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分析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实用word范文 (3页)
涉外产品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JA O iy ng I Ha — a
(c o l f a , h nh nU ies y S e z e 0 0 C ia S h o w S e z e nv ri , h n h n5 6 , hn ) oL t 1 8
r n v to fp o u to t l n h mp o e n ep b i o s m pi n a ii , r n o ed ng r o eit e o ai no r d ci nsy ea dt ei r v me t t u lcc n u to b lt mo ea dm r a e sc m n o of h y
( )侵 权行 为地 法 一
这 是各 国早期 处理 侵权 纠纷 的准 据法 ,其理 论依 据 是 巴托鲁 斯提 出 的著 名 的 。 场所 支配 行 为 理 论 。 13 94 年 ,美 国法协 会 以美 国 的判例 为基础 发表 了 《 冲突 法重 述》 ( 第一 次 ) 。该 《 重述 》 以既得权 理论 为基 础 ,采 用
t e p bl ’ r u i e lv s Th r f r ,s me n w h r c e itc r h wn i h r n — e r t r a e n p o u tl b lt , h u i S o tn i e . e e o e o e c a a t r s i sa e s o t et a s t r io y c s so r d c i iiy c n a s c s h ie t t r f o t t eh g -e h a d c m p i a e a u eo t r n Oo . il o Ch n a o r g l to u h a e i r c u eo t r , h i h t c n o t nd na lc t dn t r f o t d S n T l n w, i a h sn e u a i n a p ri u a l e a d n h p l a i n o a o o e g r d c i bi t ie ma y d v l pe o n r e a e ma e a tc l ry r g r i g t e a p i to f l w n f r i n p o u tla l y wh l n e e o d c u t i s h v c i d s e i l a . o Ch n y r f rt e e a u e n mp o e l g l y t m n t e a p i a i n ofl w n f r i n p o u t p c a ws S , l i a ma e e o g n r l l sa d i r v e a s e o h p lc to r s a o o e g r d c
第九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美国——产品是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用于销售的
物品,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和 无形物及天然产品,无论此种物品是适合工业用 途还是农业用途。
欧盟——产品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物品。 中国——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建筑工程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但 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属于产品范围。
3、严格责任说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 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用者具有 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 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 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 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无需承担证明 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
第九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欧盟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第五节: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是指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 产品不具备合理的安全性而致使消费者、使 用者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所应承 担的民事上的强制性责任。
(2)时效 ①受害者的权利自生产者将引起损害的产品 投入市场之日起满10年。(除斥期间) ②诉讼时效3年 (3)赔偿额 没有统一规定,但对于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总 赔偿额,不得少于统一规定的数额。
第四节: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
第五节:我国产品责任法
例
日本消费者看电视,在电视上放了一盆 花,看了一半时,给花浇水,可想而知,电 视机发生爆炸,自己的人身受到伤害。而这 个用户居然向电视机制造商要求损害赔偿, 他说:“我买你电视机的时候,电视广告介 绍图片中电视机上放了一盆花,给我一个误 觉,以为电视机上可以放花,可以浇水”。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3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
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01
产品责任法首先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在工业发展较早得英美国家。
02
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怀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和中国《产品质量法》,由于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因此,菲利浦不能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参考结论】
①设计上的缺陷 ②产品制造缺陷 ③指示上的缺陷
(三)产品责任 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 缺陷: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一、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产品责任类型 2.产品责任主体 (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 (2)天然产品的生产者 (3)产品的供应者 (4)在产品准备或销售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人和仓库管理员 (5)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
《海牙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以损害发生地所在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的适用法律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该国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家; 该国又是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 该国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地的所在国。
