令 , 不敢
刑部定拟各省秋 审案件看语系依各省 案定拟 , 并不等待各省秋审题本之到部 。刑部俟定限五月中 “ 旬以前 , 各省后尾到齐 , 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 别
列一册。 始则司议 , 提调 、 坐办主之。 继则堂议 , 六堂
置 , 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 , 不过凭幕宾节 , 贴于册
则刑部差司官二员 , 前往会同督抚会 同三司, 查应决 囚犯 , 酌量行刑。其所述情形与秋审无异 , 故以顺治 十年 为清代恢复秋 审制度 之始 。后至顺 治十五年
(6 8 ,秋 审制 度 已趋完 备 。顺 治 十五 年十月 初六 15 )
审。第一审及第二审之审判事务均由按察司 ( ) 司 负 责办理。《 大清律》 4 1 ( 第 1 条 有司决囚等第 ) 附例规
上, 徒饰观 瞻而 已。”
主之 , 司议各员与焉。 又乾隆二十六年(7 1 议 ” 16 年)
准 :刑 部历 年办理 秋 审 , “ 先将各 犯原 案 , 摘叙 情节 ,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一
、
清朝 秋 审制度 的运 行程序
3 . 具 题 。所 谓 具题 , 就是 各 省 官员 把 审 录完结
清代 的秋 审分 两 阶段进 行 , 即地 方各 州 省秋 审 和 中央秋 审 , 地 方 各省 先 进 行 审理 , 之后 中央 再 对
各地 的情 况进 行再 次审查 。 地 方各 省 的秋审 案件 就 是奉 旨“ 监候秋 后处 决 ” 的案 件 , 这 些 案件 的案 犯必
审。
2 . 会 审 与具题 。我们 所熟 知 的“ 秋谳 大典 ” 即会
臬 司对 案 件 初 步定 稿 之 后 , 要 联 名藩 司 、 道 台 向督
审。刑部书史依据刑部核拟后 的题本“ 逐唱名” , 如
果遇到有改判的情况再附加批语意见 , 如果秋审官 员 全 体通 过 , 则 以刑 部 为 首 , 所有 会 审官 员 向 皇帝
在 各 省督抚 把本 省具 题 题本 上奏 于 皇帝 之后 , 秋 审便 进入 了中央 审判 阶段 。 皇帝 授权 刑部来 进 行
中央秋 审 , 所 以主持 中央 秋审 工作 官员 需详 细核 对招 册里 案 件 的具体 信 息 。 根 据招 册 , 地 方官 员对案 犯进 行 审录 。
进行秋审时 , 只是 对 审 录 案卷 进 行 再 次 审理 , 而不 是 把案 犯押 解到 京城 进行再 审 。 中央秋 审 的具 体程
序 大致 可 以分为 3个 阶段 :
1 . 刑 部 看详 与 核拟 。 中央秋 审 。 首 先进 行 的是
刑部 看详 、 核 拟 。看详 , 就 是刑 部 审核案 件题 本 。刑
2 . 解 囚和 审录 。地方 州 县对案 犯初 审 和招册 之 后。 需要 把案犯 押解 赶赴 上 司衙 门再 进行 审 录 。在 清初 ,新 案案犯 和 旧案案 犯都 要 由县 至府 到 司 , 逐 层审 录 。 乾隆二 十 五年 , 将 解 囚定例 为 : 缓 决人 犯经 过解 省 之 后 , 如 果犯 罪 情 节 和罪 名 无 变更 , 那 么 以 后 可 以不用 解省 。 此后, 解 囚成 为定 制 , 旧事案 犯 和 离省城 较远 的偏 远地 区 的新事 案犯 也不用 解 省 。 解 囚之 后 要 进行 审 录 。在 省 的 审 录要 分 两个 步骤 进 行 。首 先臬 司要 对新 事案 犯进 行 审 录以及查 看 新 、 旧事招 册 . 以便对 各个秋 审案 件有 初步 的 了解 。在
清秋审、朝审的结果

这个简答题也有点意思:
清秋审、朝审的结果
清朝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四种情况处理:
(1)“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是“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
(2)“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3)“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大多可以免予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4)“留养承嗣”,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作者:于飞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本文指出,清代秋审、朝审制度乃国家大典,处理每一年度全国斩、绞监候案件。
秋审和朝审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案件的京城内外之区分。
清代律例达到封建法律的顶峰,秋审、朝审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中央司法权,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统治者慎刑、恤刑、仁政的思想。
通常是在法律基础上原情定罪,大部分罪犯都能得到减刑或免刑的结果。
关键词清代秋审朝审原情定罪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原情定罪》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于飞虎,西南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1-02一、清代秋审朝审制度概述秋审、朝审制度源于明朝,清承明制。
清史稿载: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 所谓秋审即是将各省地方拟斩监候、绞监候重犯案件情况汇集成册,上报中央,由中央政府决定最终处理意见。
