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鲁教计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山东省“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体育)局,各高等学校,相关申报单位:根据《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21〕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开展“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21〕76号)要求,为全面做好我省“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做好“十四五”时期拟设置高校的申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立足全省职教高地建设和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我省高校布局结构调整,坚持存量调整和增量优化并举,着力优化结构、填补空白、补齐短板、强化服务,推进我省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引导和支持高校主动服务我省“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目标,加快构建更加多元、更高质量的高等教育体系。
二、政策原则根据《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在项目申报和规划编制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理规划,强化规划刚性约束。
高校设置事项应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符合我省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需要,严格把握设置条件,科学合理确定。
应在系统分析区域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基础上,从严控制设置数量,保证设置质量。
坚持规划先行,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约束性,“十四五”期间,严格依照规划和程序稳妥推进高校设置工作,未纳入规划的设置事项不予受理。
2021山西高校名单和志愿填报录取招生政策汇总(最新)

山西省(85所)274山西大学4114010108山西省太原市本科275太原科技大学4114010109山西省太原市本科276中北大学4114010110山西省太原市本科277太原理工大学4114010112山西省太原市本科278山西农业大学4114010113山西省晋中市本科279山西医科大学4114010114山西省太原市本科280长治医学院4114010117山西省长治市本科281山西师范大学4114010118山西省临汾市本科282太原师范学院4114010119山西省太原市本科283山西大同大学4114010120山西省大同市本科284晋中学院4114010121山西省晋中市本科285长治学院4114010122山西省长治市本科286运城学院4114010123山西省运城市本科287忻州师范学院4114010124山西省忻州市本科288山西财经大学4114010125山西省太原市本科289山西中医药大学4114010809山西省太原市本科290吕梁学院4114010812山西省吕梁市本科291太原学院4114011242山西省太原市本科292山西警察学院4114012111山西省太原市本科29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4114012779山西省厅太原市本科民办294山西大学商务学院4114013533山西省教育厅太原市本科民办295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4114013534山西省教育厅太原市本科民办296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4114013535山西省教育厅晋中市本科民办297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4114013537山西省教育厅临汾市本科民办298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4114013538山西省教育厅太原市本科民办299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4114013597山西省教育厅太原市本科民办300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4114013598山西省教育厅太原市本科民办301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4114013608山西省教育厅太原市本科民办302山西工商学院4114013691山西省教育厅太原市本科民办303太原工业学院4114014101山西省太原市本科304运城职业技术大学4114014226山西省教育厅运城市本科民办305山西传媒学院4114014434山西省太原市本科306山西工程技术学院4114014527山西省阳泉市本科307山西能源学院4214051189山西省晋中市本科308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4114011630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09长治职业技术学院4114012388山西省长治市专科310山西艺术职业学院4114012704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11晋城职业技术学院4114012774山西省晋城市专科312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4114012775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1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4114012776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14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4114012778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15大同煤炭职业技术学院4114012780山西省大同市专科316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4114012888山西省长治市专科317山西戏剧职业学院4114012889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18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4114012890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19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4114012891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20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4114012892山西省运城市专科321阳泉职业技术学院4114012893山西省阳泉市专科322临汾职业技术学院4114013171山西省临汾市专科323山西职业技术学院4114013528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24山西金融职业学院4114013530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25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4114013532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26山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4114013541山西省教育厅临汾市专科民办327山西体育职业学院4114013692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28山西警官职业学院4114013693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29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4114013694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30潞安职业技术学院4114013695山西省长治市专科331太原旅游职业学院4114013696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32山西旅游职业学院4114013697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33山西管理职业学院4114013698山西省临汾市专科334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4114013745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35忻州职业技术学院4114013821山西省忻州市专科336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4114013862山西省教育厅晋中市专科民办337晋中职业技术学院4114013913山西省晋中市专科338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4114013914山西省教育厅晋中市专科民办339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4114013934山西省运城市专科340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4114014093山西省运城市专科341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4114014105山西省教育厅太原市专科民办342山西经贸职业学院4114014177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43朔州职业技术学院4114014186山西省朔州市专科344山西铁道职业技术学院4114014247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45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4114014270山西省晋中市专科346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4114014271山西省阳泉市专科347山西青年职业学院4114014336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48运城护理职业学院4114014397山西省运城市专科349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4114014461山西省运城市专科350朔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4114014462山西省朔州市专科351吕梁职业技术学院4114014500山西省吕梁市专科352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4114014627山西省大同市专科353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4114014628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54山西工程职业学院4114014681山西省太原市专科355长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4114014687山西省长治市专科356山西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4114014697山西省大同市专科357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4114014698山西省朔州市专科358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4214050166山西省太原市专科21.考生填报的院校和专业志愿是招生院校录取新生和招生管理部门调配档案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考生的报考愿望能否实现。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报送2021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报送2021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晋教审批函〔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报送2021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晋教审批函〔2021〕22号各市教育局、各省直中专学校: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1﹞53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140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材料报送有关事项统一安排如下:一、报送时间地点时间:2021年11月1日-3日。
(附收审材料时间安排表)地点: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1510办公室(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南段50号)。
二、材料要求各市教育局、各省直中职学校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晋教师函﹝2021﹞53号和晋人社厅函﹝2018﹞1140号文件要求和条件推荐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人选、报送相关材料。
1.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
从今年起,取消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标准条件中对申报人员的奖励和荣誉要求(包括原标准条件中的省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国家劳动模范、政府特殊津贴、先进班集体)。
申报人员其他要求执行现行文件。