三、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主,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责任 领域 , 这样 的专 门规则 存在 于 19 9 5年的 《 大利 国 意
际私法法规》 18 、9 7年 的《 瑞士联 邦国际私 法法规》, 如 诸 罗马尼 亚 、 沙尼 亚 、 爱 立陶宛 、 白俄 罗斯 和俄罗 斯等 中欧
和东欧国家的新近立法之中。其 中 ,97年 《 18 瑞士联 邦 国
律适 用制 度立 法方式 的发 展趋 势。起初 , 对侵 权行 为 的 法律适用 , 国立法通常不分侵权 行为 的种 类和性质 , 各 只
笼统地规定一项准据法 。然 而 , 随着时代 的发展 , 侵权行 为的种类 越来 越复 杂 , 于是 晚近 国际私 法立 法就 出现 了 视侵权行 为的性质 和种类 的不同而分别 确定 准据法的新
论涉 外产 品责任法律适 用制度的 国际发展趋势
刘 敏 敏
( 海南大学 三亚学院 , 海南 三亚 5 2 2 ) 70 2
[ 摘
要 】 随着涉外产 品责任 的特殊性与 复杂性 日益 明显 , 国纷 纷采用灵活多样 的规则 和方 法来 确定 各
其准据法 , 呈现 出一 系列新 的发展趋势 。其趋பைடு நூலகம்集 中表现为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采用 独立调整原则 , 以 有利于原告原则为政策导 向, 综合运用最密切联 系原则 、 有限制的意思 自治原则及被告 可预 见性原则 确定涉外
趋势 ,涉外产 品责任案件 的特殊性 导致要为这 种类型 的 “ 非契约性 法律 责任 寻找一种专 门的法律选择规则” 1 。4 7 8
对涉 外产 品责任进行专 门调整最 突 出的表 现是海 牙 国际私法会议并未就一般侵权 行为制 定统一 的冲突法公 约, 而是于 17 9 2年通过了《 海牙产 品责任法律适 用公 约》 对涉外产 品责任 的法律 适用进 行专 门调 整 ; 在欧 洲各 国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研究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研究摘要: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更加紧密,贸易产品种类不断增多,瑕疵产品的产生难以避免,涉外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常有发生,其法律制度适用问题日渐凸显。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对其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一、案例介绍2013年央视3.15晚会曝光,苹果手机长期以来在中国市场实施着与国外不同的售后政策,在中国宣称的“以换代修”、“整机交换”并没有真正做到更换整机,而是通常沿用旧手机后盖。
然而,在其他国家,苹果手机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换机时,都是连同后盖一起更换。
同样是苹果产品,同样是整机交换的售后政策,在中国和其它国家却有两个不同的标准1。
2010年1月28日,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对2009年3月19日至2010年1月25日生产的75552辆rav4车辆进行召回。
对rav4的召回同样也在美国进行。
同样是汽车召回,却出现了中美“同车不同命”的情况。
在美国,丰田将提供“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并在汽车修理期间,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
而在中国却完全没有这些待遇,车主都是自己驾车送到4s 店修理,且没有相应的补贴。
同时,在召回事件中,美国召回的车型还包括了卡罗拉,而在中国的召回中没有包含卡罗拉2。
近几年,不断有涉外产品因为质量问题而遭到消费者的投诉,但中外消费者在产品召回和赔偿上却屡屡出现较大差异。
面对频频出现的涉外产品责任纠纷,消费者将责任归责于国内立法的不完善,呼吁要重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等法规。
然而,人们却忽视了出现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3规定了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从立法价值上分析,该条体现了“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探析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之完善

探析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之完善p引言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原是一个纯国内法问题,然而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产品流动呈现了十分明显的国际化趋向,产品责任的涉外法律适用问题应运而生。
所谓涉外产品责任,乃是指当事人、产品、产品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等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与外国发生联系的产品责任。
伴随着我国融入全球经贸一体化,国内市场上外国产品的占有比重大大提升,更多的国内产品也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在此过程,涉外产品责任问题时有发生。
但由于我国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很少且极其简陋,一方面导致国外投机商的市场歧视行为,严重损害我国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出口到国外的产品一旦出现产品责任问题往往会付出沉重代价,严重影响到我国的产业发展。
基于此,我们认为必须尽快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制度,以期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国企业及消费者利益。
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立法现状及学说概述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滞后,不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主要体现在:长期以来,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包含在一些涉及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行政法规和条例中。
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正常秩序,才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了相关的规定。
目前《产品质量法》的颁布也并不意味着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已经完备,事实上尚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如对产品责任制度的规定不够明确;赔偿数额相对较低,而且对受害人采用单一的补偿性赔偿制度,未把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结合起来等。
另外,“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现行产品责任法律的一个明显的不足是,对涉外产品责任的规定太少,空白太多。
”对涉外产品责任问题,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的规定或者是比照国内的产品质量责任原理。
而此类法律中规定的是机械的法律适用规则,这就是说,在涉外产品责任问题上,实体法与冲突法都是极不完善的。
浅谈国际产品责任法及它给中国带来的启示和法律思考
浅谈国际产品责任法给中国带来的启示和法律思考内容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的频率不断加快,国际间产品责任的争端也日益频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通过产品责任立法来解决产品责任问题。
