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玩具枪行为的刑法评价
涉枪犯罪罪名认定

涉枪犯罪罪名认定枪⽀弹药是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因此刑法对⾮法持有枪⽀类等涉枪类案件有严格的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涉枪类犯罪有了新的特点,也有了很多困扰,在罪名认定上也有很多难点疑点,也是⼤家关⼼的问题,今天律⽹⼩编就为你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们⼀起来学习吧!⼀、涉枪犯罪罪名认定枪⽀、弹药、爆炸物是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民群众⽣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我国对枪⽀、弹药、爆炸物实⾏严格管控的政策,禁⽌任何单位和个⼈⾮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法律也明⽂规定了构成⾮法买卖、运输、制造枪⽀、弹药罪及⾮法持有枪⽀、弹药罪的构成要件。
然⽽,在实践过程中,对于这些罪名的认定仍然存在着⼀些问题。
近⽇,福建省长汀县⼈民检察院受理的⼏起涉枪犯罪,就在办案⼈员之间引发了讨论。
购买枪⽀进⾏改装后如何定罪张军在⿊市上购买了⼀把射钉器改制的枪⽀,觉得枪⽀外形太难看,遂⾃⾏为该枪⽀加装了⼀个⽊托,增强了枪⽀的美观性,后⼜将改造后的枪转卖给了王宇。
⽆庸置疑,张军⾮法购买枪⽀并转卖的⾏为已经构成了⾮法买卖枪⽀罪。
问题是,张军对枪⽀的改造⾏为,是否符合⾮法制造枪⽀罪的要件?对于张军该定⾮法买卖枪⽀罪还是定⾮法制造、买卖枪⽀罪?有办案⼈员认为,张军既购买了枪⽀,⼜对枪⽀进⾏了改造,其⾏为应当以⾮法制造、买卖枪⽀来定性。
也有办案⼈员并不认同这种观点,原因在于张军虽然对枪⽀进⾏了改造,但这种改造仅改变了枪⽀的外形,并未影响到枪⽀的射击性能。
张军最初购买来的改装枪已经具备了枪⽀基本的要素,包括枪管、扳机、弹药膛等,就算张军不为其加⽊托,该枪仍然可以击发⼦弹,仍然可以被鉴定为以⽕药为能源动⼒发射⾦属弹丸的枪⽀。
持这种观点的办案⼈员认为,这种情形仅能认定为⾮法买卖枪⽀。
⼜有⼈提出异议称,既然加⼀个⽊托不算是制造,那么将⼀根⽆缝钢管焊接到⼀个射钉器上的改造⾏为,是不是也不能认定为制造呢?李⼒⾃⾏购买了射钉器、⽆缝钢管、瞄准器、钢珠等材料,在家中将⽆缝钢管焊接⾄射钉器上,安装上瞄准器,将射钉器改造成⼀⽀鸟铳⽤于狩猎。
最新枪支认定标准2019

最新枪支认定标准2019法律讲堂2019-03-11 09:37我国对枪支的管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市面上的一些仿真枪是否是枪支,这要经过各市技术部门鉴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这是法律规定的,是不是仿真枪主要是看杀伤力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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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枪支认定标准201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那现在仿真枪认定的标准又是怎样的,仿真枪认定标准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 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术语解释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
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
仿真枪鉴定标准(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批复》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主要内容等问题介绍如下。
一、《批复》的制定背景与经过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罪。
为依法严惩涉枪涉爆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涉枪解释》),并于2009年修改后重新公布。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
由于涉枪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相关司法解释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以彰显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的立场。
例如,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枪支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或者三倍以上的,要升档量刑,其中如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应当指出的是,上述司法解释的发布施行,对于有效惩治涉枪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的法庭辩护词

关于张某某犯⾮法持有枪⽀罪⼀案的法庭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经过指派由我担任被告⼈张某某涉嫌⾮法持有枪⽀罪⼀案,作为其⼀审阶段的辩护⼈。
经过庭前调查取证、询问被告⼈张某某、查阅案卷材料并结合今天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被告⼈张某某其主观恶性极⼩,不具有⾮法持有枪⽀罪的犯罪故意。