根据各地距离京城远近,截止日期不同,“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
然遇情重之案,虽后期有声明入秋审者。
” 朝审则是限于京城地区的斩、绞监候重犯,由刑部负责。
秋审、朝审分为两个部分,可以分别称之为实质部分、形式部分。
(一)实质部分秋审、会审由刑部各司负责,“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
初看蓝笔句改,覆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一一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清朝秋审制度新论

事 人 犯 一 般 不 再 解 审 , 新 事 案 犯 初 次 纳 入 秋 审 , 一 律 解 省 。 另 据 但 故 17 6 8年 定 例 , 害 者 及 其 它 关 来 又 规 受 但 定 了 例 外 。如 囚犯 申 请 留 养 承 祀 , 初 , 要 求 提 交 罪 囚 、 害 人 的 亲 起 只 受
呼 冤 的 情 形 下 , 囚犯 及 关 键 证 人 方 被 解 至 省 城 审 录 。 后 来 又 规 定 , 该 旧
罪 请 旨 , 件 三 复 奏 , 旨行 刑 。 在 外 者 奏 决 单 于 冬 至 前 , 审 决 之 … … 刑 得 会 各 省 决 囚 , 乐 元 年 定 制 , 囚 百 人 以 上 者 , 御 史 审 决 。 弘 治 十 三 年 永 死 差 定 岁差 审 决 重 囚 官 , 以霜 降 后 至 , 期 复 命 。 据 此 , 厚 铎 先 生 提 出 。 俱 限 ” 沈
明代审 决京城之 外的死 囚分 三步 , 先派 “ 审决重 囚 官” 去审决 , 前 再带 着 “ 决单” 奏 向皇帝 奏明审决 人犯之名单 , 限期复命 , 后 , 最 在冬至前将 外省
的死 囚最后审华 , 决 者待 旨行 刑。张 伟仁 也考 证 认为 ,15 当 “ 4 9年 之 前 明 皇帝 建 立 朝 审 制 时 , 皇帝 也 派 高 级 官 吏 自 京 城 到 各 省 复 核 死 囚 ,4 6 1 7 年 遂 建 立 定 制 , 五 年 复核 一 次 ” 即 清 代 秋 审 开 始 于 清 初 。 顺 治 元 年 ( 64年 ) 部 左 侍 郎 党 崇 雅 奏 14 刑 言 :旧 制 凡 刑 重 犯 , 大 逆 大 盗 绝 不 待 时 外 , 俱 监 候 处 决 。 在 京 有 热 “ 自 馀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
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
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
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
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
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
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
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
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
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
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
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
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姑举两例。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作者:张晔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1期摘要: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规定每年被判处死刑的案犯不立即处决,而是监候到由地方、中央官员再次审核并由皇帝最终裁决。
除了一部分严重威胁统治和社会秩序的案犯要“处以斩立决以正法”外,其余犯罪情节较轻或者没有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案犯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赦免,这样在社会中就体现出法的威慑力和统治者慎刑的双重效果。
关键词:清朝;秋审制度;司法审判;死刑复核;慎刑思想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0091-03一、清朝秋审制度的运行程序清代的秋审分两阶段进行,即地方各州省秋审和中央秋审,地方各省先进行审理,之后中央再对各地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查。
地方各省的秋审案件就是奉旨“监候秋后处决”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案犯必须经过秋审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执行死刑。
(一)地方秋审程序1.招册。
