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
论数字货币的私法性质

论数字货币的私法性质
数字货币在合同中的作用还体现在其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地位。
当事人可以将数字货币作为合同标的物,进行买卖、借贷等交易行为。
在合同中约定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方式或标的物时,数字货币具备了合同的约束力和效力。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数字货币的财产性质主要涉及到其所有权和处分权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是自然人、法人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变卖其所有物的权利。
数字货币在财产性质上涉及到所有权和处分权的问题。
在数字货币的所有权问题上,由于数字货币的特殊性,其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尚未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规定,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尚未得到明确界定。
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数字货币的处分权问题上,数字货币的处分方式主要包括转让、抵押、变卖等。
数字货币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转让和抵押,具有一定的处分权。
3.数字货币的侵权责任
数字货币在侵权行为中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标的物。
当数字货币受到他人侵害时,其所有人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请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数字货币的侵权责任与传统财产的侵权责任相似,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数字货币在侵权责任中还涉及到其在法律诉讼中的证明问题。
在数字货币受到侵权行为时,其所有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数字货币的受损程度和损失情况。
数字货币在法律诉讼中的证明问题需要依法进行解决。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货币、有价证券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货币、有价证券
一、货币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作为商品的货币当然具有物的属性。
货币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种特别的动产。
在我国流通的货币,一般意义上讲,就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货币作为物,有如下特征:货币是特殊的物,只能由特殊主体制作和发行。
在民事流转中,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必须用货币予以计算和支付。
货币在一般情况下是种类物。
货币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合一,即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凡是占有货币的人,就被推定为是货币的合法所有人。
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在特别印制的专用的纸单上,通过文字及图形,表明特定的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是一种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法律文书,离开了它即不能主张该有价证券所表彰的权利,也不能将这些权利转移给他人。
所以,从本质上看,有价证券只是一种权利证明,但由于它本身就代表着一定的财产价值,特别是有价证券的合法转移,即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有价证券又具备了物的一些表面特征。
有价证券作为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当不记名的时候被视为动产。
但是有价证券在记名的时候不能适用动产的规定。
例如,需要用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而不是交付。
按照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的性质,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流通商业票据,如支票、本票、汇票,亦称支付及信用证券;也包括物品证券,如提单,仓单;还有服务证券,如车票、船票、飞机票等。
货币财产与实物财产的法律区分

货币财产与实物财产的法律区分在财产法中,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货币财产指的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财产,包括现金、存款、债权等;而实物财产则是指非货币形式的财产,如房屋、车辆、土地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货币财产与实物财产的区别,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一、货币财产的特点及法律性质货币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货币财产具有可分性,即可以通过数额的增减来表征其价值;其次,货币财产具有流动性,可以通过交易、支付等方式进行转移;再次,货币财产的价值是相对稳定的,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最后,货币财产具有可替代性,即同等价值的货币具有相同的交换能力。
从法律上来看,货币财产属于绝对权利,即权利人可以对其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并且可以自由处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货币财产的保护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不得侵犯货币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物财产的特点及法律性质实物财产与货币财产相比,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
首先,实物财产具有有形性,即可以通过触摸、看到等方式来感知其存在;其次,实物财产具有独占性,即一件实物财产只能同时归属于一个所有权人;再次,实物财产的价值相对较为稳定,但可能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使用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最后,实物财产具有不可替代性,即每一件实物财产都具有独特的特征和价值。
在法律上,实物财产属于相对权利,即权利人对其享有相对的支配权,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实物财产的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不得侵犯实物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货币财产与实物财产的法律区分,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小明是一名企业家,他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他拥有一辆豪华轿车和一笔存款。
某天,小明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盗刷了一大笔钱。
他立即报案,警方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并追回了被盗刷的资金。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存款属于货币财产,而豪华轿车则是实物财产。
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货币交易过程中,接受货币的一方即收款方,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收款方在货币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以期为收款方提供法律保障。
二、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地位1. 定义接受货币一方,是指在货币交易中收取货币的一方。
主要包括: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