由于各国所属法律体系不同,立法的出发点不同,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不同,从而导致产品责任立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随着中国加入WTO日程的临近,进出口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激增,产品责任问题也逐渐具有跨国性质而不再专属于国内法范畴。
研究国际产品责任的统一法律规范,了解主要贸易伙伴在产品责任方面的主要法律规则及国际通用法律和惯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状况,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对国际上某些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和我国产品责任法某些方面的比较,来研究我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以及使其完善的有关法律思考。
关键词:立法,产品,产品缺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司法救济,法律适用,建议一,引言:当今社会,铺天盖地的假冒伪劣产品横行于市,却得不到有效的扼制;消费者的利益遭到严重侵害,却得不到充分救济。
无论是工业产品还是农副产品;小到蔬菜水果,大到房屋都普遍存在着质量问题。
无论是有毒的蔬菜水果还是类似豆腐渣工程的商品房,给人们造成的损害都是巨大的。
然而,事故一旦发生,要么是不了了之,要么就久拖不决;即使得到赔偿,往往也难以抚平人们所受的伤害。
另外,在国际产品纠纷中,我国消费者更是得不到平等的保护。
最典型的要数2000年“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对于该品牌电脑瑕疵,东芝公司立即付给美国用户总计10亿美元的赔偿;而中国消费者只得到一个补丁软件便不了了之。
同时,生产者在国外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遭遇巨额索赔,不知如何应对。
为什么我国已经制定并修改《产品质量责任法》还是不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与国际上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相比有哪些不同呢?二,有关立法适用范围比较研究(一)立法概况:目前,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国际产品责任法
(3)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第 五 章
国 际
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
法
1、概念
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
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形成的
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 五 章
国 际
2.目的
商
法
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生产
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
承担的责任。
第 五 章
国 际
3.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关系
本身的损害。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是
由买卖法进行调整的。
(2)主要调整消费者或使用者与
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而产
生的侵权关系。
(3)基本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一种
第
五 章
强制性规定。
国 际
三、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商
法
1、 “无合同、无责任”的原则。
2、侵权行为法中的疏忽责任原则
3、严格责任原则。
第 五 章
的诉讼。
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原则上只
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买方以外的任
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
另一方面,买方只能对其卖方起诉,
而不能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如货物供应
第 商或制造商)起诉。
五 章
国 际
美国法院审判实践的发展
商
法
从纵的方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
卖方起诉,而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
有缺陷的产品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
国 际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
商
法
该案原告温特博特姆为一驿站马车
夫,用被告按约提供给驿站的马车运送
邮件,但在运送途中因马车轮子突然毁
《新编国际商法》第5章 产品责任法、
• 美国对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 • 1、限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 • 2、限制损害赔偿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
• (六)产品责任的诉讼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 1、关于管辖权问题: • “长臂法”——“最低限度的联系” • 2、法律适用问题: • 由损害发生地变为对原告最有利地方的法律,以保护原告利益
• 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从生产者到销售者和供应者等
• (三)关于产品的定义
• 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赌博用品
三、《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 (四)关于“缺陷”的定义
• 采用客观标准:如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
• (五)关于损害赔偿
• 包括人身伤害和死亡,不包括有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对“痛苦” • 的补偿有所保留;赔偿最高限额没有限制,赔偿总额不得少于
四、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 (一)请求权基础不同 • (二)法律适用不同 • (三)追究方式不同 • (四)赔偿范围与数额不同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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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产品责任法
• (一)疏忽责任原则 • 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而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
就有的。 • 优点是:只要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和不合理危险存在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
• (四)严格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 1、产品定义; • 2、产品缺陷定义与分类; • 3、责任主体及其范围; • 4、受保护的人; • 5、受保护的利益; • 6、产品责任的减免; • 7、关于诉讼时效