由于秋审要复审全国各州县的死刑案件,所以地方州县要承担秋审的初审工作,即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各州县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册表。
各州县每一年度秋审,臬司要首先核办招册。
地方官员需详细核对招册里案件的具体信息。
根据招册,地方官员对案犯进行审录。
2.解囚和审录。
地方州县对案犯初审和招册之后,需要把案犯押解赶赴上司衙门再进行审录。
在清初,新案案犯和旧案案犯都要由县至府到司,逐层审录。
乾隆二十五年,将解囚定例为:缓决人犯经过解省之后,如果犯罪情节和罪名无变更,那么以后可以不用解省。
此后,解囚成为定制,旧事案犯和离省城较远的偏远地区的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解囚之后要进行审录。
在省的审录要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臬司要对新事案犯进行审录以及查看新、旧事招册,以便对各个秋审案件有初步的了解。
在臬司对案件初步定稿之后,要联名藩司、道台向督抚具详。
督抚在接到具详后要对案犯再次进行审录。
3.具题。
所谓具题,就是各省官员把审录完结的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
以天之名:论清代秋审制度对国家死刑权威的构建

以天之名:论清代秋审制度对国家死刑权威的构建作者:高童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1期摘要本文通过描述秋审的仪式性,证明其目的在于建立与上天沟通的桥梁。
国家通过秋审大典和勾到仪式,以上天的名义决定犯人生死。
秋审制度将地方官吏因死刑裁量权产生的心理负担转移到中央,最终集于皇帝一人,并借助上天的权威得以消解。
因此秋审兼具司法和宗教双重性质,其潜在价值在于构建了国家死刑的权威,使国家死刑权力正当化。
关键词秋审死刑天人合一刑事司法作者简介:高童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006一、秋审的仪式性及其目的(一)秋审的仪式性1.时间:先看秋审大典的时间。
秋审在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但是具体的日期不是一成不变的。
举行秋审大典的日期由钦天监漏刻科先期推定后报告给内阁,最后由内阁奏请皇帝圈出日期。
清朝的漏刻科主要负责观测天象,每逢国家祭祀、朝会、建营等重大活动都要由其诹吉日,辨禁忌。
可见作为一年一度的国家仪典,秋审大典有一个较为固定的时间。
但和祭祀等仪式相同,需要由专门的机构选取吉日。
再看勾到的日期。
吉同钧在其讲义中说道:“等至霜降以后,奏请钦天监选分定勾到日期”。
因此和秋审大典一样,勾到日期也是要特意挑选。
朝审勾到的具体日期一般晚于地方的秋审的勾到日期。
地方秋审在冬至前六十日勾到,而朝审的勾到则于冬至前十日,如遇停勾,次年则于冬至前五日。
2.空间:秋审大典举行地点先是在天安门外,康熙二十三年覆准,定于金水桥西会审。
至此,直到王朝覆灭秋审大典被废除之时,秋审的地点都在金水桥西朝房,未曾改变。
举行秋审的朝房在西长安门内路南,与社稷坛南门相对。
因秋审是露天举行的,朝廷令工部每年八月在金水桥西搭盖芦席彩棚一座,供九卿围坐商酌。
这样秋审大典就具备了一切仪式所需的空间上的要素。
勾到的地点主要在紫禁城的懋勤殿,有时也在勤政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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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秋审制度探析刘飞龙西南政法大学[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及其利弊和局限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 秋审制度;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利弊秋审是清代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一、秋审制度运行指导思想(一)慎刑思想西周王朝是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各项典章制度比较完备。
在法制方面,对人命更加重视。
周公吸取了夏商两朝滥刑的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①的明德慎罚思想。
所谓慎罚,就是明德指导下的慎刑。
慎罚的目的在于准确地惩恶扬善,它要求用刑者要出于善心。
如《礼记·曲礼上》言:“八十、九十曰毫,七年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其实,当时情况不仅如此,在讨伐战争中当时人们也要做到“不斩祀,不杀历,不获二毛’,,即不斩尽杀绝,不杀病人,不擒老人。
这种以扬善为目的的刑罚在《吕刑》中被称为“祥刑”,它体现了“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②的立法原则。
尤其在法律方面,“慎刑”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并把它与孔子所倡导“仁”结合起来,被统治者作为一项仁政施行,以此获得民心,宣扬统治阶级的善政。
因为“慎刑”的重要性,所以清朝统治者把慎刑思想作为秋审一项指导思想之一,并对秋审运行过程中“慎刑”是否得到贯彻极为重视。
(二)儒家伦理纲常思想①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1年第1版。