2.各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均须提供《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年度申报名额核准申请表》和《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年度申报名额核准一览表》,表内需加盖学校(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印章以及人社部门印章。
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鲁教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市委教育工委,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厅(委)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2月22日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全省教育工作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教育评价改革为总抓手,加快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1.强化科学理论武装。
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组织迎接建党100周年“百年行动”系列活动,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引导干部师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突出严的主基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推进巡察工作,抓好巡视巡察问题整改。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1.31•【文号】教学〔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招生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确保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高考组织工作机制1.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疫情防控、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考试招生重大事项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2.严格落实防疫措施。
各地各校要提前研究谋划,合理安排特殊类型招生等有关考试时间。
认真落实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细化组考防疫工作方案,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强化命题制卷、考点考场、评卷等场所防疫举措,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1.16•【字号】鲁教法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教育重要论述,全面加强高校法治工作,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及有关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高校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法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依法治校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责任,明确1名校领导分管法治工作,其他分管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法治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坚持将法治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定期听取学校法治工作汇报,及时研判法治动态、评估法治效果、优化法治措施。
学校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进行述法。
二、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校内规章制度体系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学校章程,使章程稳定性与适用性相统一。
各高校要明确工作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工作。
在学校网站显著位置公布章程,把章程学习作为教职工入职、学生入学培训“第一课”。
健全依据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提出异议的申诉机制,及时受理师生和社会公众对高校章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投诉。
出台有关师生管理方面制度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广泛听取管理对象意见,接地气、连人心。
完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机制,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解释、废止程序,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和定期清理长效机制,编制现行有效文件清单,推动形成以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2021)

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20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教育管理信息化作为教育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基础设施为基本要素,利用信息技术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支撑教育决策、管理和服务,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为加强新时代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有效解决系统整合不足、数据共享不畅、服务体验不佳、设施重复建设等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以数据为驱动力,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教育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教育决策由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变、教育管理由单向管理向协同治理转变、教育服务由被动响应向主动服务转变,以信息化支撑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新时代教育管理信息化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信息系统实现优化整合,一体化水平大幅提升;数据实现“一数一源”,数据孤岛得以打通,数据效能充分发挥;在线服务灵活便捷,“一网通办”深入普及,服务体验明显提升;现代化的教育管理与监测体系基本形成,多元参与的应用生态基本建立;教育决策科学化、管理精准化、服务个性化水平全面提升,支撑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教育管理信息化统筹协调1.加强教育管理信息化组织领导。
加强教育管理信息化的组织领导,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抓”的工作机制。
明确信息化职能部门和技术支撑单位,加强教育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设计和制度建设,保障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地方政府信息化职能部门的协同联动,明确职责分工,共同保障教育管理信息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规范市场主体参与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的行为,构建政府、企业、学校共同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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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2.01.29
•【字号】晋教审批函〔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
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晋教审批函〔2022〕3号各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精神,为做好2021年度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山西省范围内经批准成立的民办高校(包括民办本科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教育教学的情况;
4.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5.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6.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7.法人治理、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8.本年度招生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需提交的材料(PDF上传)
1.本年度工作总结、自查报告;(按照年检内容逐项如实报告)
2.山西省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附件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4.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12月份的银行基本户对账单及本年度学校固定资产变动清单;
5.民办高校本年度对外发布的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
6.学校的法人登记证书或税务登记证书、收费备案表(民办高校提供)等证件;
7.学校占地与校舍建筑的产权证照、租赁协议、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卫生合格证明;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四、其他材料
1.学校章程;
2.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章程;
3.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思政工作以及学校教学、学生、财务管理等工作的制度;
4.教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风险保证金缴存证明(风险保证金是个人账户的
必须提前过户到学校名下);
5.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民政厅要求);
6.2020年度年检整改情况报告及印证材料(2020年度年检不合格且未整改的学校提供)。
五、年检时间及步骤
1.自查:各学校在2022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于4月4日至4月8日登录山西政务服务网(),选择部门为省教育厅,查找民办学校年检事项,选择在线申请办理,以法人登录的方式注册并按要求以PDF格式逐项报送相关资料。
(另将所有材料按系统提交材料顺序扫描为一个文件发送行政审批处邮箱*************,文件名统一为“XXX学院(学校)+2021年检+联系人姓名+电话”)。
2.初审:4月11日至4月22日,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对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随机抽取30%的学校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名单另外提前公布),核实网报材料的真实性,了解一年来的办学情况。
3.整改:4月27日至5月10日,专家汇总提出整改意见,民办学校根据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4.审定:5月11日至5月23日,审批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复审,作出年检结论并发布年检结果公告。
六、年检结果
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2022年可继续招生办学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山西省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原件,一式两份)、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一式两份)邮寄或送至山西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处办理年检合格手续。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学校,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材料视为年检不合格的,
视其情节,审批机关将依法依规处理。
七、年检要求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及补齐补正材料。
2020年度年检不合格且未整改的学校,应将整改情况材料(Word版及PDF盖章版)于2022年3月10日之前发送至行政审批处邮箱*************,文件名统一为“XXX学院(学校)2020年度年检整改材料+联系人姓名+电话”。
各学校要对资料进行精细化整理,编制目录,便于审查。
各学校于4月10日前做好实地迎检准备,网上提交材料要与现场材料保持一致,积极配合专家组的检查、询问。
联系人:张老师
电话:************、773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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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
山西省教育厅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