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星-合约-管字—20120215—002为了规范工程签证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清晰具体工作流程,加强工程签证的时效性管理,强调工程签证的权限管理,强化过程中的成本审核管理,确保工程签证总体有序地对接项目工程建设,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且在竣工图上不能反映的工程内容(如返工、拆除、报废、窝工、停滞等)的现场签认工作过程成为工程签证。
二、适用范围1、可签证范围:由于甲方设计变更或者工程指令导致的不能在竣工图中反映出来的返工、拆除、报废等工程及窝工、停滞等事项,以及应甲方要求完成的一些临时性、抢险性且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或工作.2、不可签证范围:(1)工程量清单内及清单外工程量的增减(特别是合同承包范围外、可用竣工图反映的工程内容,应按预算申报和签订补充合同流程办理);(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已包含的项目与费用;(3)因承包单位自身责任而导致其自身增加的费用;(4)可在竣工图中反映的设计变更;(5)其他不得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
三、现场确认原则1、施工单位:发生需要签证的事件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项目工程部相关人员(可电话通知),准备“签证现场确认单"(附件二),照相机,并写明需签证的内容.2、监理单位(如有):配合项目工程部,对施工单位申报的签证事实进行确认,对签证内容进行复核。
3、项目工程部:收到施工单位通知后,项目工程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部、合约成本管理中心预结算部(或合约成本部)五方一起于现场对签证内容进行复核并确认。
4、设计部:对导致现场签证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仅在因设计变更导致签证发生的时候执行)。
5、合约成本部(若项目未设置合约成本部,则为项目预算部及招标部):对施工单位申报的签证事项及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可按图纸计算的需注明按图计算;图纸不能明确表明的工程量,可现场丈量确认。
现场签认的工程量必须能反映签证的实际内容和现场情况,不允许出现以工代料签工日或签金额的情况.四、签证流程1、在办理完现场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在七天内填写甲方指定的签证单(附件一),在签证单上需注明签证的内容及签证的金额,签证单后须附上相关的设计变更或者工程指令、现场确认单及现场相关照片。
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保障工程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区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已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的修订或调整。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施工图纸有关的设计调整。
第四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合理合法、技术可行、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需求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论证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制定评审意见。
第七条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设计变更。
对于需要批准的设计变更,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批准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并对变更前后的设计文件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变更需求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报告,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条设计变更应在各方共同确定变更方案后进行,并及时更新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章现场签证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与施工图纸不符合或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报告,并提出现场签证申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现场签证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制定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现场签证。
对于需要批准的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及时进行现场签证,并对签证变更后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进行现场签证时,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广州市XXX中心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广州市XXX中心二○一一年六月目录1.总则 (2)2.工程签证内容 (3)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 (4)3.1承包单位职责 (4)3.2监理单位职责 (4)3.3中心各职能部门职责 (5)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 (6)5.工程签证资料规定 (9)6.附表及附图 (12).编制说明: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主要是学习借鉴了市重点办关于工程签证管理的管理思路、管理点和管理程序,同时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对工程签证管理进行了规范。
1总则1.1为加强广州市XXX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规范工程签证申请、审批流程及费用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开发中心负责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
1.3参与工程签证的人员须遵守“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签证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事实,工程签证的计量计价须严格按合同、设计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4工程签证的支持材料必须合法有效、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异议、图示尺寸准确。
1.5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工程签证费用,可作为办理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的依据,具体计量支付还须符合开发中心关于合同计量支付的管理规定;只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程签证费用才能纳入工程结算内容。
工程签证费用的最终审定以政府结算审核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1.6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其他变更。
1.7工程签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费用增减而发生的,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开发中心确认的工程(作)量,按规定办理的签证。
1.8工程签证必须要“一事一签、随发生随签”,承包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报送工程签证,逾期报送的,开发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管理、工作流程。
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现场签证应严格执行以下原则第二条权利限制原则: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第三条时间限制原则:对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第四条一单一算原则:一个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结算单,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第五条完工确认原则:现场签证完工后,甲方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履行相关手续后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第六条原件结算原则: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总包单位应汇总上月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革及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相关各方)确认。