国际侵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侵权行为的数量不断增加,侵权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理论和实践,分析我国在国际侵权法律适用方面的现状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国际侵权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跨国侵权纠纷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人员流动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侵权行为日益增多,侵权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国际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理论和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原则是国际侵权法律适用的基础,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平等、条约必须遵守、禁止反言等原则。
2.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原则是国际侵权法律适用的具体指导原则,主要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观联系原则、客观联系原则等。
3. 法律选择原则法律选择原则是国际侵权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利益分析原则等。
三、国际侵权法律适用的主要理论1. 最密切联系理论最密切联系理论认为,在跨国侵权纠纷中,应当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来解决问题。
这一理论强调法律关系的实质联系,有助于实现法律适用的公平和公正。
2. 法律适用论法律适用论认为,在跨国侵权纠纷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法律。
这一理论强调保护受害人利益,有助于实现国际侵权法律适用的公正。
3. 法律冲突论法律冲突论认为,在跨国侵权纠纷中,应当根据法律冲突规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一理论强调法律冲突的解决,有助于实现国际侵权法律适用的统一。
四、国际侵权法律适用的实践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侵权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例如,《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关于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
2.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国际侵权法律适用的补充依据。
例如,关于船舶碰撞、航空事故等领域的国际惯例。
3. 国家立法国家立法是国际侵权法律适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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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
大家好,欢迎来到,羽利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
希望大家喜欢!
一、各国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
(一)美国
美国法学会在1972年编订《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之后,绝大多数州就开始抛弃
以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转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审理国际产品责任案件。
重述第145节规定,第一,当事人对侵权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应由同该事件和当
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州的法律决定;第二,在确定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时,应考虑
到联系是:(1)损害发生地;(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地;(3)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
籍、公司的地点和各当事人的营业地点;(4)各当事人之间关系集中的地点。重述
指出,应考虑到争执的问题、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利害关系国侵权行为法的目的。
确定哪一国为最具利害国时,就需要运用到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豍,即要适用
能促进其政策的国家的法律,若均能促进则需衡量适用哪国的法律更为公正合
理。美国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时非常灵活,多数是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出
发,不过有时也考虑到制造商的利益。
(二)英国、加拿大
这两个国家在审理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案件时,最初也是适用损害发生地
法,但不得违反法院地法的公共秩序。但在后来也发现只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并不
合适,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开始适用美国提出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欧洲大陆
德国、法国、荷兰等欧洲地区均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审理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关系
的准据法。侵权行为地法在欧洲大陆的各个国家还是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各
国已经摒弃了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单一准据法的行为,而转向以侵权行为地法为
主,根据政策导向、被害人导向等政策因素考虑采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当事人
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等法律选择规范。像1988年公布的《瑞士联邦国际
私法》,即赋予了当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可以选择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
(四)当今世界对于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规定的趋势
从上述对国家法律的罗列当中可以看出,对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问题的规定,
各个国家的法律都从单一、僵硬的法律适用原则转向灵活的选择准据法,并且对
充分考虑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国家政策利益的权衡,归纳为一下几点。
首先,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事实构成复杂、特殊,单
一的选择准据法已经不适应案件的发展和需要,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虑到各
个方面的利益,有着开放式的连接点,经过多方利益权衡与分析比较所选择的法