② [明]胡广:《明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版。
自汉代起,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在中国社会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
因此,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是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儒家伦理纲常思想重在于“理”,这种“理”是以血缘亲情为核心并向外扩大。
“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
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姐妹。
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宗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
出来到社会上,于教学则有师徒;于经济则有东伙;于政治则有君臣官民;平素多往返,遇事相扶持,则有相邻朋友。
随着一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开展,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
”①大清律例规定:“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已行不问已伤、未伤。
者,预谋之子孙不分首从。
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
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屁。
其为从,有服属不同,自依细麻以上律论。
有凡人,自依凡论。
凡谋杀服属,皆做此。
谋杀鳃麻以上尊长,已行者,首。
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
己伤者,首。
绞;为从,加功、不加功,并同凡论。
已杀者,皆斩。
不问首从。
其尊长谋杀本宗及外姻。
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己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依故杀法者,谓各依门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问罪。
为从者,各依服属科断。
若奴隶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鳃麻以上亲者,兼尊卑言,统主人服属尊卑之亲。
罪与子孙同。
谓与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祖尊长、外祖父母、绝麻以上尊长同。
若已转卖,依良贱相殴论。
”②该律例是关于犯尊长者的处罚规定,其中涉及死刑的案件属于秋审范围,如已行不问已伤、未伤。
者,预谋之子孙不分首从。
皆斩;己杀者,皆凌迟处死。
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屁。
以今人的目光看此律例,必会感到不可思义。
但在封建社会,儒家纲常伦理思想是一切律例的制定基础。
前面已论述儒家伦理注重于孝道,所以大清律例对于敢犯尊长者处罚是极重的。
可见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是秋审条例制定的重要思想之一。
二、秋审制度的确立及完善清朝秋审制度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秋审“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
但明代朝审与秋审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明史·刑法志二》记载:“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①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
②田涛、郑秦,《大清律例》,有司决囚等第,第42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复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
”从该记载看明代朝审只是对京城死囚的复核,对于京城外的案犯则采取派人专门审理,之后带着“决死”的名单回朝奏明圣上。
可见朝审与秋审的不同之处还是比较大的。
尽管如此,清代的秋审制度是借鉴明代及更前朝代的司法制度建立起来的。
在这个过程中,秋审制度也是逐步完善的。
清顺治元年(1644 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这是清朝第一次提出秋审概念,故《清史稿》论之:“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
”虽然党奏雅的奏言得到清朝统治者的肯定,但没有立即被付诸实行。
原因是清朝统治者刚入关,各地仍处于分裂割据态势,全国仍处于内战阶段;因此一时还无法抽出足够的精力完善司法制度。
不过清朝统治者对法律还是相当重视,听取汉臣的建议,组织人员编修律例,于顺治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制成颁布了《大清律》。
此外,清廷还议修《会典》,顺治十年又恢复了京师朝审,顺治十五年定各省秋审,可见顺治年间秋审雏形已基本形成。