第七条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甲方规定的标准表格.第八条5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甲方与承包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同时,应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供双方执行。
50万以下的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办法的相应条款。
第三章现场签证类型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涉及变更引起的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临时用工等.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有:第九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第十一条合同规定需要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第四章现场签证的一般办理流程(附件1)第十二条项目监理、造价咨询及甲方职能部门、现场工程师在签证前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
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单位的交代应详细、明确。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甲方预算合约现场工程师、甲方现场工程师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原则上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管理目标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变更与现场签证的正常运行,保证变更与现场签证过程的合规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同时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2.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公平公正: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应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3)便利高效: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应尽量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4)适度控制: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应坚持适度控制原则,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的同时,合理把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范围与程度。
3.管理程序(1)变更管理程序:a.变更申请:施工单位需提出正式变更申请,包括变更内容、理由、影响及变更后的费用预算等。
b.变更审批:建设单位负责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原则应为公平、公正、合理。
审批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c.变更实施:施工单位按照变更审批结果进行实施,并及时报告给建设单位。
(2)现场签证管理程序:a.现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需要提出现场签证申请,包括签证内容、理由、费用预算等。
b.现场签证审批:建设单位负责对现场签证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c.现场签证实施:施工单位按照现场签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实施,并及时报告给建设单位。
4.管理要求(1)完善制度建设: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责和流程。
(2)加强信息沟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相关信息。
(3)严格审核程序:建设单位对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申请应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严格费用管控:建设单位应对变更与现场签证的费用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费用预算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5)加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监督检查,确保变更与现场签证的正常进行和合规性。
5.管理保障(1)加强培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的专业水平。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签证管理。
二、工程签证的定义和分类(一)工程签证的定义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工程内容、施工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补充、修改或调整,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确认的书面文件。
(二)工程签证的分类1、经济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签证,如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调整、费用索赔等。
2、技术签证:涉及工程技术问题的签证,如施工工艺变更、设计变更等。
三、工程签证的办理原则1、真实性原则:工程签证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2、合法性原则:工程签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要求。
3、时效性原则: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事项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签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4、完整性原则:工程签证应包括签证的原因、内容、工程量、费用计算等详细信息,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一)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事项发生后,填写《工程签证申请表》,详细说明签证的原因、内容、工程量、预计费用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照片、施工记录等,提交给监理单位。
(二)监理审核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等。
如审核通过,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如审核不通过,监理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施工单位重新办理。
(三)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表》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签证事项的可行性、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费用的合理性等。
如审批通过,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施工单位实施;如审批不通过,建设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施工单位重新办理。
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无法满足实际施工需求,需对原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而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工程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对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规定、签证的办理程序、签证的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 签证的内容工程现场签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变更:因设计原因导致原设计图纸不符合实际情况,需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
(2)施工条件变化:因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导致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3)材料、设备更换:因材料、设备质量、价格等因素导致原合同约定材料、设备无法使用,需更换其他材料、设备。
(4)工程量增减: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增减。