⾸先,被告⼈张某某受过⾼等教育,具有⼤学本科学历。
有正当的⼯作,是国企职⼯。
之前⽆违法犯罪前科,在社区表现⼀贯良好,⼀直是守法公民。
其次,被告⼈张某某在2016年年底⼤概9⾄11⽉份从公园的地摊购买了3⽀玩具⼿枪,在淘宝⽹上玩具店购买了2⽀⼿枪和3⽀长枪。
因为当时夜市上盛⾏⽤玩具枪打⽓球,被告⼈的孩⼦⼗分喜欢玩打⽓球的游戏,但是被告⼈和其孩⼦却打⽓球打不准,于是被告⼈就购买玩具枪在家陪孩⼦打⽓球,购买了玩具枪后在家打⽓球仍然打不准,于是⼜购买了瞄准镜等配件。
被告⼈购买上述物品的原因是想买⼀把⼿枪能打⽓球打的精准⼀点,其⽬的是陪孩⼦娱乐。
因被告⼈的⼉⼦对打⽓球也失去了兴趣,这8⽀玩具枪也就被闲置了起来。
被告⼈购买8⽀玩具枪是以购买玩具为⽬的,并且不是在专门出售具有致伤⼒枪⽀的售卖机构进⾏购买,是在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地摊和淘宝玩具店购买,1996年10⽉1⽇起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枪⽀管理法》实施后,国家名令禁⽌出售枪⽀。
从被告⼈购买枪⽀的店铺可以得知,被告⼈不具有购买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枪⽀管理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枪⽀的故意。
其购买⾏为是以陪孩⼦娱乐、消遣为⽬的。
在被告⼈购买8⽀玩具枪时并不知道其中的4⽀玩具枪具有致伤⼒,也不积极追求购买的玩具枪具有致伤⼒的效果。
被告⼈作为⼀个普通公民其不能辨别也不能预见其购买的玩具枪是否属于《中华⼈民共和国枪⽀管理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枪⽀。
并且被告⼈张某某持有仿真枪不具有将仿真枪⽤于⾮法⽤途的⽬的。
第⼆、被告⼈的持有⾏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被告⼈涉嫌的是⾮法持有枪⽀罪,该罪名划归在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之中。
购买零部件组装枪支行为的定性

购买零部件组装枪支行为的定性作者:史焱王雪鹏侯建暄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2期摘要:行为人通过网络从不同卖家购买不同的零部件后组装成枪支的行为存在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定性分歧。
从文义解释看,“制造”应包括组装等行为。
从体系解释看,尽管相关司法解释未对“制造”一词进行明确,但其他包含有“制造”的罪名有类似解释,应予借鉴。
从社会危害性看,组装枪支行为创造或增加了危险。
综上,应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
关键词:组装制造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我国是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的国家。
刑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等行为进行了规制。
其中,非法制造枪支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重罪,应予严惩。
但同时,随着社会科技的高速发展,实践中出现一些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加以明确的新问题。
行为人通过网络分别从不同卖家购买不同的零部件后组装成枪支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即属其中之一。
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组装行为是否属于“制造”,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在公检法之间以及各司法执法机关内部,均存在较大争议。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初,侯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拨子工业园中路19号院其工作地内,通过淘宝网不同店家先后购买快排气筒、钢管、瞄准镜、胶带等物,并自行组装成枪状物一支。
后侯某某明知同事王某某欲自行组装枪支,又以相同购买方式代王某某购买上述物品,并由王某某自行组装成枪状物一支。
经鉴定,两支涉案枪支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6.26 J/cm2和33.90 J/cm2。
2017年10月15日,民警将被告人候某某查获。
该案行为人通过网络分别从不同卖家购买不同的零部件后组装成枪支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没有经过明显物理加工改变零件特征用途的一般拼装或者组装行为,宜认定为非法持有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思想总结

非法持有枪支思想总结非法持有枪支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没有合法证件或许可的情况下,个人或组织私自拥有、携带、储存、使用枪支。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会给社会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
以下是对非法持有枪支思想的总结:首先,非法持有枪支是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威胁。
枪支的威力远超过常见的武器,一颗子弹就足以夺去人类的生命。