2. 法律地位(1)收款方享有合法的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害他人的财产权益。
收款方在交易中收取的货币,是其合法的财产权益。
(2)收款方享有合同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收款方在货币交易中与付款方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接受货币一方的权利1. 合法收取货币的权利收款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收取货币。
在交易过程中,付款方应当如实支付货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
2. 请求支付货币的权利收款方在付款方未按时支付货币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付款方支付货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
3. 拒绝不合法货币的权利收款方有权拒绝接受伪造、变造的货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收款方在因付款方未支付货币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付款方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接受货币一方的义务1. 依法收取货币的义务收款方在收取货币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货币来源合法、合规。
2. 保管货币的义务收款方应当妥善保管所收取的货币,防止货币遗失、被盗、损毁等。
3. 如实记录货币交易的义务收款方应当如实记录货币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时间、金额、对方信息等,以便日后查询和核对。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论:货币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论:货币1、概念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
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
2、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借钱”,借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不是货币的使用权;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如:盗窃别人货币的,认为盗窃人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被盗窃方享有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存在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2)在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
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作为一般等价物能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
所以,它较之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
在其他类型的债发生履行不能时,都可以转复为货币之债来履行,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义务,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只有非金钱债务可以不履行原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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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财产法解析

民法典财产法解析财产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关系,规范了人们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民法典财产法进行解析,探讨其主要内容和相关问题。
一、财产概念与分类财产是指具有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资产的总称。
根据民法典财产法的规定,财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如书籍、家具等;不动产是指土地和房屋等不能移动的物品。
二、财产的权利与权属1. 财产权利财产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财产法的规定,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所有权是指对某一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等完全支配权;用益物权是指不能占有物的收益权和使用权;担保物权是指以财产作为担保来保证债权的履行。
2. 财产权属财产权属是指财产归属的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财产法的规定,财产权属可以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
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具备财产法律保护的效力。
三、财产保护1. 财产的保护措施民法典财产法规定了保护财产的措施,包括财产保有和财产取得的方式。
财产保有是指个人或法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有自己的财产,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财产取得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财产的行为,如购买、继承等。
2. 财产权益的维护为了维护财产权益,民法典财产法规定了一系列权益保护的措施。
如果他人侵犯了你的财产权益,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财产法还规定了对走私、侵占、盗窃等财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
四、财产法律关系的终止财产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终止。
例如,财产所有权在个人死亡时可以通过遗赠或继承的方式转移给他人;财产租赁关系在租期满或双方协商结束时终止;财产抵押关系在债务履行完毕时解除。
综上所述,民法典财产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规定了财产的分类、权利与权属、保护措施以及财产法律关系的终止等内容。
对于个人和法人来说,了解并遵守财产法律法规,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货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货币,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媒介,承载着价值交换、计价单位和价值储藏等多重功能。
货币法律规定,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货币的发行、流通、使用、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货币法律规定的起源、主要内容、国际比较以及我国货币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货币法律规定的起源货币法律规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
在古代,由于商品交换的需要,人们开始使用贝壳、牲畜等作为交换媒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金属货币逐渐取代了原始的交换媒介。
为了维护货币的稳定和流通秩序,各国开始制定相关法律。
1. 古代货币法律规定在古代,货币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铸币法上。
铸币法规定铸币的材料、成色、重量、形状等,以确保货币的统一性和可交换性。
如古希腊、罗马等古文明都有相关的铸币法律。
2. 近代货币法律规定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货币法律规定逐渐完善。
各国开始制定货币法、银行法等,对货币发行、流通、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
如英国《1694年银行法》、美国《1863年国民银行法》等。
三、货币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货币发行货币发行是指国家授权中央银行或其他机构发行的货币。