(5)工期调整: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或缩短。
3. 签证的形式工程现场签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工程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1. 提出签证申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办理现场签证,应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签证申请:(1)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程现场签证申请表》,详细列明签证原因、内容、涉及金额等。
(2)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签证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 双方协商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就签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签署签证文件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现场签证文件》。
4. 签证生效签证文件签署后,签证即生效,双方应按照签证内容执行。
四、工程现场签证的效力1. 法律效力工程现场签证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一、签证的适用范围:1、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工程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单位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如上述范围中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合同规定的签证限额以下的项目和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不在签证之列。
二、签证控制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所有工程签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办人必须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
2、事前审批原则:要求工程签证(除紧急工程签证)均需要事前经过估价与审批程序方可实施,禁止事后补办手续。
3、完工确认原则:工程签证完工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部、建设单位成本部在签证单上必须签字盖章确认,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完成签字确认。
4、统一标准格式原则: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统一标准表格、统一的编号,连贯签证编码。
5、可追溯原则:现场签证的资料,包括:签证手续、签证申请、签证预算、签证预算审核等原始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经办人应保存复印件。
6、时间限制原则:建设单位对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三、签证流程及职责(一)施工前正常审批流程(详见流程图一)1、在现场出现需要进行签证的工作内容时,由施工单位根据相关事项在实施签证工作内容前7个工作日向项目的监理单位申报工程签证。
2、建设单位工程部经办人和监理单位负责审核签证的完整性,对该单签证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建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
3、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成本控制部核价。
4、建设单位成本控制部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价的签证,按以下审核权限完成审批:签证金额在2000元以内由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审核确认;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确认;核价在1万以内由公司工程副总审批,核价在一万(含一万元)以上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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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职责
公司预算成本部负责对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项目部有关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
第二章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原则
第四条及时性原则
对工程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充分把握办理时机,尽量在实施项目前或项目完成前办理好。
对未办理签证而实施的项目,严禁将此成本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条实事求是合理合法证据充分原则
一、要真实反映出项目实施的原因及内容,即因为何种原因,采用了何种方法(工序)或措施来完成签证项目。
二、尽量采用文字与图示相结合的方式。
文字叙述简洁、条理清晰,能够说明问题;图示力求直观,标注具体尺寸,能够准确计算工程量。
三、隐蔽部位签证尽量以图片佐证,工程实施中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图片或音像资料。
四、尽量化整为零,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
回避大单,回避一些尖锐问题或双方关注焦点。
五、尽可能的把签证索赔直接签认为金额,分别约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
六、不能直接反映为金额的,要依据定额以工程量的形式反映签证量,对难以(或无法以)工程量的形式反映的项目,以签证人工形式反映,但双方应在工程签证单上洽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日、工日单价(如属综合单价,则包含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明确是否包含税金)。
七、签证必须结合定额计算规则进行办理,工程量的单位应与定额单位相一致,严禁出现虽办理了签证但最终结算时却无法计价的情况。
第六条原件结算原则
应对工程签证单进行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工程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签字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标准表格原则
所有的工程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甲方另有要求除外)。
并注明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第三章签证办理的范围
第八条超出承包范围或施工图纸以外的内容。
第九条工程内容或工程量的变更增减。
第十条施工工序的改变,导致工程拆除,材料选型的重大改变。
第十一条实际发生但施工图纸不能反映或无法准确计算的内容。
第十二条非施工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窝工费、机械停置费等停工损失。
第十三条建设方或设计院出具的部分设计变更,需辅以签证才能计算相关费用的,必须和理签证。
第十四条施工措施项目(如马凳筋,需明确间距、规格、尺寸,金刚砂地坪的保护措施)应结合施工方案进行具体的签证。
第十五条超出定额的特殊工艺等,如大模、清水砼、清水砌体、高模架等的补偿。
第十六条建设方直接分包的项目,需明确配合费,同时需要施工方配合的,如占用垂直运输设备,占用外架或搭设外架等,需及时办理签证,签证应明确占用时间、搭设面积等。
第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奖励和索赔问题。
第二十条其他非施工方原因导致施工费用增加等项目,需办理签证。
第四章办理签证的程序及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员办理签证并与监理、甲方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核算员负责经济签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具体程序
寻找发现签证机会(全员)→落实书面通知、及签证办
理依据(项目经理)→现场取证(主管工长)→整理图片等证据(项目部核算员)→计算工程量,填报签证内容(项目部核算员)→复核签证内容是否满足结算审计条件(主任经济师)→审核审批签证(项目经理)→向监理、甲方申报签证(项目部核算员)→保管、整理签证(项目部核算员)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积极寻找索赔机会,创造项目效益,经最终结算取得明显经济成果的,公司将按最终签证结算造价的0.5%—1%奖励相关人员。
具体奖励金额及人员由项目经理以书面报告报公司审批后奖励,该奖励进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五条若发现项目可以索赔,项目人员却视而不见,未进行索赔导致项目效益受到损失、甚至亏损的,公司将视金额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及问责,对未办理签证而实施的项目,严禁将此成本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相关人员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