当非法持有者使用枪支时,不仅会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直接的威胁,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混乱。
枪击案件频发,使得人民的生活在持续恐慌之中,社会治安受到严重打击。
因此,非法持有枪支的思想是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公然挑衅。
其次,非法持有枪支是对个人和家庭安全的威胁。
虽然一些人可能会以持有枪支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为由,但实际上,非法持有枪支很可能带来更多的危险。
枪支本身就是暴力的工具,容易激化冲突和暴力行为。
非法持有者可能因为一时冲动或者误解情况而滥用枪支,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甚至死亡。
同时,非法持有枪支也容易被小孩或其他家庭成员非法使用,给家庭带来无尽的悲剧。
因此,非法持有枪支的思想必须引起高度的警惕。
再次,非法持有枪支是对社会正义和法治精神的背离。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对法律的藐视和挑衅,是对社会普遍信仰的背离。
法律的公正性和普遍性要求所有人都遵守,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非法持有枪支的思想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当个人违法行为变成常态时,社会将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法治的力量将和脆弱。
最后,非法持有枪支是对个人内心道德的缺失。
持有枪支可能是违法行为的结果,但更深层次上,它也体现了个人内心道德的缺失。
非法持有者无视法律的约束和伦理的考量,将个人的利益凌驾于社会的利益之上。
这种自私、以己为中心的思想在现代社会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非法持有枪支只是其中之一。
因此,非法持有枪支的思想反映了个体和社会的关系出现了严重的倾斜和扭曲。
总之,非法持有枪支的思想是对社会安全、个人和家庭安全、社会正义和法治精神以及个人内心道德的严重背离。
私藏气动力枪支量刑标准
私藏气动力枪支量刑标准
早在人类发明枪支的那一刻起,它就已经成为一个潜在的威胁,因此,量刑标准一直是社会平安与和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今,私藏气动力枪支泛滥成灾,具有威胁他人安全和正义的危险性,因此,关于量刑标准,阐明如下:
一、私藏气动力枪支的量刑标准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严厉打击气动力枪支的非法私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私藏气动力枪支,一经查证属实,将处以牢笼、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严重者可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私藏气动力枪支,一经查证属实,将构成盗窃、地毯式抢劫或者其他严重犯罪的,处以重刑;
六、当气动力枪支被用来进行暴力犯罪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给予更为严厉的量刑,并可以考虑将罪行构成重大犯罪的归类为抢劫、谋杀等严重犯罪,依法追究肇事者和照料人的刑事责任;
七、涉及到私藏气动力枪支的案件,法院对于被告人或有关责任人应当从重处罚,对假借虚构少数党派、民族份子、社会团体名义私藏枪支,混淆视听、传播恐怖或暴力份子煽动性或极端政治言论等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不贷;
八、对为军校、学校、企业等有特殊要求的私藏气动力枪支,要严格执行法定的审核程序,严禁违规有意私藏,一经发现,要依法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犯罪行为,确保公共安全。
总之,私藏气动力枪支具有重大的危害性,各级法院、政府和公安机关要对私人私藏气动力枪支严惩不贷,严格严选,严查严管,加大惩治力度,以震慑他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保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平安和谐。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量刑标准
1.枪支和弹药的种类、数量和用途:
2.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目的和情节: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目的一般可以分为私自防护、违法活动等。
若持
有枪支弹药的目的是为了自身防卫,情节较轻,则可能对刑罚产生减轻的
影响。
但若持有枪支弹药的目的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节相对较重,则可能对刑罚产生加重的影响。
3.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
持有枪支弹药的危害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也是决定刑罚的重要因素。
持有枪支弹药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恐吓他人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等,对
社会安全产生直接威胁。
如果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数量较多,用于非法活
动且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则刑罚可能会被加重。