律对双方当事人都较为公平合理。其次,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属于弱势
群体,这就要求了当代的各国法律都应该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价值导向来选择
适用案件的准据法。再次,考量到避免使被告人承担不公正责任,将需是加害者
能够预见的范围内的损害作为确定准据法国家范围的准则,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的
利益。最后,引入有限的意思自治,上面说到《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赋予当事人
有限的意思自治,虽然自治程度有限,能够协议选择的也就只有法院地法,但毕
竟也在侵权领域第一次采用意思自治,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利于当事人同时,
对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也起到了保护促进的作用。
二、《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为了解决国际上日益增多的国际产品责任案件,197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
了《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公约自197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我国
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公约的主要内容集中在4-6条,对于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了
多个连接点的重叠和组合。具体规定如下:
公约第四条规定,如果损害地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或被请求承担责任
人的主要营业地或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则适用损害地国家的法律。公约
第五条规定,如果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营
业地或直接取得产品的地方,则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公约
第六条规定,如果以上两种法律都不适用,除非原告基于损害地国家的法律提出
诉讼,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的国内法。公约第七条规定,如果
被控负有责任的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产品或者同类产品会通过
商业渠道进入该国进行销售,则前几条规定的损害地和被害人惯常居所地均不适
用。
从公约的主要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公约赋予了原告有限制的选择权,并
为被告提供了可预见性条款,二者联合运用可以更好地均衡各方利益,既为受害
人提供充分保障,又可防止选购法院现象的发生。这也体现了公约公平正义的价
值追求,增强了法律适用规则的柔韧性,突出表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特征。豎其次,
法律规定了适用顺序的优先性,具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为各国法律适用问题的
解决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思路。再次,通过规定重叠和组合式的连接点,避免了
在选择适用法律问题上的僵硬性和单一性,具有良好的确定性和灵活性,该立法
形式属于冲突规范中典型的综合性连接点的运用,代表了国际上较新的连接点发
展趋势。豏
三、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进一步完善提出的建议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规定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消费者和使用者的保护力度
不够,除此之外,当出现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我国的规定也相对单
薄,没有专门针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而只是适用对内的产品责
任法律制度来审理相关案件。如何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笔者认
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确定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重心、力求平衡消费
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努力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要求和对造成消费者及使用者
损害的生产者的惩罚力度,对相关定义进行更近一步的改进和提升,逐步与发达
国家保护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力度和立法水平相当。我国至今还没有加入《海牙公
约》,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我国现阶段加入该公约的条件还不具备,豐也有学者
主张通过加入该公约的方式来解决我国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问题。豑笔
者同意后者的观点,因此,提升我国有关涉外产品责任法律的内容水平,是进行
完善的基础和前提,待我国相关法律达到一定的水平可以考虑加入《产品责任法
律适用公约》。
其次,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结合当今世界对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的规定趋
势,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设立多个连接点,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国
际接轨。我国国际私法学会组织国内专家起草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简称
《示范法》)(第三稿)中的相关规定,就体现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把单一的冲突
规范发展为多重形式,从而使国际私法原有的封闭型规范改变为开放型规范。《示
范法》第121条对涉外产品责任冲突规则作了专门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当侵权行为地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或者被请求承担责任
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适用
侵权行为地法。如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
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产品责任
的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法,或习惯居所地法。这个规定就
增多了连接点,突破了连接点僵硬单一的局限,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吸收了
外国法律的优点,可以有效平衡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诉讼利益。
最后,由于我国现阶段审理涉外产品责任案件都是依据对内的法律,并没有单独
可以适用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因此,我国现阶段可以对《产品质量法》进行增补,
增加涉外产品责任可以适用的条款,等到我国制定出专门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
《国际私法》时,将这一部分纳入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