货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货币发行机构:规定货币发行机构的性质、职能和权限。
(2)货币发行程序:规定货币发行的具体程序,如货币发行计划、审批程序等。
(3)货币发行政策:规定货币发行的政策目标,如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等。
2. 货币流通货币流通是指货币在经济活动中不断流转的过程。
货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货币流通渠道:规定货币流通的渠道,如现金流通、电子货币流通等。
(2)货币流通规则:规定货币流通的规则,如禁止伪造货币、禁止洗钱等。
(3)货币流通监管:规定货币流通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3. 货币使用货币使用是指货币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过程。
货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货币计价单位:规定货币的计价单位,如人民币元、美元等。
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
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
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
《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
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货币;一般等价物;电子化;占有即所有;特殊物格一、货币的概念与特征(一)经济学上的货币理论及其民法学意义货币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政治经济学有关货币的基本理论中,对于法学研究带来最大启示的莫过于对一般等价物的深入思考。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详细地论述过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产生过程,其主要观点是,商品的价值形式是简单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
①在某一社会中,通过不断的商品交换,逐渐酝酿出了一般等价物。
而当等价形式同某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地结合在一起时,这种特殊商品便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
在商品世界里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会职能,从而成了它的社会独占权。
②于是,货币便产生了。
民法上适用于货币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经济学上货币理论的法律化,因此,应该从货币的职能中去探求其应有的内涵。
货币的职能是指货币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大职能。
由于事实上世界货币和贮藏手段职能只有黄金或白银才能承担,因而其不是以纸币和非足值铸币为代表的现代货币的职能。
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其中价值尺度职能实际上就是货币以自己为尺度来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而不是真正用商品与货币相交换,即马克思所说的“货币在它的价值尺度功能上,本来也只是作为观念的或想象的货币”③。
流通手段职能是指货币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使物物交换过渡到商品流通。
纸币也是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的。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其木提【内容提要】货币为民法上的特殊......【关键词】货币种类物占有......一、问题的提出在现实生活中,货币现金因人们的买卖、投资、储蓄......我国民商法学界对货币所有权......但近年来,学说多主张该“占有即所有”原则......货币是民法上的特殊动产......二、大陆法系上货币返还请求......在古罗马时代......《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德国民法典》第935......除上述通说外,德国民法上还有......在日本,关于货币的财产属性,立法上的依据为《......但自学说借鉴德国法所主张的......三、英美法系中的货币返还......(一)衡平法上的追及法理在英美法系国家,除了普通法规则以外,还有衡平法......衡平法则不然,衡平法不拘泥于形式上的所有......(二)对丧失的金钱及其代位物的追......依衡平法规则,对于所丧失金钱的代位物,......如前所述,受损人可在拟制信托或优先权之间作出......(三)对混合金钱及其代位物的追及力依衡平法规则,侵占人将其......那么,在侵占人使用混合资金之一部分而取得代位物,......四、货币的物权特征及其流转规则通过前文的梳理可知,我国民......(一)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1.移转货币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在涉及货币所有权问题时,不得不论及存......2.移转货币占有的法律行为。
首先来看货币现金的......当所有人所丧失的金钱与占有人的金钱相混合......其次来看特定账户资金的占有问题。
在委托、信托、行纪......我国《信托法......我国《合同法......可见,上述商事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所......(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1.基于事件和法院裁判而发生的......就法院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我国《继承法......2.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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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感谢下载载 有关金钱货币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 一、学界观点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只是一般的民法规则,但是不完全适用于各种复杂的交易关系,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商事关系 ” 2.杨立新:“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载《中州学刊》,2008年7月第4期 “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货币不能直接 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3.张庆麟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论货币的物权特征 ”,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货币的通常含义是指充作交换媒介使用的硬币和其他物质,它最早是从物物交换中脱离出来的一 种特殊商品,自产生以来,已由实物货币发展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或信用货币,但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材料的 变化上,它们皆为动产。在法律上货币就属于物的一种,具备物所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但因其性质与功能的特殊性使得它与其他的精品 感谢下载载 动产物又有着大不相同的特征。”