4.主观恶性和悔过表现: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对于情节较轻,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数量少、用途相对明确,危害程
度较小,主观恶性较低,主动供出或者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犯罪嫌疑人,
一般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
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情节轻重,一般在几千至几
万元不等。
有期徒刑一般为数年。
对于情节重大,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数量较多、用途不明确、危害程
度较大,主观恶性明显,且无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或无
期徒刑。
有期徒刑一般为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则是终身监禁。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一种相对的参考,刑罚的确定还需根据案情的具体事实、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官的独立判断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刑罚公正适用。
另外,不同国家的法律有所不同,以上所述主要针对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枪⽀致伤⼒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来源:刑法库(⼀)枪⽀标准:⼀夜寒冬2007年10⽉29⽇公安部发布的《枪⽀致伤⼒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了枪⽀的界定以“枪⼝⽐动能”eo≥1.8 J/CM2为标准。
也就是说,只要枪⽀的枪⼝⽐动能⼤于或等于1.8 J/CM2,那么就鉴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
所谓“枪⼝⽐动能”,指弹丸出膛后、在枪⼝附近(30CM-50CM)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积的⽐值。
根据现⾏规定,对于玩具、仿真枪、枪⽀的枪⼝动能⽐如下:同样的枪⽀认定标准,中国⾹港为7.077 J/CM2,中国台湾则是20 J/CM2。
⽽经过科学验证,能对⼈类⽪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的最低标准是16 J/CM2,差不多是上述公安部标准的10倍。
据江西理⼯⼤学冯江教授介绍,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枪⽀认定标准的共识是“能够对⼈体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但⼈体各部位所能承受的最低⽐动能并不均匀。
经公安部组织的枪击试验测定,击穿⼈体⽪肤⼀般要求枪⼝⽐动能达到10-15 J/CM2 以上;但枪⼝⽐动能达到1.8 J/CM2时,已经能对⼈体裸露的眼睛这个⼈体最脆弱的部位造成轻伤以上伤害。
因此,公安部采纳了1.8 J/CM2这⼀标准。
2010年12⽉7⽇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弹药性能鉴定⼯作规定》和2011年4⽉1⽇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发布的《枪⽀性能的检验⽅法》再次重申了这⼀标准。
该标准的影响结果,是在司法实践中,⼤量的“仿真枪”甚⾄玩具枪被”依法“鉴定为枪⽀,从⽽使得刑事涉枪案件⼤量攀升。
(⼆)涉枪案件:阴⾬绵绵中国⼈民公安⼤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曾做过统计,在公安部2007年标准出台前后(1991年12⽉23⽇⾄2013年3⽉28⽇),以⾮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罪和⾮法持有、私藏枪⽀罪论处的案件数量出现了重⼤变化,由254件增长到721件。
北京理⼯⼤学徐昕教授引⽤数据说,通过对案例库的搜索可知,近三年每年都有上万个枪案判决,2015、2016都超过了15000个。
认清非法持有枪弹的危害讨论
认清非法持有枪弹的危害讨论
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非法流入市场和社会的枪支一方面给部分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工具,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也加剧社会矛盾了激烈化、扩大化。
一旦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事态的发展便极有可能失去控制。
这些行为人持有枪支的本意固然只是用于个人收藏或是狩猎,但在情绪波动巨大、思维紊乱的情况下,很容易将枪支作为行凶报复的工具,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有效打击非法持枪行为势在必行。
枪支、弹药属于违禁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要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某些国家因枪支管控不严,给国家、社会、群众带来无穷的灾难,我们要以此为鉴,依法管控枪支,广大人民群众要主动上缴手中的枪支,争取宽大处理,积极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从自身做起共同维护平安和谐的社会秩序。