康熙年间秋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康熙十九年《刑部现行例》规定:“凡秋审监禁重犯,该督抚仍会审详拟情实、缓决、怜、疑具题,应令每年七月十五日内到刑部。
”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当时秋审决囚处罚结果为以上四种类型。
到了雍正年间又增入了“留养承祀”。
乾隆年间又颁行《秋谳志略》,规定了哪条罪名应入情实,哪条应入缓决。
它的颁行对秋审案件定拟的公正性起了很大的作用,进一步确立了秋审在清代诉讼制度中的地位。
在完善秋审案犯处罚罪名的同时,清朝统治者也对秋审复奏制度进行改革。
雍正二年世宗皇帝下旨:“人命攸关,自当同仁一视,自今年为始,凡外省重囚经秋审具题,情实应决者,尔法司亦照审之例三复奏闻,以副朕钦恤慎罚之至意”,从该史料我们看到,雍正为了表现自己的爱民之心,特别下令对处决人犯必须进行三复奏,从而加强对案件的审理,避免滥杀无辜。
“三复奏”虽然可以减少错杀的机率,但它却严重增加办理秋审官员的工作量,使官员感到难于负担。
因此有不少官员向皇上进言改掉三复奏的烦琐程序。
于是在乾隆十四年高宗皇帝就颁布谕旨:“三复奏,自为慎重民命,即古”三刺三宥“遗制。
谓临刑之际必致详审,不可稍有忽略耳,非必民三为节。
朕每当勾到之年,置招册于旁,反复省览,常至五、六通,必令毫无疑义。
至临勾时,犹必与大学士等斟酌再四,然后予勾,岂啻三复已乎?若夫三复,奏本章科以遽具题,不无月豩亥。
且限于时日,岂能逐案全览?朕思为政,惟当务实,而师古不徇名。
三复之例行之虽久,实不过具文。
若不详阅招册,即照例十复亦不过照例禀旨,此廷臣所共知者,徒事繁文何益于政。
嗣后刑科复奏,各省令一次,朝审仍三复,亦足寓存革之意,实敦行简之风。
”这样一来,秋审案件从三复奏改为一复奏,也大大减轻了有关官员的工作量。
但朝审案件仍为三复奏,原因在于朝审是审理京城的案件,涉及人员比较复杂,所以仍保留三复奏。
到了嘉庆二十年,朝审也改为一复奏。
从此,秋审、朝审正式确定为一复奏了,秋审也一步规范化。
终清一代,清朝统治者对秋审始终保持高度的重视,不断对秋审进行完善,使之发展成为一种十分周密的程序、严格的制度和完整的法律规定。
二、秋审运行程序在清代,被判决死刑的犯人并不是立即被处决,而是等到这一年秋天进行特别的复核程序来决定是否对犯人执行死刑。
这类案件也被称为秋审案件,通常这种特别的复核程序被叫做为秋审。
而秋审则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阶段。
(一)地方秋审程序1.造册和其它准备工作清代地方州县担负初审工作,也就意味着秋审准备工作是从地方州县开始的。
清律规定:“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案犯清册,核办招册是秋审的前期工作,造册从地方州县开始,道光二十年二月初二日直隶省臬司扎全省州县核办秋审事宜:某某州县官吏知悉:照得秋审人犯情罪略节,向系本司衙门发应该县缮造呈送,本司填写会看详题。
兹查本年秋审将届,所有新案略节,合亟扎发遵选能写书手用洁白官连纸张遵照所颁册式照缮三十番,每番尾后留空白书册五十页,磨对清楚,悉行草钉。
此外每起另备书册五百张,大官连纸二百张,以备临时抽换装钉”宝坻县接到臬司札后,即于二月十四日申禀臬司:“计申送旧案秋审免解囚犯张赵氏等(人名略)共七人,每人略节册二十本,新案解秋审囚犯李幅恒,略节册二十本空白书册八百张、官连纸一百二十张。
新旧案犯均无庸留养。
”从这则史料我们得知清代地方州县的造册和其它准备工作的情况。
至以本册送往刑部时间的截止期,是以该地方离京师的距离为标准。
最近的直隶省的截止期为三月三十日,最远的云贵两广为年前封印日。
2.解囚和审录地方州县对案犯进行初审和造册后,按清朝有关规定,需要把犯人解赴上司衙门审录。
清初无论新案或旧案一律解省,并且像新案一样,由县至府到司,层层审转;但这条例给地方官员带来巨大的工作量,有时还延误案件的审判时间。
于是乾隆三年定例,改由“州县径行解司”,不再经府审转。
后来解囚规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旧事案犯经三次审录后准停其解省。
乾隆二十五年更加定例“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只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
就此旧事案犯一般就不再解省了,到后来离省城较远的地方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解囚之后的目的是审录,不过与解囚相比,审录要简单一些。
在省的审录分为臬司与督抚两步进行。
臬司掌管一省的秋审事宜,要审录新事案犯和查看新、旧事造册,对各案先期定稿,之后联名藩司、道台联名向督抚具详。
督抚在接到具详后,就要进行督抚审录也叫做会审。
不过清代督抚审录形式大于实际,处理得很草率。
雍正就曾指斥这种现象:“闻外省会审之时,不论案件多寡,悉于一天会议,均听督抚主张,司道守令不敢置喙。
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不过幕宾略节贴于册上,徒装饰观瞻而已。
”不过这种现象终清一代都没有很大的改善,到了清末期会审只是走形式而已。
3.具题所谓具题就是督抚审录完毕以后,将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
这与新案题结不同的是:具题是全省汇览,不是一案一题。
此外,各省督抚除以题本正式汇题外,还要缮造黄册奏报。
黄册是转录成册的,有利于皇帝浏览。
雍正之后,奏折制度兴起,督抚又常以奏折密报秋审的情况。
奏本比题本更加快捷,使有利于皇帝及时了解该省秋审情况。
(二)中央秋审程序各省督抚秋审本上,照例奉旨:“三法司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