4.周显志(暨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法律学系主任,博士,教授 ):“论货币所有权”,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 “货币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凭证,是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既可担当物权的客体,又可充当债权的客体。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货币所有权,即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同时,货币因为属于法律上的特殊动产,所以也能成为占有之标的物而成立占有。 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所有与占有一致。其特征有以下几点: 1.货币的占有的取得,即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货币所有权丧失。 2.货币所有权的移转,意味着货币的占有的取得或丧失。第一,即使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货币所有权 也发生转移;第二,将货币借贷他人或委托他人保管,货币 所有权因占有之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货币被盗时,被害 者之货币所有权丧失,盗者取得盗得货币之所有权。 3.货币,不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之回复诉权的问题。在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货币的场合,仅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问题;在将货币借贷他人或委托他人保管的场合,仅发生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 4.货币,不发生即时取得(善意取得)问题。由于货币的占有与所精品 感谢下载载 有属于一致,为他人保管货币之人,及盗取他人货币之人等皆为货币的所有人,因之,自此等人处受让货币占有的第三人,系从真正的货币所有人那里继受取得货币 所有权,故不生善意取得的问题。这样一来,货币交易的安 全也就得到极大的保护。 5.货币之占有,仅指现实占有,而间接占有(代理占有)无由发生。将货币的直接占有授予他之人,在丧失货币占 有之同时,也丧失货币的所有权。 观点:货币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但委托、代理、信托、行纪等行为中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遵照其他法律的规定。”
5.其木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规则的质疑”,载《法学》2009年第11期 “货币为民法上的特殊动产,既是一种有形之物,又是一种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和消费物。货币的特殊性并不表明在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问题上法律必须采所谓“占有即所有”原则。依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则规范货币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既能保护交易安全,也能兼顾所有之安全。” 精品
感谢下载载 二、司法案例 (一)各地高院相关案例 1.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赔偿预付款与合同保证金的辨别)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0号 裁判观点: “货币作为特殊动产,也可以设定担保物权”
2.王芳与湖北建勋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鄂民再217号 裁判观点: “如前文所述,该60万元保证金属一般货币,为特殊种类物,根据货币的性质和职能,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占有相分离,对货币占有即所有,该60万元已被法院扣划,则建勋公司丧失所有权。”
3.欧阳宗科与王天祥、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赣民申474号 裁判观点: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相互替换。司法实践精品 感谢下载载 中通说认为,对货币所有权归属的判断标准是“占有即所有”,即由货币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对货币的占有相分离,货币的实际占有人就是货币的所有权人。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一种控制状态,具体到本案就是要判断王天祥和九江三建公司之间谁对涉案的银行账户下的货币资金享有绝对的控制权。” 4.李宝君、恒丰银行栖霞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鲁民一终字第369号 裁判观点: “李宝君主张权利的标的物通过查明的事实能确定为一笔特定的款项,但该款项的本质是货币,而货币是一般等价物,辗转流通是其重要功能。由于货币具有高度可代替性,同种同量的货币可以互相代替,因此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具有不可分离的特点。货币的占有,仅指现实占有,将货币的直接占有授予他人占有,在丧失货币占有的同时,也丧失货币的所有权。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权利人只能要求义务人返还同种同量的货币。 货币属于一般种类物,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具有不可分离的特点。根据货币属性,在丧失货币占有的同时,也丧失货币的所有权。”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江南支行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闽执异字第21号 精品 感谢下载载 裁判观点: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金是货币,作为特殊动产,一般而言,保证金定性为债务人为履行合同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货币性质的动产质押担保,须以转移占有作为担保生效要件。因此,保证金要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法律效力,应具备两个法律要件:一是质押物应当特定化,不能随意变更变动;二是质押物应当移交债权人占有。”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 1.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6)最高法执复42号 裁判观点: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实行占有即所有原则。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属于开发商所有。”
2.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华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精品 感谢下载载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277号 裁判观点: “按照货币作为等价流通物的法律属性,中商财富担保公司收取并占有该笔资金即取得所有权。”
3.天津市亿达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兴业达经贸有限公司、大连京港石化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3)民申字第1719号 裁判观点: “由于货币属于动产和种类物,谁占有即谁所有;当货币存放于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立者即账户所有者即视为该货币的所有者。” 精品
感谢下载载 三、司法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郑州亚细亚五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董桂琴等50家商户能否行使取回权问题请示的答复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3.06.09 “由于货币作为动产的特殊属性,董桂琴等50家商户对没有特定化的货款不具有所有权关系,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不能行使取回权,可以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二) 发文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20 9、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款项的所有权认定规则? 答:《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同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系其生命。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在银行账户发挥其流通功能的情形下,账户内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货币合法转入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交付行为,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应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